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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论我国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的重构

谢家智 魏忠海

                             (西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6)
  
  [摘要]在农业保险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探索过程中,我国应该正视动植物生命保险的特殊性,重构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动植物生命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尖端技术难题,是一类特殊的保险业务,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保险标的、风险规律、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技术体系、产品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等内容。重构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有利于对动植物保险规律的探索,有利于动植物生命保险技术的研究,有利于落实国家的政策资助和补贴,有利于国家对动植物生命保险业的监管,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动植物生命;保险标的;保险技术;保险资助;保险规律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5)01-0022-03
  
  Abstract: During the explor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we should envisage the peculiarity of life insurance of animal & plant(LIAP),and reconstruct the systems of LIAP.Due to the peculiarity in insurance object,risk regular,and manner of operation,LIAP is a special kind of insurance;it is the top difficult technology issue.System of LIAP is comprised of theory systems,technology systems,product systems,and policy & legislation systems etc.Reconstruction of LIAP contribute to exploration of regulation of LIAP,to study in technology of LIAP,to applying of allowance and auspices,and to station’s supervise to LIAP,and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Key words:life insurance of animal and plant;insurance objects;insurance technology;insurance allowance;insurance regular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以动、植物为经营对象的产业。农业又是一个风险行业,我国又是自然灾害损失非常严重的国家。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较为滞后,农业保险范围模糊,而且将以动植物生命为保险对象的农业保险简单地等同于财产保险,并机械地套用普通财产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技术。由此导致农业保险的发展每况愈下,逐步陷入萎缩瘫痪的境况。我们应该正视动植物生命保险[1]的特殊性,在保险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探索过程中,重构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凸现动植物生命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上重新界定农业保险的经营边界,探索动植物生命保险的特征和规律,以利于积极寻求其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为我国的农业经营和发展创造条件。
  一、我国动植物生命保险发展缓慢及其原因
  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而且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最为脆弱。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农业风险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呈现加速扩大的趋势。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却呈不断萎缩的态势。表1反映的是我国动植物生命保险近年来的发展情况。
  我国动植物生命保险发展情况统计资料
  表1
  保费总
  收入
  (亿元)动植物生
  命保险收
  入(亿元)动植物生
  命保险所
  占比重(%)动植物生
  命保险深
  度(%)动植物生
  命保险密
  度(元)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378.0
  525.0
  630.0
  683.0
  776.0
  1 080.0
  1 247.3
  1 393.2
  1 595.9
  2 109.0
  3 054.08.17
  5.61
  5.04
  4.96
  5.74
  5.76
  7.15
  6.32
  4.00
  3.00
  5.002.16
  1.07
  0.80
  0.73
  0.74
  0.53
  0.57
  0.45
  0.25
  0.14
  0.160.14
  0.08
  0.05
  0.04
  0.04
  0.04
  0.05
  0.04
  0.03
  0.02
  0.030.96
  0.66
  0.59
  0.58
  0.67
  0.68
  0.86
  0.77
  0.49
  0.38
  0.64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期从表1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十分不平衡,农业保险发展的水平非常低下,农业保险的深度低于0.05%,农业保险的密度不足1元,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低水平的农业保险的发展近年来呈现加速萎缩的发展趋势,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景堪忧,突现了我国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与日益严重的农业风险损失之间尖锐的矛盾。
  国内外的动植物生命保险发展实践都证明了:在现有的保险经营技术和条件下,动植物生命保险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资助和政策优惠——即使是在市场化经营模式下。但是,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政策的制定上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政府如何资助、资助多少、资助给谁等矛盾。既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用、增强社会福利,又要有利于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完美结合,协调动植物生命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发展的关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妥善地处理这些矛盾和问题,这对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农业大国来说充满挑战。学术界和保险业界已经探索和正在酝酿各种方案:
  其一,是采取混合性经营模式,实现“以险养险”。具体做法是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将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界定在农村保险的范围,即包括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村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以农村的非农险来补贴农村的农险业务。从理论上农村保险业的混业经营能够在财务上实现“以肥补瘦”,带动动植物生命保险的纯农业保险的发展。但是,这种混合经营模式是建立在商业保险的体制上来完成的,商业保险的趋利性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约束的条件下是只想“抽肥”,但不愿“补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就是采取这种混业经营模式,从近年来的经营实践可以看出,商业化以后的这两家保险公司,动植物生命保险的纯农业保险业务的比重直线下降,纯农业保险业务加速萎缩。可见,混合性经营模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动植物生命保险业的发展问题。而且这种混业经营的边界难以确定。例如有人提出:农业保险中的农民、农村房屋、农用机械,甚至围绕农村产业链的农用化肥、生产农用资料的钢铁业、采掘业等等,也都应属于农业保险的范畴,如此说来就没完没了,农业保险的划分也就毫无意义。结果就会造成打着所谓农业保险的旗号,经营非农保险业务,纯农业保险业的经营被边沿化和空心化。国家和政府对真正的动植物生命保险的资助补贴或者优惠政策无法落实。反过来,对没有得到政府扶持的动植物生命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更没有经营的动力,必然进一步压缩业务范围。由此,动植物生命保险的发展逐步陷入恶性循环的局面。
  其二,是政策性经营模式。是指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由政府委托但由政府承担补贴的经营模式。政策性经营模式是农业的特点以及农业保险的特点所决定的。动植物生命保险市场的失灵凸现政府介入的必要性,但是在逻辑上不等于政府的直接经营或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必然会取得成功。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财政实力,对农业种养殖业保险进行大量的资助和补贴,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就其原因分析,主要在于:商业性保险公司之所以不愿意经营动植物生命保险是因为该类业务赔付率高,会导致经营亏损。为鼓励保险业务的发展,政府进行大量的资助和补贴。获得补贴的保险费率在客观上刺激农民从事高风险的经营业务,或激发高风险业务的农民的投保积极性,由此必然导致更高的赔付率。保险公司的巨额亏损进一步降低经营的积极性,政府也将面临越来越沉重的财政负担,当政府受到财政约束时,其经营的动力和积极性也会大大降低。全世界许多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我国由于受政府财力的限制,以及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滞后的影响,政策性种养殖业的保险迟迟未实施。
  二、动植物生命保险是一类特殊的保险业务
  动植物生命保险被国外保险学家称为是保险业发展的尖端技术难题。因为动植物生命保险是一类特殊的保险业务。其难就难在对这类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特征与规律的认识,和对其经营技术的研究。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动植物生命保险的保险标的同时具有生命属性和财产属性。一方面,动植物生命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保险对象,显然它有别于人寿保险;另一方面,动植物及其生命属于人类的财产,但是他又是有生命的财产,而且财产的价值会随着生命的周期不同呈现不同的价值。因此,它又应该区别于普通的财产保险。此外,动植物的生命及其财产价值与人的行为和自然因素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正因为动植物生命保险标的具有如此复杂的特征,决定了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首先,动植物生命保险标的价值属性的特殊性。普通财产其价值一般表现为社会属性,而动植物生命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表现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属性。所谓自然属性是指动植物能够借助自然的力量(如植物借助光合作用自然生长)并形成价值;所谓社会属性是指动植物的自然生长和价值的形成离不开人类的劳动耗费,其价值的形成中包含或凝聚了人类的社会劳动。事实上动植物作为人类的财产在其价值属性中典型地表现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二重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价值的形成。这就说明动植物生命的价值既取决于自然因素,又受人类主观因素的影响,人的行为(如栽培技术、饲养技术、田间管理、施救措施等)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或影响标的的价值。保险标的价值属性的双重属性特征决定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形成和确定的特殊性。
  其次,动植物生命保险标的价值的形成和确定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前财产价值已经形成并可以事先予以确定,而动植物生命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在投保前尚未真正形成,更多的是根据经验和预期确定一个保险价值,而且保险标的的价值会随着动植物生命周期的变化,以及人类劳动和耗费投入的积累而产生变化,因为农作物或动物的生命具有周期性,以此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价值的形成具有不可逆转性。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标的损失的估价也必须根据动植物生命的周期阶段进行合理的“预期”分析,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动植物目前的现值。由此看来,动植物生命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的形成和确定相对于普通的财产保险来说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要准确地反映动植物在不同的生长阶段价值的变化,应该具有像生命周期表一样形成动植物的生命价值表,方能科学便捷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二)风险规律的特殊性
  保险理论对理想的可保风险的要求是: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事件或风险单位的独立性和无巨灾损失的发生。但是农业保险的风险具有特殊性,难以满足理想的承保条件。
  首先,动植物生命保险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难以控制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的费率一般是按照过去的历史资料所计算的平均费率,农业的地域性和生产对象的差异性,按照平均费率收取保费必然有利于高风险投保者而不利于低风险者,其结果是要么投保人尽可能选择高风险对象投保,要么低风险者放弃投保。前者会恶化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后者则因减少投保单位而很难使保险满足大数法则,无力分散风险。农业生产所特有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有机结合的特征,凸现了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以后,减少对农业的投入和放松对灾害发生时的农业管理,导致灾害损失范围的扩大和损失程度的加重。
  其次,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地域性,在同一风险事故中(如旱灾),许多投保单位发生损失以及损失的程度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这使农业风险很难在投保人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这与经典保险理论要求投保者为独立单位不相符。
  最后,农业保险容易出现巨灾损失。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即使轻度自然灾害发生但由于灾害发生地域的辽阔性、时间的同时性以及投保单位的高度相关性,致使农业巨灾损失无法避免。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有较高的赔付率和交易成本,而巨灾损失的可能性要求农业保险必须拥有较高的准备金积累。
  (三)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以动植物为经营对象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现代经济起着十分关键的支撑作用。农业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具有一定的公共福利特征。种养殖业具有正外部性特征,即种养殖业向国民经济其他行业转移或者净贡献价值。为矫正或弥补这种外部性,种养殖业需要政府的资助或补贴。种养殖业是一个承受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行业,种养殖业的经营比较效益低下,承受风险的能力不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依赖社会的保护。因此,为动植物生命进行保险所保障的不仅仅是种养殖业的经营者,收益的不仅仅是农民,而是整个社会。为鼓励动植物生命保险的发展,为农业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必然要对这类保险业务进行补贴,即使是在商业化经营模式下。这是动植物生命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的一个显著区别。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三、重构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证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动植物生命保险是一类特殊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的风险规律,要求有特殊的经营方式和技术。将动植物生命保险简单地等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从而不利于这类保险业务规律的探索、技术的研究和产品的开发,以及政策的制定。这是农业保险难以持续发展的关键之所在。追溯人类保险发展的起源:从海上保险到火灾保险,再到其后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险的发展过程是保险对象以及相应的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和细化的过程。动植物生命保险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在客观上提出了重构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技术体系、产品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等内容。重构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必将有利于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一)有利于对动植物生命保险规律的探索
  任何一门学科或实践,只有实现对其规律的探索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发展。动植物生命保险之所以发展缓慢,其主要原因是对这类业务的理论研究滞后,对其规律的认识还相当肤浅。在我国的现有保险理论和保险政策与法规中,很少专门深入研究针对动植物的农业保险。单独确立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在我国的保险发展体系中新开辟一个领域,将它从财产保险中分设出来,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探索,更有利于对动植物生命保险规律的发现,促进实践的发展。
  (二)有利于动植物生命保险技术的研究
  某一类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是对风险的识别和产品的开发。起着支撑作用的是保险技术的运用。“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划分是相对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不可保风险”向“可保风险”的转化,这个条件就是保险的经营与管理技术。事实上,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不断创新,保险业的可保风险的条件正在被不断弱化。因此,保险技术的发展对保险的深化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行(传统)的农业保险是利用普通的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和经营农业风险业务,忽视了农业风险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重构动植物生命保险体系有利于对动植物生命保险进行专门的技术研究,突破长期以来农业保险经营与管理技术落后的状况。
  (三)有利于落实国家的政策资助和补贴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资助和补贴,但是资助和补贴的范围与方式、补贴的大小和程度等问题是一个难点。农业有广义农业和狭义农业的区别,而且农业还有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业链。所以农业保险的提法太过于宽泛,在实践中政策的界定难以把握,如果不加以准确的界定,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可能出现“搭便车”的(下转第14页)保险研究2005年第1期
  [收稿日期]2004—09—09
  [作者简介]谢家智(1967—),男,四川西充人,西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现为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魏忠海,男,西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机制与模式研究”、国家教委留学基金“中国农业保险政策研究”、中国博士后基金“促进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等课题资助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