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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应视情况而定
王喜军
(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湖南 长沙 410015) [摘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处理要区别对待。但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及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问题没有规定,学界同仁对《保险法》第64条规定也有不同的理解。本文结合案例,对上述问题提出个人观点并兼与本刊2004年第7期文章《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作者商榷。 [关键词]财产保险金;人身保险金;死亡时间;法定受益人 [中图分类号] F8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4-0044-02 一、案例简介 张某于1999年10月借他人20万元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其一家只有三口人,故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张某2001年9月新购货车一辆,价值8万元,同时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 2002年6月,张某夫妇开货车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车毁人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共计27.5万元,债权人闻讯找到张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债权人将张某的女儿告上法庭。 二、本案评析 张某的女儿从保险公司领取27.5万元保险金,其中20万元是人身保险金,7.5万元是财产保险金,即车辆损失得到的赔款。张某的女儿是否应以该保险金清偿欠款,取决于上述保险金是否作为被保险人张某的遗产,而现行法律对于人身保险金作为遗产和财产保险金作为遗产有不同的规定。 1.财产保险金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金由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领取,被保险人在领取财产保险金前死亡的,财产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明确指出,本法所谓的受益人特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规定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三种情况,把这一规定放在“人身保险合同”一节,而没有放在“一般规定”一节中,从立法原意来说,这一规定只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因为,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通常是为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使其亲属免遭经济上的困难,因而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都是指定自己的亲属为受益人。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指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于2001年9月以新购货车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并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由其女儿从保险公司领到7.5万元财产保险金,财产保险金是张某的遗产,遗产应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后,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张某的女儿应当将其所得的7.5万元财产保险金用于清偿张某的债务。 2.人身保险金的处理 人身保险金的处理要区别情况对待。首先,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其次,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般情况下,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独立享有,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未来得及领取保险金即死亡,由于这时受益权已转化成了现实的财产权,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最后,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在下列二种情况下也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 [收稿日期]2005—02—04 [作者简介]王喜军,女,法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的义务:(一)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投保人身保险时指定了两个受益人,一个是其妻子,一个是其女儿,受益份额各占一半。因此,张某的女儿从保险公司领到的20万元人身保险金中,10万元应由张某的女儿基于受益权取得,不属于张某的遗产,不必用于清偿张某生前的债务。另外10万元是否属于张某的遗产,关键在于张某的妻子是否先于张某死亡。若张某的妻子先于张某死亡,则另外10万元属于张某的遗产;若张某的妻子后于张某死亡,则另外10万元属于张某妻子的遗产。 二、本案引发的思考 1.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如何处理 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与作为受益人的妻子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在处理保险金时,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还是作为受益人的遗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据此,有人主张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又无法判断谁先死亡,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时推定同时死亡。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则受益权归于消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笔者认为,人身保险的受益权不是继承关系中的继承权,二者不能等同。首先,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机械地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失去效力。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若受益人未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生前对受益人的指定并不失去效力。受益人的受益权也因被保险人的死亡变成了一种现实的财产权。法律不应当剥夺这种权力。 再次,受益人对保险金有独立的请求权和独占享受权。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前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对遗产没有独占权,有时,被继承人的遗产还不够清偿其生前的债务。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目的大都在于防止自己死亡后,亲属遭遇生活困难,被保险人的原意就是希望受益人能享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受益人应享受的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则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希望就会落空。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是一种意外,这种意外情况不应改变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初衷。即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还是应当尊重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更不能依据继承关系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关系中受益权消灭。 因此,笔者认为,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若没有证据证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应推定被保险人先死亡,受益人应享受的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某人身保险金的另外10万元应属于张某妻子的个人遗产,由张某妻子的继承人继承。至于这10万元是否用于清偿张某的债务,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2.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后,保险金如何处理 一般认为,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了损失,而被保险人依然健在,可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以弥补其损失,因此不存在受益人这一独立主体,不需要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22条对受益人定义的规定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然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常出现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如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银行要求购房人为抵押的房屋购买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贷款银行;个人贷款购车时,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损险,受益人指定为贷款银行。其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遭遇灭失时,银行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以保证其资金安全。 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又怎样呢?《保险法》将受益人限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具有如下法律地位:一是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如果发生给付纠纷,受益人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得到给付;二是受益人无偿享受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权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三是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时间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随之消灭;四是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归受益人独立享有,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赋予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以同样的法律地位,则会产生下列问题:首先,若受益权的行使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则有的情况下,受益人根本得不到保险金。如甲贷款购车,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车损险,受益人为某银行。甲驾车出车祸,车全毁人致残,由于被保险人甲并未死亡,则受益人不能行使受益权,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赔偿只能支付给甲。其次,若受益人对保险金具有独享权,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则财产保险有可能成为某些人化公为私,逃避债务的工具。 因此,如果不改变现行法律对受益人法律地位的规定,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应当指定受益人,即使指定了受益人,也不应改变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性质。如果允许财产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则应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下转第60页)保险研究2005年第4期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