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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文物展览保险的市场开发
赵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 100020) [摘要]随着我国文物展览市场化运作的深入,文物展览保险作为一个全新的保险业务将得到迅速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文物展览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且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通过借鉴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结合文物界和保险界的共同努力,文物展览保险将成为推动文物展览市场化的因素,同时将为保险界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 [关键词]文物展览保险;保险市场;国际市场;财产保险;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 F840.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2-0062-02 一、我国文物展览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文物展览进行保险的普及率很低,只有极少数展览项目进行了投保,主要原因有: 第一,我国文物展览的市场化起步较晚。国内博物馆以往不注重文物展的市场化运作,有些博物馆的文物,常年收藏馆库,除非重大展览否则难见天日。因此,国内许多博物馆“门庭冷落”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第二,展览主办方的投保意识不强。首先,我国的文物展览大部分由国家有关机构或国有博物馆安排,如果发生意外通常由国家承担,因此举办展览的主体没有风险意识;其次,保险费支出并没有在大多数展览主办方的预算中列出,同时目前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缺乏对于保险安排的相关规定; 第三,保险公司对于文物展览保险的专业性不强,没有相应的资料和经验。一是我国保险公司目前还没有承保大量文物展览项目的经验,因此目前无论在专业人员数量还是承保、理赔经验上均有所欠缺;二是保险公司缺乏对文物展览保险的研究,没有掌握量化的标准,也没有形成相应的保险产品;三是保险公司对于文物的高价值、高风险望而生畏,缺乏开拓新市场的勇气。 二、国际文物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文物展览保险和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文物展览安排保险已经成为惯例,通常投保人不仅包括博物馆、画廊、文物商人,还包括公司收藏者和私人收藏家。国际文物保险市场相当成熟,主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有承保此类风险的经验和专家队伍,能为文物展览提供保险服务,承保范围也呈现出多样化,例如,在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上,有“约定价值投保”、“市场价值投保”或两种方式的组合等三种情况;在投保形式上有“列明清单投保”和“一揽子投保”两种形式;在承保范围上有“一切险”和“列明风险”两种形式。体现出了很高的专业水平和市场细分战略。 在2003年和2004年来华参展及我国文物出展项目中,国外合作方均对于保险安排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同我国国内合作方洽谈合作协议时,将保险作为专门的章节,只要保险不能达成共识,展览项目就有夭折的可能性。在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险的部分通常包括的内容有:由谁来安排保险、安排的承保范围包括哪些(例如,是否承保一切险,是否包括战争险、恐怖活动保险等)、由谁来支付保险费、在哪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是否需要对一方或多方的免责条款等。负责安排保险的一方需要在展品起运前将保险单副本或保险凭证提供给另一方以证明保险安排满足了合作协议的要求,文物才能起运放行。 三、我国文物展览保险的前景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不断发展,国家文物机构和博物馆界开始意识到将文物展览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必要性。国外众多来华文物展览的成功市场化运作为我国文物界开扩了眼界。以《古埃及国宝展》为例,来沪参展的143件文物总价值2.6亿美元,保险金额高达1.97亿美元。埃及方面不仅通过门票收入、纪念品、配套展览等方式获得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使《古埃及国宝展》成为埃及文化的“宣传大使”,让更多中国人对埃及文化产生兴趣,进而推动埃及的旅游业。国内也出现了民间资本与博物馆方合作,成功实现市场化运作的案例。陕西秦俑博物馆与一家民营企业合作,通过与媒体合作、寻求企业赞助、组织票务促销队伍等方式,成功完成在全国20个城市展出、总投入超过1 500万元、总行程15万公里、最终耗时4年的全国最大的文物巡展。国内外成功案例促使我国文物界加快了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办展览的步伐,对博物馆的生存、发展无疑是一大促进,同时为我国文物展览保险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我国文物进行出国展览及国内展览项目逐渐增多,文物案件随之逐渐增多,甚至出现跨国盗窃集团来华作案迹象。据国家文物局公布2003年全国文物案件及火灾事故情况通报,2003年全国发生文物被盗案(不含盗掘古墓、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案件)20起,丢失文物232件;全国文博单位、古建筑发生火灾事故5起,烧毁大殿2座。轰动全国的5月13日发生在世贸商城第四届上海国际珠宝展览会上的价值69万美元的钻石盗窃案,就是由来自哥伦比亚、墨西哥等国的跨国盗窃集团成员所为。这次跨国盗窃也为文物展览敲了警钟,随后在国家博物馆开幕的《古罗马文明展》为173件远道而来的意大利珍贵文物上了数额巨大的恐怖活动保险和战争保险;博物馆四周有精锐武警战士昼夜把守;展厅内重点文物有专人护卫。 由于文物展览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文物案件的国际化,文物展览保险的需求在逐步增加,这些都说明文物展览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大,极具发展潜力,为全新的文物展览保险市场的形成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目前保险公司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文物展览保险的专用条款。以往我国保险公司虽然为零星的展览项目提供过保险,但保险条款通常是借用财产险类条款(如财产基本险、综合险等),往往是为了完成保险而临时使用,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文物展览的承保需求。例如,财产基本险、综合险条款通常仅承保列明风险。由于对同类风险所掌握的承保数据太少,贸然扩大承保责任必将导致损失率的不可预测性,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很少愿意提供一切险,这样对于想投保一切险的展览单位来说,目前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无法满足其要求。同时目前使用的条款在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方面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与展览方很容易就保险条款产生争议。例如,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根据发生事故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而文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很大,影响价值鉴定的因素较多,因此参展方可能选择约定价值方式承保,而这需要采用批单的形式对保险条款进行更改。 第二,保险公司缺乏熟悉文物展览保险的专业人员。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很少承保文物展览项目,没有相应的承保和理赔经验,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于文物展览通常的程序和规程不熟悉,对于文物展览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缺乏认识,未能对文物展览单位提出全面的防灾防损要求;在理赔时,不了解文物修复和价值鉴定过程,也没有形成自有的专家网络,极大地限制了文物展览保险的发展。 第三,文物鉴定是影响文物展览保险发展的另一个瓶颈。文物与其他保险标的区别在于,普通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市场上存在同类型的财产,保险财产价值可以通过其他同类型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文物则不存在完全同类的替代品。在保险公司没有形成自己的专家网络之前,文物鉴定价值的不确定性将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如果文物价值鉴定过高,当发生损失时会造成不当得利,如果价值鉴定过低,又不能如实弥补损失。目前我国文物鉴定机构良莠不齐,也给文物展览保险的开展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五、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一,大力进行保险条款开发工作。我国现有的财产保险类条款不能满足文物展览保险的特殊性,如果重新开发条款,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也不能保证时效性和市场适应性。既然发达国家存在成熟的文物展览保险条款,我国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借鉴他们的条款,从多家国外公司获得文物展览条款,通过比较选择出最适应我国国情的条款,在翻译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最终定稿后,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完成报批报备工作。 第二,加强与文物界和国际保险业的交流,培养我国保险公司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首先,加强与我国文物界的交流。保险公司应克服以往对于文物高风险、高价值的畏惧情绪,同文物界加强交流,了解和熟悉文物展览的流程、法律法规、行业特点等。国内目前已经存在部分专业的文物包装、运输公司,他们的资质高低将直接影响风险的大小,从而影响到保险费水平的高低。进行展览的博物馆应提供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描述,遵守文物对于湿度、温度等条件的要求。如果是对外展览,根据规模的不同,需要提供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批文件。点交报告是文物展览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它详细列明了每件文物在起运前、运抵目的地后、变更保管方时的具体状态,是文物展览双方明确各自责任的重要依据,在点交过程中原保管方与现保管方必须同时在场,并对点交报告进行确认。它同时是保险公司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重要依据。其次,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从国际保险市场学习文物展览保险的操作程序与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国际保险市场的再保险支持。由于文物的高价值、高风险特性,保险公司在承保文物展览保险时,应根据自身承保能力的大小,寻求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强力支持,进行风险分散,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三,建立规范化的文物价值与损害赔偿额认定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寻求国家文物管理机构的帮助,同具备相应资质的文物鉴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保险公司与文物界共同认可的文物鉴定体系,实现互利双赢。目前市场上文物鉴定中心很多,但有权威的中心则不多,作为国家文物局下属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国家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但不对民间开放。由于目前文物鉴定市场尚不规范,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的文物损害赔偿额认定体系将是现阶段我国文物管理部门和有关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5年第2期实务 [收稿日期]2004—11—15 [作者简介]赵旭,男,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业务二部副经理、北京分公司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总经理助理,现供职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