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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市场中的纵向关系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王金铎1祝向军2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教育部,北京 100034;2.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天津 300071)
[关键词]保险市场;纵向关系;再保险要素;再保险人;保险人;风险中性 [摘要]目前,在我国现实的保险经营中对再保险存在着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并没有充分考虑保险市场中再保险要素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因此,本文从保险经营管理的基本理论出发,在保险市场中纵向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再保险要素市场,并进一步研究了保险市场中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纵向市场关系,得出了一些结论,即作为生产要素,再保险要素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且有价值;再保险的供给量同样取决于再保险公司中的资本实力。
在现实的保险经营中,人们对再保险存在着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保险公司总是在保险商品销售之后才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而临时决定寻找再保险接受人。因而,保险公司常常会由于保险商品定价太低而使得自己承保的一些风险无法分出,从而只能使自身的经营陷入风险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人们对再保险的认识程度不够,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定价时仅仅考虑到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而并没有充分考虑保险市场中再保险要素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因此,根据我国近年来保险市场的发展实践,有必要从保险经营管理的基本理论出发,进一步研究保险市场中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纵向市场关系。一、保险市场中的纵向关系与再保险要素 (一)保险市场中的纵向关系 我们在市场中总会发现,某一部门产出的中间产品将可能成为另一部门生产最终产品所需的投入;而该部门的商品一般也不会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而总是先由生产部门流向销售部门,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再由批发商和零售商们出售给最终消费者。也就是说,在复杂的经济链条中我们不仅要研究经济利益主体之间横向的经济关系,更多的情况,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上述这种上游厂商与下游厂商之间的垂直经济关系,即纵向市场关系。具体到保险市场中,根据保险学原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的。也就是说,保险商品是由保险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投保人的。但是保险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总是需要其他市场要素和中间环节的支持来共同完成保险商品的交易。因此,本文区别于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竞争关系,将保险人与独立保险中介、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垂直经济关系定义为保险市场中的纵向关系。不过,在此将主要考虑保险业中特有的要素供给——再保险要素对保险经营的影响。 (二)再保险与专业再保险公司 [收稿日期]2004—06—03 [作者简介]王金铎,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博士生,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教育部,主要研究方向:保险产业经济学;祝向军(1970—),山西阳泉人,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保险发展学、保险经营管理学、保险经济学、国际保险学。 根据现代金融理论,控制面广和股权足够分散的保险公司,由于股东的个人资产不会因保险公司的破产而承担任何较大的风险将成为风险中性的保险公司。但是,在现实的市场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并非是控制面广和股权足够分散的公司,而总是表现出风险厌恶的态度。因而,在保险市场中,当保险人积聚了众多投保人的风险而风险过度集中时,风险厌恶的保险人自身并不能够独立承担全部的风险。当然,保险公司也总是希望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交换,以解决自身的风险问题。因此,这里ArrowLind定理也同样适用,即随着所汇集的独立的风险厌恶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加,对于单个风险厌恶的保险公司而言,是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整个保险公司群体;对于保险公司群体而言,则是将可能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群体内部进行分散。进而风险厌恶的保险公司群体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的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问题。因此,再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自身风险处理方式演进的结果。也就是说,随着保险公司“不得不部分承担——共保——与其他保险公司相互分保——专业再保险”的自身风险处理方式的演进,最终保险公司总是倾向于通过购买再保险来取得风险多样性的最大化,即需要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者专业再保险公司。随着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再保险市场中专业再保险公司也逐渐取代直接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交易,而成为当今再保险供给的主流。为此,为了以后的分析方便,本文假设再保险人主要为专业再保险公司。二、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纵向关系 在“投保人——保险人”构成的直接保险市场中,作为保险商品供给者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人——再保险人”构成的再保险市场中,则是再保险产品的需求者。显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再保险要素具有特殊的性质。一方面,再保险可以作为资本的替代。因为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决定其供给能力,在保险公司资本一定的情况下,再保险的存在可以起到“资本替代”的作用,进而扩大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另一方面,再保险又可以看作是保险人从外部购买的一种服务。因而,相对于保险商品而言,再保险就是一种“半成品”,是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的纵向转嫁方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运用再保险方式,获得相应的再保险保障服务,并投入到原保险商品的生产过程之中,以转嫁自身风险。 因此,在保险市场中再保险要素具有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的特征,它作为一种经济物品被用于原保险人的保险商品生产过程。它是稀缺的并且有价值,属于原始的生产要素,它可以在再保险市场中获得。因此,作为生产要素,保险公司应该在先获得“半成品”——再保险支持之后再生产“产成品”——保险商品。所以,在“再保险人——保险人——投保人”的纵向关系模型中,再保险人为上游企业,而保险人为下游企业,再保险要素的价格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商品的价格形成。三、我国再保险要素市场的发展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与再保险要素供给分析 一般认为,风险中性的保险公司是当然的再保险人,不存在再保险需求。因此,作为风险中性的保险公司,1986年之前我国独家垄断的国有保险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时并不需要再保险。所以,过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国有保险公司的改制和股份制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资本实力即供给能力的限制问题的显现,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逐渐体现出来。因此,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但是由于存在路径依赖,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旧被人们认为是风险中性的。所以,此时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直到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集团公司,才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资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直到2003年,中国再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才被打破,专业再保险公司由1家增加到5家。其中包括中国再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之后下设的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以及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位列三甲的再保险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三家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分公司。 可见,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再保险市场中只有1家从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分立出来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理论上,再保险的供给量同样取决于再保险公司中的资本实力。在前述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主要为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假设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自身的供给能力就主要依赖于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同保险人一样,专业再保险人的资本状况也必须符合政府的最低资本要求。当再保险人的风险集中,超过其承受能力,其偿付能力不足,资不抵债时,再保险人将无法满足保险人的风险转嫁的要求,进而投保人的利益也将无法得以保障。因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有限的资本金和有限的再保险要素供给能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所以,尽管出于保护国内保险公司、防止外汇流失,以及政治方面的原因,我国采取了一些措施要求各保险公司优先在国内办理再保险业务,以充分利用国内的保险资源。但是,不可避免,再保险的进口即借助国际的再保险市场供给将成为国内再保险供给的重要替代。例如,2000年我国国内各保险公司完成商业再保险分出业务19亿元,其中,国内分出业务为1.4亿元,占7.37%;国际分出业务为17.6亿元,占92.63%。因而国外再保险供给的替代作用不容忽视。 (二)再保险要素需求分析 前述分析表明,在再保险市场中,再保险的产生,即再保险需求源自于原保险人分散风险、转嫁风险的需要。因而,在供给能力限制下,现实中的保险公司都具有一定的再保险需求,并且表现出以下特征: 1.不同的保险产品对再保险要素的需求不同。有研究表明,因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各保险公司开始主要在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风险相对较小的保险产品之间竞争,其对再保险要素的需求并不明显。随着承保标的和风险的扩大,经营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飞机、货运、卫星、海上钻井平台等特殊风险,以及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团体保险等保险产品的各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再保险要素的需求将变得越来越强烈。 2.不同的资本实力对再保险要素的需求不同。由于再保险要素属于资本替代,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保险公司资本的增加,其对于再保险要素的需求曲线将向左移动,再保险需求下降。因而,在保险市场中,一般资本实力较小的保险公司为了能够与资本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竞争而总是表现出强烈的再保险愿望。资本实力越小的保险公司(主要是新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越强烈。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汽车保险之所以成为财产保险产品中的龙头,占据市场61%的份额,而且竞争越演越烈,而同时适应风险发展变化的、人们需要的一些保险产品却无保险人问津,也可以从上述“再保险人——保险人”之间的纵向关系分析中得到一些启示。可以说,由于汽车保险等保险产品对于资本要求和再保险要素需求较小,因而,各保险公司,特别是新保险公司或小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的限制和对再保险认识上的误区的制约下,使其必然首先涉足这些自身经营风险较小的领域才能够在市场中立足,而对于市场中需要的、可以解决一些大风险、新风险、高风险的保险产品的供给自然无人问津,市场需求自然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而成为制约我国保险市场整体发展的瓶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顺应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客观要求,发展我国的再保险要素市场,增加专业再保险主体,增加再保险供给能力,发挥其乘数效应,加速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参考文献][1](挪威)卡尔•H•博尔奇.保险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德)D.法尼.保险企业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3](美)Harold D.Skipper,Jr.国际风险与保险:环境与管理分析[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4](英)DONALD A.HAY DEREK J.MORRIS.产业经济学与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5](美)Daniel F.Spulber.市场的微观结构——中间层组织与厂商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3年[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7]B.Peter Pashigian,1998,Price theory and Application2ndEd,McGrawHill.[8]祝向军.再保险供求的理论与实证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2,(4).[9]祝向军.不确定性与保险经济分析:一种解说[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5).[编辑:韩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