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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信解析H1N1流感风险与保险保障
日前,美国保险经纪商达信公司(Marsh)发布公告,就墨西哥甲型H1N1流感爆发可能对企业带来的风险和相关保险保障问题进行了解析。
达信在公告中援引媒体的报道称,墨西哥、加拿大、美国、英国、西班牙已确诊有人患有甲型H1N1流感,同时其他几个国家也有疑似病例。同时,达信表示,此次甲型H1N1流感毒株与1918年“西班牙流感”病毒有几分相似,据估算,全球约有2000万人死于那次流感。
为帮助企业更好应对风险,达信对H1N1流感可能对企业带来的危害进行了分析。首先,H1N1流感与禽流感不同,不会对畜牧业经营机构形成较大威胁。其次,心理上的冲击仍可能漫延。在墨西哥,多数饭店和酒馆都关门停业,许多公共活动也被取消,很多人都呆在家里,不再上班,更不用说是出游了。第三,确诊或有疑似甲型H1N1流感患者国家的客运、旅游行业将会因乘客和游客数量的减少而受到负面影响,受冲击最大的将是墨西哥、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和德国。此外,如果疫情加重,供应链也可能受到影响,尤其当供应商是来自人口密度大、就医条件较为有限的国家或地区。
另外,达信还就企业如何防范业务中断及如何进行危机管理提出紧急应对流程或计划。达信提醒企业,要持续关注H1N1流感疫情的最新发展动态,要对风险管理控制、风险管理计划和危机中的通讯与联络能力进行考量。
有公共卫生专家指出,流感一旦大爆发,其速度将是惊人的,并且将持续数月,可能波及到全世界人口的25%。还有许多卫生组织认为,如果流感疫情发展到最坏的地步,最多将有75%的工作者无法正常上班。
同时,达信还就企业的流感风险保险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达信指出,一旦H1N1流感疫情大范围蔓延,无论企业规模或行业,其保险计划势必将受到影响,具体包括:雇员责任险、公共与产品责任险、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商务旅游保险和财产保险。
达信强调,投保机构要获得财产损失或业务中断险赔付的前提是,损失是由财产(使用者为投保人)受损(通常在保单中表述为“物质损失”)引起的。
对于实际发生的意外事件及其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可能会提出质疑——甲型H1N1型流感不在保单中规定的财产物质损失责任范围内。但达信介绍,至少在英国,传染类疾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延伸是存在的。
另外,对于在此次流感发生前投保的活动取消保险,达信表示,对流感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没有免责规定。这意味着,由于甲型H1N1型流感导致的活动取消,并且活动的取消是必要的、不受人为控制的,那么投保人将有望得到相关赔付,也就是说,因H1N1型流感的原因,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不中断活动,具体原因包括:会议中心等场馆因流感关闭、出行或出游被禁止及活动场地严禁入内。(中国保险报 2009-05-05)
警惕保险经营中发生的“管涌”
4月29日,《中国保险报》、《中国新闻》、《第一财经日报》、《福建工商时报》等有关福建消费维权第一案遭质疑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网、央视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和讯网等众多门户网站,在第一时间竞相转载。中国消费网山东频道、福建频道、广东频道也及时进行转载。网民讨论踊跃,大多比较理智。
今年“3.15”前夕,福建省消委会公布的2008福建十大消费维权案中,“车损估价起争执 保险车辆难修复”位于十大维权案之首, 不仅将该保险公司甚至于整个财险行业都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长期从事保险法教学,对典型案例历来比较关注。搜寻了这个案例的相关资料后,却解读出了一些疑惑和看法:
1.作为经营者的4S店与该案是什么关系?它与保险公司对车损的估价有如此大的出入,应该以谁的估价为准?
该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同意林先生的要求,将受损车拖往福州润通奥迪4S店进行车损估价,但4S店报出的248546元的修复金额与保险公司120000元的估价,有12万元的出入在该案中,保险公司同意将估价定损权委托给4S店,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无条件地接受4S店的报价,机动车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保险价值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也就是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值确定。
保险公司不同意福州润通奥迪4S店的报价,应该举证自己报价的合理性。该公司聘请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又进行了评估鉴定,估价金额与保险公司以及具有同等维修资质的其他4S店的报价基本相同,与福州润通奥迪4S店报价估损差额104629元。去年12月底,福州润通奥迪4S店最终按照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格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修复。保险公司与汽车维修店之间对车损估价不一致,不是在这两个经营者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而应该都遵循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恰好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2.该案上榜的理由是迟延理赔,如何定义迟延理赔?
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对被保险人有这样的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机动车保险合同对此也有约定,但被保险人林先生未及时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正本、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事故调解书、损失清单、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等证明材料,是导致迟延赔付的原因之一。
再就是被保险人要求更换发电机,却又拿不出发电机电压不稳是这次交通事故撞击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勘察的结果是发电机不属于撞击部位,也没有损伤痕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只有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认定的迟延理赔是有严格界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就这个案例而言,由于对车损的估价有争议,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又未能及时出具有效的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从而拖延了时间,但构不成迟延理赔,因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立即履行了赔偿的义务。福建省消委会将这个案子列为2008福建十大消费维权案的第一案,有失偏颇,依据不足。
这个案子发生在一家保险公司,却足以让全保险行业好好反思。它反映的不是个别现象,而是隐含在保险业里正在涌动着的一股不可小觑的暗流,这股暗流正通过这个案子浮上水面。保险的经营就和堤坝中的洪水一样,明显的决口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也比较容易防范,而那些不容易被发现的“管涌”,才是保险经营这个“大堤”致命的漏洞。
目前,车险全面亏损,超额支付是主要原因,它就是保险经营的“管涌”,如车主与业务员、修理厂和修理店合伙夸大损失或制造假事故进行理赔等。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法律观念的提高,要和保险公司较真的人会越来越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必然选择。(中国保险报 200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