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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汽车信贷保险中的诚信重塑
武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1) [关键词]汽车信贷保险;信用风险;诚信原则 [摘要]汽车信贷保险随着汽车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而得到长足发展,其风险也不容忽视,分析表明,产生风险的根本原因是诚信的缺失,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核心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汽车信贷保险业务的始终,通过构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树立“小人”理念、增强保险人员诚信度、各方当事人密切协作、加大违反诚信的成本等措施,塑造汽车信贷保险的最大诚信,从根本上防范汽车信贷保险的风险。 汽车信贷保险肇始于二战后经济迅速发展的发达国家,它旨在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和分散汽车信贷风险,在拓展信贷业务、促进社会消费需求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8年以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较快,该业务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增长,以年均200%以上的速度迅猛增长。2003年,北京和上海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90.6%和105%,但其中隐藏或者已经显露的风险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程度。汽车信贷保险风险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有汽车信贷制度和汽车信贷保险品种设计不科学的原因,也有汽车信贷保险发展配套措施不健全的原因,但是基础的、根本的原因是作为保险的核心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汽车信贷保险中的缺失,其它各项原因大都与最大诚信有关或者通过最大诚信的缺失而扩大化。 一、汽车信贷保险中的最大诚信缺失 汽车信贷保险属高风险业务,2001年以来,汽车信贷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日渐显现,主要表现在最大诚信缺失或因最大诚信缺失而引起的其它风险,如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致使保险公司汽车信贷保险业务赔付率上升,经营风险加大;随之而来的是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并且为清理逾期贷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付出了很高的成本。 (一)最大诚信缺失的表现 1.从保险人方面看,主要表现在:其一,保险公司最大诚信的缺失。一些保险公司擅自提高手续费,搞恶性竞争,增加经营成本;一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条款,擅自降低承保条件或者扩大承保责任,致使有些保险合同无法履行而引起纠纷;一些保险公司疏于内部管理,导致保险业务员前期资信调查不到位、中期履约风险控制不力、后期追偿工作乏力从而增大了汽车信贷保险的风险。其二,保险从业人员最大诚信的缺失。由于一些保险营销业务人员素质偏低,加上日常收入主要靠业务佣金,容易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将个人信用和保险信用置之度外,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推介保险产品时,不依法履行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故意隐瞒免责条款及投保人索赔义务等内容,导致发生保险纠纷甚至保险合同无效;有的受经济利益驱使,故意过分夸大保险品种某一具有诱惑性的功能,诱导投保人参加保险;更有甚者,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合谋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如广州地区发生的涉案金额近1 700万元的机动车消费抵押贷款保险诈骗案件,给保险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其三,保险人员与投保人最大诚信缺失的相互助长。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严格遵守保险理赔原则,存在迁就投保人不合理要求的现象,对不该赔付的酌情赔付,对应该部分赔付的给予全额赔付,这种无原则的行为助长了投保人最大诚信的缺失。另一方面,一些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给保险承办人员以好处,致使保险承办人员在出险的责任界定、标的估损、定损等方面,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和出具有损保险公司利益的证明,使保险人员和投保人都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得到了好处,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2.从投保人方面看。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都不按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的投保人甚至故意制造各种保险欺诈、骗赔案件。一些投保人贷款买车后,丧失了偿还能力,没有经济能力偿还银行贷款;有的为了偿还其他欠款,将车卖掉;有的有经济偿还能力,但不愿偿还贷款而故意拖欠贷款;有的虽有经济偿还能力,但是由于汽车价格的不断下降,使得用汽车抵贷款变得“合算”,于是就故意不归还贷款而以车抵贷。据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在某些汽车信贷保险发展较快的地区,汽车信贷保险的赔付率高达100%,甚至更高,多数保险公司在汽车信贷保险上亏本经营,最终导致该业务的停办。 3.从银行方面看。一些商业银行盲目追求车贷规模的增长,放松了对客户的资信审查,甚至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不良贷款,使保险公司被动接受大部分损失。一些商业银行不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将督促借款人保险、监督贷款用途、资信调查、催收贷款等属于银行自身的义务变相加于经销商或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不但损害了自身的权益,而且也给保险人带来诸多风险。 4.从车商方面看。在实践中,有的车商为了招揽客户,故意增加汽车消费贷款的成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80%,但有的车商将车辆购置税、汽车保险、养路费等也列入购车款中,个别车商干脆虚增车价,使实际贷款成数达到9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0%,这样既加大了银行车贷、保险公司车贷险的风险,又加重了购车人的还款负担。更有甚者,一些投保人与车商串通欺诈保险公司和银行,或未发生实际购车行为,将贷款挪为他用。如车商提供虚假资料向银行套取贷款,恶意还贷违约,合伙欺骗保险公司。如在广州曾发生投保人、车商以及保险代理人相互串通,虚假贷款购车诈骗保险赔偿金的案件。一些车商私自变更购车档次,以多套取贷款交付供车首期,即所谓的“零首期供车”,如投保单和贷款协议书上标明购买广州本田3.0小轿车,实际却买广州本田2.3,将多贷的款项交付首期等等。 (二)最大诚信缺失的分析 目前各财产险公司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是1998年针对各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发设计的。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3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了444万辆和439万辆,同比增长三成以上。在北京,2003年的汽车销量一举突破40万辆,再创年销量新高。持续高涨的汽车消费热,让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将汽车市场视作新的利润增长点,针对家庭轿车的购车贷款和车贷保险更是受到了热烈的追捧。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北京和上海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90.6%和105%,车贷业务已然成为拉动个人消费贷款快速发展的“火车头”。汽车信贷保险业务在6年的运作中,已经成为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汽车销售的增长,满足汽车消费需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 当前我国汽车信贷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形成的首要原因是最大诚信的缺失。一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最大诚信的基础;二是投保人的最大诚信缺失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缺乏科学完善的诚信评价体系,保险公司在开展汽车信贷保险业务时如“盲人骑瞎马”,无法控制风险。中国目前的汽车贷款保险之所以由盛到衰,与投保人(借款人)的诚信缺失密切相关;三是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导致“守信无利、失信有利”的怪现象;四是由于缺乏最大诚信,使有关汽车信贷保险当事人利用汽车信贷保险产品设计的不合理,责任范围过大,诱发道德风险;五是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原本就缺乏的诚信信息,因各自为战、信息隔离而更加缺乏。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保险公司对汽车信贷保险业务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风险源控制不力及社会环境变化、汽车价格明显下降趋势对汽车信贷保险经营的影响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缺乏最大诚信的情况下而使汽车信贷保险的风险扩大化。如汽车价格明显下降趋势对汽车信贷保险经营的影响。根据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规定,自然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大多是2000年左右开办的,这样有相当一部分购车者将在2005年前归还贷款,此时恰好是入世后国内汽车市场结构调整时期,关税将由80%下降到25%,意味着届时进口车价会大幅降低,国产车也将大幅降价。由于最大诚信的缺失,会有相当一部分购车者在新车型、低价位的诱导下,出现不还贷款而以车抵贷现象,而作为抵押物的车辆价值也将大大缩水,不可能全额弥补损失,这尚不计处置抵押物的费用与损失。 二、汽车信贷保险中最大诚信的重塑 (一)构建诚信法律体系。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信用缺失几乎遍布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在有着浓厚德治传统和复杂层次的社会背景下,要解决诚信问题绝非一蹴而就。如果继续仅仅以道德约束来塑造最大诚信,恐怕远远不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将权利赋予那些最珍视权利的人,即诚信的人,在全社会构筑一个大诚信环境。一是出台《社会信用法》。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出台专门的《社会信用法》,将散乱在各个领域的诚信规则系统化、规范化、法律化,使权利向诚信者倾斜,由国家机构统一目前分散进行的诚信资料收集、处理和运用的工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国家各部门资源共享的诚信信息库,奠定整个社会诚信的法律基础,为汽车信贷保险提供坚强的外部法律保障。二是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充分考虑塑造最大诚信的要求,修订一些不适合实际的法律或者出台新的规章,规范汽车信贷保险的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做到“动态立法”,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已经着手修订出台新的《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保监会也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的《通知》对防范风险的要求更加严格。这说明监管机构已经充分重视当前汽车信贷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防范风险和规范经营作出积极努力。三是依法规范汽车信贷保险业务。在新制度出台之前,要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如《保险法》和有关规章办理,将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汽车信贷保险始终,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汽车信贷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投保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被保险人(贷款人)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 (二)塑造“小人”理念。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有诚信而重义轻利,小人失诚信而忘义求利。诚然,这种区分蕴涵着诚信的精神,但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公民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是平等的,不能从等级的层面将人分为君子与小人两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与交往的扩大化,走出了“熟人社会”,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越来越明显,人们无法准确知道交易对方的诚信度是什么状况,即无法区分对方是“君子”亦或“小人”,最优的选择就是将对方视为“小人”,这里所说的“小人”理念就是将社会中所有的人都看作通过平等交易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他们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他们就将去做,哪怕是违反道德甚至法律。具体到汽车信贷保险业务,因为制度设计不尽科学或者因为情势变更,当他们认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违约或者逃债或者诈骗等更有利可图的话,他们就会去追求更大的利益。因此,重塑“小人”理念,给予汽车信贷保险各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将防范风险的关口前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办理汽车信贷保险,才能实现汽车信贷保险的诚信交易。 (三)强化保险人才培养和诚信养成。有了法律和操作规程之后,必须要有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人来落实。加强对懂法律、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任用,使得保险从业人员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尤为重要的是切实使这些人才得以发挥作用,而非仅仅成为一个人才结构得以优化的参数,营造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努力减少短期行为,树立长期诚信观念。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程度,使之充分发挥在汽车信贷保险业务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四)银行、保险公司与车商密切协作。相对于投保人来讲,银行、保险公司与车商在信息上和地位上处于优势,银行、保险公司与车商的协作不完全是针对投保人,而是在最大诚信原则指导下,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服务。银行作为被保险人要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如督促借款人保险、监督贷款用途、资信调查、催收贷款等,不但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而且保障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汽车信贷保险业务高风险的特点,承保的汽车贷款业务必须符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汽车信贷保险条款费率,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汽车信贷保险条款费率,严禁将汽车信贷保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车商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汽车信贷保险的当事人,但是车商是汽车交易的当事人和汽车信贷的受益人,它的诚信经营对汽车信贷保险的规范开展和杜绝风险源具有重要意义。三者要真正树立同赢共损的观念,共同严把客户诚信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者协作的重点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作,银行与保险公司都应该建立完善客户资信评价体系,积累个人客户诚信资料,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并作适当公开,在汽车信贷保险业务需要的方面做到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对于诚信度高的个人在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方面给予优惠,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诚信度低的借款人(投保人)的交易,共同促进良好诚信环境的形成。 (五)科学设计保险品种。保险品种设计科学程度越高,它的抵消最大诚信缺失副作用的力度就越大。当前,汽车信贷保险的品种设计不尽科学,也在不同程度上诱发或者助长了诚信的缺失。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产品设计的科学化,一是应依法设计保险品种,使保险品种中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等都要合法。二是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在设计保险品种时既要控制风险,稳健经营,又要适应市场需求和盈利性,以谨慎设置保险责任、明确赔偿处理方式、合理设置除外责任、严格规范权利义务、审慎设定承保期限等方面为重点,科学设计汽车信贷保险品种。三是修改和完善汽车信贷保险条款。对已有的保险品种,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完善,使之臻于科学。四是保险品种要有创新。借鉴发达国家汽车消费信贷品种细化的做法,根据中国市场的实际,创新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品种,以满足不同汽车消费者的需求。 (六)加大违反诚信的成本。法律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违法行为实施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违法成本是否大于违法的预期收益。制度设计再好,如果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作保障,就是原本诚信的人也会尝试去违反,因为违反会有较高的收益。在汽车信贷保险中的惩罚主要分民法上和刑法上两种。不管哪种惩罚,首先要在设计出台法律法规时就要将其作为不诚信者的交易成本考虑加入;其次,这种惩罚必须成为不诚信者在交易时必须考虑的成本;再次,这种惩罚要大于不诚信者选择不诚信交易所预期获得的收益,使不诚信交易得不偿失;最后,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立和汽车信贷保险的各方信息沟通的基础上,真正将不诚信的成本直接加在不诚信者身上,让他们不仅远离汽车信贷保险,而且承担应有的惩罚。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4—09—23 [作者简介]武博,男,经济师,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市场部经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