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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险业发展状况报告

张强 戴新华

                                (湖南大学金融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1)
  
  [摘要]湖南保险业存在整体水平偏低、保险市场竞争不充分、保险业务结构比较单一、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等问题。保险公司应该切实转换运营机制;不断优化保险业务结构;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探索新的保险营销体系;加快保险信息化建设;改革用人机制;中介机构应该培育、鼓励、发展中介市场,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经营规范、素质较高、信誉良好的保险中介市场;进一步加强中介队伍的教育、培训,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保险监管机构应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手段与方法;加大惩戒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完善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争取多方支持,努力创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关键词]保险营销;保险意识;保险监管;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2-0086-04
  
  近些年,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人们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从初期注重经济补偿和保障的“单一功能论”到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复合功能论”,有了质的飞跃,保险业在湖南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改革开放及湖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又给湖南保险业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生机。湖南全省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31.96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03.9亿元,7年时间业务增长了3.25倍,年平均增长23%,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保险深度从1997年的1.07%上升到2003年的2.24%,保险密度由49.4元上升到155.95元,翻了两倍,全省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187.58亿元,增长40.4%,湖南保险业持续扩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然而,尽管湖南保险业的市场规模和资产数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部分发达省市比较起来还存在较大差距,甚至低于全国保险业发展的平均水平。湖南保险业的主要指标按照规划要在201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促进湖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更大作用,这迫切需要我们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寻差距,科学合理地制定对策,努力推进湖南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一、湖南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整体水平仍然偏低,保险功能有待充分发挥
  2003年,湖南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落后全国平均水平近7个百分点。总保费收入、财产险保费收入、人身险保费收入分列全国14位、14位、13位,保险密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2%,保险深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4.7%。与此同时,湖南保险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作用亦尚未得到充分发挥。2003年,湖南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仅占灾害损失的1%,承保人次仅占全省人口的10.6%。湖南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农业保险还十分落后,2003年农业险保费收入仅800余万元,只占产险保费收入的0.4%。
  (二)市场主体数量偏少,市场竞争不够充分
  湖南保险市场的垄断性程度仍然较高。根据赫弗因德指数(Herfindah)=Σi(Si)2(Si指公司保费收入在该市场所占的份额数),假如该指数大于50%则市场垄断性较强;小于50%则自由竞争程度较高。2003年,湖南财产险市场和人身险市场的赫弗因德指数分别为 61.63%和49.58%,垄断特征仍然比较明显,缺乏充分的竞争。
  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有限。目前湖南保险市场的中介机构尚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机构和人员数量偏少,业务规模不大,专业化水平不高,服务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基本功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与湖南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对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
  (三)业务结构比较单一,公司经营效益欠佳
  险种结构过于单一,保费来源过于集中。2003年,湖南省财产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规模最大的是机动车辆保险,为12.8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3.68%,其次是企业财产保险,为3.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17.41%,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车险保费规模还会继续增大。人身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位居前2位的是分红寿险和传统寿险,前者为 47.7亿元,后者为26.1亿元,分别占总保费收入的57.78%和31.65%,其他险种的比例显得微不足道。在保费集中、业务结构单一的同时,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不佳。以产险公司为例,2003年,全省财产险公司累计实现承保利润6 560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 317万元,降幅为33.58%,承保利润率为3.1%,比上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
  (四)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经营环境有待改善
  湖南城乡居民重储蓄,轻保险,风险意识比较薄弱,投保程度还不高。2003年,全省人身保险的投保率不到10%,人身险保费收入仅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2.7%。保险经营的社会环境也有待进一步改善。社会各界对保险作用认识不足;个别单位干预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的情况仍然存在;部分投保人诚信意识淡薄,恶意诈骗保险金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和行业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
  二、湖南保险业发展对策
  (一)保险公司的发展对策
  1.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切实转换运营机制
  按照把保险公司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的总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创新保险公司与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合作方式;加强省级公司对分支机构人员、财务和业务的管控,不断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
  2.加强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保险业务结构
  产品创新是保险公司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竞争和发展的主要战略。要改变保险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提高产品细分度,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加强基础资料的积累,提高产品费率厘定的准确性;注重产品开发能力的提高,大力开发适应湖南二元经济结构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及时吸纳国际上的创新产品。
  顺应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大力开发商业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保险产品,积极拓展企业年金、健康保险;根据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投资需求,开拓非传统寿险市场,不断推出各类在保障以外含有投资、分红、储蓄、贷款质押等功能的保险新产品,稳妥开发分红保单和投资连接型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不同需求;针对湖南农村市场广大、农村老龄人口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以及医疗险种少等特点,加大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开发适应农村和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发展“大农险”,向农户提供“一揽子保险产品”,包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险和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针对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的蓬勃发展,积极开发财产险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大力开展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针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服务业内风险载体的大量涌现,顺应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工业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战略,开发各类责任险产品,大力推进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旅游保险以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针对居民收入的提高、投资和风险保障需求的增强,开发家财险投资连结品种、车险投资连结产品、旅游类投资连结产品等投资连结新产品;针对全省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010年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加快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契机,积极为大型水利、能源交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配套保险服务,着力发展土建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积极开发工程险新险种;针对未来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适时地推出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满足城乡居民对城镇住房的购买需求,大力开发购房、购车方面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针对湖南省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十五规划”发展目标,配合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发展战略,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力度;针对社会需求推出种类丰富、针对性强、市场深度细分的短期健康险种和意外伤害险种。
  3.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转变业务增长方式,从规模优先向效益优先转变,从单纯追求增长速度向速度与质量并重转变;注重业务质量,增强公司长期发展的后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把各阶段、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活动组织起来,形成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整体,减少和控制风险;实行严格的核保、核赔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风险分摊机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风险管理师队伍,切实加强精算的基础性工作,强化精算工作职能,建立早期预警制度和精算报告制度,开展责任准备金、现金流分析预测和偿付能力管理。
  4.推进诚信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培育公司品牌,规范和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社会对保险业服务的满意度。一是坚持诚实守信的服务原则,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员工的诚信意识教育,大力推进保险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依法合规的经营意识,切实维护保险公司和行业信誉。二是加强保险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购买保险产品,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全面、正确、完整、清楚地宣传保险产品。三是深入研究消费者保险需求,重视保险核心服务,提供优质特色服务,拓展和提供延伸服务或边缘服务,积极提升服务价值。四是改进服务手段,不断提高保险业的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五是着重提高承保工作的质量,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审查,改进售后服务质量。
  5.改进营销模式,探索新的保险营销体系
  转变营销观念,走专业化、集约化经营道路。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体系,逐步由全功能型向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业务侧重于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将展业、定损的职能逐步从其经营中剥离“外包”出去;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网络保险、电话承保、银行保险等多种方式拓展业务,减轻展业成本,扩大展业规模和市场开拓深度。
  6.加快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保险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种类齐全、体系完整的保险信息资料数据库,为各保险主体、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行业协会和保险业监管者以及其他行业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持与服务。二是发展面对消费者的信息化、网络化服务。改变传统保险业提供服务的方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保险营销模式,设置可供网民比较的险种“柜台”,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推广网上保险服务,最终建立起以保险销售和售后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
  7.改革用人机制,提供智力保证
  进一步加快人事、收入分配和体制改革,建立完善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期权等分配形式,强化对员工的利益激励,减少优秀人才的流失;加快培养一大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鼓励保险公司定期选派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国际保险管理经验和保险技术等;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人才,通过设置名誉董事、战略发展顾问、投资咨询顾问等方式建立与国内外资保险机构、国外保险机构和知名国际保险专家或企业家的联系和交往渠道,探索利用国外智力资源;加强与保险研究部门、大专院校保险研究机构等的联系,充分发挥和利用国内保险智力资源,重点引进精算师、风险评估师、核保师、核赔师等高层次保险专业人才。
  (二)中介机构的发展对策
  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保险市场运作效率。坚持保险中介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方向,注重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的协调发展,牢牢树立市场观念,凭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1.培育发展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专业中介机构,初步形成一个种类齐全、功能互补、经营规范、素质较高、信誉良好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合理培育各类保险中介机构,适度引进外资、中外合资保险中介机构,完善保险中介主体类型,淡化纯规模和数量指标,强化质量和安全性指标,初步形成以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营销人员占主导地位,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其他中介组织为补充的中介市场主体框架。
  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法规,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不允许先天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防止潜在风险;加大业务营运监管,督促已获准入的机构依法稳健经营,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市场退出监管,监督经营不善或严惩违规经营的机构依法按程序尽快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波动,降低损失,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严格保险中介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是确保保险中介人素质的基本保证,是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完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授予、考试、发证,使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管理进一步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
  2.进一步加强中介队伍的教育、培训,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
  中介活动要以合同为准,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专用帐户,及时收缴保费,减少呆账、坏帐,防止截留或侵吞保费。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以队伍职业化为目标,加强保险中介人员的教育和职业培训。通过高等教育培养高级保险中介人才,缓解目前保险中介人才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实施职业培训体系,实行终身再教育制度。尽快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中介队伍,为建立规范的中介市场秩序奠定基础。
  稳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人才队伍。目前,保险中介人员“育成率”和“留存率”普遍较低,很多人在思想上并没有把保险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仅作为工作的过渡,从而责任感较差。为了留住和培养保险中介公司的优秀人才,应给予丰厚的报酬和良好的发展前途。如对正式员工和非正式员工给予同样的待遇等,让其有一种强烈的归宿感。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出台一些相关政策,稳定保险中介人员队伍,不懈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风险,注重内在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重塑保险中介人形象。
  (三)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发展对策
  1.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培育多元化保险市场主体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为湖南保险业发展注入活力。一是力争引进保险公司总部进入湖南,尽快在湘组建保险法人机构,研究组建、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二是规范互助合作保险和企业自保等其他组织形式,支持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走专业化发展之路。三是适度引进和发展外资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开放服务业的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引进具有先进管理经验、运行机制和保险技术的外资保险机构来湘创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的保险公司。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保险公司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四是发展再保险供给主体。针对洪水等波及面广、累积风险大且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大型企业等巨额保险标的,通过再保险的方法加以分散。
  2.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管手段与方法
  保险监管从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从依靠自身力量监管到依靠自身力量和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监管并举转变。
   (1)强化信息披露,促进市场约束。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定业务数据、市场运行和监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办法,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受处理情况、偿付能力等经营信息对外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要建立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险诚信系统,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
  (2)建立保险信息评价和监管体系。尽快制定并推行保险业监管信息标准,统一各保险机构的财务和业务统计口径,  设计开发保险监管信息电子系统,加强信息的分析处理。构建包括保险业务量、市场规模、经营效益以及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指标在内的湖南保险业发展指标体系,定期计算和发布保险市场景气指数。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建立保险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保险同业公会的自律作用,增强保险公司自我约束能力。建立适合本省实情的保险经营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化的目标。
  (3)加强法人机构的监管,建立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标准法,改变以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负债合理性、准备金充足性、可变现充足性为偿付目标来监管。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机制,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和风险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加强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匹配监管,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格控制风险。加强与银行、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范风险的水平。
  (4)调整对费率的监管,逐步推行保险费率市场化,增强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差异程度。将保险费率的审批制改为报批制,赋予保险公司厘定费率和修正及调整权力,优化保险市场业务结构,鼓励新险种开发,增加有效供给。
  (5)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建立保险中介查询系统。在保险业发展中,保险中介的作用举足轻重。建立起一个权威、迅速的保险中介查询系统,有利于代理人市场的规范与健康发展,改善人们对整体保险业的形象认识。随着保险经纪制度的规范化和从业人员的增多,增强代表保户利益的经纪人情况的透明度是保险业发展之需。
  3.加大惩戒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授权保险协会负责受理保险投诉,方便保险信访。要严肃查处寿险产品销售中的欺诈误导行为,规范寿险产品宣传;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车险市场;要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变相提高和哄抬手续费、超范围办理业务以及撕单、埋单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4.完善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作为保险业自律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协商议事机制,通过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树立保险机构诚信、守法的健康形象。牵头组织各会员单位建立相互监督机制;多渠道积极宣传保险业,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制定湖南省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险行业服务标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记入湖南保险行业协会“黑名单”的销售人员,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聘用。
  5.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努力创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宽松环境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大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宣传保险行业,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组织和协调各保险机构,通过采取举办保险知识讲座与媒体举办保险知识竞赛、赞助有关保险栏目等方式和举办“保险宣传周”或“保险日”等宣传活动,促使大众形成正确的保险观念,提高保险意识。尤其要注重对广大农村保险市场的宣传、开发和培育,为“三农”问题的解决保驾护航。
  (2)加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监管重大问题的研究。积极推动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联合各保险机构一起合作研究保险发展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等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区域性的研发中心,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和不同风险状况研发设计产品,特别要针对广大农村研发农村保险产品。
  (3)努力争取地方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大力支持。加强与各级政府的沟通,尽可能将政府承担的保障职能交给商业保险,为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空间,为保险总公司入湘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在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建立农村保险风险基金,对种植、养殖业保险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贴;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湖南基础设施建设中效益稳定的项目,如城市基础建设、电力、交通、水力项目;将高危行业和公众场所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列为强制保险,并解决好保险费列支渠道等政策性问题;认真协调、解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保险公司检查过多、互相交叉的问题,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加大对破坏保险业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的查处力度,为保险公司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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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5年第2期窗口
  [收稿日期]2004—11—16
  [作者简介]张强,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戴新华,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湖南省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