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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运营主体比较

刘凤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北京 100020)

    [关键词]企业年金;运营主体;金融机构;寿险公司;比较优势
    [摘要]在我国企业年金运营和管理主体方面,寿险公司的竞争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它们在企业年金市场中有着各自的优势,承担不同的职能。寿险公司的比较优势除了涉足年金市场的时间较早、产品接近国际年金产品的主流模式外,还具有保障性资产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现金流管理、资产匹配技术、账户管理系统、机构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寿险公司应努力把握时机,积极主动创造条件,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导者,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共赢”局面。

    按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社会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的“企业年金”,即是指由雇主为雇员提供的职业养老计划。截至2000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560.33万人,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3%,参保企业16 247家,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 425元。2002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2 274.8亿元,其中团体退休金保费收入234亿元,团体退休金计划成员数633万人。据专家预测,我国企业年金已经进入到一个高速增长时期,预计未来几年将以每年1 000亿元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其市场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企业年金市场蕴涵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引发诸多行业的极大关注,除人寿保险公司外,还包括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他们中有的正跃跃欲试,有的则已经介入或准备进一步介入。本文将在对上述几类运营主体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未来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将是一个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市场。
  一、一般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市场运营主体的优势比较
  本文所称“一般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四大类。作为企业年金市场中不同的运营主体,一般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并呈现各自不同的优势。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年金市场运营主体之一,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托管业务;二是账户管理。尤其是在账户管理方面,商业银行的优势十分明显。
   (1)托管业务。实践表明,托管人制度能有效地规避基金发展中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规范投资基金运作时必须引入托管人制度。1997年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资产的托管人。由于托管人肩负着保管资产并监督交易的重要职能,各国对托管人资格均作出严格要求。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托管人主要由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实力的商业银行充当。目前,经批准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七家,其中,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被选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
   (2)账户管理。账户管理是企业年金规范管理的基础,也是联系企业年金管理各个角色的纽带。数量巨大的数据记录和变动调整,对管理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具有独到的优势。一是与企业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感处于领先地位;二是通过存储业务,积累了丰富的个人账户管理经验;三是拥有托管开放式基金的技术平台和管理经验;四是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五是有分布全国各省、地、市和大部分县的营业机构;六是可以整合现有资金、网络、技术、人才、客户和销售等方面的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实现规模效益。
  2.证券机构。国外大量的实践表明,企业年金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适宜承担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管理的职责。
   (1)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委托理财业务的方式承办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目前在承办年金基金的投资业务时,一般都引入托管人制度。证券公司的优势是其投行、经纪业务都有,还有很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另外,企业年金具有私募性,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已被政策允许。
   (2)基金公司。与其他机构相比,基金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被认为是目前较理想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其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大部分基金公司还不能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受托管理年金资产,另外,其工作重点是旗下的开放式基金管理,对企业年金的关注程度可能不如证券公司。
  3.信托投资公司。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可以承担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和部分投资管理的职能。信托公司运行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这与企业年金委托人作为年金资产的所有人对年金资产全权管理的要求是一致的。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受托人身份经营年金信托业务,取得年金资产的所有权,并全权负责年金计划的管理。依据现行法律,信托公司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拥有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在我国,只有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借等,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分散投资风险。这一优势将是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
  4.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长期资金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它的业务范围限制在集团内,不能对社会提供企业年金服务。但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仍可以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投资,即可以扮演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角色,为成员单位管理企业年金。此外,财务公司拥有的广阔投资领域,也是其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信托投资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所承担的职能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业银行主要扮演“托管人角色”,此外,它在账户管理方式中的优势是不可替代的。证券机构和财务公司主要扮演“投资管理人角色”。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可扮演“受托人角色”外,由于拥有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使其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更为突出。
  二、寿险公司作为企业年金市场运营主体的比较优势
  1.对企业年金的探索起步较早,具有先发优势。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寿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属性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直界定不清,但这并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及监管机构积极开拓和发展企业年金保险(早先被称作“补充养老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我国各大寿险公司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研发部门对智利退休金制度、香港特区强积金制度,以及美国401(K)退休金计划等相关制度和做法研究得较早,这使得寿险公司比其他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对新一代企业年金有着更及时的追踪和更深刻的把握。目前,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中,寿险公司已与大型企业集团、社保机构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比起其他几大金融机构,寿险公司对企业年金的先发优势十分明显。
  2.寿险公司团体养老金模式接近于国际上企业年金运作的主流模式。据保监会统计,目前我国已开发经营的退休类产品共达110多个,产品形态从传统的定额年金保险,到1999年开始出现的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再到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团体养老金运作模式越来越接近于国际上建立在“共同基金投资原理+税收优惠”基础上的企业年金主流模式,这种国际主流模式与变额年金等保险产品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此外,寿险公司还能在提供年金产品的同时,为企业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旅行救援等一整套员工福利保障方案,提供“一揽子服务”。以此为基础,在年金支付方面,除一次性支付外,寿险公司还具有独特的提供各种类型年金产品的优势,包括部分一次性、部分年金支付、生命年金、定额年金、递增生命年金和变额年金等,这些优势同样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3.拥有保障性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企业年金计划(如DB计划)往往设计有固定给付的条款,意味着年金负债性质具有保底收益。这种特性决定了企业年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安全性和稳定性,而只有将资金主要运用于固定收益证券,才能保证实现年金资产的目标。无论是从期限还是从产品特性上,企业年金都与传统的寿险产品有着本质的相似性。而寿险公司在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与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一整套系统化的成熟管理体系,同时也拥有一大批优秀的固定收益证券管理人才(目前许多基金公司的债券经理大多出自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产品对资金管理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与投资市场的风险波动形成对比,而处理这一矛盾正是寿险公司的长项。寿险公司一方面具有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寿险公司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完全有能力应付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通过自身实力吸收部分市场波动风险,保证企业年金计划的长期稳定运行。
在管理目标上,基金公司采用的方式承担的市场风险较大,不符合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和保障性要求。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风险,将很难保证年金资产的保底收益,甚至还有可能威胁到年金资产的本金安全。寿险公司采用精算技术,对长期的资产、负债进行匹配管理,能够充分保证年金的安全性和稳定的收益能力。从美国的数据来看,其DB计划90%以上都是由寿险公司进行管理,DC计划中相当部分也是由寿险公司进行管理,充分印证了寿险公司在管理年金资产上的独特优势。总之,与证券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相比,寿险公司似乎暂不具备投资管理上的优势,但寿险公司是目前唯一合法提供最低收益保证的金融机构,对于规避风险比追求高回报更为重要的年金基金,寿险公司的投资型产品不失为一种更加稳妥的选择。
  4.具有偿付能力管理方面的优势。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评估是非常复杂的,与一般的企业有很大差异。寿险公司可运用自身的精算技术,对资产负债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和分析,并依据财务分析结果监控一整套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寿险公司在资产配置中必须根据偿付能力的要求,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动态调整,这种偿付能力的管理技术能够确保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收益。其他如信托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没有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也没有偿付能力的管理经验和能力,与其不同,寿险公司的审慎监管和相对较强的资本金实力,能够更好地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性。
  5.具有现金流管理上的优势。年金计划从形式上看,与目前的开放式基金类似,但是在产品特征上与开放式基金又有很大的不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很大程度上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预期相关。而企业年金的现金流特征是在一个较长的缴费期后才开始年金给付,在支付前并无偿付的需要;年金给付现金流主要与投保人的生命周期相关。十分明显,企业年金现金流与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现金流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保险公司在日常应付保单给付、退保等现金流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长期负债现金流管理经验,使其无论在投资管理还是电脑信息平台等方面,均十分适合年金产品的现金流管理。同时,我国保险行业目前发展程度与国际保险业仍有不小的差距,意味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潜力巨大,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将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在公司整体资金流入大于资金流出的成长型阶段,公司现金流管理方面出现困难的机会将相当微小,有助于寿险公司提高资产管理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6.具有资产负债匹配技术上的优势。寿险公司具备成熟、独特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包括现金流匹配管理、久期免疫管理和动态财务分析等),使寿险公司进行年金资产管理具有资产管理技术上的明显优势。再加之寿险公司有成熟的对长期的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监控的体系,这更符合企业年金的资产特性,同时更能保证养老金资产所要求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寿险公司在长期资产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这些明显优势,能够保证企业年金管理的安全、稳健和增值要求,将是企业年金资产委托管理的最佳选择。
  7.账户管理系统较为完善,可以为企业年金提供优质的管理平台。近年来,由于分红类及投资连结类年金产品对个人账户管理产生需求,寿险公司为此普遍建立了账户管理系统,这为进一步研究、开发和完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就账户管理的经验和水平而言,寿险公司可能略逊于商业银行,但是其优势显著地高于证券机构、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年金计划中的DB计划和DC计划在缴费形式、账户设定和管理方式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又有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复合型产品。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无论是DB计划(类似于保底保险产品)还是DC计划(类似于团体投资连结产品),寿险公司都有着相似的管理经验,并且寿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各种不同需求,设计出符合客户特点的年金计划,并对不同的计划采用不同的管理技术。在年金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上,寿险公司凭借对企业年金的深刻理解和对政策的及时跟踪,账户系统更加适合现代复杂的企业年金管理运作。账户系统不仅有信息记录和变更等功能,还有年金计划的合规性检验以及保证税收政策不滥用等技术细节。
  8.机构网络遍布城乡,具有客户服务方面的优势。目前大型寿险公司已在全国普遍设立分支机构,比起证券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客户服务优势明显胜出一筹。寿险公司由于网络健全,可以更方便地为当地企业提供定向服务。虽然缴费确定型年金对精算技术的需求减弱,但转轨时期国有大型企业的种种历史遗留问题、小城镇化过程中的农转非问题等,还需要保险公司的精算技术来设计过渡方案。
  鉴于寿险公司比一般金融机构具有更多的比较优势,面对具有巨大潜力的企业年金市场,寿险公司应该大有作为。只有有效、快速地占领企业年金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奠定“把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基础。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状况,寿险公司不能作为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也不能作为投资管理人承办委托投资业务,只能通过销售保险合同开展年金业务,因此,寿险公司应力争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允许寿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的形式经办企业年金业务,这样既可以使寿险公司避开信托模式和分业经营的法律障碍,又可以为企业提供方案(产品)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一站式”服务,满足企业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寿险公司最终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导者和中坚力量。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4—03—22
[作者简介]刘凤全 (1965—),男,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