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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比较

姜秀昶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1)
  
  [摘要]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晚了4年,但两者有许多相同之处。因此,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比较,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思路,拓展经营空间,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健全法律体系,完善风险监控制度,实现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保证保险资产增值保值。
  [关键词]金融资产;保险资金;资产管理;公司经营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4-0020-02
  
  一、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比较
  (一)公司经营的组织架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家的政策性公司,运作中政府性的行为较多,运行目标也趋于多元化。主要是收购和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国家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且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要在8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组建。
   (二)公司经营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不难看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经营范围要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大得多。
  (四)公司经营的运作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是从仍在继续经营的银行剥离出来的包括呆账在内的不良贷款,收购的资产质量较差,管理和处置的难度大,工作任务艰巨。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筹措的资金相对较多,利息成本也较高。但由于是政策性经营,国家可以拨付资本金,承担亏损,经营压力较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运用自有的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长期资金,保险资金的运用特点是注重长期投资,国债、企业债以及次级金融债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对象。股票市场是保险资金最重要的投资渠道,保险资金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入市,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公司经营的法律环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性法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保监会颁布的部门性规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层次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层次要高。法律的层次不同,起到的作用就不同。
  (六)公司的经营时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暂定为10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1999年成立,目前仅有5年时间,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
  [收稿日期]2005—02—20
  [作者简介]姜秀昶(1961—),男,山东威海人,北京大学MBA研究生班学历,高级经济师,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助理总经理。主要从事银行、保险、证券及民营经济方面的研究,共发表文章60余篇。
  理公司目标考核责任制方案,原则上应在2008年前完成全部资产处置工作,其中债权资产须在2006年末以前处置完成。因此,如果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就必须在近3年内加快处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的,公司没有时间的限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
  二、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发展的思路及措施
  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保险公司要进入资产管理、股票投资、抵押贷款新的投资领域,面临着来自证券、银行与行业的竞争压力和监管障碍。我们要以求实创新的态度,学习借鉴国外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与经验,按照国际发展趋势和市场规则要求,大胆创新、勇于尝试,理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思路。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货币、资本、保险是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相互渗透与合作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难以解决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中,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由此建议:一是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层次上升为国家级的法律规格。同时,完善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二是修改《保险法》。由于保险资金和银行、证券资金的往来关系,基本上代表着混业的本质,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已经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也希望将为修改《保险法》提供依据。三是制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初期的扶持政策,如税收优惠、管理费率等。四是按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国民同等待遇。
  (二)扩大公司经营范围。一是开展保费贷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一时无力交纳保费的投保人进行贷款;二是经营外资公司资金,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承办外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金;三是允许自主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包括企业年金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四是放宽受托管理资金来源的限制,除受托管理控股、参股股东的保险资金以外,允许受托管理其他保险公司的资金、企业年金和一般社会资金;五是以基金、信托和债券化方式投资市政、重大交通设施等风险期限长、收益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六是投资包括住房、汽车贷款等收益稳定、风险小等适合保险资金的安全增值特点的项目;七是作为新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享受一级市场的收益;八是投资业绩优秀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享受以后的流通溢价。
  (三)加强海外投资监管。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保险外汇资金增长较快。截至2004年6月底,保险业共有外汇资金97.75亿美元,据国家外管局对境内50家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状况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活期存款余额占29.8%,定期存款占70.1%,外币的银行利率低于我国的存款利率。2004年8月19日,《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这是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成熟而发达的国际资本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品种齐全、流动性强、风险管理工具多的优势来实现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海外,资产托管是基础。中国银行与中国人保签署了《委托资产托管协议》,使得人保财险在资金运作中正式引入了托管银行,从而构建了由委托人(人保财险)、管理人(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三方组成的专业稳健的资金运营模式。平安也选定汇丰银行作为其海外托管银行,热身海外债券投资。
  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制度建设,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由此必然带来相当的投资风险,而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条件。国际化也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国际化,按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要实施严格的风险监管,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严格把关,并加强沟通和合作,降低海外投资风险。
  (四)处理保险公司不良资产。中国人保与中国人寿为了海外上市,采用“内部剥离”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股份公司,不良资产由集团接收和处理,尤其是中国人寿存续公司的巨额利差损处理的难度更大。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注资、经营等方式,高效地处理大量的债务,将不良资产盘活。为我国上市保险公司不良资产最终损失的承担和落实赢得时间,使保险公司的整体资产质量得到改观。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对后续收益享有分配权,能增加不良资产的处置收益,增强保险资产的流动性,维护上市保险公司的市场品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信誉。
  (五)推行保险资产证券化。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经营,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公司通过创立和发行金融证券,将其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的过程。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既满足了保险市场寻求新的风险融资的需要,也满足了证券市场产品创新的需要。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也表明,通过资本市场转移保险风险是一种有效方式。保险资产证券化可以把现在暂时不能流动的资产等,通过各种方式转化成一些可流动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成为保险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角,化解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实现保险资产的增值保值。
  (六)完善风险监控制度。2005年2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这标志着自去年10月25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经过3个多月的准备,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对讲求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首要强调的是安全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保险资金的运用,在业务上相互独立,各司其职,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及时评价资金运用风险,严格控制风险,定期报告有关资金投资状况,规避风险,通过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资金安全。[编辑:陈心汀]保险研究2005年第4期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