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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去年两会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 去年中国保监会共收到全国人大交由承办的十届五次会议建议62件,比2006年增加15件;收到全国政协交由承办的十届五次会议提案39件。目前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内容较为集中,突出反映了代表、委员们对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和制定、完善医疗责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等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金融体系改革等热点问题的关注。代表和委员们提出,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保障机制,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倾斜和资金补贴,使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得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和规避;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将农业保险纳入法定保险之列等。这充分体现了代表、委员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农村建设日益关注,希望推动我国尚不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快速健康发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驾护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更大的作用。大多数代表、委员提出,应通过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做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器”和“助推器”,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 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将其作为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办理时限,确定重点建议,加强督促检查,注意协调沟通,以保证建议、提案办理的质量。对合理可行的建议、提案,中国保监会明确表示予以采纳,并说明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阐述今后的工作目标;对所提意见不切合实际的,也进行了解释。约有三分之二的建议和提案属于中国保监会正在解决的,约有三分之一的建议和提案属于列入规划待将来或条件成熟后要解决的。部分建议、提案在解决上存在一定困难,虽属于中国保监会主办,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对这种情况,中国保监会实事求是进行了说明,同时将更加积极地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中国保监会确定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及加快责任险发展作为重点建议和提案。一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在全国主要产粮区建立覆盖涉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主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目标,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原则、经营体系、风险分散安排、政府政策支持、发展规划等进一步规划完善。完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加快对部分粮棉主产区的主要农产品品种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逐步推广。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经营机制创新,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研究确定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及管理运作方式,探索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农业保险立法。二是加快责任险发展。加强政策支持,推进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强制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以及董事、高管人员责任保险试点。推动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工作。目前,中国保监会已与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发文,推动保险公司和各地区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试点工作。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02-27) 任建国: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在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提交的建议中提出,要在政府主导下加紧建立巨灾保险机制,设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 任建国说,我国是各种自然灾害多发国,平均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GDP的3%以上,今年的雪灾更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过千亿元。与严峻的灾害形势相比,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缺失,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十分有限。 任建国认为,尽管保险业在雪灾救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覆盖面较窄,赔付总额占雪灾损失还不到2%,远低于全球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的平均水平。目前,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较重的灾害补偿责任,还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特别是政府还没有建立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有效的巨灾基金积累机制,难以起到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 为此,任建国建议:一是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具体来源渠道,可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和规则提取资金,保险公司按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以及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等。二是对巨灾保险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针对巨灾高风险、高赔付、预防管理高难度的特点,允许将巨灾风险准备金列入成本,缴纳巨灾保费可在税前列支,对巨灾保险经营减免营业税等。三是开展法定强制性巨灾保险。如对重要国有资产、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要强制办理巨灾保险。(上海证券报 2008-03-04) 吴焰: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集团总裁吴焰在他的提案中指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使保险资金规模日益庞大,与其他金融资金相比,保险资金中长期资金的比重更大,期限结构更适合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吴焰认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有着积极意义:私募股权投资可为资本市场输送更多优质上市资源;能够积极促进产业重组和提升;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独特作用;有助于促使我国多元化融资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提高保险业资产配置能力。 吴焰在提案中表示,虽然目前国内保险资金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已放宽到20%,但是以股票、基金等流动性资产为主,未包含股权性投资。在国内A股市场估值水平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投资风险日益加大,而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通过优化投资项目、严格投资控制等可有效规避这种系统性风险。吴焰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比例,允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对私募股权的投资力度。第二,优先选择保险行业中拥有强大资金实力的大型保险集团牵头,试点组建专门的保险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优质未上市企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第三,对保险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给予政策支持和倾斜。第四,建立保险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协调机制。保险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得到保监会、发改委和财政部的批准和支持,建议各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和协调,为保险资金私募股权投资的顺利高效运行创造条件。(证券时报 2008-03-04) 杨超:建立我国独立自主信用评级体系 在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中,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体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杨超在提案中建议,中国应建立独立自主的信用评级体系,将信用评级纳入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体系之中。 杨超认为,当前主要评级公司的商业化和垄断地位,很难保障其公正性。另外,评级公司自身却缺乏监管,是目前评级界存在的主要问题。杨超建议,建立政府背景的信用评级机构,或扶持本国的信用评级公司,并明确监管责任。推广自己的标准,尽快对我国的上市公司给出信用评级,并与审计等其他机构相结合,加强合作,将信用评级纳入监管体系。(第一财经日报 2008-03-04) 刘京生:我国需大力扶持农业再保险业 据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消息,全国政协委员、公司董事长刘京生将在本次政协大会上提交三个提案。在“关于推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改进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的提案”中,刘京生强调,一个强大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是农业保险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条件,我国需要大力扶持农业再保险业的发展,实现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创新。 急需建立农业再保险支持体系 刘京生在该提案中强调,我国农业保险开展20多年,由盛到衰,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没有农业再保险支持体系。因此,仅仅依靠保险来分散自然灾害风险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再保险在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提供完整而有力的支持。一个强大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是农业保险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条件。我国需要大力扶持农业再保险业的发展,实现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创新。 他表示,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刚刚试运行,而农业再保险体系仍处于萌芽状态,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此背景下,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迅速做出努力,改变目前农业再保险发展滞后于农业直接保险的局面: 第一、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充分发挥中再集团的国家再保险职能,依据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的原则,由其承担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功能,扩展对农业直接保险的承保能力。 第三、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投入、税收减免、保险和再保险巨灾准备金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四、政府应在农业风险管理技术方面增加公共支出,通过设立科研基金或补贴等各种方式,资助公共科研部门和相关的私人企业在农业灾害及气象数据的收集整理、农业风险区划、农业风险预警、农业灾害风险模型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第五、应充分发挥进入中国的国际再保险公司在农业巨灾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尽快建立国内的洪水、干旱、风灾、冰冻等保险风险的巨灾模型。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刘京生的另一个提案是,“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地位的提案”。在构建巨灾保险制度时,政府应该发挥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的作用,提供包括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加快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 刘京生的第三个提案是“关于提高股票市场监管有效性的提案”。他在该提案中建议,针对目前股市现状,政府需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市场秩序建设和违规交易监管上,防止市场暴涨暴跌,加快金融创新,建立市场的自平衡机制。 第一、要注重市场调节,促进市场机制建设。第二、切实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快金融创新,建立市场自平衡机制。 (证券时报 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