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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寿险投资型保险的功能与发展
张洪涛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保险系,北京 100872) [摘要]非寿险投资型保险是非寿险公司为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增加产品竞争力而向个人客户开发的一系列新型保险产品。非寿险投资型产品融合了风险管理的保险保障功能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投资功能,因而是一种极具生命力的金融创新产品,将充实丰富我国的金融保险体系建设,提升金融保险体系服务于中国经济建设的效率。在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下,大力发展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同时,应当强化制度建设,鼓励、规范非寿险投资型保险的发展;加大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差异化功能创新;加强监管,重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做好财务、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的配套改革;造就一支既懂保险又懂投资、以诚信为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关键词]非寿险投资;资金运用;投资收益;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财税改革;人才队伍 [中图分类号] F84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1-0032-03 非寿险投资型保险是非寿险公司为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增加产品竞争力而面向个人客户开发的一系列新型保险产品。这类产品由财产险(非寿险)公司经营,具有保险保障(但不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和投资价值或储蓄功能。 非寿险投资型保险起源于日本,由于迎合了东方民族偏好储蓄的理财心理,近40年来在东亚地区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日本,由于此类产品带有储蓄的性质,因此被称为储蓄型保险;在韩国,相对于传统财产保险产品多为1年期的特点,此类产品具有多年期的特性,所以被称为“长期险”。而在我国,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仅有3年多的历史,无论对政府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自身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课题,但其发展势头不容忽视,已经成为中国非寿险业发展创新和做大做强的生力军。 一、非寿险投资型保险的特点 (一)保障性与投资性的结合 保险产品的根本属性是保障性,金融性只是建立在前者基础上的派生职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虽然具有保险保障和资金增值的双重功能,但离不开保险的基本保障属性。其次,在投资型非寿险中,保险公司发挥的是代客理财的功能,它通过将老百姓手中的闲散资金汇集起来,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赚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投资收益,并将这一收益在保险公司和保户之间进行分配,达到双赢的目的。投保人除了获得保险保障和本金返还以外,还可以获得一部分投资收益,这个收益甚至有可能高于银行存款,从而体现了此类产品的投资价值。虽然投资的收益可能高,也可能比较低,甚至不固定,但它在原理上参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分享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 (二)个人客户群 投资型非寿险的客户群基本上是个人,这一客户群考虑的是保险和投资的双重价值,既要保险保障,还要求资金有一定的增值。他们对保险有所了解,注重家庭的安全保障,都拥有一定的资金但数量不大,难以投资到较大的项目中去;他们厌恶投资风险,不愿将资金全部放入股市等高风险领域,对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要求高,而对收益水平寄希望不高。 (三)复杂的产品设计和精算原理 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设计比较复杂,不仅要考虑银行存款利率和保险费率等因素,还要结合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成本费用水平,综合进行定价,并结合公司对资本市场走势的判断,最终决定是否推出投资型产品以及在什么时机推出什么样的投资型产品。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精算方法与传统财产保险具有本质的不同。传统产险产品只考虑损失概率的分布,据此推算出纯保费率(或称净保费率),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率,即成为毛保费费率(或称签单费率)。而在投资型保险产品中, 保险保障的费用(风险保费)只占总成本的一小部分,它与给付成本、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共同构成产品总成本。而同时必须考虑公司投资收益能力必须与总成本水平相匹配,才能保证公司的盈利。 (四)严格的资金管理 对于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保险公司对其资金运作的收益率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资金收益率低于预定的盈亏平衡点,公司就有可能亏损。同时,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要求都与其他保费资金完全不同,需要不同的投资策略和资产匹配组合。为此,保险公司需要对这一类的资金严格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单独考核。同时,对应不同用途的资金(保险赔付、费用支出、期满给付)应建立相应的准备金,并在必要时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同时需要精算、财务会计、投资部门、信息系统等各方面的整体性支持与配合。 二、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功能审视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体系中,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形式迥异。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教授默顿和博迪主持的一项研究①表明,虽然各国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复杂多样,但任何有生命力的金融产品,都必须具备以下六项基本功能中的一项或多项。一是支付清算,二是资金集合,三是促使(跨时期和跨地域的)储蓄向投资转化,四是风险管理,五是提供资产价格信息以使经济体各部门做出相关决策,六是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激励问题。例如,银行活期存款作为历史最悠久、覆盖面最广泛的金融产品之一,其生命力就在于其能够为存款者履行支付清算和资金集合的功能。再比如,证券市场的股票和债券,其生命力在于促使投资者的储蓄资金向生产投资转化,同时能够通过交易形成的价格信息向相关决策者提供信息的功能。如果某一金融产品无法正常履行上述金融功能,该金融产品的设计就是失败的,迟早将退出历史舞台。 (一)从金融保险体系的视角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同时兼具风险管理的保险保障功能和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投资功能,丰富并完善了我国金融保险体系建设 中国金融体系的现状是以银行体系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中心”型金融体系,银行体系是储蓄向投资转化的主渠道。过度倚重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渠道造成中国目前企业高负债和银行高坏账的双高局面。而缺乏其他投资渠道选择的中国居民又只能继续将储蓄资金以存款的形式存放于已不堪重负的效率低下的银行体系,造成中国经济体系中的储蓄资金向生产投资转化的规模扩张。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出现则为储蓄资金向生产投资的转化开辟了新的渠道,在扩大储蓄资金向生产投资转化规模的同时,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提升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 另一方面,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在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规模与效率的同时,还为整个金融体系提供了风险管理的保险保障功能,因而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机制,而这一金融稳定机制恰恰是除保险外的银行融资、证券融资等其他融资渠道所不具备的。 (二)从推出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险公司视角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既拓宽了客户群,又提高了风险管理水平和资金运用效率 传统非寿险产品的客户多为企业客户,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可供进一步开发的客户资源逐步受限,导致产险保费规模的增长困境,产险发展空间相对减小。同时,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寿险业保费增长很快,产寿险的不均衡发展导致二者保费收入之比严重失衡,严重阻碍了产险业的发展。开发个人客户的重要性开始凸显,但面向个人的传统财产险险种存在诸多问题,如保单数量大、单均保费少,相对来说销售渠道的成本较高、效率低;同时,由于国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传统型险种使人们觉得买财产险如果没有出险就是白交了保费。因此,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出现有利于产险公司解决上述问题,吸引个人客户,增加单均保费,促进销售,最终推动产险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与传统非寿险产品相比,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为保险公司集聚了更大规模的资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金牛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投资金为每份2 000元,而华泰保险公司推出的居安理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每份保险的投资金为10 000元,比保费都要高出数十倍。保险公司通过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的集聚,将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金运用效率。 (三)从购买该类产品的投保人角度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既实现其危险的财务转移,又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从购买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投保人角度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同时具有投资理财和保险保障的双重功能,是家庭理财工具的一种。虽然投保人获得了保险保障,实施了对危险损失的财务转移,但从形式上看,并不存在单独的保险费缴纳过程,而是表现为资金投资过程。投保人通过资金投资不仅可以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可获得保险保障。对现代家庭而言,在投资股票、基金、外汇等高风险高收益工具的同时,也会购买国债、寿险产品等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资产。作为这些投资组合的一种补充,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满足一部分消费人群的特定需求,因而更容易为投保人所接受。 (四)从中国人普遍强储蓄意识、弱保险意识的特定国情条件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在稳定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规模与效率的同时,有利于国民保险保障覆盖面的有效提高,促进非寿险业的发展,实现中国保险业的做大做强 任何一项金融产品的推出,不仅需要考虑经济层面的意义,同时还需要结合考虑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中国目前的国情是,中国国民普遍具有很高的储蓄意识,而保险意识相对薄弱,宁愿存款或投资,而不愿购买保险。在这种强储蓄 ①默顿和博迪曾经在哈佛大学商学院主持“金融体系功能”课题的研究中,对世界上所有金融体系的一般功能进行概括,详见“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a functional perapective.”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5。 意识、弱保险意识的特定国情条件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和功能,可以使中国居民在不改变资金的储蓄和投资性质的基础上,达到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功能。因而,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将有效提高国民的保险保障覆盖面。 另外,中国非寿险业一直以来注重的是传统的车险、货物运输险、企业财产险等,对于保险本身的资金融通功能重视不够,没有进一步开发具有投资价值的保险产品,导致非寿险业保费规模增长缓慢。发展投资型产品,可以扩大产险保费规模,改善产寿险业发展的不均衡状况,加速实现中国保险业的做大做强。 三、中国发展非寿险投资型保险的政策建议 2000年底,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在保监会的领导下,在借鉴日本和韩国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中国国内第一个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此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推出了类似产品。这些产品都提供家庭财产保险保障、固定回报率、保险期限为5年以下。它们综合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障和固定投资收益两个因素,符合了一些消费者既需要保险保障、同时又需要对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却又不愿意承担更大风险的消费心理,成为非寿险业个人客户业务创新与发展的新增长点。 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这为非寿险投资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但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发展无论是在产品的设计和定价上,还是在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和公司内部的财务自律上,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下,大力发展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同时,我们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 强化制度建设,鼓励、规范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业发展 根据我国国民储蓄率远高于世界其他地区的国情,政府应鼓励保险公司加大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力度。同时对经营此类产品的保险公司进行规范,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部业务、财务、资金运用、电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系统风险。尤其要针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点,加强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的监管,保证客户能够及时查阅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账户资产价值,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便于其投资决策。 (二) 加大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差异化功能创新 保险公司在开发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的保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来满足和吸引客户,而不是单纯地在回报率上与同业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竞争。在确定产品预定利率水平时,既要考虑自己的投资能力,也要考虑整个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实现产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协调发展。例如,在国内保险市场起步较早经济发展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采用“保障+投资理财”的产品为主;而在其他经济欠发达的城市或地区,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以风险较小的“保障+储蓄”型产品为主。 (三) 加强监管,重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 针对我国保险公司传统上偏重于获取承保利润,对于投资重视不够,投资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缺陷,应加大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的防范。在防范损失差和费差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对利差损的防范。一是要严格遵照保监会“单独列帐、单独核算”的要求,尽早预测利差损出现的可能性,同时还要做到抽调专人进行业务及精算管理。二是在保单期间的设置上采取控制手段,多开展中短期业务,最大限度地规避系统风险。三是充分利用低价安全的销售渠道,适当扩大业务规模,摊薄固定支出,尽早实现费差益,以备用于抵补可能出现的利差损。四是适当扩大资金运用范围,适当扩大以投资型保险的业务收入购买优质企业债的比例,稳定提高收益水平,减少利差损发生的可能性。在目前我国处于低利率时期应扩大业务规模,待利率上升后进行规模调整,提高产品利差益的可能。 此外,经营投资型产品的非寿险公司还应注意防止退保风险。退保将引起保险资金中长期运用计划的中断,影响预期收益率的实现,因此要增强投资型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此类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四) 做好财务、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的配套改革 非寿险投资型保险是财产险公司的一项创新业务,到目前为止,这类产品的财务和税收制度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章可循。在会计上,保险公司只能将收到的保费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而将风险保费部分计入保费收入。这样的会计方法对资金属性定义不清,与报表的其他项目相混淆,难以体现这类产品经营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损益核算。而从税收角度讲,国家对财产险保险费统一征收5.5%的营业税(及附加)。但对投资型产品以风险保费作为税基进行征收,是不完全符合投资型产品的经营特点的。投资型产品实质上具有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因此从财务管理上,应考虑此类业务与寿险业务的相似性,采用与寿险公司类似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税收方面,可以参考寿险业的标准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借鉴日本和韩国对此类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或免税政策的经验,合理调整税收政策。 (五) 造就一支既懂保险又懂投资、以诚信为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最后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非寿险投资型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一支既懂保险又懂投资、以诚信为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我们可以日本寿险的投资连结保险教训为参考。有学者研究认为,日本投资连结保险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是由于销售人员对客户的误导,而后的萎缩也是(下转第88页)保险研究2005年第1期 [收稿日期]2004—09—12 [作者简介]张洪涛,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保险系主任、教授、博导,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本刊特约高级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