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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风险保险分析

闫东玲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天津 300071)

  [摘要]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是保险业务中的一种特殊的保障内容。“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把恐怖主义风险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这种做法解决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与再保险安排的问题,但加剧了保险供需背离的矛盾。美国、法国等国家提出了一个由政府支持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计划,通过政府支持来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应利用这个过渡时期,积极采取有效对策:研究、开发新的恐怖主义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转移恐怖主义风险;重新修订一些保险原则;积累资金,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合理分担保险损失。
  [关键词]恐怖主义风险;可保风险;临时保险计划;共保集团;巨灾债券;风险评估模型
  [中图分类号] F84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2-0071-04
  
  从保险业的角度来讲,恐怖主义是指对人类生命、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基础设施实施的,具有胁迫政府、恐吓公众或某一部分公众的目的或效果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据统计,从1968年~1997年30年时间内,全球至少发生国际恐类型Ⅱ:上述关于动态合作剩余分配的契约类型隐含了交易各方经过重复博奕等过程达成沿袭惯例分配剩余增量的共识,否则他们将会不断签约以重新分配合作剩余。合作剩余S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配比例实际上反映了各方的相对交易能力。假定交易规模的扩大不会改变交易方之间的相对交易能力,从而当合作剩余增至S3=S+S′时,交易各方经过重新谈判,最终达成的剩余分配方案也将以S的分配比例对S+S′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在剩余增量S′中的分享份额与S相同,但各方在S′中获得的剩余必须扣除额外的交易成本后才能划入实际剩余的净增量。因此,交易各方支付的交易成本总量增加了,即:
  Tr¨Ca3>TrCa2 Tr¨Cc3>TrCc2 Tr¨Ca3>TrCm2(14)
  对A、C而言意味着A′Oa′E大于AOa′E、C′Ob′F大于CoCF。假定同一次交易中,各方争夺S的交易费率f¨s3与争夺S′的交易费率f¨s′3是相等的,则分配S+S′的交易费率等于分配S时的交易费率,即:
  f•3=Tr¨Ca3+Tr¨Cc3+Tr¨Cm3S+S′=TrCa2+TrCc2+TrCm2S+S′=f2(15)
  所以,对于每期重新签约的交易活动而言,尽管交易成本总量由于交易规模的扩大而增加,但交易成本占合作剩余的比重(交易费率)没有随合作剩余的扩大而变化。
  四、主要结论
  通过以上保险中介参与保险交易过程的静、动态交易成本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保险中介参与到保险交易过程之后,可以在不损害原保险交易双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获得原有交易模式下不能实现的潜在利润(原来损失的交易成本),更好地完成保险商品的流通和消费,从而大大提高保险的交易效率。由此从理论上证明了论文提出的假说,即大力发展专业保险中介市场,确实是提高我国保险交易效率,减少交易磨擦、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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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心汀]怖主义事件13 600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数计。进入21世际,正当“9•11”恐怖袭击给世界造成的巨大伤痛还没有愈合时,并不太平的世界近期又发生了一连串的恐怖事件,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的最新统计,在2001年“9•11”恐怖事件爆发后的近3年间,全球总共发生了2 929起与恐怖主义相关的伤亡事件。其中,仅2004年9月份为止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就有1 709件,占到了袭击总数的58%。英国社会学者米•詹金斯统计,目前恐怖活动的持续增长率为10%~12%。不仅恐怖袭击越发频繁,而且恐怖活动呈现出了手段高科技化、组织严密化、类型多样化、隐蔽性强等新的特点,使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一、恐怖主义风险及其保险
  所谓恐怖主义风险就是指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恐怖活动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后果如何等等。恐怖主义风险的存在,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稳定等造成极大的威胁,而减轻这种威胁的传统的、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就是保险。
  从历史和损失经验来看,恐怖主义风险保险对保险业而言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历年来恐怖主义造成的保险损失见表1。
  恐怖主义风险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
  保险损失最严重的10起恐怖袭击事件
  表1(单位:百万美元)
  日期地点事件保险
  损失2001.09.11美国纽约对世界贸易中心的恐怖袭击19 0001993.04.24英国伦敦靠近Nat West Tower炸弹爆炸9071996.06.15英国曼彻斯特汽车炸弹爆炸7441993.02.26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车库的炸弹爆炸7251992.04.10英国伦敦金融区炸弹爆炸事件6712001.07.24斯里兰卡科伦坡国际机场自杀性炸弹爆炸3981996.02.09英国伦敦南部主要港口炸弹袭击事件2591995.04.19美国俄克拉荷马炸弹袭击政府建筑事件1451988.12.21英国洛克比波音747飞机因炸弹爆炸坠毁1381970.09.17约旦三架被劫持的客机在Zerga爆炸127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包括“9•11”恐怖袭击事件本身,由于火灾保险为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和爆炸的损害提供保障,虽然不包括由战争、内战或国内动乱引起的火灾和爆炸造成的损害,但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在战争除外责任条款中提到恐怖主义活动,所以,火灾保险中要对恐怖袭击事件导致的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害提供保障。恐怖主义风险保险的实践也证明了,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恐怖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障。
  第二阶段,“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出现新特点,使恐怖主义风险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恐怖主义风险在某些方面与自然灾害(如地震)相类似,两者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使得风险分散产生困难;单一事件的发生会影响到一国甚至全球的经济,同时会造成保险业多项险种的损失。但是,恐怖主义风险与自然灾害风险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自然灾害的发生是随机的,没有人为的企图,发生的频率、幅度及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科学数据和模型加以量化,但恐怖主义风险可以用来分析的科学数据很少,且目前还没有可对恐怖主义风险加以量化的模型,因此,就风险管理角度而言,恐怖主义风险与自然灾害相比很难加以评估和量化。这样,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许多国家的保险业不得不重新考虑恐怖主义风险的可保性。
  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一项风险应符合下列要求才被视为可保风险:1.存在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2.保费是经济可行的;3.损失的发生应是随机的;4.损失应是可评估的。但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使恐怖主义风险成为不可保。首先,巨大的潜在损失和世界范围内恐怖行为的协同性使得风险很难在风险共同体内分散;恐怖活动所选择的目标往往是一些标志性的建筑物,这就使标志性的建筑物与大多数其它建筑物所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发生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完全不同的。其次,以往恐怖主义事件的经验数据有限,不能对未来风险提供有效的借鉴。再次,恐怖主义事件不是随机发生的,它往往是恐怖分子为了达到突发性和效果最大化而进行的袭击。最后,恐怖主义事件所带来的巨额损失涉及到许多险种,如营业中断保险、伤残保险、额外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医疗费用保险、财产保险、工伤保险等,在损失理赔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会相当高;另外,随着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恐怖主义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远远超过“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这不仅使损失难以估量,而且在相当的程度上会撼动保险业生存基础。由于恐怖主义风险的不可保险性,使得全球主要保险公司在遭受“9•11”事件重创之后,所做出的快速反应就是对恐怖主义风险采取拒保措施。
  二、政府在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中的角色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保险业对恐怖主义风险采取拒保的做法固然解决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与再保险安排的问题,但却加剧了保险供需背离的矛盾。一方面,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出现的新特点,使得对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有需求的投保人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承保能力不足,不能应付恐怖主义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又纷纷将恐怖主义风险排除在保单的保险责任之外。这样,保险公司不免会招致雨天收伞的指责。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开始出面干预,通过政府支持来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
  美国的恐怖主义保险规定,超过保险公司自留额以上的90%的风险损失由联邦政府提供补偿,每年联邦政府的总责任额不超过1 000亿美元。该规定自总统公布法案后实施,到2005年12月31日终止。保险公司的自留部分以恐怖主义保费收入(签单满期保费)为准,自留金额在2002年为签单满期保费的1%,2003年为7%、2004年为10%、2005年则为15%。换言之,超过保险公司自留的部分,由联邦政府负担90%,保险公司再负担10%。此外,整个保险市场的累积自留又设有最高限额,2003年前为100亿美元、2004年为125亿美元、2005年为150亿美元,超过部分再由联邦政府补偿。
  德国2002年9月成立了由政府支持的专属保险公司(statebacked terrorism insurer)处理恐怖主义风险,称为Extremus。德国专属恐怖主义保险公司的再保方案规划的总保障金额为130亿欧元,其中最低层的15亿欧元由本国保险业共保,第二层的15亿欧元寻求于国际再保险市场消纳,第三层的100亿欧元由政府负担。
  早在1993年,当保险业将恐怖主义风险列为保单除外不保项目时,英国就成立了政府支持的恐怖主义专属再保险公司(governmentbacked terrorism reinsurer),称为Pool Re。因此,英国的一般财产险保单通常都含有保额10万英镑的恐怖活动损害保障。Pool Re 将保障范围由原来的火险(fire explosion only)扩大至全险(all risks),但保险费率比以前几乎增加了一倍。目前恐怖活动财产全险的费率介于郊区每百万保额60英镑保费至都会区每百万保额300英镑保费之间。责任险若要纳入恐怖活动保障就需要修改现行法律,Pool Re将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议修法。Pool Re的最低层也是由本国保险业共同自留,其每一事故与每年累积责任额,2003年提高为3 000万英镑与6 000万英镑;2004年提高为5 000万英镑与1亿英镑;2005年将提高为7 500万英镑与1.5亿英镑;到2006年1月成为1亿英镑与2亿英镑。
  在“9•11”事件发生后,法国是对恐怖主义风险保险回应最快的国家。依据法国在1986年9月9日颁布的保险法规定,财产险保单均需提供恐怖活动的保障,换言之,保险业若将恐怖活动除外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当国际再保险公司欲将恐怖活动除外时,法国保险业马上面临无法续约的问题,于是保险业立即提出建议方案,并请政府出面协助。经由各方的协商与努力,政府于2001年12月10日宣布,法国政府支持的中央再保险局(CCR:Caisse centrale de reassurance)将承接保险公司限额以上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业务,解决了保险业在2002年的续约问题。接着法国保险业成立了Gareat(gestion de I’assurance et de la reassurance des risques attentats et actes de terrorisme)再保险共保集团,由保险业者共保恐怖主义风险,并纳入超过600万欧元保额的业务,中央再保险局则承接共保集团每年累积责任额15亿欧元以上的业务。
  新加坡保险市场在“9•11”事件之后,大多已将恐怖活动风险除外,但保险业者也规划参照英国Pool Re的模式,除共保外也寻求政府的支持。新加坡普通保险协会会长陈吉瑞在2004年协会的常年大会上提出,恐怖活动的风险必须由政府一起来分担。协会已经向政府提出建议,也与金融管理局、人力部、银行公会、房地产发展商讨论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的事宜。作为金融管理局也表示,不同的政府用不同的方法处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问题,金管局愿意与各方面研究此类课题。
  日本与意大利这两个国家的保险业者均规划实行同业共保的机制,并寻求政府的支持。
  三、保险业承保恐怖主义风险所应采取的对策
  从以上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措施来看,提出一个由政府支持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计划,建立政府支持的恐怖主义专属保险公司或共保集团是一个普遍的做法。但是,政府支持的保险计划只能是一个桥梁计划、过渡时期的计划。政府在恐怖主义保险市场上所起的作用只是暂时的、有限的。在这个过渡时期,政府应发挥双重功能:一方面,制定保证协同一致的规则以克服承保能力的短缺,另一方面,在发生极其重大损失事件,保险损失超过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时,提供财政支持。
  从长远来看,随着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逐渐积累,政府应从保险市场上完全淡化,政府不应过多、过深地参与恐怖主义保险市场,这主要是因为:首先,政府的过多干预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要求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作为政府只是从宏观上加以调控,过多的干预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扭曲。如在恐怖主义保险市场上由于政府的参与会加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政府长期取代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会产生一个费用成本问题。这个费用成本最终是由纳税人来承担,政府为了弥补恐怖主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要么提高税收,要么减少政府的其他开支,这种做法有失公平,最终会使政府的有限资源不能有效地加以运用。最后,由于长期的政府参与,使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投保人在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上对政府产生依赖。当商业保险公司有能力且愿意承保此类风险时,这些投保人会因昂贵的保险价格拒绝投保,迫于社会压力,政府提供的保险计划不得不继续,其结果,政府很难从保险市场上退出,最终会造成在恐怖主义保险市场上,政府排挤商业保险公司的局面。
  目前由政府支持的恐怖主义风险临时保险计划,为保险业提供了一个喘息的机会,商业保险公司应利用这个过渡时期,积极研究对策,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使保险业有能力完全承保恐怖主义风险。
  1.研究、开发新的恐怖主义风险评估模型
  恐怖主义风险的评估往往因时、因地、因人可能有重大的差异,而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恐怖主义风险的价格评估如果南辕北辙,可能会因为附加保费的过高而导致有行无市的情形。例如开办不久的德国与美国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主要保障企业的财产损失与营业中断损失)均面临投保情况不佳的问题。由Allianz、Hannover Re、Scor、Swiss Re、XL Capital及Zurich等6家公司于2002年4月出资5亿欧元成立的专门承保恐怖主义风险的再保险公司——Special Risk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SRIR),由于其商品缺乏需求,在2003年3月宣布停止承保新的业务,并计划进行清理工作。这两个例子说明,在评估恐怖主义风险过程中,有一个准确、合理的订价模型是至关重要的。1992年,安德鲁飓风造成的损失在当时是史无前例的,商业保险公司做出的反应也是拒保飓风风险。但是,紧接着保险公司利用尖端的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了评估飓风风险的新模型,并对这种灾难风险重新准确地定价,最终使商业保险公司有能力承保飓风风险。这一成功的案例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了借鉴。商业保险公司应利用目前的过渡时期,投入人力、物力收集数据,建立评估恐怖主义风险的创新模型(这项工作在美国正在进行当中)。虽然在评估恐怖主义损失的概率分布上有巨大的挑战,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模拟研究,这一问题会迎刃而解的。
  2.加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当一个保险公司面临许多相关的风险,或面临巨大风险时,往往会运用再保险市场将风险进行分散。因此,再保险市场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9•11”恐怖袭击事件也向世人充分展示了国际再保险的作用。如果没有再保险,巨额赔款将可能导致大量的直接保险公司在一夜之间破产。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尽管有几家著名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瑞士再保、伦敦劳合社、通用再保等,但是全球再保险市场上的资金还是很有限的(目前大约有1 250亿美元),还不足以分保高额损失分险。正因为如此,当“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全球再保险市场遭受的损失最大,使得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严重不足,许多再保险公司不得不首先宣布拒保恐怖主义风险。因此,要使商业保险能够承保恐怖主义风险,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关系,再保险对直接保险公司所承接业务风险状况的审核要更为严格。
  3.利用资本市场转移恐怖主义风险
  最近几年,保险业开始寻求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自然灾害风险,将金融衍生产品应用到巨灾风险保险当中,如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同样,也可以把可能的恐怖主义风险考虑到现有的情景模拟和承保能力管理程序中,加强对业务险种间和对承保/投资/信用/经营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分析研究,开发针对恐怖主义风险的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和系统。
  4.重新修订一些保险原则
  恐怖主义风险的管理应遵循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保险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识别风险、精确地定义风险和承保范围、限定风险、量化风险、对风险进行充分的定价等等。近些年来由于恐怖主义风险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要求对这些原则加以重新修订,更新风险、被保风险、除外风险的定义,一方面使恐怖主义风险纳入可保范围,另一方面,通过采用分限额和承保特定风险来限制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险范围。在定价和承保方面,应根据风险类型、国家、地区、损失经验和预期开发出更好的定价方法和定价程序。
  5.积累资金,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
  恐怖主义风险保险的短缺,关键在于商业保险公司自身承保能力不足。因此,在政府提供恐怖主义风险保险的过渡时期,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积累资金,提高自身的承保能力。根据国际上的一些经验,一方面,可以实行强制性直接保险。法国早在1986年就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了预防恐怖主义袭击为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的强制性保险。对所有财产标的自动提供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障,目的就在于对高风险标的进行融资并提供可承担的保障。另一方面,可适当提高目前的财产险保费。收取的保费应与风险的大小相一致,高风险,高保费,另外还需要根据单独的风险支付额外的保费,这种附加的保费将带来足够的保费以鼓励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6.合理分担保险损失
  要使恐怖主义风险可保,这一点是重要的,应该使被保险人、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公平地分担风险,而且整个风险被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承担相当的免赔额;直接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中的一定份额,将剩余部分分保给再保险公司,当发生保险损失时,直接保险公司支付最基本的一部分,超过这部分的损失由再保险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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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晓燕]保险研究2005年第2期法律
  [收稿日期]2004—11—23
  [作者简介]闫东玲,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