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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险在我国的现实状况

陆荣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3)
  
  [摘要]住宅质量问题是消费者关注的头等大事,国家立法对其权利保护不可谓不全,但如何实现这个权利,却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即便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业主的损失,却无法有效地减少建筑物质量的缺陷问题。国际通行的住宅质量保险不失为一个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选择。但住宅质量保险在我国却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实行强制性保险;政府主导、行业配合;建立有权威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成立全国性的建筑工程质量协会,监督和规范行业行为。
  [关键词]住宅质量保险;安居乐业;建筑行业
  [中图分类号] 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3-0047-02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现状
  随着住房实物分配的停止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逐步推开,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城镇住宅建设以每年竣工面积4.4亿平方米、总产值6 000亿元(约占GDP的9%)的速度增长,现在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房屋是使用时间较长的耐用消费品,许多质量问题在购买时并不能被发现,只有等到人住一段时间后才能逐渐地被发觉。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老百姓倾其一生的积蓄购买的房屋,成了危房,不但不能乐业,反受其累,因而导致大量纠纷的出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已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项目之一。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一)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相关的责任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落实责任的承担者?虽然,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中国现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4万个,但房地产公司一般多为项目公司,存续期较短,一旦项目开发完毕,公司就会注销,以前的法人变成了自然人,也就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了,所以这一规定对其缺乏约束力,合理使用年限是一段漫长的时限,开发商承担10年保修义务实际上是很难兑现的。
  (二)房地产开发是一个时间长、环节多的复杂工程,在缺乏科学严密的监管机制的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几率是相当大的,如何确定责任人?加上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的不断创新和采用,建筑质量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多,当住宅质量发生问题时,与消费者有合同关系的开发商即便还存在,它也会寻找借口将责任分解到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责任方难以确定,对受害者的权利救济便不可能实现。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只作用于开发商与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之间,一旦住宅在房屋保修期后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和这些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找这些单位进行保修或索赔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法律的环节衔接上了,经过几年的营运后有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索赔,根本就找不到责任承担者,即使找到了,也可能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但法律的局限性也在实践中暴露出来了,一是法律对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做了规定,但如何实现这个权利,却缺乏相应的机制。二是即便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业主的损失,却无法有效地减少建筑物质量的缺陷问题。这几年的住宅质量投诉的快速攀升充分说明,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只能靠市场机制去解决。保险制度介入房地产业,直接面向消费者进行理赔,无疑是比目前开发商自行保修更为合理的一项制度安排,要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国际通行的住宅质量保险不失为一个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选择。
  二、法国的住宅质量保险对我们的启示
  住宅质量保险已经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制度,也叫“潜在缺陷保险”(简称IDI),或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它主要承保住宅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之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及设计错误、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缺陷,造成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颁发的完工证书)时未能发现的损害。法国是开展强制性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最早也是较为成熟的国家,这与它拥有较完善的民事责任体系有关。
  (一)法国IDI保险的主要内容。法国IDI保险期限为10年,第1年出现的工程缺陷100%由建造商负责,竣工后第2年至第10年之间,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出现缺陷,由保险公司先负责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对缺陷原因进行分析,找出责任方(设计、建造及检查机构等),并由保险公司向其代位追偿。一幢建筑签发一份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为该幢建筑的总造价,该项险种未设立免赔额,只要保险期限内发现建筑工程损坏,经利益各方认可的检查机构、公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后,保险公司100%赔偿,保险费率约为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左右。保险公司收到业主投诉建筑工程内在质量缺陷后,首先确认是否在10年保险期限内,再派出技术专家对损失进行估价。业主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估损,要在15天内做出决定,若接受就立即给予赔偿;若不同意,则由双方共同指定公估机构,由其派出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勘,提交检验报告,通过保险公司寄给业主,该阶段要在60天内完成。如果业主接受检验结果,保险公司要在60天~90天把检验报告核定的损失金额赔偿给业主。如果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也应当在225天之内完成上述工作。
  (二)法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实施IDI保险必须有法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TIS公司)介入。TIS公司的作用是通过工程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核和施工过程监督,把建筑工程设计和建造风险降到最低程度。TIS公司应得到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检查机构认证委员会的资质认可,该委员会由建设部组织成立,是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建设部、保险公司和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审批TIS的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目前,法国有8个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公司,其中法国检验局承担了全部检查控制工程的40%以上。专业检查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风险控制,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均要写出检查报告,把检查意见列出后,通过业主转发给设计方,由设计方按意见整改,总承包商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由TIS公司进行独立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在最终验收前,TIS公司要签发从施工开始到完工的整个情况报告,列出所有已经改正和未改正的项目,并指出存在的风险,说明是否需要再进行检测等。建筑工程完工验收1年后再检查1次,确定是否所有提出的问题都得到解决,是否还有新的问题,检查报告交给业主和保险公司。在法国,由于保险公司的要求和业主的风险意识的提高,将近2/3以上的建筑工程都做了质量检查控制。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信息系统。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信息,它包括规划、建造、设计、保险、建筑材料等46个部门。中心负责建立数据库,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归纳出10项可能出现质量事故的资料,提供给建筑工程检查控制机构、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业主,以保证工程质量、减少损失可能。并且编辑了各类宣传资料、提供工程质量缺陷防治防范信息及统计分析报告。中心还开设网站,以便查询技术书籍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住宅质量保险在我国建筑市场的状况
  在住宅质量保险中,业主是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最大受益人,开发商作为投保人,得到的好处是将自己从10年的保修责任中解脱出来,保险公司通过合理的赔付,将获取稳定的利润,毕竟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子只是少数。但就是这样一个对三方均有利的保险制度,在我国却处境尴尬。出售此险种的保险公司仅人保一家,购买此险种的住宅项目是凤毛麟角,住宅质量保险在发达国家的被重用和在国内的“滞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个看起来很美的险种,在国内的生存为何如此艰难?
  (一)千分之五的保险费不是个小数目。保费由开发商支付,作为对住宅质量保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当事人,开发商情愿在完成项目销售后,通过各种途径摆脱其应负的房屋质量责任,也不愿购买此险种。
  (二)保险公司目前不具备足够的工程监管能力,在住宅质量认定制度尚未市场化的情况下,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住房的质量问题是由多个环节共同控制的,质量问题可能来自设计责任、建材质量、建造过程,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有限,保险公司对进入这个市场持谨慎态度。
  (三)业主作为住宅质量保险的最终保障对象,他们是被动的接受者,没有力量引领这个险种的发展。
  四、对国内IDI保险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保险。IDI保险除了为房屋建筑质量提供10年保障,还有助于优胜劣汰,建立起建筑行业的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凡是IDI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无不通过法律确定IDI为强制性保险。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管理的目的,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发生损害事故后难以查找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可能无力赔偿的事故风险,均采取强制性保险的做法,这是国际惯例。要在我国全面推广IDI保险,不采取强制性做法,难以达到上述目的。同时也无法带动相关的建筑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如建筑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人责任保险,以及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这些保险对规范建筑市场运作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政府主导、行业配合。IDI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府部门、业主、施工单位、监理部门、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以及所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机构。这么一个庞大的工程如果没有政府的牵头、引导,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目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下转第41页)保险研究2005年第3期实务
  [收稿日期]2004—06—02
  [作者简介]陆荣华(1950—),男,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专学历,中国大陆第7位英国皇家保险学会会员(简称FCII,2001年7月4日获得),1995年1月20日获英国皇家保险学会会员准会员(简称ACII)资格,并得到中国保险学会攻读ACII“富邦”一等奖奖励和1994年英国太阳保险集团在中国专门设立太阳教育基金,为参加CII考试的中国考生提供赞助。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市场开发处处长,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承保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