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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行为风险的经济学分析
苑为 郭晓峰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710061)
[关键词]保险代理;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违规行为;风险防范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保险市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其中保险代理人对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保险代理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保险行业的发展存在风险。现有的保险行业风险研究主要围绕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道德风险”进行分析,忽视了作为中介的保险代理人风险。本文在提出保险代理人双重代理身份的基础上,指出保险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委托人利益的经济行为动机,最后提出克服该问题的思路。
现有的关于保险市场风险的研究文献主要围绕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开展论述。而作为两者之间发生保险关系的纽带的保险代理人行为,却很少有专门的研究。本文主要围绕保险代理人的活动展开,研究作为双重身份的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存在的风险问题。保险代理人的双重代理身份与现实环境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联系的间接性相关,一切活动因为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来进行的,从而使保险代理人存在违背双方利益的动机与行为,造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损失。 一、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贡献 保险代理是指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人的授权而定。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现代保险代理制已成为各国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形式和途径。目前, 日本保险业共有保险代理网点约3l万个,保险代理人将近107万人,通过专业和兼营代理网点收取的保险费约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84%。美国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其发展业务的。 20年来,我国的保险代理市场不断发展,为适应保险代理市场的迅速发展,提高保险代理资格管理水平,保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1996年,《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申请办理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关登记。1997年11月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强调保险代理人必须持证上岗。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保险代理已成为我国保险业良性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 目前,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收取的保险费约占全国保险费的43%左右,保险公司都委托了大量的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有的险种(如农业保险和运输保险)主要由保险代理人承办。保险代理制度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46家,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27家,保险公估公司27家。此外,还有7万余家银行、邮局、汽车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中国保险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中国保险业[收稿日期]2004—09—23[作者简介]苑为(1967—),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研究;郭晓峰(1973—),男,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务与投资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这一切都是与广大保险代理人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 二、目前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相关关系 保险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管理水平、监管水平较为落后,从而造成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活动时侵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而这一切又与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指导思路有关。为了尽快发展壮大自身,我国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以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业务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这种明显的粗放型经营特征使得我国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大量存在,其集中表现为公司的业务发展以单纯追求保费高速增长、市场份额的扩大为中心。各保险公司内部层层下达保费的计划指标,总公司下达到省公司,省公司下达到地市公司,地市公司再下达到县支公司。由此,为完成保费指标任务,各公司大搞人海战术(这在前几年尤为突出),招聘大量的业务员,进行短期培训后,匆匆上岗;有的则是在商业网点或人群聚集地“摆摊设点”,招揽业务,代理人的甄选难以落实,使得营销员鱼龙混杂,流失率逐年攀高,代理队伍极不稳定。不少代理人并没有把代理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为了拿到高额佣金,不断对客户进行虚假宣传,不断跳槽易主,遗留下大量孤儿保单,给管理带来极大不便,同时保险公司的基层部门经营管理与内部监督自律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在承保、核保上把关不严,在理赔、核赔上又违规操作,造成了业务风险,失去了不少客户,严重地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并且影响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 信息经济学认为,市场交易双方拥有的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拥有更充足信息的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将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种行为被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作为中介的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市场上始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即相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代理人掌握更多的关于保险公司的信息;而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代理人又掌握更多的关于投保人的信息,保险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地位为保险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创造条件。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主要有:1.保险代理人自身的道德风险,主要是诈骗、挪用、贪污保险金,他们往往在理赔活动中索贿、受贿;在承保业务中存在代理人私自用高手续费、高返还、埋单、倒签单、做鸳鸯单等手段代理“劣质业务”等; 2.保险代理人与被保险人内外勾结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承保、核保人员与被保险人相互勾结,进行欺诈性的保险业务,勘查、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相互勾结,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从而骗取保险赔款。 保险代理人在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相互关系上所发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更加剧了保险市场消费者不对称信息的问题。代理人并不总是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对于保险公司的各级经理来说,为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而不得不打一点擦边球;而销售人员可能为了保证自己的佣金收入而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这种代理人和委托人利益偏离的情况会造成无效经济。委托——代理机制的不完善必然导致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以“人海战术”粗放地掠夺保险行业的根本性资源——公众信用。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具有监管者和保险公司产权所有者代理人的双重功能,在监管上无法超脱。在监管政策和保险法律体系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难免造成一些保险公司从管理者到普通员工为达到短期利益最大化,形成了以“保费冲动”为特征的经营倾向,不计成本,不管风险,不顾公司长远发展。 三、对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风险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无论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都无法回避一个现实的经济问题,即保险代理人作为一个经济理性行为人,必然在业务活动中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有可能从事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违规行为。当前经济学中对违规行为问题的研究,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越来越多地运用规范的、数理的方法,以便更精确地说明该类行为的内在机制和相应的可取的治理途径。 一个保险代理人是选择完全遵循委托人的利益,还是选择从事或参与违规活动,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体系的外生因素吗?经济学分析得出了否定的答案, 事实上, 违规是所谓的“频率依赖的均衡” (Frequencydependency equilibrium)的一个例证。人们从事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自身,而是取决于他们对于其他人在多大程度上从事违规行为所形成的认识。在下图中,横轴为违规行为的数量(O点为无违规,W点为全部违规),纵轴为边际收益,M曲线和N曲线分别代表违规的和诚实的保险代理人的边际收益,当很少的保险代理人从事违规活动时,诚实的保险代理人的边际收益高于违规的保险代理人的边际收益,但是随着违规的保险代理人的比重增大,诚实的保险代理人的边际收益下降,甚至最终当所有的保险代理人都违规时,会成为负值。当越来越多的保险代理人违规时,M曲线会上升(因为违规人数的增多会降低违规所可能带来的信誉损失,降低违规被发现、被惩罚的概率,即所谓的“法不责众”),随后转为下降(因为保险代理人们越是竞争性的从事违规活动,平均的违规收益愈是下降)。但是即使是在所有的保险代理人都违规的情况下,违规的边际收益仍为正值。图中存在三个均衡点A、B和C。 A和 C点的均衡是稳定的,B点则不然。在A点,所有的保险代理人都诚实,个别代理人一旦违规,被发现的概率极大,因而违规是不合算的。在C点,所有的人都违规,个别代理人如果诚实,则不仅他的边际收益为负值,而且他可能成为其他代理人的众矢之的(因为他威胁到违规者的收益“安全性”),这样诚实成为不合算的选择。在B点,任何代理人对于诚实还是违规的态度是无差异的,但是这时只要再多一人违规,人们倾向于违规就变为合算的了。另一方面,如果少一人违规,则边际上的保险代理人就会选择诚实。所以,此时初始条件非常重要,如果经济体系开始时平均违规程度很高,则它会导向高违规的均衡点C;如果初始违规程度很低,则它会导向诚实的均衡点A。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个经济体系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状态可能有多个均衡点,决定均衡点的关键在于该体系的初始状态,在不稳定均衡点附近,微小的变化会对均衡的不同状态产生“路径传导”作用。但是这里的分析仅仅构成一个比较静态分析,如何解释违规行为在不同均衡之间变化的动态机制呢?有的学者考虑违规的供给与需求的不确定性,建立了两个Nash型的稳定静态均衡,说明了违规的盈利性如何与其频率成正比,以及短暂的影响如何会导向违规状态的长期变化(Andvig & Moene,1990)。 四、防范保险代理人风险的思路与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的双重代理身份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从事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动机和条件,从而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声誉。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分别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论住宅问题》中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通过这些论述可以清楚地分析保险代理人的经济活动内在的动机。有效防范保险代理人机会行为的途径在于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查处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的频度。 保险是“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业”,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决定了保险公司以及整个行业发展的方向。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特点,随着分工的发达,信息越来越分散在不同的所有者中。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促进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开创了更多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因此,平等竞争的游戏规则将越来越重要 (Hayek,1944)。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来塑造经济增长的动力,而且通过建立社会活动的基本规则来影响人类选择,扩展人类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的选择机会(邹薇,2000)。经济学家对制度产生兴趣,首先是因为制度对个人和集团行为的统一协调作用正代表了人际交易在经济上的本质,其次是因为制度规定的现状是任何集体行动的出发点。面对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特点,在实际经济管理活动中,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效应,为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具体说来,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应抓紧清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和WTO规则的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做好修改、完善工作,同时,抓紧制定和出台那些尚待制定的保险法律法规,如《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个人代理人管理规定》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等,尽快解决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其次,大力发展保险中介组织,即在建立起规范保险代理人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规定具有明显行业垄断色彩的兼业代理机构收取佣金的最高比例;鼓励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的发展,把一些容易发生纠纷的业务,如查勘、定损从保险公司剥离开来,逐步增加辅助性的服务机构,如精算师事务所、保险律师事务所、保险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咨询机构等配套服务机构,从而降低保险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地位,提高保险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三,制定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提高保险代理人从事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违规行为的机会成本,正如本文前述,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的产生不完全是他们个人的素质问题,而且还是他们进行成本收益比较的必然结果。因此,要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诚实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就必须形成激励型的报酬制度。实际上,对保险代理人提供富有竞争性的报酬,既降低了违规收益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对收益,又提高了从事违规活动的机会成本,使得保险代理人为了保持工作岗位,更加主动地去抵制违规收益的诱惑。 最后,提高保险代理人的道德文化意识,监管机关必须在监管制度中,把高水准的道德规定和组织规则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赞赏和鼓励道德行为并使之合法化的方式来对保险代理人施加影响。[参考文献][1]Andvig,J.&Mome,K.How Corruption May Corrupt[J].Journal Of behavior Organization,Jan,1990.13(1).[2]Hayek,F.TheRoadt Oselfdom[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4.[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中译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4]邹薇.现代经济发展理论中的新制度主义思路[J],北京:《经济科学》1998,1.[编辑:傅晓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