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人治理结构要结合中国的实际
苏恒轩 何唐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摘要]治理结构是一个经营管理概念,主要涉及公司治理的方式,重点是股东与管理部门的关系。随着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相继成功股改上市,国有保险公司虽然解决了困扰其多年的资本金不足、偿付能力低和股权结构单一等问题,但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经营者治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中国保险行业的旗舰,其发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未来。对后股份制改革时代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必须结合中国自己的特点,走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之路。应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继续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经营者治理结构的建设。
[关键词]治理结构;中国特色;继续改革;市场环境;投资主体;法人治理;经营者治理
[中图分类号] 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4-0009-04
一、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经营管理概念,主要涉及公司治理的方式,重点是股东与管理部门的关系。
根据企业理论的合约方法,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激励等方面的活动内容。换言之,就是借以处理企业各种合约的一种制度。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讲,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是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关系,即平常说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特点是通过一定的契约来保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责任权利的统一,因此法人治理结构的成功与否,关键看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不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来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双赢。
第二为委托代理关系,即所有者通过一定的契约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实现要明确所有者,真正让所有者站在自己的角度关注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是股东之间的关系,有效合理的治理结构必然要求实现各股东之间利益的有效均衡,保证各投资主体的利益。
第四是经营者内部之间的关系,即公司内部通过有效的管理架构,实现经营者的有效治理。
二、当前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现状
随着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相继成功上市,国有保险公司发生了脱胎换骨的改变,解决了困扰国有保险公司多年的资本金不足、偿付能力低和股权结构单一等问题,为国有保险公司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国有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建设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表现在: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也还存在,并不能保证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具体表现在:
1.没有明确的制度来有效实现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所有权的行使。虽然上市后一般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但对于控股方即国家投资的控股公司来说,如何实现对改制后的保险公司的所有权的有效行使,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没有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虽然国有保险公司已经成功实现改制,但控股方仍然为国家投资的控股公司,由于所有者的独特性,保险公司和相应的政府各级部门之间存在各种复杂的关系,实现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就是有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却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干预,并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要求来运行。自然,市场和政府的双重作用,很难达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实现。
3.没有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责、权、利的有效统一。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实现,结果是一
[收稿日期]2005—02—18
[作者简介]苏恒轩,男,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销售部总经理;何唐兵,男,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险销售部。
方面经营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持续经营权力也比较容易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为少数公司内部人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个人或内部人员谋取私利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4.没有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目前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仍由政府任命,缺少对竞争性的经理人才市场进行有效约束,在国有股占主导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在行政上表现为“超强控制”,在产权上表现为“超弱控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经理人可以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转嫁自己的经营风险,将公司经营亏损推诿为体制性因素。
5.所有者缺位同时也导致企业的监督机制无法有效建立。虽然国有保险公司大都有监事会,但由于其成员并非国有股东的代表,和经营者一样,他们都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他们没有直接的自身利益驱动去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措施来促使监事会成员有效行使他们的权力;再者,由于监事会成员大多没有保险从业经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运作、经营管理缺少充分的了解,监控手段和方法也不够成熟,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监事会很难有效发挥作用。
(二)股权结构不尽合理
从目前来看,改制后国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股权结构单一的问题也从根本上得到了改观,但仍然存在股权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
1.一股独大的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改变。虽然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股权结构多元化,但真正意义上最大的股东仍然是国家,一股独大的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在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上,一般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也很难真正发挥。
2.股权结构的不尽合理带来治理结构的不尽合理。一股独大的结果是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高度重合,除可能造成的内部人控制外,同时也造成公司的发展更多服务于所有者需要,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在正常市场经营范围之外,还要承担大量的社会责任,这无疑和公司的收益最大化经营目标发生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和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发生了矛盾,使新兴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陷入两难的局面。
(三)经营者治理结构不合理
经营者治理结构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各层级经营者之间的体系建设和相互关系。
1.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目前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司还没有真正实现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的有效控制。内部人事权力仍然受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而并不是真正由投资者来行使,政府官员有权力行使对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却不承担相应的后果。导致公司的决策者无法按照公司的要求来决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横向的制约取代了纵向的有效管理。
2.不同层次的管理者之间关系界定不清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契约机制,不同层级之间的责、权、利还没有能够有效统一。总分公司之间没有明晰的管理架构和控制,导致总公司对分公司很难实现真正有效控制,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展开,尤其是实际工作中,各种政策和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实施,严重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发展。
3.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内部还存在岗位设置不尽合理、工作流程不够清晰的现象。这不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整合,严重制约了公司发展。大多国有保险公司也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个人收益还没有真正与岗位挂钩,按资排辈现象严重,不利于激发个体积极性,尤其是高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的收益和市场严重脱节,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三、国外金融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及启示
单独或者孤立地看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或许比较片面,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科学,因此在这里可以对国外金融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进行了解。
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差异的。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有美国、日本和德国3种模式。了解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助于我们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一)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1.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权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机构投资者是最大的股东,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以及大学基金、慈善团体等,其中养老基金所占份额最大。尽管机构所有的持股总量很大,一些持股机构也很庞大,资产甚至达几十亿美元,但在一个特定公司中常常最多持有1%的股票。因而在公司中只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不足以对经理人员产生任何压力。
2.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控制公司不是依靠直接干预,而是利用改变投资组合等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也就是所谓的“用脚投票”。
(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1.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最大特点是控制股权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等法人。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
2.日本公司监督约束机制最大的特点是实行控制结构与主银行制度。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一个企业集团内的企业相互控制。总经理会(社长会)就是大股东会。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绩效差或者经营者没有能力,大股东会就会对该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意见,督促其改进工作,直至罢免经营者。另一重要监督来自主银行。主银行一般有3个特点: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拥有一定的股本(5%以下)、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经理或董事。银行几乎不持有与自己没有交易关系的公司的股份,持股目的基本上是实现和保持企业的系列化和集团化。主银行监督公司运转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公司业绩较好、企业运转正常时,主银行不进行干预,但公司业绩很差时,就显示控制权力。由于主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密切关注,所以能及早发现财务问题,并采取行动。譬如事先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对策,如果公司业绩仍然恶化,主银行就通过大股东会、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主银行也可以向相关企业派驻人员,包括董事等。借助于这些手段,主银行就成了相关公司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监督者。
(三)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1.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重委员会制度,即有监察委员会(监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和管理理事会(理事会,相当于美、日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
2.德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是最大的股东一般都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也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另外,公司交叉持股比较普遍,权威部门对持股的管制也比较宽,只有持股超过25%才有义务披露,超过50%才有进一步的义务通知管制机构。
3.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另一特点是通过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出代表来控制公司。据德国垄断委员会统计,在100家最大的股份公司中,银行在其中75家派驻了代表,有些还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就占股东代表的22.5%。其中,在44家中占有的股份低于5%,在至少19家中基本没有什么股份。德国公司治理的另一特色是强调职工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占到1/3~1/2的席位。
从国外的公司治理结构特点不难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要营造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市场环境。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本意来讲,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没有真正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结构也无从谈起。
第二,要推进公司股权多元化。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股权多元化基础上形成的,只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股权多元化才能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要坚持公平性原则。所谓公平性原则指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要保证各个股东不论大小,都能受到平等对待;另一方面要通过有效机制保证公司内部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也能正确享受到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四,要遵循透明度原则。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具有行使权力的关键。信息披露也是影响公司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强有力的披露制度有助于公司吸引资金,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良好的治理结构要求信息披露中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国际会计准则,提高国家之间信息的可比性。良好的治理结构要求可靠的信息审计,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内部的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中国保险行业的旗舰,占据中国保险行业的大半江山,国有保险公司发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中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未来。因此,对后股份制改革时代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问题进行探讨,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没有现存经验照搬照抄,因此,必须结合中国自己的特点,走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之路。
(一)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国有保险公司改革
我国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随着两家最大的国有保险公司先后股改上市成功,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也取得了初步的进展,因此,当务之急是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国有保险公司改革。
1.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对于已取得的成果,关键在于巩固,绝对不能允许反复的情况出现,应该说随着股改和上市的成功,国有保险公司在管理理念、公司经营等方面都有新的进展,公司知名度和透明度都有大的提高,公司体制建设方面也有新的突破,但还有不少人并不认同,因此,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对于健全和完善治理结构,具有深远意义。
2.继续推进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巨大。股改上市只是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第一步,接下来的路还很长远,必须利用当前的良好形势,推进各方面的改革,为迎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奠定基础。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特殊性质,改革面临很多压力和阻力,改革者必须坚定不移、迎难而上,抓住当前中国金融改革的大好时机,顺势而为。
(二)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
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前提。
1.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要让法制建设能紧跟实践发展的步骤。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要求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如果监管不力,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就非常容易产生,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还是通过立法尤其是完善《保险法》来加强保险行业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来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2.要加速诚信社会建设的步伐。目前制约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内部人控制、不讲诚信等现象比较严重,道德约束力也不够强。成熟的市场环境除了要求有良好的法制约束力外,道德约束也是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诚信社会的建设不仅要求市场的参与者讲诚信,也要求政府机关讲诚信,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对诚信的认识度还不够,如果政府自身都不讲诚信,是很难让每个公民和企业也讲诚信的。我们要通过诚信社会的建设来加强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提高经理人员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成本。加强市场信用环境建设的另一重要途径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防止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经营者联手作弊,提供虚假信息。建立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与诚信评级制度以及违规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事的人员和机构取消其从业资格,真正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违反游戏规则的行为。
(三)继续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随着股改和上市成功,股权结构单一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但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控制权结构,决定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因素。因此,实现股权多元化是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发达国家公司发展的历史也告诉我们,公司股权集中度与治理有效性之间是倒U形曲线的关系,股权过于集中或分散都不利于治理结构的有效实现。对于我国的国有保险公司来说,要想改变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关键就是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让不同的投资主体在公司经营中发挥影响力和聚合力,对公司的发展产生影响,逐步减小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推进股权多元化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来实现,以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例,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等公司就是通过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来实现股权多元化,每家公司都有3~4家国外战略投资者。吸收国内资本也是推进股权多元化的重要手段。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成长起一大批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稳健的大公司,这些公司分布在国营、民营和三资企业,通过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模式,有较强的投资能力,国有保险公司在推进股权多元化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引进国内资本实现。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目前,改制后的国有保险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的任务要充分发挥各个机构的重要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1.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首先,应兼顾大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董事制度来协调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同时,也要引进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公司员工加入董事会,以保证董事会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能保障员工的利益。应减少高管人员在董事会中的成分,以避免董事会与经营层的高度重合,重蹈内部人控制的覆辙,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董事会中,高管人员有1~3名是比较合理的数量。
董事会的关键作用还应该体现在对公司决策过程的控制上,而不只是在经营结果不理想时更换经理层,在日常决策过程中,董事会成员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关系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董事会应积极参与,从程序上减少决策的风险,并加强对经营层的监督与控制。但是,参与重大决策也对董事会成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董事会成员除了要体现股东的意志外,更重要的是他们应该是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和营销等方面的专家,也只有这样,董事会成员才能在日常的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现代企业的竞争是全方位的竞争,其实质是“优秀董事会”的竞争,建立起一个真正高效、专业的董事会,就等于在竞争中成功了一半。
2.要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的成员一部分应来自投资者的选择,另一部分应由比较专业的外部人士组成,外部监事应认真负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同时,监事会成员的个人报酬应与公司脱钩,由股东来进行支付,避免监事会成员由于个人利益原因而无法客观地评判存在的问题。
(五)加快经营者治理结构的建设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及网点多且散,公司内部管理难度较大。要解决经营者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国有保险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的组织体系。通过引入CEO、CFO和COO等国际通行的概念来强化管理层的改革,明晰相关责任,打破论资排辈的等级体系,构建一个以岗位为依托、高效顺畅的汇报体系和指挥体系。加强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有效指导、监督,特别是在分支机构的发展策略问题上,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目标一致。同时,引进事业部等先进体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内部运作流程,确保日常运作有序高效,信息畅通,建立一个工作高效、反应迅速的团队。
2.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用制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建立起以人为本的人才发展体系。当前国有保险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第一要务是改变目前按资排辈的现状,要将薪酬与个人岗位及绩效挂钩,通过员工持股、期权等方式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要强化能上能下的机制,保证公司的管理层以至普通员工都能为股东价值最大化服务。
中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国外经验,在后股份制改革时代加强国有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结构建设道路,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保险公司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者治理结构,进而从真正意义上解放国有保险公司的生产力、发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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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5年第4期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