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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保监会合推绿色保险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潘岳表示,前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对环保部门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到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减排的转变提出了迫切要求。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之后出台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是环保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又一次探索。 潘岳说,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 潘岳表示,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金融时报 2008-02-19)
混业难挡 保险业尝试并表监管 据悉,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编报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对保险集团实施并表监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集团的控股股东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实施全面并表。 据了解,早在上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就表示,规定的发布和贯彻落实,将是贯穿2008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一条主线,并将“有利于构建以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而在此项机制框架下,亦明确了保监会和保监局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责任。 在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管控力不足、业绩考核标准不尽科学合理的情况下,探索有效手段和形式,使偿付能力监管的意图和效力能在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体现和落实,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据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涵盖偿付能力评估与报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监督及相应罚则等内容。据了解,在经历了5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之后,新的规定中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不足类、关注类和正常类的方法正式提升为监管标准,并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分类监管;用“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分别替代“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 而对于全国各地的保监局的监管要求,规定也提出了6项职责,分别是: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确保其在分支机构得到严格履行;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风险;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保监会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意见的函,将保险集团所属各类企业亦将纳入并表监管范围。规范对象不仅包括国有独立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保险集团,还包括保险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投资,以子公司或合营企业方式进行业务扩张或综合经营的情况。通过建立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更便于规范保险集团组织架构、内部股权安排、对外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有利于及时识别和防范保险业的综合经营风险。(每日经济新闻 2008-02-21)
保监会:未逼保险公司卖股票 针对某媒体报道的“保监会逼迫保险公司卖股票”传闻,保监会有关人士近日表示此传闻不实,保监会从未逼迫保险公司卖股票。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保监会新近下发了“新投资核算方式征求意见稿”,有意将保险公司现有权益类投资核算由成本计价方式变为市值计价方式,并称目前多家公司已经收到征求意见稿。 报道称,保监会此时下发这样的征求意见稿,等于“逼迫”保险公司卖股票。报道还称,部分谨慎的机构投资者打算对保险重仓股重新进行评估和筛选。 针对该报道,保监会相关部门的多位官员表示,“没听说过这样一个征求意见稿”,“就保险公司的投资,保监会会根据国家相关的财会、投资制度,对其进行监管。保监会不会进行具体的指导。”(证券时报 2008-02-22) 北京航意险基本杜绝撕单埋单 北京保监局近期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了航意险市场秩序规范工作,至今已先后对20余家次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航意险业务的合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6家公司及8名直接责任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提高了公司及管理层的合规经营意识。 据介绍,长期以来,航意险业务因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且存在经营不规范问题而备受关注。在北京保监局的大力整顿和规范下,北京航意险市场出现了一系列可喜变化。 一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航意险业务数据真实性得到较大改善,保险公司基本能够及时、全额、准确地进行财务处理,基本杜绝了手工出单、撕单埋单等违规问题;代理手续费恶性竞争和兼业代理机构无证代理等问题明显好转。 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各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实现了保单数据由出单网点到公司核心系统的实时传递;弥补了单证管理环节的漏洞,完善了航意险保单领取、发放、核销等管理流程,拖延单证回销周期、手工台账记录、空白和作废单证保管不善等问题得到改变;保险公司与各兼业代理机构间建立了直接联系,缩短保费结算周期,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得到加强。 三是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北京保监局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发布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航意险保单,及时进行保单验真查询服务;加强航意险保单要素完整性的监督,确保了保单的有效性;北京还在全国率先实现航意险保单24小时实时查询服务,为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提供了平台。 目前,北京保监局的航意险规范工作进展顺利,在确保监管政策和规范标准有效执行的同时,得到了首都市民、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广泛认可。 北京保监局表示,将继续关注市场和经营主体动向,紧扣数据真实性这一核心内容,巩固航意险市场秩序规范成果,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中国保险报 2008-02-19) 大连保监局和银监局联手规范银代业务 为有效规范银行保险代理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日前,大连保监局和大连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 文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协调发展;二是完善内控,建立银保合作长效机制;三是强化服务,重视维护消费者权益;四是优化组合,推行“一对一”或“一对二”网点合作模式;五是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网点试行驻点销售;六是加强领导,营造银保健康和谐发展环境。 据了解,此前大连两家监管机关就银行保险业务监管已进行多伦合作,此次合作将大大强化两家机构对上述市场的适时监控并促其良性发展。(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