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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召开寿险理赔研讨会 近年,寿险理赔的诉讼案件败诉的占了绝大部分,这使涉案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感到不解。为此,天津市保险学会与判案的天津市和平区法院进行沟通,并于12月26日召开寿险理赔研讨会。会议邀请和平区法院的法官、金诺律师事务所的刘革新、范大鹏律师“以案说法”,结合几宗败诉的案例,讲述了多种法规、法条在保险理赔上的综合运用。研讨会还就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及时保全证据;四是,客户医疗费用“要了还要”;五是,法官判案的立场和视角;六是保险公司起诉出证不实的第三者。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努力做好服务于客户的工作,天津学会胡文芳秘书长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保险从业人员都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在岗前岗中安排不同内容的课程进行系统和规范的学习,并且用在实际工作之中。 二是,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人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展业,尤其是要保证客户签字的真实性,保险公司还应做好核保工作。 按《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一旦客户提出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就应当全额退还保费,这样就会造成了险公司的损失。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客户申请理赔,这时即使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无效,可能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应当认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因此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这就又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损失。 三是,保险条款以外,合同双方有特别约定,要明确地写在合同文本内。比如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由侵权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否再向人寿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根据《保险法》规定的条文理解,只要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给付,即医疗费可得“双份”。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医疗费已经由第三方赔偿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义务,就会有另外的说法。 四是,对一时看不准或理解不透的条文规定,要和律师、法官进行沟通、咨询,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被动。(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