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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问题探析

徐光润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陕西 西安 710004)
  
  [摘要]随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的出台,保险外汇资金的使用和风险控制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保险经营机构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监管机构应正视存在的问题,从加强协作联合监管机构,加强对外币偿付能力的监管,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入手,加强对保险外汇境外运用的监管,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我国保险业管理水平。
  [关键词]保险外汇资金;保险外汇监管;境外运用;偿付能力;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4-0036-02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政策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管理模式和具体操作程序。这是我国保险业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对外开放,融入国际市场的必然趋势。不仅填补了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法规的空白,也对保险机构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险法》中没有明确限定境内保险公司只可以投资人民币工具,不可以运用外币工具;只可以投资境内市场,不可以运用于境外市场。《暂行办法》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落到了实处。《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外汇资金管理、资产托管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有利于拓宽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渠道,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我国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一直以来对保险外汇资金的使用、划转、收支、市场准入以及有关从事外币计价结算保险活动等实行较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范围和空间狭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外汇投资业务的发展。此次国家放宽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于境外的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投资品种。对于保险公司合理匹配投资组合,完善资产负债结构,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者的关系,增强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保险偿付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放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政策,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有利于我国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现代化保险外汇境外运用市场机制,为保险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平台,为2005年底我国保险业从经营地域、业务品种、合资范围等方面对外全面开放奠定了基础,加快了我国保险业融入国际市场的进程。
  二、我国保险外汇资金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外汇资金总体规模较小。截至2002年底,全国保险公司共有本外币总资产6 494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公司外汇资产所占份额约5%;2002年保险公司本外币保费收入共3 053亿元人民币,而外汇保费收入所占份额不到2%。
   (二)银行存款是目前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据统计,2003年第一季度,全国保险公司共有外汇资金34.5亿美元,主要表现为在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存款34.4亿美元,占全部外汇资金的 99.5%。其中,定期存款29.4亿美元,占85%;活期存款4.3亿美元,占全部外汇资金的12.5%;作为资本保证金存出6 549万美元,占2%;另有3家外资保险公司通过其总公司购买外币债券1673万美元,约占5%。可见集中存放在境内银行是目前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
   (三)外汇资本金充足,业务发展空间较大。目前,我国从事外汇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有外汇资本金16.32亿美元,资产负债率为 38%,外汇资本金充足。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业务规模的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境内保险公司自留保费收入可达到65亿美元左右,是当前外汇保
  [收稿日期]2005—02—01
  [作者简介]徐光润(1956—),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供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险业务规模的10倍,境内外汇业务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监会和外汇局在保险外汇监管问题上,对监管的权限、范围及职责划分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不够;保险公司外汇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和共享;相关统计分析数据的采集渠道不畅。
   (二)目前,保险公司的人民币业务是保监会监管和考核的重点。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监管一直处于弱势,要求保险公司上报的有关数据信息都是将本外币资金统一计算,并以人民币金额进行反映;对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监管没有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不利于监管机构全面了解和掌握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以及外汇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
   (三)保险外汇从业人员,对保险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掌握不够;专业理论知识及服务手段滞后;经营理念和保险外汇投资管理水平不能适应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外汇投资业务的发展,也给外汇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四)保险外汇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不高。外汇局和银行办理保险外汇业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全部由手工完成,不利于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保险外汇收支情况;银行办理保险外汇项下收支凭证不够统一规范。
   四、对完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协作联合监管机制。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涉及到保监会、外汇局、银行等有关部门。因此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衔接和密切配合的协作监管机制,及时通报、反映保险公司市场准入与退出、保险代理机构、经纪公司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的核准以及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等方面的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监管联席会,分析研究国内外保险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了解掌握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情况。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合监管效应。
   (二)构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中国实际的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模式。要实现我国保险业与国际市场接轨,首先要求国家宏观决策部门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手段与国际接轨,从而建立符合保险市场发展规律和我国实际的保险外汇投资管理模式。为此,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实现保险外汇监管重点由过去的市场行为向偿付能力的转变。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投资理念、风险评估信息考核指标及科学的管理手段,规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风险的分析与监管,加强对保险外汇负债比例管理,制定保险外汇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二是面对监管主体多样化、市场化的复杂情况,必须有计划地对系统保险外汇监管人员进行保险外汇政策法规、检查技能、国际市场保险业务及其发展的学习与培训,优化保险外汇监管主体的素质,充实保险外汇监管队伍,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三)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外币偿付能力的监管。随着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无论对外汇局或保监会都是一个全新的管理范畴。保险公司虽然在人民币保险资金投资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外汇保险资金运用毕竟不同,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大。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是权益类资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终保证,一旦出现较大亏损,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将资不抵债。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险外汇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保监会作为保险经营风险监管的职能部门,应当转变长期以来重人民币监管,轻外币监管的管理理念,应将境内保险公司本外币业务同时纳入监管范围进行管理,将人民币保险资金和外汇保险资金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考核数据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保监会和外汇局可考虑共同研究制定对保险外汇资金偿付能力的考核比率,保监会根据新设立的标准进行监管,并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外汇管理部门。
   (四)提高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是保证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重要基础。要求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公司,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谨慎分析与决策,把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使公司在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投资比例等方面达到合理匹配。在深入体制改革、强化内控制度的基础上,设立较完善的内部投资宏观决策与监督部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保险投资风险控制和资产负债管理监测指标,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转变只求规模、不顾风险、不讲效果和业务质量的粗放型经营观念,树立符合现代市场规律的、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投资经营理念。
   (五)提高保险外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以及保险外汇投资渠道的拓宽,对境内保险公司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为了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要求保险外汇从业人员必须加强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认识,开拓思路,转变经营理念,更新专业知识,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风险控制、投资管理、产品开发与服务等方面的先进经验,逐步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保险外汇资金监管效率。随着我国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和持有外汇资产的规模将不断增加。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或关联公司,与跨国母公司之间通过内部保险业务系统发生外汇资金往来将愈加频繁,甚至形成较为复杂的外汇资金上划、下拨、应付、垫付等外汇收支情况。因此,有关部门应设计开发“保险经营机构外汇收支业务信息系统”,并实行外汇局和银行的连网实时监测,取消手工操作。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再保险分出、境外再保险摊回等外汇保险项下的售付汇业务全部纳入该系统进行管理,统一规范办理保险外汇项下收支的有关凭证,把对保险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落实到日常审核工作中。一方面能够及时跟踪分析、防范控制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非现场检查和对违反保险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编辑:陈心汀]保险研究2005年第4期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