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介绍

李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北京 100052)

    [关键词]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损害责任
    [摘要]近几年,各种类型的环境责任保险相继问世。本文从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正常的操作风险、由正常操作引发的风险、承保的损失、保险金额和成本费用、除外责任、清理费用等方面对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进行了介绍,对将来我国开办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有借鉴意义。

    习惯上,在通俗的概念中环境损害是指由于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给人类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从法律责任角度,环境损害包括人身伤害(死亡、伤残或其他身体健康受损)、财产损失(财产灭失或受损)、直接财务损失(不是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损失)、间接财务损失(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损害。
    据瑞士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由于长期暴露在被污染的空气中,欧洲每年约有6万人因此而死亡。在欧盟国家中有10%以上的人正在饮用超标的污染水。”人们的健康以及生态系统正在遭受日益严重的污染,社会公众对此也越来越关注。因而,各国政府正在不断制定有关规章,对那些影响环境的特定行业进行严格的限定。一些国家新颁布的有关环境损害责任的规章已经开始涉及那些潜在的事故责任方,这些企业可能正在从事的是正常的而且是经政府机构许可的业务,但却造成了严重的、渐进性的环境污染。
    目前,绝大多数欧洲保险公司仅在第三者综合责任和产品责任保单中承保突发性或意外的环境损害责任风险。但根据目前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所产生的影响,上述保险还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险及保障财务安全方面的需求。因此,近几年各种类型的环境责任保单相继问世,并且保障范围逐渐扩大。
    1.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承保环境损害责任
    在一般的第三者综合责任保单中,渐进性的环境损害责任均以各种条款形式予以除外。例如从1989年开始,瑞士的保单中就规定环境损害责任只承保“独立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事故”。但在个别国家或保险市场,如奥地利,在一定限度之内可以承保。
    1986年,美国开始在第三者综合责任保单中广泛使用“列明风险条款”。这一条款将“长期原因造成的事故”从逐一列明的具有突发或意外性质的事故风险类型中剔除了出去。在过去的几年中,另外一种较常用的解决办法是使用“以时效为基础的索赔条款”,通过缩短、控制索赔时间来明确只承保突发或意外的事故。
    个别的第三者综合责任保单不承保任何形式的环境损害责任,例如美国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德国、意大利及法国的普通责任险保单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现了一种独立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既承保突发、意外性的,又承保渐进性的损害事故,并在保单中列明被保险人的具体承保地点。在这方面做得较好的是一些欧洲国家,如荷兰、法国、意大利、丹麦和西班牙的环境责任共保联合体。另外一些没有共保联合体的国家的保险人,如比利时皇家保险公司、瑞士丰泰、皇家太阳联合等也正考虑引入独立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这一做法较之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的好处是避免有关的定义不明确、重复承保或承保不足。
    2.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为了准确定义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中“突发、意外”和“渐进”的含义,必须明确指出某些必要条件是涉及事故的起因还是有关损失的结果,这样可以避免概念模糊不清。这在保险人提供承保责任时十分重要(见表1)。
    3.正常的操作风险
    正常的操作风险是指某一工厂的生产程序在正常、合法、非中断的情况下发生事故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正常的操作风险往往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断增加的、远距离的以及延续很长时间的环境损害,并不一定是工厂或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或存在缺陷导致的,而是由于长期的工业或商业活动造成的。一些保险公司将正常的操作风险从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中剔除,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对商业行为的承保。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相关概念解释
表1
事故
起因对人身或
    财产的影响举例突发突发化学工厂爆炸,有毒气体在居民区扩散,住户必须紧急疏散。突发渐进爆炸引起污水管破裂,有害物质逐渐渗入饮用水源。渐进突发煤气管道受到侵蚀致使气体泄露,在居民区造成爆炸,发生人员伤亡。渐进渐进由于垫圈老化,致使污水管逐渐渗漏而污染了饮用水。4.由正常操作引发的风险
    这一类风险是正常操作风险的特例。例如,一种被认为是无危害的行为却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而这一不良后果在很长时间以后才被发现,因为根据损害发生当时的科技水平,其致损行为或原因还不为人们所了解,并且其后果是无法预见的。这类具有隐蔽性的风险就是“由正常操作引发的风险”。
    目前被人们所熟知的案例是使用氯碳氢化合物(CHCs)造成的损害事故。CHCs曾经作为一种溶剂被广泛应用,它极易溶解油脂,不易燃并能很快挥发,因此被广泛用于金属工业清除油污。CHCs还是杀虫剂的成分之一。但数年之后,CHCs被认为毒性很强,几乎不能被生物所分解,而且对臭氧层也有很大影响。很多迹象都表明CHCs确实给自然界造成了不小的危害,它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甚至被发现已进入了人类的食物链,即人类的脂肪组织,从而使母乳受到污染,进而影响婴儿的生长发育。
    5.正常操作风险和由其引发的风险的保险保障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条款对“正常的操作风险和由其引发的风险”都有明确的定义,只有在保险条款总则中清楚地说明该风险是可保还是除外,才不至于误导被保险人。而有一些国家的保险条款中,  “正常的操作风险和由其引发的风险”承保与否,是在环境损害责任的定义中予以说明的。
    6.承保的损失(见表2)
    (1)被保险人由于违反了其所拥有的权利而造成的纯财务损失。该权利的违反并没有引起营业中断或诸如使用水源等权利的丧失。这类损失的赔偿类似于财产险保单的做法。
    (2)承保由于工业活动、工厂部分或全部停产,商业、农业或服务业的活动造成的纯财务损失,并且是在没有使用任何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的情况下产生的纯财务损失。
部分国家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表2
国家人身意外和
财产损失间接财务
损失纯财务
损失生态
损失德国是是是(1)否法国是是是否意大利是是是(2)否比利时是是是否卢森堡是(3)是(4)是(5)否荷兰
(MasPoo保单)是是是(6)否丹麦是是否否英国是是否否西班牙是是否(部分承保)(7)瑞典是是是(8)否瑞士是是是(9)否芬兰是是否否挪威是是是(10)是(11)奥地利是(12)是否(13)否(3)保险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额的20%。
(4)间接财务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额的20%。
(5)纯财务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额的2%。
(6)承保受损的保险财产使用价值的丧失和第三者财产的损毁、灭失造成的纯财务损失。
(7)仅承保经专家评估后可量化并可恢复的生态财产损失。
(8)保险财产的贬值以及未来使用价值的降低或丧失的纯财务损失不予承保。
(9)被占有或使用的第三者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共水源/土地造成的纯财务损失予以承保。这类损失的赔偿类似于财产险保单的做法。
(10)在突发或意外事故中,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导致的纯财务损失予以承保。
(11)在突发或意外事故中,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权利受到损害或限制而导致的纯财务损失予以承保。
(12)经特别约定,承保在突发或意外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此外,经特别约定还可以扩展承保由于温度、气体、水蒸气、液体、潮湿或非大气沉降物(烟尘、煤烟、灰尘等)造成不可预料的事故而引起的渐进性损失,并设有赔偿限额。
(13)经特别约定可以扩展承保纯财务损失。
    7.保险金额和成本费用
目前,国际上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为防范或减少损失所发生的费用的情况已经很普遍。在一些保险市场,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人必须在保险金额之外另行支付施救费用。风险防范费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只有在保单中明确列出时才予以承保。但是一些环境保护法都要求环境污染制造者要承担在损失即将发生之前所有的风险防范费用。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保险人对风险防范费用的赔偿与否可能受到保单中赔偿基础的影响。具体来说,如果赔偿是以损失发现为基础,而实际情况是事故已经发生。在逻辑上风险防范费用则不予赔偿,只可赔偿在事故发生后为控制或减少损失而发生的施救费用。因此,实际上被保险人不可能向保险人索赔风险防范费,而保险人也将免于这项费用的赔偿。判断是否属于“风险防范费用”主要看风险是否已经发生,如果已经发生而支出的费用则是“施救费用”。
    8.除外责任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普通除外责任包括:
(1)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公共管理当局对保单持有人的特别规定和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服务准则;
(2)由于地点和地下水流动模式的变化导致的损失;
(3)由于战争或其他恐怖活动、叛乱、骚乱、普通/非法罢工造成的损失;
(4)为改善危险状况而支出的费用;
(5)革新/改装费用、查验是否泄露、功能缺陷或其他损失原因所支出的费用;
(6)罚款和惩罚性赔款;
(7)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
    9.清理费用
    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中都要求污染制造者承担清理费用,例如荷兰、英国、丹麦的一些法规中,都含有关于土壤清理的规定,并将受到公共机构的监督。这种责任的承担是遵循了“谁致损,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的责任方应当采取措施转移或减少损失。
    由于污染制造者被要求支付土地清理费用,从而产生了这方面的保险需求,但实际承保的还不是很多,因为保险公司对此还持谨慎态度。主要是因为一些土壤保护法中规定,肇事者不仅要清理自己受污染的环境,还有义务负责邻里遭受损害的环境。因此,保险人需要决定在同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中是否同时承保这两项费用。
    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如由于地下水的流动,受到污染的地点可能与污染源头相距甚远,而且真正的污染源在哪里也不易确定。但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地下水流经的土地的所有人,无论对该污染事件是否承担直接责任,都要支付清理费用。
    根据上述情况,保险人在扩展承保环境污染清理费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环境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此外,政府对此也要进行严格的控制,防止肇事企业仅仅在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范围内清理自己受损的财物。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4—03—10
[作者简介]李松 ,男,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