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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开展交强险首次全国性专项现场大检查 实施了一个多年头的交强险,将迎来首次全国专项现场大检查。2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下称《要点》)显示,今年将以交强险为重点,围绕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现场检查。 《要点》部署了今年的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重点,包括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强化非现场监管和继续推进和完善行业基础制度建设等内容。 在现场监管方面,《要点》指出,今年保监会将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其中,实施了一年多的交强险将成为现场检查的重点项目,保监会将围绕交强险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现场检查,选择重点公司,对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承保理赔管理、信息系统管控、财务核算费用分摊、准备金评估、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深入检查,以促进交强险规范经营。 在非现场监管方面,《要点》要求,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未决赔款估损偏差与不利发展的考核监督机制。(第一财经日报 2008-03-03)
保监会公布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第三方要求 针对近期陆续有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询问关于外部机构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并于3月3日将该通知正式发布给社会公众。 通知指出,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为确保独立性,通知要求为寿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寿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此外,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通知同时明确了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的具体范围,并且要求外部机构必须对以下事项发表审核意见:一是预测假设是否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提供合理基础;二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是否依据这些预测假设,并按照适用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规定编制和列报。 按照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金融时报 2008-03-03) 北京保险业立体监管高管人员 日前从北京保监局获悉,2006年至今,北京保监局先后对35家保险公司予以了行政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25名高管人员作出了警告、罚款直至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罚,对存在恶意挖角、信访处理不力等问题的36名高管人员采取了监管谈话、下达监管函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高管违规中比较突出的,是数据不真实、作假,比如截留保费、保费不入账等。”近日,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与高管出问题相系的数据造假,将成为2008年监管工作的重点。 据悉,北京保监局已突出高管人员这个关键,探索从源头上建立规范高管人员行为、促进行业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按照教育、预防、监督和惩处并重的思路,初步建立了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履职、退出全过程的立体监管体系。 该负责人表示,新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和道德品行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北京保监局不断加强和改进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措施,切实把好入口关。一是建立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对高管人员准入实行量化管理;二是建立任职资格谈话制度,对高管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风险提示。 此外,履职监管是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内容。该负责人介绍说,2007年,北京保监局出台了《北京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办法》,通过明示标准、详细记录、适度检查、明晰责任、强化监督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持续性监管。 (中华工商时报 2008-02-25)
天津保监局治理销售误导问题 天津保监局针对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有所抬头的倾向,从四方面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销售误导风险:一是加强销售资格监管,在营销员和银管员100%持证的前提下,要求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考试;二是强化合规性内容培训,要求公司进行培训时必须增加一定比例的合规性内容;三是重申信息披露各项监管规定,不得擅自印制宣传材料、不得使用不规范的宣传材料;四是抓住客户回访关键环节,要求公司提高客户回访成功率、增加风险提示内容、扩大回访覆盖面。(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8-02-26) 天津保监局启动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 为满足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天津保监局日前全面启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工作。一是成立了新系统推广项目组;二是在借鉴前期试点经验和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系统推广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三是召开系统推广上线动员会,规定上线进度,要求公司严格落实;四是对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目前,已完成机构信息初始化、历史数据处理、考试系统对接准备、证书生成和打印测试等工作,为新系统按时保质上线夯实了基础。(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8-02-26) 青岛积极开展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人员继续教育 据悉,青岛保监局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针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青保监发(2008)12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通知》决定由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共同构建互为补充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青岛市保险学会经共同研究,提出关于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意见。 全市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青岛保监局要求,于2008年3月开始,6月中旬完成。目前,青岛市保险学会正在积极组织各单位保险从业人员报名工作和继续教育讲师推荐工作。(青岛市保险学会 2008-02-26) 北京保监局今年重点治理保险理赔难 2月26日,北京保监局局长助理刘跃林表示,治理保险理赔难是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北京保监局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北京保监局一直在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为最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奠定基础。今年,北京保监局将公布行业的三个数据:结案周期、结案率和投诉率。有了这三个数据,再配合其他的措施,哪个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高,投保者、老百姓心中就能做到大致有数。这将有利于整个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刘跃林同时表示,今年还要采取措施巩固四个方面的成果。其一,巩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成果。其二,巩固农业保险方面的成果。今年要发布农业保险的统颁条款和费率;要继续扩大农业保险面、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其三,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责任保险,尤其是医疗等方面的责任险。其四,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巩固短意险成果。寿险业的监管重点在于治理整顿销售误导。在这方面主要抓的工作是数据的真实性。使各保险公司之间低水平的价格竞争难以为继,把精力和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服务水平上,强化服务竞争。 (证券时报 2008-02-27) 福建保监局制定2008年法制工作计划加强法制建设 近日,福建保监局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了2008年法制工作“三个二”的工作思路和“四个加强”的工作计划。 “三个二”的工作思路,即突出两个服务的工作定位(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保险监管服务);强化两个重点的工作重心(加强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两个水平的工作目标(提高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水平,提高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水平)。 “四个加强”的工作计划,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出台合法合规性审核的相关规定。健全完善《重大案件报告跟踪制度》、《保险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报告制度》等工作制度。整理汇编福建保监局历年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继续举办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制培训,开展局内监管干部法制培训。三是加强与地方人大、司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有关保险的法律事务,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四是加强法制处自身建设。加强自身学习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做好信息和调研工作。(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8-02-27) 山东探索建立保险机构高管人员“黑名单”制度 来自山东保监局的消息,今年山东将探索建立保险机构高管人员“黑名单”制度,在其任职阶段,建立完善高管人员档案信息库,对其履职、考核、处罚等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对保险机构的内控监管。 在近日召开的2008年山东省保险工作会议上,山东保监局局长王平生介绍,2007年,山东保监部门积极加强保险市场整顿,针对恶性竞争、弄虚作假、欺诈误导等市场突出问题,全年共对55个保险机构做出了行政处罚。 其中,有4个机构被停止接受新业务,2个公司被停批新机构,27个机构被警告处罚。对保险机构罚款251万元,注销了1042家无业务或到期未换发许可证的兼业代理机构资格,吊销了1家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责令撤换包括2名地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内的4名高管人员,对3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对个人罚款48万元等。 据了解,2008年,山东保监部门将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管。在准入阶段加强重大风险提示、任职测试和任前谈话管理。同时,积极完善高管人员的问责制度,分支机构发生重大违规问题,将追究上级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新华网 2008-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