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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贷款信用保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陈冬梅 徐文虎

                                 (复旦大学保险系,上海 200433)
  
  [关键词]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银保合作
  [摘要]目前银行、保险、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链条,传统的信贷管理办法不适应中小企业的状况和特点,在我国开发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信用保险,可使银行、保险、企业三方互利互惠,达到多赢局面。本文对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损失理赔和免责条款、保险期限以及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等提出了具体思路对策。
  
   一、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现状及存在问题
  信贷风险一直是银行稳健经营的一大障碍,为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贷款改为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通则第10条规定:“除委托贷款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见,借款人为借款提供担保是法律的要求。这使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但表现为企业贷款难,而且表现为银行放款难。
  尽管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现已趋于明朗和主动,但现行的信贷管理办法,大多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定的,许多条款和条件不适应中小企业的状况和特点,没有制定针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造成各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无办法可依,无程序可循,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外,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能力较差,可作抵押的资产较少,因此,即使是银行认为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也往往因其缺乏担保而爱莫能助。从而导致一方面大量的资金贷不出去,另一方面许多好的项目却融不到资。
  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处于萌芽阶段。为了加快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这一问题,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6月制定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0年8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要求。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正初步形成。但从目前建立的许多担保机构及其运行情况来看,除少数几家运营状况良好外,多数都存在问题:1.多数担保基金规模较小,担保能力有限。由于信用担保基金的担保总额一般有限(设定在自有资金的一定倍数以内),因此其保证能力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它的担保额度较小,只能为企业提供临时周转资金的担保,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2.许多担保机构的保值增值能力较差,难以保证它的可持续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实践中多数担保机构担保资金难以使其保值增值。3.对反担保财产的规定使许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指导意见》和各地的担保机构都规定贷款企业必须向担保机构提供同等数额的抵押品,但由于最需要担保的往往是原始资本积累没有完成的企业,可用于抵押的财产不多,这样就不能够真正起到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一些封闭的贷款担保机构要求交纳会费和一定的担保基金,有些初创企业本身就资金严重缺乏,很难缴纳担保金。4.担保主体的单一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问题的瓶颈。现有的担保主体主要是各地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以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数目占到全部担保机构的90%左右,而作为重要补充的商业担保机构只占到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是由工商联、私营协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公司企业等组建。
  二、发展贷款信用保险,开辟银保企多赢的新途径
  银行转移贷款风险的传统方法是抵押放款,即要求借款人提供某些特定抵押品作为保证,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银行可以依法处理其抵押品。这种方式安全性高、风险小,但对中小企业而言,抵押贷款的评估、论证时间长,环节多,手续繁杂,收费过高,贷款成本过高,也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不相适应,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极为有限。银行转移贷款风险的第二种方法是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即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企业把用贷款购买的财产、物资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便在遭受经济损失时能获得补偿,保障贷款安全流归银行。但这种补偿主要用于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而非及时归还贷款。第三种方法是由借款人寻找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担保人,由企业来充当贷款担保人,并且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但是作为担保人的企业流动资金中银行贷款也占据较大的比重,如果担保企业代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后得不到新增贷款的补充,势必妨碍其生产经营,它们归还自己的到期贷款的能力也就会受影响,产生新的风险。
  贷款信用保险是对现有信贷担保的一种补充。所谓贷款信用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指银行作为权利人要求保险公司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的保险。贷款信用保险的标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风险为借款人不守契约的行为。只要保险公司承保,银行就可以贷款,无须再提供抵押品。
  我国针对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信用保险能够开辟银保企多赢的新途径。首先,增加了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渠道。尽管企业为此承担了更高的借款成本,但贷款利息、保险费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扣除,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这种贷款的筹资成本仍然低于自有资金,更远远低于民间借款的成本。保险公司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也会向投保的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和技术,加之承保后保险公司的财产财务检查,都会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合法经营。其次,缓解了银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投入的矛盾。银行作为经营信贷资金的所有者,面临不能按期收回贷款风险,银行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贷款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可使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得到保障,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较好尝试,既转移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保证了其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又可以使其通过向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增加营业收入,培养长期客户。同时,对于违规发放的贷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促进银行加强信贷管理。贷款信用保险的开发也为探索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途径提供了有益经验。
  贷款信用保险的开发提供了开展新险种的有效途径。在我国,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挥了出口信贷保险的作用,但很少有金融机构涉足国内贷款信用保险业务。贷款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银行规避可能出现的贷款不还的风险,为保险公司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贷款难的问题,但一般贷款额度较小,风险较分散,符合保险公司的大数法则和可保条件。保险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储蓄存款、国债等,流动性很强,有足够的能力充当第二还款来源。中小企业大多产权明晰,即使经营失败,申请破产较容易,可以避免保险公司更大的损失。
  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发展趋势,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已经出现了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银保之间这种强强联手、共拓市场的金融合作突破了以前简单的代理关系,正在向共同开发新产品和全面合作纵深发展。目前银行、保险、企业之间有效的联系链条正在建立健全中,开发贷款信用保险则建立了三者之间的传导机制,为构建新型银保企信用关系并实现银保企多赢的局面开辟道路。
  三、我国开发贷款信用保险的难点及发展思路
  要发展和完善贷款信用保险,必须首先分析限制其发展的约束条件。发展贷款信用保险的难点在于:
  1.保险法规与银行法规的矛盾。银行法规认为信用保险属于担保方式,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与担保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的连带责任。而保险法规认为信用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应负补偿责任,即只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责任。这一矛盾是推行信用保险最基本、最棘手的矛盾。
  2.没有相应的政策保障。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选择的形式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社团法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可以选择的形式有: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协会(社团法人)。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或保险机构的形式,待国务院批准后确定。”城市和省一级的担保机构没有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参与,至于全国性的信用担保保险机构或再保险机构则不在该规定考虑之列。
  3.保险利益与银行利益的矛盾。银行希望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全部投保,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不必投保;而保险公司希望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投保,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拒绝投保。如何兼顾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利益,是开展贷款信用保险的关键。
  4.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保险公司勇于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掌握和了解中小企业最新经营状况。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企业资信评价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评估办法,行业、部门各自为政,评估资料难以实现资源共享,评价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不到社会认可。
  2000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并明确“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这为我国探索贷款信用保险提供了政策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水平,在既定条件下应以商业性贷款信用保险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发展政策性贷款信用保险,以再担保方式为主。具体发展思路如下:
  1.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借款人或银行。具体说来,中小企业若要向银行贷款,首先向保险公司提出贷款信用保险投保申请,这是一种方式;另外,银行发现资信较为优良的客户,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者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银行与中小企业双方协调后共同投保。
  2.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国外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占贷款额度的75%,剩余部分由贷款人自行负担。日本曾采取过100%的担保制,原因是其信用保险公库可提供再担保降低担保机构的营运风险,主要责任承担人是信用保险公库。在我国再担保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贷款人共担风险是一条实际的道路。这样既可以促使中小企业注意防范和化解风险,又可以有效地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
  3.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根据担保业务经营成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企业融资成本、担保的融资种类等确定费率,可参考当地担保机构的收费情况(《指导意见》中建议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入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由于各地银行坏帐率不相同,费率可考虑分档收取。
  4.贷款信用保险的损失理赔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首先要核查贷款档案,看是否如期履行了有关法规和政策。银行违反有关信贷政策放贷,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银行管理不善,贷款逾期不努力催收的不赔;贷款手续违规,向法院诉讼后败诉,由此形成的贷款损失不赔等。
  5.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限:可参考其他担保机构担保期限。如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考虑通过再次申请贷款保证保险的方式取得贷款,用于偿还旧债务。
   6.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商业银行是贷款信用保险的受益人;对中小企业使用贷款的情况实施预警制度,积极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并及时通报给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无法按期收回的贷款,银行应报送保险公司备案。
  7.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接受中小企业的要约承保后,同时获得对该贷款状况进行监督的权利。贷款企业应接受保险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财产财务检查。贷款企业如果违反贷款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经保险公司警告后仍然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不返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中小企业确实不能如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代企业向银行还款;如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期的,与银行共同制定延期条件。在银行申请延期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给予延期保险。保险公司向银行归还所欠本息后,获得对贷款本息的追偿权;同时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8.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合作:开办贷款信用保险,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协调二者关系需要制度的规范。目前情况下双方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具体的保证责任、担保资金的额度、责任分担的比例、资信评估的标准、呆帐处理的方式、对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及分工等,尽量减少双方的摩擦成本。[参考文献]
  [1]张胜利,狄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李扬,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邢星.深化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运作的若干思考[J].上海会计,2003,(10).
  [4]山东省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支持体系的构想[J].金融论坛,2003,(5).
  [5]蒋万进,张文红.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金融,2002,(6).
  [编辑:刘晓燕]
  (上接第56页)本文及附表有关说明如下:
  1.本表原准备设计“保险业务结构”一栏,统计:车辆险、三责险、企财险、家财险、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因统计年报中有的省、市、区有,有的省、市、区没有,故省略这一栏。
  2.原准备设计“保险资产与金融资产的比率”,因为数据只有全国的,省、市、区的难以统计,故省略。全国2003年末的比率为:9122.8亿元比22122.3亿元,为4.12%。
  3.原准备设计“保险资产与证券市值的比率”,因为只有少数几个省、市、区有,而多数没有,故省略。全国2003年末的比率为9122.8亿元比42578亿元,为21.14%。
  4.原准备设计“进出口贸易与信用险比较”一栏,因为全国多数地区尚无此业务,故省略。
  5.人均保险费与人均收入比率,应分别将城镇与乡村分开,但保险费统计没有分开,无法做量性分析,故全以城镇计算。
  6.此表数据一、二、四全部数据,三、五、八、九中的总数与增长两项引自2004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公报[1](2003年末),加网底的数据引自《中国保险年鉴》[2](2004版),台湾、香港、澳门数据引自《世界经济年鉴》[3](2003/2004),其余数字为课题组成员计算。
  7.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区的保险情况,不列入打分。
  8.表中与保险业没有关系的项目不列入打分项目,如一、二、五,是当地的客观情况。
  9.打分标准是本课题自创的,排名中末位定为60分,排名中第1名为100分,中间以分差计算。即以第1名与末名的差÷40分为每分的基数,以〔基数(自己的数)-底数(最末的数)〕÷每分的基数+60分=自己应得分数
  10.本表第四项因查找数据短缺较多,因此,不计入排名,不打分。
  11.因西藏比其他地区缺少五项打分数据,故未列入总排名。2004年第12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2004年第12期
  [收稿日期]2004—10—27
  [作者简介]陈冬梅,女,复旦大学保险系讲师,博士;徐文虎,男,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教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