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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初探

                                       中国保监会党委课题组
  
  
  引言:《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根据党章要求,近年来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立足保险业和公司实际,在建立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支配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由一系列的契约组成,它界定了权利、利益和风险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配。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涉及所有的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工人、供应商、顾客甚至社区。而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研究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研究委托人(股东)如何通过控制和激励使代理人(经理)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其基本运行规律是: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行使自己的控制权,选出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但不能超越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事,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应交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高级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当前,国际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英美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德日公司为代表。前者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强调股东权益,一旦公司经营绩效过差,其股票价格就会下跌,经理人员就有被驱逐的可能。后者股权相对集中,以法人(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持股为主,强调对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负责。大股东对公司拥有控制力,一旦企业出现危机,大股东就会重新选择经理层。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参照了英美的治理结构,并由《公司法》做了明确规定。简言之,公司治理结构主要解决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对国有股份制公司政治领导这一根本原则,注重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力保证了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在探索党委在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实践中,在提升认识、积累经验、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遇到一些疑难和困惑。本课题就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义、取得的经验做了概括和总结,同时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和困惑,对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如何在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一、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还要不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一些同志仍存在模糊认识。要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必须澄清这些模糊认识,认清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在保险业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在企业中设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经济建设各个领域都要加强政治领导。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的主体力量,坚持党对保险业的政治领导,重点就是要加强党对保险公司的政治领导。我们必须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党委在国有股份制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切实做到不管产权关系、领导体制和经营机制如何变化,公司性质不能变,社会主义基本属性不能变,坚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能变。实践证明,党组织在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的作用,是目前企业中其他任何组织所无法替代的。只有党委切实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党的政治优势才能得到发挥,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才能得到具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得到有效落实,党在保险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能得到切实加强。
  二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保险公司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客观要求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保险业而言,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是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业的骨干力量,承担着十分重要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尤其是当前保险业还比较突出地存在着保险产品创新不够、理赔服务不够、过度开发保险资源等问题。要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必须通过充分发挥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来实现。与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职能发挥相比,党委能够更加自觉坚定地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和处理问题,能够紧密围绕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防止企业法人片面追求自身经营利益,协调好各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处理好公司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三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客观要求
  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既肩负着发展民族保险业的重要责任,同时还肩负着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金融安全稳定的基本职责。当前,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国际上,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持续低迷,美国爆发了金融危机,并已经影响到实体经济。国际金融资本,通过各种形式进入我国,转嫁危机、攫取利润,甚至谋求控制我国的金融命脉。在国内,保险业外部关联性不断增强,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渗透越来越明显。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逐步扩大以及金融综合经营的不断深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不断加深,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因此,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来源更多、传递更快、破坏力更大。面对国际金融资本的逐利性和侵略性,面对跨国界、跨行业传递的金融风险,客观需要党委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一方面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从为国家、社会创造财富的角度,防止某些非国有股东的本位主义,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科学民主决策,防范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决策风险。
  四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探索中国特色公司治理规则的客观要求
  任何公司治理规则都有其适用的内外部环境,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观念密切相关。客观上讲,公司治理规则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在公司治理规则的体系演进中,美国没有照搬英国,日本也没有照搬德国,但是这两个国家都形成了较为有效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治理规则。在我国,完善国有股份制公司治理规则,要充分考虑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处理好立足国情与吸收借鉴的关系。西方人的关系准则是契约,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司制度及其内部“分权制衡”的刚性治理规则。中国千年的儒家文化传统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秩序、“和”文化理念以及长幼尊卑的人际关系准则。在公有制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我国国有企业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现象和“以企业为家”的国企文化价值观念。从西方移植的公司治理制度与我国内生的制度和观念之间在短期内难以很好地融合,结果是外来的制度没有达到制度应有的效果,一定程度上被本土文化消解,实践中产生了公司治理“形似神不似”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国有股份制公司中发挥好党委的作用,可以有助于外来的公司治理规则与我国国有企业文化观念的融合,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在实践中,一方面党委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协调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方利益主体,消除化解公司内部的各种矛盾,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工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有效凝聚公司各方面力量,起到“粘合剂”的作用。
  二、近几年来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的实践与探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适应我国金融保险业市场化、国际化、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的新形势新要求,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国有保险公司相继进行重组改制,分别成立了股份制保险公司。2003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2003年12月和2007年1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股份”)先后在美国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目前是全球市值最大的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以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加强党的领导,积极探索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见图1),取得了良好成效,走在了我国金融业的前列。
  
  图1:公司党委发挥作用的内容和方式示意图
  (一)认真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为党委充分发挥作用提供领导体制保障
  国有保险公司股改上市后,其产权关系、领导体制和经营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人保财险、人寿股份等保险公司都逐步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按照中央关于“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要求,建立了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如人保财险,目前董事会有11名董事,其中3名是人保集团①党委成员,2名是人保财险党委成员,1名是人保集团派出的党员领导干部,他们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占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人保集团党委书记任董事长,人保财险党委书记任副董事长(见图2、图3);总裁室有7名成员,全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股份公司党委,总裁兼任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由一名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担任;各级分支机构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经营班子的一把手,经营班子中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通过实行这种“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各主体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纽带,形成“人数参与”与“身份参与”相结合,特别是党委成员在作为公司决策中心的董事会中形成多数,从而在组织上为党委参与公司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
  
  图2:人保财险董事会构成图
  
  图3:人保财险“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情况示意图
  (二)实现党委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之间的协调运行,为党委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工作机制保障
  
  ① 人保集团是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保财险是其子公司。为落实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发挥好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证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工作协调、运转高效。如中保集团①,建立了党委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形成了“党委决定、程序表达、体现主张、依法决策”的规范流程。凡重大问题,党委会先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再通过党委成员董事、经理层成员表达党委的主张,最后由董事会、经营班子依法决策。人保财险、人寿股份也分别制定了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或工作制度。人保集团、人寿集团②还建立了议案审议制度,人保财险、人寿股份等子公司拟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的相关议案,必须事先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审理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和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这些规章制度,明确党委和公司治理结构各主体的职责,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范党委参与决策的内容、途径、程序和方式,实现党委工作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工作制度的有效对接,从而初步建立起了“党委政治核心,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全权经营,监事会依法监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见图4),较好地保证了党委的意图和要求在公司各项工作中得到体现和贯彻落实。
  (三)积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为党委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渠道途径保障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既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赋予企业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也是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渠道和途径。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坚持将“把方向、谋全局、议大事”作为党委参与决策的重点,较好地保证了公司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人保财险积极履行“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党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保监会党委要求,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务,推动产品、服务、人员三下乡,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巩固了在农业保险市场的领先地位。人寿股份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坚持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既为党委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较好的途径,也有效促进了公司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人保集团、人寿集团、中再集团③、中保集团等国有保险公司党委在2008年的雨雪冰冻灾害及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灾区人民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图4: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内容与方式结构图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为党委充分发挥作用提供组织保障
  ① 中保集团是指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② 人寿集团是指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人寿股份是其子公司。
  ③ 中再集团是指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坚持党管干部既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传统和重要原则,又是新时期实现党对企业政治领导的组织保证。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党委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提高识人、用人、留人和育人的能力,加快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近年来,人保集团、人寿集团先后出台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派出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党委和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坚持做到“三变三不变”,即公司体制机制变了,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不变;干部管理程序变了,党组织推荐、考察、评议等关键环节不变;经营管理者权限变了,党委集体讨论的方式不变。领导干部人选经党委讨论决定后,党内职务由党委发文任命,行政职务通过法定程序由公司聘任,签订聘用合同,较好地实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现代企业用人制度的结合。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为党委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内在保障
  在现代企业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关键在于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这是党组织自立之本,也是发挥作用的内在保障。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面对我国金融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坚持“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始终把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意防止以业务发展代替党建工作或者脱离业务就党建抓党建的倾向,使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既抓好了党建,又促进了发展。公司党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健全了集体议事决策制度,坚持一切重大问题由党委会研究决定,保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对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落实,做到执行有力、贯彻有效。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扎实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发和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每项决策化为员工的自觉行动,较好地保证了公司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当前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面临的困难与矛盾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股份制公司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方面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在企业重大决策方面发挥沟通参与作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方面发挥支持推动作用;在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和谐方面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在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人才队伍建设和群众工作方面发挥领导组织作用。但在发挥以上五个方面作用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困难与矛盾。
  (一)党委发挥作用缺乏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从决策地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条规定原则性较强,未对党组织在股份制公司中的地位、作用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律界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由所有者、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由于党委不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层面不是一个明确、独立的决策主体,导致党委在股份制公司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缺乏法律方面的依据和保障。目前虽然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办法,使党委的负责人进入了公司治理结构,但解决的只是个人进入,而不是党组织进入。特别是对于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公众公司,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又需要依照监管地的法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党委是否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度及方式都不能向外披露,这就使得党委参与决策的活动只能“暗中进行”。
  从决策机制看:目前有关党组织在企业中地位、作用的规定均为党内文件,这些文件只是原则性地明确了党组织在股份制公司中的地位、作用,没有对股份制公司中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体制作出界定,特别是没有对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机制、方式、程序作出比较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由于党章和党的有关政策文件未对党委如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作出明确规定,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效果和程度不可避免会受到影响。
  从决策范围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决策范围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党委的决策范围,中央并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则,只有原则上的要求。《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明确界定党委作为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者,主要是参与公司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列举了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从实践看,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决策范围的规定,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只是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二)党委的工作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不尽一致
  党委的工作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保险公司又好又快发展,但二者在具体目标上不尽一致。党章第32条对公司党委的工作目标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因此,党委是体现党的意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体,是加强党对公司的政治领导,保证公司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政治保证。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企业创造财富和追求利润。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是由所有者、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用以支配若干在公司中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人员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并从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目标从本质上讲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利润最大化。
  (三)党的建设工作与保险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保险业通过近些年来的发展,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来看,保险业党建工作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党委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特别是在发挥党委议大事、把方向、谋全局的作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通过党委参与决策引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和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党建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条件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的新形势,尤其是适应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领导体制机制、员工构成成份、党员价值观念发生明显变化的新情况,紧紧围绕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创新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部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党组织负责人党内角色意识淡薄,不能够很好地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只重视抓业务而忽视党建工作。近年来发生的个别案件,暴露了保险公司一些基层党组织战斗力薄弱,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党的十七大鲜明地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在这一伟大旗帜的指引下,进一步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实践证明,健全和完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方向性。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金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命脉,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物质基础。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后,国家仍然是最主要的投资者,理所当然地要接受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保险公司切实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保证国有保险公司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也才能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坚持民生为本,注重实效性。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民生保障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主体,必须始终把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公司发展和行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通过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是坚持制度为先,突出规范性。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的建设。党委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必须根据现有法律和上级要求建立健全一套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确定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用制度规范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权力边界、决策范围和工作流程。只有这样,党委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体现前瞻性。创新是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制度建设离不开制度创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创新的自觉性,不断推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只要有利于党委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就应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使制度适应形势变化、富有时代特点、符合实际要求,更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以上原则和当前实际情况,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为党委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为保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说,应对目前公司法第19条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议依据国家宪法和党章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把握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应公司治理结构运行的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在公司的地位及其职能,为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也是有关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公司法未对有关党组织的内容作出修订之前,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有关党委地位作用的条款,明确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方法、途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分清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切实解决好党委工作定位和到位问题,确保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制定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健全党委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从制度上、组织上为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但目前中央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只有原则性的要求,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各行业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不尽相同,效果相差较大。在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必要制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具体办法,使之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从国有保险公司的实践经验来看,制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法,应着重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双向进入的比例问题。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双向进入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特别是党委成员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0%,以保证党组织的意志更好地进入公司决策机构。同时,要避免党委成员与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甚至“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的现象,以保证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依法规范运行。二是交叉任职的模式问题。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这种模式有利于党政关系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另外,还要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保证党组织的“工作进入”。即党委的工作机构如组织、宣传、纪检等部门,要尽可能与公司相关的行政机构如人力资源、品牌文化、监察审计等部门合署办公,从而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并得到更好落实。
  (三)进一步理顺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界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合理的权力和责任关系是党委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中央对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和内容,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同时,我们在制定公司章程或相关制度时,要结合行业和公司的实际,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界定,作为公司行为明确下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三条:一是把握议事范围的特点。党委参与决策不是事无巨细都参与,而是集中精力抓战略性、方向性、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简而言之是要抓住“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从目前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看,公司的决策范围一般分为两个基本层次,一个是董事会的宏观决策,一个是经理层的微观决策,党委参与的决策主要是指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内容,而经理层的决策参与比较少或不参与,以给公司行政领导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空间。二是把握议事范围的性质。凡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系到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党委都要旗帜鲜明地提出决策的主导意见,从政治上为公司发展把关定向。凡涉及股东、职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委在参与决策和决策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引导协调作用,充分论证谨慎行事,准确把握政策界线,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三是把握议事范围的动态变化。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与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中心任务结合起来,既要有一般的规范的细化规定,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适当的调整,理出重点,明确内容。
  (四)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党委充分发挥作用的科学运行机制
  程序是保证制度落实的关键。强调按制度办事,很大程度上是强调按程序操作。党委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要将参与的着力点更多地用在超前研究、引导和影响决策上,做到参与前调查研究提建议,参与中定向把关重引导,参与后监督保证抓落实。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进行重大问题决策前,党委要充分调研,深入了解掌握有关问题第一手资料和政策法规依据,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进行重大问题决策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党委成员要将党委会形成的一致意见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反映,保证党委的意图能够得到重视和体现;同时要妥善处理决策中出现的分岐意见,并将决策结果及时反馈给党委。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作出重大问题决策后,党委要发动和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保证重大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对决策实施的情况跟踪调查,加强信息反馈(见图5)。
  
  图5: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流程图
  为使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协作关系顺畅,提高运行效率,党委与公司治理结构间还要畅通沟通渠道,健全沟通机制。一是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之间要进行沟通。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或总经理是“一肩挑”的,本人要认清自己的身份、职责,什么情况下是党委书记,什么情况下是董事长,什么情况下既是董事长又是党委书记,在自我角色转换的过程中分清自身的职能定位,理清两种角色间的关系;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不是一人担任的,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要经常就重大问题决策上的有关事项进行沟通,特别是在重大问题决策前一定要先行沟通,交换对拟决议事项的看法,尽可能形成一致意见。二是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要进行沟通。在党委与经营管理班子层面上,国有保险公司一般实行的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党委充分参与了公司决策。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层面上,对于重大问题,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决策职能重叠时,关键是担任董事、监事的党委成员要发挥好协调沟通作用。三是党委各职能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各职能部门要进行沟通。这方面日常的协调事务非常多,公司内需要成立专职机构,专门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和方面进行协调,提供决策支持和服务,顺畅工作关系。
  (五)坚持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人才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选人用人新机制
  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是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的必然选择。两者有机结合的途径是:一方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党委的具体职责,赋予党委对重要经营管理岗位负责人人选的推荐权、考察权、建议权;另一方面,加大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选人用人决策的权重比例,把组织考核配置与市场机制配置结合起来,形成党委负责规划、协调、教育、培养、推荐、考核、监督,董事会、总经理任命、使用的干部管理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三点。一是要树立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防止片面以业绩论英雄的倾向,真正形成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二是要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办法。针对不同公司、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选聘、内部竞聘上岗、专业人才机构推荐、从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引进等不同形式,选配好干部。选用经营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实行契约化管理;选用党群工作负责人,实行依法选举与组织选用。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坚持党组织考核把关不动摇。三是要提高选人用人的工作效率。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必须减少干部管理层级,明确各级管理权限,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在严格标准条件的前提下,改进考核办法,简化任免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效率。
  (六)强化党委成员党内职务角色意识,着力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要参与决策、发挥作用,除了必要的组织制度规范和保障外,还要求党委成员必须有较强的角色意识和较高的决策水平,这也是党委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首先,要端正思想认识。党委成员要明确认识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章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和政治责任感;要纠正重视行政职务、淡化党内职务的倾向,强化双重责任意识,始终坚持以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认真履行职责。其次,要提高自身素质。党委成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前尤其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同时要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经营管理情况,掌握市场行情变化,不断提高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为参与决策奠定基础。第三,要坚持调查研究。党委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切合实际,有无采纳的价值,关键在于对有关问题是否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能否把握事物的本质,作超前思考、超前调研、超前谋划。因此,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参与决策的全过程,保证参与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第四,要加强考核评价。党委成员履行双重职责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述职;同时要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必要时应组织专门考核。
  充分发挥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保证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是一项需要长期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仅对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了初步的研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下一步,我们还将就如何完善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课题组成员:组长:周延礼;成员:李有祥、刘政焕、周  英;执笔人:马伯寅、崔范旭、黄  超、王自然、庞  辉、刘玉全、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