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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新规 代理营销员不属于公司员工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表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 按照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营销员确认。 因此,在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中,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等等。 根据通知要求,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目前,我国现行寿险代理人制度采用的仍然是佣金形式。(新闻晚报 2008-01-02) 保监会铁腕打击“私刻印章”和“假保单” 1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严防利用保险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这道监管令直指“私刻印章”、“假保单”、“打白条”等骗取钱财的犯罪活动。 中国保监会称,目前,中国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有所不相适应,“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并销售假保单;利用或伪造保险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和出具公司收据的方式骗取钱财”。 中国保监会评价说,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保险公司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今后要强化内控,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其中,强化“内控”包含重点加强资金管理,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金管理,要完善资金管理方式,堵塞资金收付漏洞,鼓励客户通过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采取措施逐步取消使用暂收款收据和收款收据”。此外,保监会还对保险公司加强空白有价单证和印章管理、制定保险单证防伪措施、加强营销员队伍管理、加强风险预警和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北京晨报 2008-01-03) 保监会开展中学保险知识普及工作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会人事教育部、政策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英国保诚集团等单位联合成立项目工作组,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学保险教育进课堂工作,提高学生风险和保险意识。 项目工作组组织编写了《保险伴我一生——中学生保险知识》作为中学生保险教育教学参考资料,并选定北京、江苏、四川、大连四个地区的15所中学作为首批中学保险教育项目试点,以不同方式开展了中学保险知识普及工作。项目启动初期,项目组对各试点学校授课老师及校方负责人进行了保险知识方面的培训,并向试点学校免费赠送保险教育教学参考资料。 日前,项目工作组对学校的保险教育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和评估,分别在北京第15中学和北京市206中学进行保险课程及讲座听课、教学观摩和教材质量评估,具体针对老师授课情况、老师对教学参考资料的改进建议、学生及家长对教学参考资料和保险课程的反馈情况进行讨论。 在“中学生保险教育评估座谈会”上,学校老师、学生及家长、各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开展保险教育对于提高学生风险和保险意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与社会意义,同时对更好地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开展保险教育,以及改进教材和开展课外保险实践活动等提出了建议。(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7-12-26) 北京保监局警示市民注意航意险假保单 北京保监局日前发布警示消息,北京航意险市场出现了假保单、以“会员保障卡”名义等违法销售的航意险。 据了解,目前在北京航意险市场发现了虚假保单、以“会员保障卡”名义销售的航意险保单和外地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保单。“这几种形式的航意险保单都是违法销售的,其中航意险保单因为有地域限制,所以外地保险公司的保单也属于违法。”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购买产品前,最好确认销售机构是否有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许可证。购买时要告知被保险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号码,避免用航班号替代身份证号。”北京保监局建议,如果经常出门,可以选择购买保险期限相对较长的航意险替代产品。(新京报 2007-12-25) 北京保监局:08年起车险“见费出单” 2008年1月1日起,为防止保险中介私吞消费者保费而设立的“见费出单”的管理制度开始实施。这一制度将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上同时实施。 日前,北京保监局局长助理刘跃林表示,截至12月月底,已有11家的保险机构通过“见费出单”的验收。到2008年1月1日不能实现车险“见费出单”的公司,应自行停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业务的经营。 “见费出单”即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在现行的车险保费缴纳模式下,个别代理人不按时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占用保费,甚至卷跑保费等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不断。(北京晨报 2007-12-27) 山东两部门联合促进畜牧业政策性保险 12月10日,山东省畜牧办与山东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一是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逐步建立共同应对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二是畜牧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帮助落实配套资金,为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做好畜禽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建立健全保险报案登记、赔案理算、案卷管理等制度。(山东省保险学会2007-12-25) 四川保监局进一步规范保险投标业务 近日,四川保监局采取多种措施规范保险投标业务。 一是向各产险公司下发《产险机构投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各公司向保监局事前报告车险、非车险投标业务责任人、投标业务联系人以及参与投标、承保的业务情况;二是召开全省保险投标业务工作会议,宣讲投标业务管理规定,提出进行全方位监督,对违规机构即查即罚,严肃处理。三是对近期省财政车险招标、泸州川南电厂、巴蜀电力、乐宜高速公路等大型商业保险的费率执行情况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上述项目在合规条件下签发保险合同。(四川省保险学会 2007-12-25)
四川保监局制定下发寿险机构管理指导意见 近日,四川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四川寿险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寿险分支机构的设立、地址变更、撤消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申报程序,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报告程序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公司于每年年底对分支机构设立情况、本年度批设的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次年机构发展的计划情况书面报告保监局。(四川省保险学会 2007-12-25)
四川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群众诉求成效明显 今年以来,四川保监局从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入手,不断改进信访工作方法,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和情况分析机制,建立信访情况定期报告制,做到月有统计,季有分析,年有总结。二是强化信访案件跟踪督办制,将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公司违规经营、欺诈误导等问题作为重点,指定专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理赔。三是变被动接访为主动出访,派出信访干部到信访群众家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疏导解释工作。四是启动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解机制,保监局与行业协会等单位密切协作,成立了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同时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强化自律,规范经营。通过努力,今年信访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截至11月,四川保监局收到来信157件(次),比去年同期下降6.33%,接待上访群众46批63人次,来访人次数比去年同期下降20%,所有信访件都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处理,没有因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四川省保险学会 2007-12-26) 大连抽查三季度财险服务指标落实情况 日前,大连保监局通报了第3季度辖区各财险公司服务指标抽检情况。 据了解,财产保险监管处此次例行针对辖区财险公司2007年3季度赔案周期、查勘事故出现场速度以及理赔客户满意度等多项服务指标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显示,3季度大连辖区财险平均赔案周期与2季度基本持平;客户对公司理赔服务满意度较高,满意分值达到94.8%,比2季度提高了1.9个百分点;理赔查勘出现场情况总体较好;从抽查的结果看,3季度行业平均赔案周期与2季度基本持平;客户对公司理赔服务满意度较高,满意分值达到了94.8%,比2季度提高了1.9个百分点。 大连保监局已将上述抽查情况向辖区保险机构进行了通报,以使各有关保险机构参照对比、为今后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把好脉。 (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