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抉择
林瑞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3)
[关键词]保险业;做大做强;创新动力;制约因素;探索途径
[摘要]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基本矛盾是保险供给与需求不匹配。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保险业要做大做强,而创新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源动力。当前,保险创新面临许多制约因素,保险业要通过个性经营、政策解“缚”、扩大需求、风险防范、人才培养、理论创新等途径,来达到做大做强的目的。因此,创新是21世纪中国保险业的重要抉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号召保险界要把中国的保险业做大做强,并指出要有创新的品格和精神,才能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创新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抉择。
一、创新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源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自1979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至今,粗算起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独家经营的恢复阶段、多家经营的竞争阶段、专业经营的分业阶段及现正深入发展中的金融保险多元化经营的混业阶段等四个阶段。中国保险业在短短的不到25年的时间内,从独家经营到多家竞争,从专业经营到混业经营,走过了国外经济发达国家保险业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国保险业之所以能够用25年的实践摸索,跨越了国外保险业百年的发展历程,正是得益于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创新。实践证明,创新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动力,同样也是推动中国保险业超常规发展的源动力。
当前,我国正在深入进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通过不断创新,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向前发展。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决定了它必须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功能和作用。从理论上讲,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身就是我国一场史无前例的创新实践,保险业要与其同呼吸共命运,创新势在必行。从实践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已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以商业健康险为例,据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 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仅为12.9亿元,只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7%;而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已经成为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的人数已超过总人口的近80%。1999年美国私人(商业)健康保险就已承担了全国健康费用支出的1/3。因此,要满足当前社会各阶层对保险的不同需求,实现其为社会进步、为人民安居乐业保驾护航的宗旨,我国保险业必须通过不断地创新,超速发展。
创新紧迫性的另一方面是,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中国保险业已经面临着与世界先进的保险同行同台竞技的局面。而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2002年,世界保险密度为422.9美元,而我国的保险密度只有28.7美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78%,相当于美国人均保费的8.29‰,排在世界第71位;世界保险深度为8.14%,而我国保险深度仅为2.98%,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6.6%,不及美国的1/3,排名为第48位。要想在短时间内赶超世界发展水平,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在借鉴世界保险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同时,中国保险业必须创新,才能实现超常规、跳跃性地发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保险创新面临的问题
纵观我国保险业,现阶段的基本矛盾是保险供给与需求不匹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供给结构不完善,服务不到位;另一方面保险需求不充分,定位不准确。而保险供给不完善,服务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保险业在创新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创新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做大做强。
(一)经营管理的同质化削弱了保险创新。受保险发展阶段的限制,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战略多定位于“模仿”这一层面上。即使推出新产品、改进组织形式也只是引进国外、境外的一些保险实践经验,本质上仍是一种模仿行为。比如,在市场目标上,大多数的保险公司把目光盯在市场份额上,还没有建立起用差异化观念细分市场的习惯;在市场竞争中,多数保险公司还把退保费、降费率等价格竞争作为“杀手锏”;在市场服务方面,一些保险公司对服务存在片面认识,把服务停留在理赔的层面,使得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服务内容和品质相差不大。在保险产业发展初期,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效率差异较大时,这种“模仿”的竞争模式,有助于实现保险公司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是随着模仿的普遍,经营管理效率差异的缩小,各家保险公司就逐渐失去特色,造成保险创新乏力。因为,同质化经营模式使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附加值趋向平均,利润的完成只能依赖业务量的扩张。在这种同质化经营思想的驱使下,保险公司的主要精力放在了保费扩张和市场抢占上,忽视或冷落了市场调研和开发,削弱了保险创新的基础,导致整个保险业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能力降低,产品开发周期长,理论创新突破不大,创新意识淡漠,各类高精尖端人才奇缺。
(二)管理制度的滞后束缚了保险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等。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原本就具有的进入壁垒。同时,由于费率受到管制,已获取保险营业执照的公司受到双重保护,保险业缺乏必要的退出机制,这就使保险市场的潜在竞争压力大大减弱,生存检验机制失效,无法实现优胜劣汰,削弱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健康险市场潜力巨大但发育相对缓慢的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性障碍。由于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则都是建立在事后发生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处于被动地位,部分不合理的支出无法剔除,理赔金额居高不下。如果借鉴西方国家“管理式医疗”概念或医疗费用预付制的做法,以经济利益调动医院参与医疗费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险公司与医院建立合作关系,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但这种做法目前在我国还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显而易见,管理制度的滞后束缚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创新和发展。
(三)需求观念的落后制约了保险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的需求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大多数民众的保险意识还处于萌芽状态,社会整体对保险的认知程度还不高,保险消费现实需求相对较弱,潜在的保险需求还不能完全转化成现实需求。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受“生老病死”由国家统包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旧观念的长期影响,相当多数的城市居民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仍处在被动状态,保险的选择过多偏重于投资理财方面。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不高,加上受中国传统思想或迷信思想影响较深,“养儿防老”、“养子送终”的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家庭养病的方式相当普遍,对未知风险不是采取防范措施,而是持有侥幸的逃避的态度,造成了广大农村普遍对保险产品消费需求偏低。2002年,我国人均投保率(每百人拥有保险的份数)仅为17%,发达国家人均投保率一般为70%~80%,美国和日本则分别高达240%和580%。由于人们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不足,观念落后,导致我国目前保险需求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并阻碍着保险需求向多样化方向转化,从而制约着保险业产生顺应需求变化的创新活力。
(四)高风险的存在遏制了保险创新。既然是创新,就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没有任何模式可以遵循,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失败和风险在所难免。而这种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又是十分敏感的,特别是保险产品的创新方面,极易产生新的市场风险。2003年,我国保险市场一项颇具创新精神的保险产品——“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诞生,亦称“酒后驾车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一些学者认为,这个创新产品的推出所引发的争议,说明了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渗入了社会道德伦理的内容,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或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三农”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吴定富主席在2004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家保险公司把为农民服务、为农村服务、为农业服务作为2004年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农业的现状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风险发生率高,损失大。近十几年,经营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为115%,这迫使更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市场和效益面前采取了消极的做法。据资料显示:1982年至2001年,中国人保农业保险的保费总收入为70亿元,总赔付额为62亿元,平均赔付率为88%,加上大约20%的经营费用,总算下来近20年亏损了6亿元。高风险和高赔付严重打击了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的积极性,产品单一、创新乏力成为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专业人才的缺乏影响了保险创新。保险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总是要经过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而我国从1958年至1979年长达20多年的时间停办国内(不含港澳台,下同)保险业务,这不仅给中国保险业发展带来一个“真空”时段,同时也使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恢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通常被认为最好的保险“人才”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保单卖出去、把保费收进来的人员。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市场开放后,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急剧增多,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国有保险公司61家、保险代理公司507家、保险经纪公司115家、保险公估公司83家。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国际惯例,开设一个保险总公司需要内勤管理人员80人,分公司要60人左右,支公司大约在40人左右。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保险同业之间为争夺人才相互“挖角”;在加剧同质经营化的同时,也加剧了原本紧张的保险业人才的稀缺。面对着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的中国保险业,大批新设立的国内外保险公司急需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极其旺盛,而市场上专业人才却相当紧缺,两者之间形成鲜明的供需“剪刀差”,这不仅无法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潜在的风险。
三、保险创新途径探索
(一)个性经营的探索。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加快自身的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首先,竞争理念的创新。由于受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的限制,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仍然主要是价格竞争或变相的价格竞争,这些源自于将竞争对手定位于保险同业的竞争理念,加剧了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同质化程度。保险是服务行业,保险产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对远期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提供一种经济保障。它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人们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所以,要实现个性化经营,保险业首先必须创新竞争理念,不要总是把竞争对手定位于同业,不要过多地关心同业做了些什么,而是要用更多的时间、精力关注市场,把竞争的对象定位于社会对保险的需求,通过细分市场,实现差异化经营,从而赢得竞争的胜利。其次,产品的个性化创新。在产品创新方面,要缩短产品创新周期,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从战略的高度来统筹考虑产品的开发和保护,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与此同时,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热点,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对当前如健康险、农业保险、养老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社会需求大而发展相对缓慢的保险领域进行积极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针对不同的风险,实施差异化费率,真正做到产品的个性化。第三,服务的个性化创新。在服务创新方面,从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着手,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是紧紧围绕公司业务流程:保险咨询——保险方案设计——承保——风险防范——出险后查勘——理赔等服务环节,为客户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并以此为中心,向外拓展和丰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变化,开展各种增值和附加值服务。如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迫切需要医疗、养老方面优质服务的现实,在做好医疗、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展诸如免费体检、健康咨询、扶助孤寡老人等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投资服务;参加相关的公益活动等,延伸服务外延,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吸引公众对保险产品的注意力,增强公众对保险产品的认同感。第四,渠道的个性化创新。在销售渠道创新方面,应积极探索营销方式和营销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构筑多种销售渠道交叉进行的立体式销售模式。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快捷简便的特点,鼓励网上投保、电话投保等新型有效的特色经营方式,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
(二)政策解“缚”的探索。要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国家和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探索政策扶持保险业发展的新途径。一是要不断深化保险企业改革,探索保险经营的有效方式,着力解决束缚保险公司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保险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按照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要求,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公司。二是培育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企业集团,鼓励中小保险公司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形成大中小三级保险公司协调发展的局面。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三是推进保险法制建设,完善保险规章制度体系,维护保险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扩大需求的探索。200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世界排名第6位,而保险费收入世界排名仅为第48位,相差极为悬殊。一方面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年年上升,2003年已突破10万亿元大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农民养老和健康保险等方面,发挥作用甚少,有的甚至是空白。如何将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需要政府和保险业共同努力。一是要提升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品牌和知名度。尤其是面对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格局,品牌更显重要。正如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莱斯特•瑟罗所指出的:“从近期看,中国可以依靠他人在世界其它地方推销自己的产品;但从长远着眼,中国经济的成功必须有自己的品牌,必须有在全世界为自己的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要提升和打造自己的品牌,就必须通过各种媒介宣传途径、公益活动以及丰富的服务内容,改变人们对保险产品认同程度不高的现象,提升服务品质,扩大保险需求,引导合理的保险消费。二是要提升产品开发对市场需求的效率和敏感性,及时满足市场对不同险种的需求,变现时的保险卖方市场为买方市场,民众要什么产品,保险公司就提供什么保险,刺激保险消费的增长,加快保险产品创新步伐。三是政府必须加大对参加保险民众的税收减免力度,进一步鼓励和调动民众参保意愿。国外大多数国家为鼓励民众参加商业保险,对公司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都是采取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民众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也不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即所谓的“两头免税”的保险税收扶持政策。笔者相信,我国实行参加保险“两头免税”政策后,势必极大地调动民众参加各种商业保险的积极性,商业保险一定会发生质的飞跃,有效地弥补社会保险所无法覆盖的“空白”,大大提高社会保障程度,有力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
(四)风险防范的探索。面对保险创新带来的高风险,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业必须三方联合,共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从保险监管部门来讲,要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改进监管方式。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工作,提高保险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监管透明度。另一方面,在初级阶段,必须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行为监管为辅,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入手,依法查处保险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从保险业来讲,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司的内控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业务及监察审计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政府方面来讲,为鼓励保险业创新,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一种保险创新风险基金,作为各家保险公司因创新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部分补偿,以鼓励和支持创新。基金来源可分四个部分:国家财政每年拨付一部分、保险公司交纳一部分、保险监管部门从每年处罚金中划出一部分以及基金本身运作增值的一部分。但获得创新风险基金补偿必须具备社会有需求、保险监管部门有批准许可,不涉及社会公德、不违法违规、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等几个条件。
(五)人才培养的探索。保险市场日趋国际化,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中国保险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外向型、复合型的保险各类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快人才培育成长的步伐,适应保险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从政府层面而言,国家必须立即着手制定和实施中国保险业人才战略规划,建立保险高精尖人才储备库,为中国保险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资源。从监管部门层面而言,要理顺和培育好保险人才队伍的教育培养机制。可由保监会和教育部牵头,整合高校和保险公司的师资力量和办学资源,结合社会对保险人才的需求,规划好高校保险各专业培养方向和保险人才的数量,大力培养保险专门人才。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类资格考试制度,如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承保、理赔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专业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等等,为保险各类人才的培养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从保险公司层面而言,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跟上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海外、境外保险专业人才,直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实现人才培养跨越式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公司内部要营造一个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用人环境。一要在收入分配机制上充分体现优才、优劳、优绩、优酬,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二要建立竞争性的职位升迁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制度改革力度,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为各类人才特别是年轻优秀人才的成长和选拔、任用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优化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平台。
(六)理论创新的探索。吴定富主席指出:加强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重点是现代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现代保险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因此,保险理论研究和创新应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一是坚持理论创新面向保险实践、保险理论与相关学科理论相结合和借鉴国外经验的三大原则,开创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理论研究与创新的新路子。二是由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学会牵头,重新整合我国保险理论研究队伍,提高保险理论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三是着力构建我国保险理论研究体系。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保险业三方密切配合,组建一个相对紧密型的保险研究机构,对我国50多年来相对零散的保险理论成果、保险业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对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监管以及资本市场运作等诸多领域进行全面的探索,推动保险理论创新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理论的优秀成果,着力构建我国保险理论的系统性框架和理论体系,寻求保险理论新的突破,为保险业做大做强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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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4—06—01
[作者简介]林瑞华,女,福建人,高级经济师,1980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外贸专业。1980年~1995年在原中国人保福建省分公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1995年~2003年任福建省漳州市副市长;2003年至今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