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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责任险实现业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冯知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3)
[关键词]责任保险;结构调整;法律制度;民事责任 [摘要]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业面临的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压力日益增加,加快发展责任险成为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加快发展责任险,应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保险公司责任险经营水平;加强对责任险的风险分散支持;优化责任险发展的环境。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为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在国际上,责任险占非寿险业务总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经济发达国家的比例更高。美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前后即占整个非寿险市场的45%~50%,英、德等欧洲国家也占到30%左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责任险的险种体系更加完善,业务收入占整个非寿险的比例也不断增高。一、国内责任险发展现状 上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责任险业务也随之起步和发展起来。1984年,人保武汉分公司出具了国内第一张独立的责任保险单,开创了国内单独的责任保险先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责任险业务在国内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和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产品共有400多个,开办的险种有: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及附加在其他险种上的责任险(如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工程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但总的来看,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责任险发展不很理想,主要表现为产品单一、保障不足、产品开发滞后、创新力度不够等。现有的责任险产品种类、研发水平、销售机制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社会需求。 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不含附加在其它险种上的责任险)为34.8亿元,占全国非寿险总保费的4%;2004年上半年,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17.7亿元,占全国非寿险总保费的3%。从深圳保险市场来看,责任险的发展状况也不容乐观。2004年1~6月份,深圳保险市场责任险保费收入为7 632.12万元, 占全部非寿险保费收入235 086.79万元的3.25%。 从各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市场份额看(见表1),人保、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美亚等4家公司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达86.48%。但从责任险占全部非寿险业务收入的比例来看,美亚占比较高,达到33.59%,而其他公司都在5%以下,平均占比只有3.25%。中外资公司责任险发展极不平衡,同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责任险发展非常滞后。二、责任险发展中的障碍分析责任保险是保险业的高端市场,其发展水平被视为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与否的标志。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量在整个保险业务中所占比例不高,并且主要集中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工程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职业责任险在部分地区虽已开办,但还没有形成规模。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也不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深圳产险市场责任险保费收入表1(单位:万元;%)公司总保费市场份额责任险保费市场份额责任险占比人保98 586.5441.332 667.0334.942.71平安(产)37 48615.721 402.1218.373.74太保(产)48 331.3120.261 728.3522.653.58民安11 360.874.76417.455.473.67 华安18 061.527.57158.192.070.88美亚2 389.531.00802.6510.5233.59 华泰2 235.880.9428.060.371.25 中银1 616.210.6873.820.974.57 太平(产)5 828.332.44219.382.873.76 天安5 256.612.220.480.270.39 大地3 933.991.65114.591.52.91 合计235 086.797 632.123.25资料来源:《深圳保险信息》2004第7期 1.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不配套 责任险的发展与一国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世界上责任保险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民事法律制度也最完备、最健全。当前中国的责任险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核心就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失,最关键的因素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 2.公众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弱 法制化进程的相对落后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风险意识严重缺位。公民和企业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只注重自己的财产,而忽略了他人的安全,即使有一些认识,也很片面。主要关注火灾、水灾等一些财产损失事故上,而对于广泛存在的其他风险了解很少或根本不了解。另外,公民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强,很多公民对法律规定还不了解,不懂得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能及时、有效地获取证据,导致权利丧失。同时,很多公民在受到侵权损害时,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轻易放弃自己的经济补偿索赔权利。另外,在法律诉讼中法律主体不对等,个人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在举证等方面困难重重,不容易得到赔偿,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有限。 3.保险公司对发展责任险认识不到位 国内保险公司尤其是中资公司对责任险的认识相对不到位,长期以来把责任险市场当作一块“硬骨头”,没有下大力气去“啃”,认为责任险开发难度大,理赔复杂,更有所谓的“长尾巴风险”,因此,从经济效益的压力出发,它们宁肯继续把主要精力放在传统业务上面。许多公司习惯在车辆险、企财险、工程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穷追猛打,甚至靠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换取亏本的市场份额。缺乏长远发展意识和对业务结构升级认识不足,造成传统险种竞争激烈、效益不断下滑,而责任险投入和开发严重不足。 4.责任险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 责任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性强,对技术开发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但目前保险公司专业人才相对缺乏,无法适应责任险发展的需要。责任险历史数据相对缺失、法律制度不断变迁导致责任风险不断变化等对技术开发和精算造成了困难。业务知识的广泛性和专业性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责任险不仅要求管理人员具备保险理论知识、行业风险知识,而且要具备较多的法律知识。责任险销售人员保险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的不足,无法保证他们能准确地引导客户制定合适的投保方案。目前保险公司在人员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现有的培训计划不足以完成对实际工作的有效支持,出现技术开发、核保、销售与市场的脱节,风险管理水平不到位,影响了业务的质量和发展。 5.风险分散渠道不畅 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高风险的责任保险业务以后,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办理再保险,向再保险公司寻找风险分散。但是国内的再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高风险业务存在顾虑,其再保险业务技术支持也不充分。因此国内的保险公司通常选择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等高风险业务的再保险。但是由于“911”和“安然事件”以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导致分保费率的上涨和分保条件的严格化,使国内责任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受到压缩。为保证业务风险的合理分散,国内的保险公司只能相应提高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责任险需求受到较大程度的抑制。 6.国家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国家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虽然和银行业一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的税基是利息收入,而保险业是保费收入,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同时,由于政府引导力度偏弱,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协调配合不够,因而责任险的发展缺乏有力的、有效的推动机制。同美国等国家把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相比,我国对发展责任险的政策环境还有待大力改善和推进。三、发展责任险的环境分析 1.加快发展责任险是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一般而言,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传统的人寿保险;第三阶段即是责任保险。保险业由最初承保有形财产的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最后必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扩展到承保各种无形标的风险。因此责任保险在保险业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是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现。 目前,国内财产险市场竞争主要集中在车辆险、企财险、工程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责任险竞争主要集中在车辆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上,但这些险种受到相关经济发展的制约,发展空间有限,因而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这些险种费率持续探低、效益不断下滑,出现了某些传统险种在部分地区整体性亏损的局面。保险公司要想扭转这种“尴尬”局面,实现持续、长远发展,必须拓展业务发展的新领域,实现业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而发展责任险为保险公司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 2.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要求加快发展责任险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生产和生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因素,需要各类责任险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企业和居民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责任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成为必然,我国政府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倾向于运用法规或规章的办法,引导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采取市场经济手段,妥善解决民事责任赔偿问题,而责任险正是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实施社会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这些有关社会经济生产经营活动和人民生活安全风险能否得到有效合理的转嫁或转移,实际上就是责任险发展的潜在市场需求。 3.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发展责任险提供了法律保证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为发展责任险提供了法律支持。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化了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同时提高了赔偿限额,加大了赔偿责任,确定了赔偿救济标准。这一司法解释对责任险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为责任险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证。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是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为发展责任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四、加快发展责任险的建议 1.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首先,国家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法律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和细化与责任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对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其次,要简化诉讼程序,设立专门的小额请求法庭,使小额索赔能够及时、合理得到补偿,为责任保险的迅速理赔处理创造条件,保证公民的权益能够依法得到及时补偿。第三,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投保的基础上,扩大强制投保责任保险的政策面。 2.提高保险公司责任险经营水平 首先,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发展责任险的认识,确立发展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实现持续、长远发展的战略选择,通过加快发展责任险实现业务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和利润增长点。其次,要加快责任险产品的开发步伐,根据市场需要和法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科学的精算分析,及时推出有竞争力的条款。第三,要加强责任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责任险的盈利水平。第四,要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尤其要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吸收和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 3.加强对责任险的风险分散支持 建议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协调责任险的风险分散,避免风险单位的集中,减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一方面可鼓励建立行业责任险共保体,提高责任险的整体承保能力;另一方面加大再保险公司对责任险的参与程度,拓宽责任险的分保渠道;第三,政府可考虑加大对保险公司发展责任险的财政补贴,分散保险公司的部分风险和经营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经营责任险的积极性。 4.优化责任险的发展环境 首先,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导、由保险从业主体配合,加大对责任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其次,要建立社会信用评级体系,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得到客户真实的风险信息资料,据实进行风险识别与风险选择,为责任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编辑:郝焕婷][收稿日期]2004—08—17[作者简介]冯知杰(1955—),男,本科,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