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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市场效率的关系

孙明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120)
  
  [摘要]一个公平和有效率的保险市场是保险买卖双方实现共赢的基础。而维持公平、有效率的市场,避免市场失灵是市场参与者和管理者共同的义务。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信息不对称、逆选择和系统风险,而市场失灵是降低保险市场效率的主要因素。信息披露在维护保险市场效率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主要内容有财务信息披露;产品、价格及赔偿制度的信息披露;风险因素的信息披露。
  [关键词]保险市场;市场效率;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3-0030-02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公平的、有效率的保险市场,市场是出清的,信息是对称的,市场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从道德层面看,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同时也是一个诚信的市场。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诚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及其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
  这里讨论的“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情况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隐瞒实情,投保人作出的决定可能不是最佳决定。信息不对称不但给投保人造成负面结果,而且还会引起市场或整个社会的负面作用。信息不对称的结果造成市场中的出清点的保险产品数量可能高于社会实际需求量,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见图1)。
  图1市场信息状态图
  D1,P1,Q1代表保单持有者在市场信息不充分状态下的出清点C时的需求、价格和数量;D2,P2,Q2代表保单持有者在市场信息充分状态下的出清点a时的需求、价格和数量;abc代表社会福利损失;S表示在两种状态下的供给水平。
  现在讨论采用信息披露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下面两个流程分别代表在信息披露下和信息不披露下的情形。
  流程一,有信息披露的情形:信息完全披露的情形下→投保人接受信息后作出决定→效用期望,(由不同的风险偏好个体决定)影响保险产品需求特定的结构和数量→保险人从市场参与者回馈的信息中决定调整供给(产品结构、价格、数量)。
  流程二,没有信息披露的情形:经过选择后的信息→投保人根据选择后的信息作出决定→效用影响需求的产品结构和数量→保险人从市场参与者回馈的信息中决定调整供给(产品结构、价格、数量)→个体判断信息的经历——成本和收益→投保人更改决定(费时费力)→整个市场的供需的产品结构和数量都会发生变化。
  在没有信息披露的情形下,市场机制仍然发挥作用,但会用较长时间来调整供需结构和数量,而且会产生时间和成本上的不必要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具体到保险行业,会使整个市场参与者承受较大的福利损失。
  从消费者的角度,保险产品是一种事后验证的商品,由于其具有抽象性和技术性,消费者在他们购买保险前无法考核保险产品的质量,真实效用要在使用后(通过给付这一过程)才知道。如果没有给付,商品的缺憾也体现不出来。对消费者来说由投保的价格以及寻价成本较高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福利损失。
  在保险行业中,“信息不对称”同时又指保险人对将承担的风险的信息不完全了解。如果忽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承保者将会使用较高的成本,即高保费的形式体现出来。这种事发生的概率较高,因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由于竞争的压力,保险公司被迫接受风险较高的业务(如机动车保险业务)。
  (二)逆选择
  信息不完全会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承保的风险高低加以分类,这就导致不存在纳什均衡,造成保险人定价错误。在某一类投保群体内,有的风险比平均的高,有的比平均的低;高风险的人投保的意愿强而低风险的人投保的意愿弱。在投保的人中如果大部分的风险高于平均风险,少数的风险低于平均风险,结果保险价格低于一个公平的水平。反之,保险价格高于一个公平的水平。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导致高风险者驱赶低风险者。
  现代信息技术和保险实践(如体检等核保手段)从某种程度上减少了逆选择行为。但在某些险种上(如健康险、责任险等)仍存在上述问题,如想避免该类问题的发生,可以运用通过改进信息交流机制,建立一个事实上公平合理的价格体系和有效率的保险市场。
  (三)系统风险和公共信用
  对金融体系稳定的要求是建立在公共信用上的,一家金融机构倒闭就可能会引起整个金融领域发生损失的多米诺效应。这就是系统性风险,为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各国通常对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清算有严格的要求,设置这些要求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风险,同时在整体上把保险行业公共信用维持在一定水平上。
  当金融机构破产时,该机构按照一定的要求清算该金融企业,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和保单持有者的利益。监管是达到这些目标的重要手段。监管同时也可以让我们明白损失是由公司的股东承担而非投保人或纳税人承担。监管迫使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管理更有责任感,在投资时更加谨慎。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避免市场失灵的有效工具
  即使政府直接干预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会存在监管不到的盲点,因此,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监管工具,政府也越来越不愿使用其它的直接的监管方式。保险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流动是维持有效率市场的一个前提,信息披露能达到政策目标并且不产生副作用和经济中的低效率。
  信息披露在保险领域内能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与竞争力,起到市场机制制约下的奖优罚劣的作用,同时帮助消费者“货比三家”,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帮助投保人建立更好的远期风险管理计划。
  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领域的信息披露比其他行业更为困难和复杂。在保险业内的信息披露须分类处理,如消费者的知识面、保险公司及各类中介机构在市场中的互动能力(营销力量、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
  信息披露工作还可以通过有效的行业自律达成。
  通过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披露的工作是一种有效的、灵活的方法,更易于达成行业标准,比如人们把评级作为金融领域的监控手段加以运用,它能提升业内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越来越多依靠评级机构及其评价使得他们的工作更为有效。例如,英国监管机构通过评级来确定准备金的总量;日本大藏省评级高的机构可出售债券给投资者;新西兰则用公布评级结果来取代正式的谨慎的监管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外,由于自身参与管理,行业自律下市场参与者的自觉性会更高。三、保险领域内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的披露是保险市场更为有效率和诚信的前提,它能有效提升市场参与者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财务信息披露能够帮助保单持有者降低由保险公司财务问题导致的损失。通常保险公司不愿自觉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所以政府有义务逐渐引导保险公司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披露这些信息,包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盈利状况、资产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尤其是在保险公司面临以下风险时,投资风险、产品设计风险、利率风险、经营风险、汇率风险等。这样有利于保单持有者充分掌握信息,从而对自己的投保行为作出更加有利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下列两个途径达到信息披露的目的:自检自报形式、日常监管通过发布公告形式。
  (二)产品、价格及赔偿制度的信息披露
  保险产品信息中包括合同协议、保险范围和除外责任。投保人需要确切了解一份保险合同的风险范围。这是个人风险管理的决策因素。缺乏信息将会给投保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负担。投保人还需要了解保险费及其他诸如代理佣金等额外费用,以更好地在保险市场中进行比较。保险公司赔偿制度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降低诉讼费用,提高公众对整个保险业的信心。比如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赔或拒赔等。
  (三)风险因素的信息披露
  保险承保的可行性取决于保险人是否掌握着关于所承担风险的准确信息。传统的观点认为被保险人要更了解风险的性质,因此被保险人有义务披露所有审慎的承保人在决定是否接受一项风险并确定保险费时考虑的相关信息。审慎的承保人所需的信息是信息披露的基准。
  综上所述,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险市场信用和效率的前提保证,只有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下,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才会受到约束,诚信行为才能受到保护。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5年第3期论坛5
  [收稿日期]2005—01—20
  [作者简介]孙明(1968—),男,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在《上海保险》,《中国保险报》等报刊发表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