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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初探

田少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 成都 610016)

    [关键词]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巨灾风险;商业化运作;农业产业化;养殖业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经历逾20年的发展却逐渐萎缩,甚至有被抛弃的趋势。造成农业保险商业化供给不足的两大因素为:“准公共物品”性质和面临较高的巨灾风险。在现有条件下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要破局,必须要解决好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一些难题,即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外部性尽可能的小,“搭便车”的现象尽可能的少;二是巨灾风险小;三是道德风险小,这主要体现在理赔上;四是具有对该业务一定规模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农业风险的加剧和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农民盼望农业保险这个“保护伞”能为其生产、生活带来保障。但据有关部门统计表明,2002年,我国农业保险收入为3.3亿元,仅占保费总收入的0.6%,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次。我国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以来,目前只有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21年来,我国农险累计保费收入83亿元,赔款支出70.4亿元,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险经营风险较大,最近几年逐年萎缩,甚至有被抛弃的趋势。
  一、农业保险商业化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在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种类与日俱增的今天,作为为基础产业提供保障的农业保险不仅没有发展,却基本停滞了?其原因是由于农业保险的两大“先天缺陷”——“准公共物品”性质和面临较高的巨灾风险,导致了其商业化供给不足。
  (一)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
  经济学家将人们需要的物品按照有无竞争性和排他性划分为四种类型:私人物品、自然垄断、共有资源和公共物品。其中将公共物品定义为具有以下特征的物品:成本或利益的外部经济;取得上的非竞争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农业保险产品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
  首先,从农业保险的作用上看,农业保险是外部经济的,农业保险经营所创造的收益不是直接回到投资者手里,而是以间接的渠道渗透到整个区域或社会。这实质也是对吴定富主席的“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印证。正如有关专家指出,农业保险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灾后的经济补偿管理,其社会管理功能较之其他保险更是远有过之:其一,通过农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减轻国家压力;其二,农业保险补偿功能的发挥,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灾后的社会管理和稳定;其三,实施农业保险可以保证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其四,可以保证农村金融运行的安全;其五,通过利用农业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使农民得到农业补贴政策的优惠;其六,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数量,保证农民真正得到保费补贴的实惠;其七,通过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的经营活动,可以加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管理;其八,可以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其九,通过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可以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其十,农业保险直接影响农村产业政策的实施。
    其次,从农业保险提供的保障上看,农业保险具有非排他性。从购买农业保险所获保障的直接意义上来看,农业保险的消费是排他性的,不购买这种保险就不可能获得发生灾害损失后的经济补偿。但作为保险经营的完整操作环节,农业保险有时就不是完全非排他性的了。比如保险经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防灾防损,它可以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人常常可以搭“便车”。在山东德州举办的棉花雹灾和涝灾保险,保险公司为防冰雹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防雹高射炮,一旦发现可能导致降雹的乌云,就用高炮轰击,减少了雹灾的发生次数和强度。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花钱买保险但同样因为保险防灾工作而减少了雹灾损失。
    因此,农业保险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而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商业化供给的不足。再加之农产品收购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农业保险费不能顺畅地传递到农产品价格中,农业保险费的大部分还是需要收入水平低下的农民承担,而农民又缺乏表达自身需求的有效手段。市场机制在农业保险的供求关系的调节中失灵了。
    (二)农业保险面临较高的巨灾风险
    与命运多舛的中国农业、农村、农民一样,农业保险带有天生的“苦命基因”——农业保险中的大多数险种(尤其是种植业保险)面临的巨灾风险远高于非农业保险险种,而目前缺乏化解巨灾风险的保险手段。
    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是建立在可保性基础之上的,而巨灾风险很难满足可保性的要求。可保风险理论上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损失可以估计;风险事故偶然发生;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很显然,农业的巨灾风险至少很难满足前三个条件。因而从理论上来说,巨灾风险是不可保的:第一,农业的巨灾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十分巨大,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损失往往波及多个领域;第二,我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大小灾年不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气候气象灾害的预测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就是预测到了灾害发生也只能起到减低损失的作用,而不能规避,已很难谈得上“风险事故偶然发生”了;第三,虽然我国农作物栽种面积广泛,但在农业的巨灾风险面前也很难划分风险单位,难以进行风险分散,不能满足“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的可保性要求。   
  因此,仅仅这两大“先天缺陷”就注定了农业保险的弱势地位。农业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陷入了困境。
    二、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切入农业保险
    管理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本是政府的职责,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越俎代庖”,做了政府该做的事,那么政府为之“埋单”(至少是一部分)就是自然而然的,尤其是在当前农业保险经营面临窘境的情势下。农业保险的“先天不足”必然需要政府的“后天调理”,对此已基本达成共识。应把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导形式。
  我国欲借鉴国外的经营模式并结合国内的实践经验,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已提上议事日程。但国外模式的实施环境与我国有着天壤之别,我国的实践经验有限(目前,仅人保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有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且难以称得上成功,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是简单的事,需要不断的摸索方能有效运行,这肯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在此之前保险公司是否就“应该”无所作为?
  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要破局,必须要筛选出某类业务作为突破口,而这些业务应该尽量避开农业保险的两个“先天缺陷”,同时解决好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一些技术性难题(特别是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即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外部性尽可能的小,“搭便车”的现象尽可能的少。保险要发挥其社会管理的功能,但不能据此要求商业性保险公司都做亏本生意,保险公司还有对股东负责的义务。第二,巨灾风险小。在中国保险公司现有的承保能力和承保技术水平下,还没有应对巨灾的有效办法①。据了解,法国农业保险分成两大类别,即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受的“农业巨灾风险”(如洪灾、旱灾等)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可运作的“一般农业风险”(如雹灾)。前者由法国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形式负担,后者由象安盟公司这样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第三,道德风险小,这主要体现在理赔上。有关专家曾说过,农险难,也有自身原因,比如理赔程序复杂。一个渔场保了险,然后死了鱼,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鱼,保险公司很难辩认哪些是保过险、哪些是没有保过险的(甚至也很难辩认这些鱼是否都是被保险人的),只有照单全赔,这样做保险公司当然招架不住。第四,具有对该业务一定规模的需求,当然此需求是能用货币表达的有效需求。
  在现有环境下,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只能走与农业产业化进程相结合的道路:第一,农业产业化可拓宽投保面,尽可能地杜绝选择式、插花式投保,既避免了防灾防损中“搭便车”的外部性现象,又减少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第二,个体农民自有财产少、抗风险能力差,政府也难以给予直接补贴。所以,农业保险不应局限于以散户为对象的经营模式,可以尝试与农村产业化进程相结合。第三,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上的支持,这一过程显得太慢,并且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极大,这些政策、法律和法规为了避免“一刀切”而不会过细,只能是作为方针指引,必然会留出“因地制宜”的空间。因此,保险公司更重要的是先与地方政府合作,而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其“土政策”制订得好,
  ①国外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等金融工具。资本市场的容量比保险市场大,吸收巨灾风险的能力也强。从长期来看,这种风险转移的途径是极有发展前途的。但是由于保险业开发金融创新工具的历史还不长,加上业外投资者对保险业承保的风险缺乏认识和经验而不敢大胆尝试,短期内能够转移出去的巨灾风险极其有限。此外,中国的资本市场本身发育还远不充分,借助资本市场分散农业的巨灾风险仅仅停留在理论上。
  确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据某项调查显示,在农业保险的实际运作中,如果某项产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影响大,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帮助也有过先例。据人保公司反映,在承保黔江地区的烟叶种植保险时,因某年出现较大的经营亏损,通过当地政府的协调以及对投保企业发展给予支持的承诺,投保企业同意保险公司在下一年度对费率作适当上调。第四,结合政府实施农业产业化的思路。农业保险应以一些在产业化农业经济中具有引导、组织、管理性质的龙头企业为依托,保障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从龙头企业与农业经济的关系以及龙头企业享有的种种优惠政策来看,农业保险以农业发展的产业化为依托,以龙头企业作为对象开展业务便于管理,也容易取得规模效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龙头企业因自身管理规范,道德风险相对小得多,风险控制技术高得多,并且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也大得多。
    农业保险除了走与农业产业化进程相结合的道路之外,保险公司在现有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技术力量条件下要确保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中控制好风险,还应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业务进行再选择,选择的标准依然是能够满足前述农业保险破局的四点要求。根据大地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实际经验,我们认为,可以将产业化经营条件下的养殖业作为突破口,它除了具有产业化经营的优点外,还有以下优点;第一,养殖业很少存在种植业在防灾防损中“搭便车”的问题,外部性小。第二,养殖业较种植业来说对土地的要求少,相对集中,理赔也相对容易。种植业理赔难的问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分布广、战线长、交通差,非常不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和理赔。第三,养殖业面临的巨灾风险相对较小,看天吃饭的成分少。四川省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养殖业发展已有一定规模,可以考虑依托养殖业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根据目前农业经济发展的趋势,养殖业在农、林、牧、渔总产值的占比逐年上升。由于圈舍养殖的受灾损失率相对于粮食作物来说较低,承保风险主要来自于暴发性病疫,而暴发性病疫依靠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易于控制;相反,粮食作物受干旱、洪涝、暴雨灾害影响较大,一般来说灾害损失占粮食产量的10%;而圈舍养殖业的灾害损失一般不超过总产量的5%。因此,可以依托养殖业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
      尽管目前全面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制约因素还很多,但是找好切入点,结合各级地方政府农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以及适当的财政补助,渐进性地推进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商业性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有所作为。[参考文献]
[1](美)K•E•凯斯R•C•费尔.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2]农业保险:农民何时才能走近你?[N].中国县域经济报.
[3]徐涛.谁动了农业保险这块大“奶酪”[N].上海证券报,2003-09-29.
[4]罗新宇,俞丽虹.农业保险为何处境尴尬[N].中华工商时报.
[5]郑成.中国保险业之路:农业保险何去何从?[N].人民日报,2003-11-01.
[6]任素梅.农业保险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
[7]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8]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内部资料.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4—06—14
[作者简介]田少波(1963—),男,现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