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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设置结案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

周德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宁 沈阳 110031)

  [关键词]结案率;损失率;出险率;时点指标;时期指标
  [摘要]保险公司现行结案率等指标的设置,没有考虑到时点指标的特殊性,违背了计算相对指标分子、分母必须具有可比性的原则。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论证,阐述了现行结案率等指标的缺陷,指出了完善结案率等指标的方法,进而深入剖析了时点指标的特点,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通过科学设置相关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

  一、对结案率指标的剖析
    结案率,是反映保险公司结案进度的指标,结案率的高低,既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一个基本指标,也是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强弱的基本标志。因此按照精细化管理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结案率指标,对保险公司有着重大意义。
    按保险公司现行规定,结案率的计算公式为: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未决件数×100%
    但这个指标设置不够准确。理由如下:
    第一,从理论上看,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结案率指标属于结构相对指标,而计算相对指标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分子、分母必须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分子、分母所属的时间必须一致。
    按现行计算公式,已决件数反映了保险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自年初开始的任何一段时间内的已经处理完毕的赔案数量,除非到达年末,它不能反映全年结案数量;未决件数在保险公司持续经营超过一个周期,且比较稳健的条件下,则基本上是一个常数,变化不大,可看作是一个年度指标。
    除非年末,未决件数与已决件数所属的时间长度不一致。因此现行结案率指标不符合可比性原则,必须把未决件数还原为与已决件数时期长度相匹配的指标。
    第二,从实践上看,  以某公司某年业务为例,按现行公式计算结案率指标(见表1),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1)结案率指标明显偏低。按现行计算公式,月份结案率指标明显低于年度,且越远离年末,指标越低。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某公司某年结案率指标由1月份的33.08%(最小值),到2月份的56.64%,……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升高,达到12月份的90.63%(最大值)。若在年度以前的任何时间把结案率指标披露给社会,就会给人以保险公司结案率过低,服务水平不高甚至资金紧张无力赔付的错觉。
   (2)无法与通用的标准结案率进行直接对比。一般认为,标准结案率水平应为85%~90%。但这是一个年末指标,除非年末,平时各个月份的结案率指标无法与标准水平直接对比。   
     鉴于上述理由,应把结案率指标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未决件数×A/12×100%   
某公司某年结案率
表1(单位:件、%)月份已决件数未决件数结案率按现行公式计算按完善后公式计算19 53019 28233.0885.57224 82519 00156.6488.69335 51820 44363.4787.42450 04720 53570.9187.97567 17321 68475.6088.14682 85818 02582.1390.197100 23217 36585.2390.828112 10819 06985.4689.829121 91819 95585.9389.0710139 91619 64087.6989.5311154 89220 49188.3289.1812168 32717 41290.6390.63    其中:“12”表示年度总月份,“A”表示日历月份,由年初至年终,分别依次取值为1、2、……、12,如计算1月份的损失率,A取值为1,计算2月份的损失率,A取值为2,……。
    完善后的公式,克服了原有公式的弊端。
    第一,解决了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通过对未决件数的修正,即由原来的“未决件数”修正为“未决件数×A/12”,使未决赔款由年度指标演变为相应的月份指标,能够与已决件数指标所属的时间保持完全一致,解决了原来公式中存在的相对指标分子、分母在时间上不可比的矛盾。
    第二,按完善后的公式计算,结案率在各个月份中的振动幅度由原来的57.55个百分点(90.63%减33.08%),缩小为现在的5.25个百分点(90.82%减85.57%),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由于各个月份的结案率大大高于修正公式前的结案率,基本在85%~91%之间波动,从而能够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结案进度和服务水平,消除社会各界可能存在的对保险公司认识的误区,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起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   
    (2)可以发现各个月份结案率的真实水平。按现行公式计算的结案率指标,不能正确判断非年末月份结案率到底是高还是低;按修正后的公式计算,月份结案率是高还是低,一目了然。从表中看,某公司某年结案率基本处于正常水平。
     第三,有利于对月份结案率的动态监控。通过对各个月份结案率指标的计算,并将其与标准结案率进行对比,有利于对月份结案率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始终把结案率控制在正常水平上,避免结案进度忽快忽慢、结案率忽高忽低的弊端,从而实现稳健经营和均衡发展。    二、时点指标的特点
    其实,造成现行结案率指标失真的原因,在于人们没有真正弄清时点指标与时期指标的区别。
    对于总量指标,按其反映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时间状况不同,可以分为时点指标与时期指标。时点指标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在某一时点所处的水平;时期指标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总量。区别在于:(1)时点指标相加,一般没有实际意义;不同时期的时期指标数值可以相加,说明较长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总量。(2)时点指标数值大小与时间间隔长短没有必然联系;时期指标数值大小与时期长短成正比。三、归纳及应用
    结论:  已决件数为时期指标,未决件数为时点指标,现行结案率指标公式的弊端在于没有考虑到未决件数属于时点指标的特殊性,没有考虑到除年末以外的月份计算结案率指标存在的分子与分母的不可比性。
    类推:在保险公司中,除结案率指标设置存在上述问题外,类似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在某些指标中亦存在,如损失率、出险率、完全赔付率等。
    延伸:认识到时点指标的特殊性后,把它加以一定的技术处理,还可以进行深入的量化分析,进而实现精细化管理。例如:
    可以计算“当期赔付率”。有的公司当期赔付率过高,往往解释为是以前年度积案在当期大量结案所致。如何判断这种解释是否正确呢?只要我们用当期时点的未决赔款减去年初时点的未决赔款,再加上当期已决赔款,这就是当期发生的赔款;用当期赔款除以当期保费收入,就是“当期赔付率”;结合当期有无大灾的发生,就可以判断该公司当期赔付率的高低,进而推断该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
    可以衡量核保工作质量。衡量核保工作质量简单的办法是计算当期出险率。用当期时点的未决件数减去年初时点的未决件数,再加上当期已决件数,这就是当期发生的赔案件数;用当期赔案件数除以当期承保件数,就是“当期出险率”。用当期出险率与本系统同期对比、与不同公司对比,就可以判断核保工作质量的高低。
    可以衡量“一把手”任期工作业绩。如果把未决件数和未决赔款设定在“一把手”上任的年初,那么根据上述计算“当期赔付率”和“当期出险率”的方法,可以计算“一把手”的“任期赔付率”和“任期出险率”,从而能够反映“一把手”在较长时期的工作业绩,避免为突出某一年业绩而发生短期行为,有效防止经营绩效的大幅波动。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4—08—07
[作者简介]周德俊(1963—),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各种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