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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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天津 300071;2.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1;
3.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北京 100037)
[摘要]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要自觉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立足当代又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立足本国又充分吸收世界文化优秀成果,准确把握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趋势,把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搞清楚保险的职能与功能的联系与区别,搞清楚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业、保险事业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把握本质与现象。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是指对参加保险活动的人们,一方面要求其具有长期奉献主动助人为乐的精神,并具有不图回报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对其为规避财产、人身以及信用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提供经济援助的制度。
[关键词]积德保障;不确定性;规避风险;心理状态;和谐社会;经济援助;以人为本;与时俱进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3-0004-08
Abstract: Uphold concep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emancipatc the mind and seek truth from the facts,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make theoretical innovation in a pioneering spirit. Press close relation to reality, life and people conscientiously, based ourselves on China’s reality, carry forward the finc tradition of our national culture and absorb the achievements of foreign cultures, accurately comprehend the trend of insurance business development in China. Realiz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function and the role of insurance, realiz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efinition of insurance, insurance company, insurance industry and insurance business, comprehend the essence and phenomena, keenly aware the function of “virtue and guarantee” of insurance refers to people who involved in insurance activities must have the psychology of helping other people voluntary, meanwhile it is such a system arrangement that provide people with economic aids for agreed risks.
Key words: Virtue and Guantee;Vncertainty; risk avoidance; Psychology;agreed claim;ecoronic aid;Reeppace with the times;Literate environment.
为什么要提出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是现有的保险职能概括不够完善呢?还是新的保险理论创新?两者兼而有之!引发思考的现象之一,发展保险的实践与中国传统的保障习惯冲突;现象之二,现有的保险职能论与功能论未达成共识,分歧较大。这两个现象为本文提供了争鸣的机会。
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是指对参加保险活动的人们,一方面要求其具有长期奉献主动助人为乐的精神,并具有不图回报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对其为规避财产、人身以及信用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指出,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积极推进理论创新,要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立足当代又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立足本国又充分吸收世界文化优秀成果,准确把握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深刻认识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努力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坚持运用保险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相结合,不断推进保险理论的创新,坚持学以致用,推动制度创新,为加快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不竭动力”[1]。这就是本文提出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的动机,但由于学识有限,惟恐是一孔之见,盼望能通过本文抛砖引玉,与学者、专家以及同行们商榷,以求得保险职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一、保险职能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职能是每个行业的旗帜。它具有宣传性、号召性、鼓动性的特点,使人们自愿地集中在这面旗帜下,为一项事业的成功而奋斗。为此,人们都对自己的行业进行高度概括、归纳,力争用简短的语言,说明行业的职能。到目前为此,保险理论工作者对保险的职能、功能,已经推出多种观点,形成多种学派。各种学派或从整体而言,或从局部而言,或从保险人的角度,或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或从监管的角度,或从发展业务的角度等等,分别表达了其不同的观点,真是赤橙黄绿青蓝紫,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光谱;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保险理论界有关保险职能的表述
研究保险职能,其概念必须有统一的内涵,否则无法进行讨论。但是,我国保险事业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理论同样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各位保险理论研究者。
1.保险的职能、功能与本质的不同表述
“保险的职能指保险本身具有的功能或应起的作用,它是由固有属性决定的,能够发挥的作用;而保险功能指保险所发挥的有利作用,及作用于现实产生的效果。功能决定于职能,但还取决于发挥的环境和手段。保险具有的职能与功能是其有别于相似事物而存在。”[2]
“保险职能,也称保险功能。它是保险本质的表现形式。保险的本质决定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反映保险的本质。” [3]
保险本质相对保险功能而言,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它由事物的内在矛盾构成,是事物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发展方面。现象是本质在各方面的外部表现,一般是人的感官所能直接感受到的,是事物的比较表面的零散的和多变的方面。任何事物都有其本质和现象。本质从整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能和发展方向,复杂的现象各从某一特定方向表现事物的本质。本质和现象是统一的,但又并不直接相符合。假象也是事物本质的一种表现,但它是事物本质的一种歪曲的、颠倒的表现。”[4]毛泽东说:“我们看事情必须要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了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②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③我们探讨保险职能,就是要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就在于透过现象揭示本质,把握事物发展的方向。
通过列举以上几种说法,可以看出在本文第一部分中的职能、功能与本质上有多种观点,这样就打开了视野,便于剖析同类观点,找到本文论点的论据。
2.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业与保险事业的联系与区别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人们对保险职能的表述多种多样,这是感知点不同。主要是由于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业与保险事业四个概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替代。例如,在“保险的补偿与给付功能”这句话中,用后三个名词替代“保险”,都不会感觉有错。但是,研究学问就是要透过现象揭示本质,因此,研究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便于研究保险的职能。
保险是指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实体;保险业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总称;保险事业是指保险活动的总称(如图1)。
图1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业与保险事业的种属关系
可见,他们之间是种属关系,内涵与外延不同而已。正如我国《保险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
①本刊收到此文后,原准备立即发表,后作者要求缓发。又经过两次修改,现在同意发表。
②《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96页。
③《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39页。
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已经把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业与保险事业的联系与区别规范的非常清楚。
当我们依法统一概念之后,就可以应用纳米度进行“剥皮式”研究。
(二)国外有关保险功能学派的简述
为了论证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有必要阐述一下国外各个时期各种学派的观点,借鉴他们精髓。保险功能是保险本质的表现形式。为了对保险功能准确定位,20世纪早期以前,国外对保险性质的研究有“19大学派”[5]之说。现将其列表进行分析(详见附表1)。有关国外“19大学派”对保险功能的描述逻辑与简评对比表
附:表1学术观点描述揭示路径逻辑方式简评1.损失补偿说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为了规避不确定风险,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当被保险人的不确定风险发生后,可以获得约定经济损失的援助方式。从部分投保人的动机与结果上揭示必要条件此观点只对发生保险事故者有作用,而对未发生保险事故者没有说法,因此,它为部分本质现象的概括。2.损失分担说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为了将自己不确定的经济损失风险,通过约定由同类风险的参加者互助互利的方式。从投保人分担风险的过程揭示充分条件它是从公平互利角度讲保险的科学性,重在讲损失分担,是从保险大数法则应用过程中的现象概括的。3.危险转嫁说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为了将自己的不确定的危险转嫁给同类风险者,从而获得约定的经济损失利益的方式。从投保人自身经济利益揭示充分条件它是从投保人的动机上结合保险科学原理讲的,是对未发生保险事故者的安抚,是一部分现象的概括。4.风险减轻说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为了减少自己不确定风险的经济损失,通过约定由同类风险的参加者分担一部分经济损失的方式。从投保人的动机与保险原理过程揭示充分必要条件它只对投保人的动机和保险的原理进行了概括,并揭示了保险是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对间接损失不补偿的原理,但对未发生保险事故者就不是减轻,而是奉献,它适用性有局限.。5.人格保险说在人身保险活动中,只能以人格的价值为标的,约定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限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研究充分条件它只是对人身保险标的部分进行概括,认为人身是无价的,不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只有人格才有价值,它是点的研究。6.否认人身保险说它认为人身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人身是无价的,不可保的,所有人的人身是等价的。限于对人身保险标的的研究必要条件这种学术观点是对人身保险的标的进行研究,是对一个点的研究,应视为一类保险某点的现象。7.不能统一说它认为参加保险活动不能以一个标准定论,而应该是多层次、多方面的说法。从保险过程中各个现象去揭示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并用由于它是从千变万化的现象来研究,当然得出多种结论,应该认为这种观点既不是某点的研究,也不是某个过程的研究,是多角度研究现象的结果。8.需要说它认为保险活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为了规避风险的需要的相互约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从社会发展与保险需求的过程揭示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并用这是从保险发展的过程概括的,范围较宽,但忽视了本质的提示。9.欲望满足说它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一种追求理想的方式,以满足精神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方式。从投保人的动机揭示充分条件这种学术观点注意到保险的大数法则,考虑到保险风险发生的忽然性、偶然性是对众多投保人不发生保险事故的安抚,但它忽视了保险的补偿功能。10.经济需要说它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为保障经济而对不确定风险损失约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从保险发挥出的效用揭示充分条件此观点是从投保人的动机与保障过程的忽然性上进行归纳的,说明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11.经济确保说它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为了保证经济生活不受不确定风险损害,使人们已有的经济条件得到保障。从投保人的动机与结果上揭示必要条件此观点类似损失补偿说,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它对未发生保险事故者无说法。12.储蓄说它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就像到银行存款一样,当发生不测风险后,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一笔可观的存款的方式。从保险的过程与结果上揭示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并用这种观点既适用于保障性险种,也适用于以储蓄方式进行投保的险种,表明保险具有理财功能。它局限在保险发挥出来的效用上。不适用未发生保险事故者。13.经济生活平均说它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在经济生活富有时,会拿出一小部分交纳保险费而获得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保障,使经济生活如同没有发生灾害一样的方式。从参加保险的过程揭示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并用此种观点主要揭示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是“均衡险费”的又一种说法。从字面含意也可以包括保障性险种,是保险具有理财功能的又一种说法。14.相互金融说它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为了对付不确定风险,同类风险者互相融资帮助的方式。从保险运作的过程上揭示充分条件这种观点定位于每个人都要发生风险,只不过是迟与早的差别,因而保险活动是一种相互帮助,忽视了永久不发生保险事故者的行为。15.经济后备说它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为了解除后顾之忧,在经济富有时取出一部分作为积累,在经济利益遭受不确定风险损失后,作为备用的方式。从保险活动的过程来揭示必要条件这种学术观点强调的是后果,应视为研究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年金保险之类险种上更恰当一些。是对一类或一个方面的概括。16.共同财产准备说它认为参加财产保险活动者是为了规避风险,一起聚集资金或财产为发生保险事故者提供财产重置所需要的资金。从投保财产险的过程与结果上揭示充分条件这种观点是从财产保险的过程与结果上讲的,忽视了未发生保险事故者的动机,局限于财产险的功能上。17.收入确保说它认为参加人身保险活动的人们是为了规避不确定风险,通过约定权利义务,保证得到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方式。从结果上揭示必要条件这种观点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中投资理财类险种和养老保险等险种,是某一方面的概括。18.所得转移说它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将一部分所得留作后用,将即期消费转换为延期消费的方式。从投保的过程与目的上揭示必要条件这种观点主要是为了说服政府减轻保险险种经营的税赋而从消费的方式上概括,是对一个过程现象的归纳。19.预备货币说它认为保险是为了规避不确定风险,聚集同类风险者集资,为发生风险时准备货币的方式。从过程上揭示必要条件此观点是针对保障性险种而言的,是对一个过程现象的概括,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注:除学术观点外,其余为笔者加注,不一定与原作者的描述相一致。通过梳理国外保险理论工作者的“19大学派”,可归纳为“三大流派”,即保险损失论、保险非损失论和保险二元论。这也可以说是保险功能早期阶段的表述 。到20世纪中期,大家对保险功能的看法逐步趋于一致,使用“保险的社会效用与代价”的关系解释保险功能的存在。其中“效用”包括损失补偿、投资、防损、信用等方面,而“代价”就是保险成本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许多保险理论研究者开始使用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好处”等术语来表达保险功能,“好处”包含促进金融稳定,减轻焦虑;可以替代政府社会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激活储蓄;促进风险管理;鼓励减损;推进资本有效配置[6]。
通过剖析国外保险理论工作者对保险本质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出他们是从一种或几种现象上归纳的,都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上看保险的效用,有的从动机与结果上,有的从过程与结果上,还有的从某一方面,或从某点上,等等,这些特征的表述,都是为了一个阶段解决当时的问题,依据保险本质表现出的现象,从而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有关保险功能学派的简述
我国保险理论工作者,依据保险的基本原理,借鉴国外保险理论的精髓,结合中国保险的发展实际对保险功能进行了认真的多年的探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保险功能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我国1959年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时,提出保险是“倒口袋”的理论以及当时的经济体制环境,论证保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必要性,对保险功能的研究形成四种观点:[7]一是“基本功能”,即经济补偿是保险特有的功能;二是“双重功能”,即在基本功能上加了“防灾防损”的功能;三是“三大功能”,即在双重功能上加了“积累基金”的功能;四是“多种功能”,即在三大功能的基础上又加了“分散危险”、“监督危险”、“筹集资金”、“分配资金”等等(此段职能与功能的表述以历史为准,前后顺序有调整)。观点描述与简评详见附表2。国内保险理论工作者对保险职能的描述、揭示与简评对比表
附:表2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学术观点描述揭示路径逻辑方式简评1.经济补偿 认为人们参加保险活动是为了规避不确定风险,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获得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经济损失补偿。从结果上揭示必要条件
此观点是强调经济补偿的功能,而忽视了对未发生保险事故者的名分。是侧重保障性险种,有一定的局限性。2.防灾防损 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财产进行核查中,提出防灾防损建议,促进保险财产减少损失,或当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时,及时抢救,减少损失行为的方式。
从保险人对投保财产的管理上揭示
充分条件
此观点是从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投保与管理角度概括的,体现管理功能,只是一个方面的现象。3.积累资金
认为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方式,为国家积累了建设资金,支援了国家建设(当初是这样表述的)。
从积累资金的目的上揭示必要条件
此观点虽然充满计划经济体制的因素,积累资金不是为了增加保障,而是为了支援国家建设,为了赢得政府的支持,定位不恰当。4.分散危险 认为保险公司出售保单是分散危险的行为。
从过程的一个方面揭示必要条件
这种观点是从保险人角度讲的,体现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摊和集中具有组织管理的功能。5.分配资金
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给予经济损失者补偿,是社会资金的再分配。
从补偿经济损失的形式上揭示必要条件
这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是分配资金的机构,当时被人们称作“第二税务”。注:1.此表中学术观点与描述尊重历史。2.其它观点不再描述、评述。20世纪90年代以后,保险理论工作者对保险功能逐步统一到“经济保障”上来,认为其他功能都是这一功能的延伸,或者是它的补充,现列举一些观点:
“保险是指人们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按照自愿原则,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后备补偿资金,以绝大多数人(含法人)不发生约定事件而帮助个别人(含法人)偶然发生的风险损失,这种受国家法律保障的关系,在客观上实行互助共济的货币补偿形式,作为一种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8]这是保险“经济保障”功能最初的归纳。
“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自愿原则,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实现损失补偿或人身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9]
对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大家认为它是集散风险与损失补偿的统一。这种归纳都是以保险公司为中心论。近两年来,保险功能的讨论又热起来,如保险的融资功能、理财功能,这是大家公认的,但这些还是保险公司为了履行保障责任,增强实力所发挥的有利作用。
“保险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具有了社会的管理功能。” [10]
纵观我国保险理论工作者提出的保险功能,是适合我国各个阶段的需要,主要是受制度环境、体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的制约,也是我国保险业内部环境的需要。
(四)国内外保险理论工作者揭示保险功能(职能)比较的小结
由于文字不宜过长,这里只作简要的概括:
1.对保险的基本职能趋于一致,那就是经济损失补偿和约定给付的“经济保障”职能,其他的说法都是这一基本职能的延伸和派生。
2.对保险功能的论述,都是保险发展阶段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无可非议。
3.对职能与功能归纳的方式不同,可以归类为四种方式:即动机结果式、目的过程式、某一侧面式、某一点式。
4.对职能与功能归纳的出发点不同,这是社会经济环境决定的。
国外保险理论工作者着眼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多,是以人为本的表现;国内则着眼于保险公司的多,是官本位的表现。这显然与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二、对保险功能与职能的再认识
通过剖析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本质,是不是可以将保险职能与功能再进行讨论,梳理出一个稳定的规定保险发展方向的基本职能,并给予各种现象反映出保险功能的名分。对此,谈以下认识:
(一)保险基本职能与功能的条件
1. 保险基本职能的条件
职能是事物或机构应有的作用,不管它的作用是否发挥出来,它都存在。作为保险的基本职能应具有本质所反映出来的内在的规定性,决定保险发展方向的稳定性,是区别其他行业而生根立命的本质。它具有全面的宣传性、号召性、鼓动性,它是全方位的而不是某一个方面。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应该归属于保险的基本职能。
2. 保险功能的条件
功能是事物和机构发挥出来的作用或效用,显然,功能是一种现象。一个事物的现象是多种多样的、千变万化的。看过《暴风骤雨》这部电影的人对“马尾巴的功能”印象较深,马尾巴的功能不是马的全部功能,但它是马的一部分。再如保险,每个险种都有一个功能性名称,如机动车辆损失险、财产损失险、养老保险、分红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等,将每个险种的功能说成是保险的功能,不能说错,只能是一个方面,所以,应将只概括一种现象的称为功能。
(二)“积德保障”应成为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论述,有关保险功能,现有的各种说法都没有错,只要有利于做大做强保险业就好!我们不能将职能与功能混谈,应当区别对待。过去多数人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现在看来,过去所讲的是保险业的一些功能,而不是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定为“积德保障”比较恰当。三、提出保险积德保障职能是我国保险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经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为此,国家对相关法律不断进行完善,相继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协调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种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的变化,要求我们树立科学发展观,对保险职能作进一步科学探讨。
(一)宪法的完善是揭示保险职能的根本依据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此外,经修正的《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13条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第14条增加1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33条增加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规定,使我们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商业保险活动,寻求经济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是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但在这种活动中,绝大多数人不会发生保险事故,只有极少数享有经济保障的偶然性。那么,绝大多数人不享有实质性经济保障的行为又是什么呢?这就要求保险理论工作者对保险职能有一个更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概括。
1.“积德”是精神文明的历史称谓。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仁义”、“道德”、“德性”等等一直是人们之间的行为规范,现在,人们对“德”的要求也无处不在,“以德治国”、“以德治司”、“以德用人”、“德是处人、共事的第一要素”等等警言,说明德的含意用意仍然具有强盛的生命力。精神文明不过是近几十年来对德的一种新称谓。发展保险事业,对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髓吸取世界文明成果的体现。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这项经济保障制度需要人们具有公德,为保障自己,也为帮助受灾的人们,是一项长期“积德”的行为。
2.“积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尽可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建设做贡献,由于人的能力不同,对社会贡献也不同,得到的劳动报酬更不同。这就要求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更新观念,才能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大锅饭”、“平均主义”的观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观念上的条件,才能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这与“和谐社会”是同一义,只是表述不同,内涵外延大小不同而已。
3.“保障”是积德的结果。人们参加保险就是为了得到经济保障,这句话只说对了一部分,连一半都不到,正因为这种说法不具有科学性,是以偏概全的一种方式,所以,老百姓接受它比较困难。但是,搞市场经济、发展商品、发展工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要有基础的。我们所说的经济补偿制度就不够科学,一是要给没有得到经济保障者一个比较恰当的说法,如果参加保险活动的人没有一个“积德”的心态,就无法参加保险活动。这样,是“保障积德”呢?还是“积德保障”呢?这取决于站在谁的立场上,即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的立场上,“积德保险”是对广大被保险人的一种肯定,也许更有号召力。
(二)中央文件精神是揭示保险职能的指导思想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的精神,揭示保险是以道德为支撑的行业,这是保险理论工作者的责任。
1.“积德保障”体现先进的保险文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最初的保险文化是人们在发展商品经济中,自发产生的,人们主要认识它的经济补偿作用,这是参加保险的动机,因此,这个理论沿袭至今仍然有生命力。但是,由于这一文化与计划经济不相适应,国内保险业务被迫停办了。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经过25年的发展,虽然取得具大成绩,但参加保险的人在整个人群中,仍然是少数,这说明保险的补偿文化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我们应当根据发展了的实践,对保险文化进行升华,认识其“积德”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单位、个人都是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分子,他们中的每个分子为社会发展的同类风险贡献一点,就可以发展建立一张疏而不漏的社会经济保障网,这就是先进保险文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2.“积德保障”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讲的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享有权利必须尽其义务。商业保险就是这一法律规范的应用。在保险实践中,凡享有保险保障的人们都尽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那种不尽义务,而要享有保险保障的事件必然受到非议。1996年,武汉长江大桥桥头发生爆炸案,政府强令保险公司赔付,引起了不应有的议论。2004年初,南京车损险500元绝对免赔额,又炒得沸沸扬扬,并最终将这一局部现象推向全国,这说明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没有生命力的。
3.积德保障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发展保险,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成果,还要宏扬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我们的生活习惯中,对一些不好的事,不好听的话,不愿意直白,这和发达国家的作法截然相反。所以,在保险展业中,作为投保的直接目的,给投保者讲解经济补偿的道理,会引起人们的反感,那么,我们何不反过来讲呢,主要是积德,帮助与自己有同类风险者,也为保障自己,这样进行一下轻重置换,就可以适应人们的习惯,为什么不这样做呢?
总之,保险打出“积德保障”的旗帜,有利于做大做强中国的保险业。
(三)我国保险实践呼唤保险职能要具有中国文化的内涵
保险对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来讲是“舶来品”。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在保障经济发展和安定人们生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靠山。正如很多外国人所说:“人一生可以不进银行门,但不能不到保险公司”,所以形成了“大保险小银行”。而在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5年后,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有很多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事业的发展。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理论,初期将保险与赌博经常联系在一起,后又有灾害补偿说、投资说等等,这些理论难以被众多的中国人普遍接受。这大多是人文习惯的因素在起作用。现列举几个与市场经济相抵触的文化现象:
1.“无商不奸”。“无商不富”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有作为的商人已成为座上宾,已成为人们崇拜的偶像。但是中国历史上是农业大国,人们思想上蔑视商人的意识并没有完全退去,加上市场上确实存在着欺诈现象,为套取钱财设“陷阱”的事情时有发生,人们愿意经商,但对商人又怀有“敬而远之”的心态,出现了赚别人的钱是能人,让别人赚钱是傻瓜的现象。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是无法摆脱这一人文环境的。
2.“富贵在天” 。[11] “上帝总是青睐勤奋的人”,“机会总是赐给有准备的人”,这是西文文化。因此,发达国家的保险事业发展得很充分。而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有的人认为富贵是由上天安排的,人是无法摆脱命运的,所以,在财产保险展业中,会出现这种情况:你说预防火灾,他说你家才会火烧呢;你说预防交通事故,他说你盼我撞车啊;你说防止意外事故,他说那是你的造化,等等。总之,你动员他参加保险,他认为你是在诅咒他。
3.“生死由命”。受传统思想影响,有些人的天命意识比较强,认为一切都是上天定的,人是无能为力的。这样,在人寿保险活动中,会出现这样的情景:你说投保死亡保险,他说留着给你吧;你说买伤残保险,他说你缺德才会伤残等等。人们不愿意接受一些直接的真实的表述。因此,人寿保险公司开发新品种,不得不绞尽脑汁冠一个好名称,例如,鸿盛终身保险、鸿福相伴两全保险、鸿运少儿两全保险、红双喜两全保险等等,绝对不能有死伤的字眼,正是这种传统文化的反映。
既然我们认识到保险的发展必须适应当地的社会文化环境,为什么我们不能趋利避害,寻求一个有利的说法呢?“积德”是中国五千年文化的精髓,保险的全过程处处闪烁着“积德”的光芒,何不将这一感知上升为理性认识呢?所以,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呼之欲出。四、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具有科学性
对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的认识,不是凭空臆造的,而是在保险实践活动中的感知,这种感知是受中外文化的影响,吸收国外保险理论的精华,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精髓,联系保险过程中绝多大数人奉献的实际而推出的。现演绎如下:
(一)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定义的科学性
本文开头给出了保险积德保障职能的定义,它具有以下特征:
1. 范围的限定性。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体现在人们参加保险活动的过程中。例如,保险过程中的投保、承保、理赔、给付、监管、融资等环节,都或多或少地有积德保障因素的存在。
2. 投保动机的特殊性。“为规避财产、人身以及信用等方面不确定性风险。”这句话确定了投保商业保险,必须是对不确定的风险进行保险,如果是确定的风险就不属商业保险的范围。例如,已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患有保险责任内列举的疾病的病人都不能参加保险。假如为这些现象投保,保险公司也就会变成“慈善机构”、“救灾机构”。所以,商业保险一定要体现为不确定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
3. 行为的主动性。商业保险是自愿的(包括强制性险种,因强制性险种所保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本应自愿参加,但因有些人的认识程度不够,才采用强制办法,时间久了,也就成为人们的自愿行为),是人们经济生活达到一定阶段之后的需求,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主动行为,因此是助人为乐。
4. 预见帮助别人的心理状态。这说明对自己的风险是一种预防,帮助别人是真心的。众所周知,保险保障不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而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虽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但间接的经济损失是得不到的补偿,有的间接损失会超过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参加保险活动的人并不是真心盼望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而是一种预防的心态、帮助同类的心态。
5. 时间上要求的特殊性。参加保险必须有长期奉献的精神,因为规避风险是不确定的,是为了预防危险的发生,所以,风险的发生几率是很小的。比如,某保险产品的年保险费率为1%,这意味着100个同类风险中仅会发生一个(实践中应该小于这个数,因费率中有经营费和附加费),对单个风险而言相当于100年才发生一次。这就要求有长期奉献的精神,不能一两年、三五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就说保险无用。况且,德原本的涵义就是奉献,积德一词则成为长期的奉献。
6.权利实现的约定性。对约定的风险提供经济援助的制度,这说明保险保障不是对等的、等价的,而是公平的。履行义务而不行使权利,或履行较少的义务,获得很大的帮助都是约定的,这是应用了保险原理,吸纳了众多保险理论工作者的学术成果。
7.符合逻辑推理的规则。积德保障中的“积德”是前提,“保障”是后果,两者是充分必要条件推理,即有前者必有后者,有后者必有前者。
8.具有职能要求的三要素。“积德保障”对人们具有宣传性、号召性、鼓动性。这三个要素无论是对投保人,还是没有参加保险活动的人;无论是保险中介机构,还是其他活动机构;无论是保险人,还是保险监管机构;等等,都是适用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个定义是内涵式的,是符合定义逻辑科学的。
(二)积德保障职能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
商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为这一基本原理配套的原则是大数法则、约定赔付、公平互利,其中大数法则和约定赔付是保险行业所特有的原则,保险的这个基本原理和两项原则要求保险行业具有积德保障的作用。
1. 大数法则要求多数人的行为具有积德作用。保险是众人帮一人,是千家万家帮一家,是分摊风险,是分担风险等等,这些保险原理的术语,明明白白告诉人们替别人分担风险是多数人,享有帮助的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帮助而言,不是积德行为又是什么呢?
2. 约定赔付原则。由于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是由不确定的风险决定的,这种权利的产生也是不确定的,解决这种不确定的权利只能用“约定”赔付的方法解决。约定权利只有在保险活动中才有,而在民事活动或经贸活动中是对等,或等价的权利义务,因而使用“达成”协议。虽然只有“二字”之差,却是质的差别。
3. 公平互利是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原则。[12]公平的简明解释是合情合理,在经贸活动中,由于权利义务是实体的,因而平等原则、等价原则是主要原则,公平原则是补充原则、弹性原则,而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义务是确定的,获得赔付的权利是不确定的,所以公平原则是其生存和发展原则,并排斥对等原则和等价原则在保险行业中的适用。公平在保险活动中的释义为用较少的代价获得很大的经济利益,或经济上一无所获是合情合理的。例如,17世纪荷兰一艘装运黄金的船,以船价为投保金额,未提及船上装有黄金,但黄金的价值两倍于船价。当在海上被盗后,因投保人要求以实际价值赔偿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按约定赔偿。对此,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芬秀斯得知后说,这完全符合正义的要求,是公平的。所谓互利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为获得很大利益,当然是互利;另一方面虽然经济上一无所获,但获得精神上的力量,解除了后顾之忧,这也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就是积德的作用。
4. 保险的基本原理和配套的原则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保险本质是经济保障,没有经济保障的因素就不是保险,正因为如此,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其配套的核心原则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首先说保险险种,纯保障险种不用说,大家都明白。养老保险,人不一定有老可养,因此,设计险种时有保障因素;分红理财性险种,它是一类生存与死亡相结合的险种,人死了还分什么红,因此,险种设计时含有保障性条款;信用保证保险,也是有风险,是需要保障的。其次说法院处理保险纠纷案,如果不按照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适用法律规范,就会出现错判。再说保险监管,如果保险监管机构不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依法监管,保险活动就无法开展。总之,保险活动的每个过程,都存在“积德”行为。
(三)积德保障职能符合中国的人文习惯
好人一生平安,这是人人都追求的目标;好人一生平安寓意人的一生平平安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好人一生平安寓意平安就要积德;好人一生平安是祝愿积了德的人,遇到危险会逢凶化吉;好人一生平安是祝愿一生不要遇到风险。[13]“积德”在中国文化中流传五千多年,一直是支撑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主要因素,是人们做好事的一个名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政府号召以德治国,以德行政,在民间提倡讲道德,最近党中央又发文号召加强未成年人道德培育,因此,参加保险活动是出于保险的“积德”职能,必将受到人们的青睐。
1.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符合中国人“积德”文化。当初,积德是指迷信的人为了求福而做好事。现在人们仍然是为了求福而做好事。随着旅游的发展,人们开始到处观光,观光的过程被人们精辟地概括为“白天逛庙,晚上睡觉。”逛庙干什么?一方面了解中国的文化,另一方面烧香求福,为“积德”而解囊。保险是真正的求福行为,给人们讲清楚了,一定会来“积德”的。
2.“积德”是一种聚人气的好名分。中国人历来讲名分,不管干什么事都要讲名分,例如,名不正,言不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出师有名等等,讲的都是名分。大家非常熟悉的《水浒传》,宋江到梁山后第一件事就是将“聚义厅”改为“忠义堂”,而后打出“替天行道”的杏黄旗,在这个旗下聚集108名英雄好汉,这就是名分的作用。保险职能中有了“积德”的作用的表述,一定会有召号力。
3.积德求福与积德保障具有同一性。“积德”深入人心,一旦启开保险的大门,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各地都有很多积德获福的故事,这些故事从小就被每一个妈妈灌输给子女。积德求福是深入人心的,将此文化引入保险活动,一定能够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
认真研究保险理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理论系统,指导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对广大公民来讲,就是要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培育保险意识,树立保险保障的观念,克服故步自封的小农意识;树立互助互爱的慈善观念,克服关起门来自己过日子的庭院意识;树立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大生产观念,克服小而全、一切自治的封建意识。[14]只有这样,才能依照保险的科学原理,概括出较为恰当的保险职能理论。[参考文献]
[1]吴定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J].保险研究,2003,(8).
[2]卓志.论保险职能与功能及其在我国的实现和创新[J].保险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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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胡文富.商业保险法通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57-62.
[13]王宪章.人身保险常识手册[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2.1.
[14]王宪章.加强保险市场建设迎接WTO挑战[N].中国保险报,2000-06- 16(2).
[编辑:刘晓燕王大林]保险研究2005年第3期论坛
[收稿日期]2004—05—30
[作者简介]狄横察,男,教授,现供职于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一口田,男,教授,现供职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谷越,男,教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提供经济援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