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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代理业务是件大事

贺兴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 兰州 730030)
  
  [关键词]保险业务;保险市场;保险代理人
  [摘要]保险代理人对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保险代理机制形成时期较短,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培训手段相对滞后等原因,保险代理工作中存在大量违规行为,严重侵蚀着各家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社会形象,经常成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纠纷案件的焦点。有效发挥保险代理作用,规范代理人执业行为,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代理人素质,强化代理行业管理,是进一步促进保险代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保险代理的快速发展,对完善保险市场机制、提高运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扩大保险业务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行业推动作用。广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利用中介代理的优势和灵活的展业机制,在自身快速发展成为中国保险市场上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中资保险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业务主力军作用。2003年我国财险保费的40%和寿险保费的80%均来自代理人,尤其是以银行为主的兼业代理发展迅速,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已占寿险保费收入的80%。保险代理已成为各寿险公司发展业务的主要手段和市场拓展形式。
  (三)社会服务作用。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满足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四)宣传普及作用。代理人通过深入千家万户,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五)机制创新作用。保险代理特有的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另外,随着保险代理人队伍日益扩大,在安置就业方面,将会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工作中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一)资格不规范。有些公司为争抢保险业务,不通过保险监管机构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随意设立保险代理点,既无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代理资格证书,又无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证,甚至连保险代理协议尚未正式签订,就委托代理保险业务,导致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这是造成保险代理行为不规范的主要根源之一。
  (二)管理不规范。有些公司存在重代理、轻管理的倾向,对代理人督促、检查不力,指导不够;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现象比较普遍,违规代理业务,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不执行监管规定,脚踩几只船,打保险公司的牌,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公司对代理点领用的单证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导致个别地方的代理人撕单、埋单,增大了经营风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结转保费不及时,随意性较大,甚至挪用保费,造成保险资金体外循环,资金安全无保障;代理业务承保理赔管理手段落后,缺乏必要的监控约束机制,代理人发展的业务普遍赔付率高,影响经营效益。
  (三)经营不规范。有些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经营不规范,市场形象不佳,内部管理混乱,并趁保险市场激烈竞争之机违规经营,从中牟利。如片面追求佣金最大化,以非法手段侵占公司利益,弄虚作假,骗赔、撕单、埋单等,违反职业道德,同时欺骗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等。
  (四)教育培训不规范。代理人普遍缺乏必要培训,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基础知识,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观念淡薄,相当多的代理人员对保险条款掌握不够,一知半解,致使承保质量得不到保证,保户利益受到侵害。
  三、加强规范是促进保险代理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完善法规,加强监管,是规范保险代理的关键
  1.严格从业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是确保保险代理人素质的基本保证,是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因此,建立严格的资格认定制度是必要的。保险代理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并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由代理公司颁发的代理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代理人,坚决取消其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提高保险代理业务的质量,也可以限制一些单位随意经营保险代理和保险公司随意设立代理点的问题。对此,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2.实行代理人分级、分类考核。由于保险代理人从事的业务不同,销售的保险产品性质千差万别,销售方式和手段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单一的资格认定不能满足保险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为了满足日益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要,有必要实行分类、分级考核制度。从事一般寿险代理的代理人只需取得初级代理资格即可;从事投资类保险产品销售代理的代理人在取得初级代理资格之后,还必须进一步取得高级代理资格。在考核内容上,初级代理资格只考核一般保险业务及产品知识、保险法律法规知识及一般营销知识;高级代理人资格,则必须在初级代理资格考核之上,再进行有关投资型保险产品知识、金融投资知识及金融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3.建立统一的保险代理手续费管理制度。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主要依据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比率的高低来决定,而不是依据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产品优势来决定,这对保险公司和客户都是不利的。因此,要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代理手续费管理制度。首先,手续费的结构和标准必须合理。既要能调动代理人的积极性,又要能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通过手续费的比率调控销售活动,激励新的销售,并适应变化中的市场条件。其次,手续费的管理应由行业协会来执行,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手续费标准,顺应市场需要。再次,代理手续费制度的执行应由保险监管机构来监督,维护市场的统一。
  (二)统一行业规范,树立行业信誉,是保险代理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保险代理市场发展的现状和目前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保险代理行业从业标准和服务公约,以严格的行业行为准则维护行业信誉,保证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三)健全机制,政策引导,是促进保险代理发展的重要手段
  1.健全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规范的现代管理机制,以内部规章制度弥补代理合同不完备的缺陷。实行保险代理人分级授权,控制保险公司因代理人违约造成的责任风险,对高素质或有经验的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可以宽泛一些,对稍低素质或刚进入保险代理行业的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应小一些。
  2.借鉴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保证金制度、降低代理业务年佣金率、延长佣金提取年限、佣金制与效益奖金制相结合等手段,改变原来单一按保费收入计提工资的办法,设定代理业务的赔付率、退保率、工作态度、业务质量及管理质量等综合考核指标,确保代理人和公司的目标在较长时间内趋于一致,有效避免代理从业人员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同时,坚持做到“两公开一监督”,倡导文明服务,将理赔制度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款通过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严格建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帐户和独立的保费代收账户,严禁账户混淆,并定期进行常规审计,减少资金风险,防范代理人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或代收保费而带来的合同履约方面的纠纷。
  4.注重人性化管理,关心代理人生活,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尽职尽责。在业务上帮助他们疏通展业渠道,解决业务拓展和管理环节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在劳动用工制度上,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从保险系统内或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争取招工转干指标,使他们感到保险代理事业有“奔头”。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是保险代理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工作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的运作过程中,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方案设计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和不可替代的地位。而代理人素质是发挥这种特殊优势的根本保障,是保险代理全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培训,才能保证代理人的素质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要和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代理人除了要具备行业的准入资格外,还应该每年参加一定课时的业务培训,以保证其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文化知识能随时得到更新。[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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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元智.析我国个人代理人违规现象[J].保险研究,2002,(8).
  [3]张响贤.保险业创新与发展[M].海天出版社.
  [4]赵平.寿险营销员道德风险规避[J].中国保险,2004,(2).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4—09—20
  [作者简介]贺兴华(1966—),男,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在国内刊物上发表过保险论文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