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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基石

胡文富

                          (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研究编辑部,北京 100031)
  
  [关键词]信用体系;信用价值;保险道德;产权制度;法律规范;做大做强
  [摘要]信用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取得客户信任,维护行业利益,加强协同单位的合作,赢得政府支持,凝聚公司员工队伍,创造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保证,是把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要条件。建设保险信用体系,要加强公众保险道德的培育,以产权为基础,经济为纽带,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保险监管,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促进保险公司的信用升级,使我国保险业在持续快速健康的轨道上发展,把保险业做大做强。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加强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基本条件,也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一、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人们对信用精辟地概括为:“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可见信用是为人处事、治国安邦、办企经商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和具体民事、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它是人与人、企业与企业、国家与国家,以及人、企业、政府相互之间连接友谊的桥梁,它要求人们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负对方的信赖,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也可以说是经营信用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比一般的企业更注重信用体系的建设,它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求真务实的基本要求。
  (一)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的首要条件。为把保险业做大做强,在2003年,三家国有保险公司已经改制为集团化(含控股公司)建制,另外,太保、平安也是集团化建制。在集团化建制下设有几个专业子公司,为的是发挥专业优势,把专业做大做强。这就要求在集团内部建立信用机制,加强子公司的优势互补,形成集团的合力,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否之,子公司各自为政,建立小而全的经济实体,不但不能把公司做大做强,反而削弱了公司的实力。所以,建立集团公司的信用体系是集团化经营的首要条件。一是建立相互信任的机制。集团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只有相互信任,才可能一心一意谋发展,把自己的专业做精做细,做大做强。二是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集团的优势就在于资源共享,利用现有的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这就要求各子公司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公共管理体系,公共人力资源,让这些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有效,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形成合力,把公司做大做强。
  (二)信用是保险公司赢得客户信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任何一家企业,没有客户的信任就没有生存的基础。在世界各国的企业中不断发生失去广大客户信任,导致破产的情况,如美国安然、世通等企业就是实例。一家保险公司没有广大客户的信任,就不可能承保大量业务,实现经营风险的有效分散,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相反,有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也能在广大客户的支持下渡过难关。我国保险公司认真履行向客户作出的承诺,取得了广大保户的信任,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大发展。例如,1999年以前的人寿保单,由于银行八次调整利率,已出售保单存在高额利差损,寿险公司存在着经营危机。但是,广大保户对保险公司信任,不但不退保,投保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使我国保险费收入在1999年1 100.6亿元的基础上快速发展。2000年增长14.5%,保费收入为1 595.9亿元;2001年增长32.2%,保费收入为2 109.4亿元;2002年增长44.7%,保费收入为3 053亿元;2003年增长27.1%,保费收入为3 880.4亿元。特别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1999年保费收入607亿元的基础上,经过三年的拼搏,2002年保费收入达到1 287亿元,跻身世界500强,为中国保险业争得了荣誉,2003年,中国人寿进行了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同步上市成功,创造了2003年全球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融资额的最高纪录。事实证明,信用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客户的信任,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三)信用是保险公司取得协同单位的信赖,携手合作,共同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独立生存和发展。就一般企业而言,在产、供、销的链条上,要有许多协同单位,如果企业没有信用,任何一家协作单位的不合作都会使企业发展受阻。保险公司更是如此。在保险市场中,保险信用是所有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公司都应遵循市场规则,这就是同业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如果有个别保险公司破坏这个游戏规则,失去同业之间的信用,受害的不仅是个别公司,而是全行业。例如,做大做强保险业中的江苏现象,注重诚信建设,对违规经营者不遮丑、不护短,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发生不守信用的行为,如果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市场主体再对具体对象双倍处罚,维护了市场信用,使江苏省保险业从2002年以来,继续两次获得全国各省市保费收入排名榜第一名。
  (四)信用是保险公司获得政府机构的支持,生存和发展的保证。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法规,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这种行为就是对政府的信用,只有这种信用得到具体实践,才能取得政府机构的支持。否则一个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偷税、漏税、逃税,不承担自身引起的民事责任,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扰乱了人们安定的生活工作秩序,对这样一个没有信用的企业,政府机构必然要对其依法进行查处,企业还怎么经营?我国保险业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发展,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保险公司都要认真遵守国家法规,做大做强保险业,把保险这个社会“稳定器”建设牢固,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为安定人民生活服务,才能够获得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顺利地发展保险业务。
  (五)信用是保险公司凝聚广大员工的向心力,创造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法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企业的竞争力,要依靠广大员工的团结一致,协力拼搏。广大员工的这种精神面貌,依赖于公司信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与广大员工的发展信念相一致,并且能够稳步实施,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激励广大员工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二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落实,奖惩分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造就和保持一个轰轰烈烈干事业的局面,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员工的成长:三是公司在用人上坚持“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原则,树立公司的信用,树立领导的信用,培育员工的信用,使每个员工都能克尽职守地工作,公司就能够形成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这几年,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发展,靠的是公司对广大员工的信任。事实说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是创造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法宝。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用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实践“三个代表”、贯彻求真务实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无论是对上还是对下,任何环节上的失信,都将违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导致全局的失败。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必要条件
  经济发展表明,信用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在经济交往中,人们常说的“无形资产”、“品牌价值”,就是一个企业的信用价值。对于一个企业来讲,物质资本是其发展的基础,而人力资本是其发展的动力,信用资本是其发展的灵魂。一个没有信用的企业就是没有灵魂的企业,是一事无成的。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信用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石。现代保险业愈发展,它的社会责任就愈大,因此,加强保险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我们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适应新经济和新时代的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保险市场的发展秩序,维护参加保险活动者的共同利益,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必要条件。
  (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对保险公司信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众所周知,经济发展经历了实物经济、货币经济和信息经济三个阶段。在实物经济时期,产品科技含量比较少,人们对商品的了解比较直观,对产品交换主体的信用要求相对比较低,保险的承保理赔也比较简单;由于社会不断发展,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商品交换由实物经济转换到货币经济时期,这个时期,商品的科技含量相对提高,交换主体信息出现较大不对称,人们依靠信用修正信息并促进生产的发展。保险业也不例外,依靠参加保险活动者的诚实信用,推动保险业迅速发展。而今的信息经济,商品的产、供、销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科学技术应用的成份越高,市场商品交换主体的信息就越不对称,要想维护公平交换、对等交换,就需要对企业主体的信用加以矫正和调节,达到信息的相对平衡。保险业随着科技的发展,承保或投保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愈来愈大,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对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都难以把握。例如航天活动,保险公司对航天器的生产技术、生产质量、操作水平、控制能力是知之甚少的,承保工作没有投保者的信用做保证,保险公司就无法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二)经济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趋势要求保险公司信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由于经济发展的专业化和国际化趋势,商品交换的时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商品的产、供、销需要一系列交换主体的参与,交换主体产生了距离,商品形态也有明显改变,商品包装要求更高,由于交换环节的复杂性,大多数环节不可能逐一开包检验商品。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交换者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不断加大,因此,对交易双方信用要求也越来越高。经济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要求保险公司信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由于商品交换的时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都想把可能发生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用保险公司的信用为商品交换的各个环节做保障,为经济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服务,这个客观存在要求保险公司的信用要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确保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公司就要对商品的产、供、销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找准风险控制的关键,制订出公平的保险条款,一旦承诺,决不食言。特别是由于人员、商品的全球流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在全球的任何一个地方,保险公司能否及时理赔是对保险公司信用的检验。
  (三)法律对经济发展规范的有限性,要求企业信用作为重要补充,要求保险公司的信用为企业的信用作保证。法律的制定永远落后于经济发展,因为不可能对新产生的问题立即法制化,所以在经济发展中,企业的信用非常重要,为防止企业失信需要保险公司的信用作为保证。由于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企业家们已经突破国界和各国法律的约束,在异国他乡大展宏图,为了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企业家们都把保险作为靠山。虽然各国法律都把诚实信用作为“帝王法则”,但由于各国的文化不同、生活习惯不同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对企业信用的要求都有差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总有人会利用法律冲突和当地的法规不完善,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要克服这种现象的产生,首先是要依靠企业信用调节人们的行为,取得各国人民的信任,加强合作,携手共进;其次是要依靠保险的信用作为保证,为此,保险公司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风险,制订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对象的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要详细制定,说到做到,确保不失信,为新经济发展服务。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非常复杂而浩大的。保险信用体系作为这项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保险信用制度,要靠保险活动参加者的互动、连动,合力进行。
  (一)加强公众保险道德培育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基本条件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真善美、假恶丑的社会意识之一,是人的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社会或一定范围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道德的范畴远大于法规范畴,它可以规范法规制度之外的行为,所以,加强公众保险道德培育,是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条件。
  1.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育保险道德观
  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公众对保险了解不多,以及投保人、中介人和承保人的不成熟引发了很多不该发生的故事。例如:当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发现财产存在必然风险时才投保,有的人发现自己大病在身时才投保人身保险,当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时,却遭到一部分人的非议,法院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现象,表明相当一部分人把保险公司作为慈善机构、救灾机构,何谈保险道德。就投保人而言,一部分人对保险的本质认识也不够,对保险公平原则的适用认识不充分,从而出现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立;就中介人而言,压低保险费率,提高手续费和佣金已成为主要手段,却忘记了保险经营的科学原理,影响了保险的经营秩序,例如,南京市2004年初的出租车保险,保险公司不敢保了;对保险人而言,奉行“宽进严出”的经营方针,体现在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保险人的形象受到影响。针对这些现象,建设保险业的信用体系,就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育保险道德,让大多数人搞清楚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保险是为不确定风险提供保险的,必然风险是商业保险的除外责任,如果隐瞒必然风险,就是不道德,就是违反商业保险的规则,就是个人挖公众的利益。这些常识在公众中得到普及,保险的道德标准也就产生了,人们就知道什么行为是倡导的,什么行为是可耻的,什么行为是禁止的,形成一种正确的保险道德观,就在人们中间形成保险道德行为规范,从而为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奠定了社会基础。
  2.树立正确的保险道德观,认识保险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保险是分散危险的,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保险是千家万户帮一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参加保险是为寻求经济保障的。这些观点都是对保险本质进行的高度概括,是分担风险与享有保障的高度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保险活动中的义务和权利是充分条件,即必须尽义务,而不一定行使权利,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是对等的。因此,参加保险活动,寻求保险保障,更重要的是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一方面是为了自己,更重要的是为了帮助别人。对于一个投保人,要树立投保是为了帮助别人的思想,帮别人承担风险的思想,终身投保为别人是一种稳定社会的保险道德。仲裁、法院以及处理保险纠纷的行业协会等,要树立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一个整体的观念,他们之间不是对立的,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准备金全部是投保人的,保险公司只不过是投保人的组织者,保险公司每一笔赔付都是公众保费的组成部分。因此,处理保险案件必须公平、公正。保险公司要公平经营,不可对一个保户一年或两年不发生保险事故,就降低保费,或发生了几起事故就调高保费或拒绝承保,因为在较短的时间内不能说明不公平,而在三年或更长的时间里是可以享有优惠费率的,这才符合大数法则的经营规则,才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树立了这种保险道德,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3.培育公众保险道德是保险员工的责任
  培育公众保险道德,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是保险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保险市场的“不如实告知”、“欺诈保险”等现象,保险员工应承担责任,可能是我们宣传的不够,工作不细造成的,可能是我们个别员工造成的,因此,建设保险信用体系,要从自身做起,带头讲诚信。展业时,对投保人要讲清楚保险的基本原理,既讲保险责任,也要讲保险除外责任;既讲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更要讲违反如实告知的后果;既要讲投资保险的回报,还要讲投资保险的风险等。总之,保险从业人员不能设“陷阱”套取钱财,要让广大投保者从保险员工身上看到保险的诚信、看到保险保障职能,从而引导投保人自觉遵守保险道德,并监督没有保险道德的人参加保险,维护投保者的共同利益,把参加保险作为自己的品德和信誉,为保险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建立以产权为基础,经济为纽带的保险信用体系
  建立信用体系,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经济活动参与人的财产所有权,并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机制之一。信用的基础是产权。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因此,信用体系是对个人和企业的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得人们有积极性建立自己的信用。否则,信用体系建立不起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把公司利益与投保人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荣辱与共,通过物质利益舍取,规范公司和投保人的信用行为。
  1.以产权利益规范竞争秩序。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大发展,但是,不规则的竞争也给保险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擅自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标准,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致使保险公司收益减少,有的险种赔付率很高,这种现象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为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要建立以产权为基础的信用体系,对严重违规者要予以重罚,直至产权受到损失。我们应遵循“老业务不争,新业务不让”的原则,制定最低费率保护制度,制定最高手续费、佣金标准制度,市场竞争者要共同遵守,违反者要受到经济处罚,严重者使其产权受到损失,使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化。
  2.以产权利益规范投保人的行为。当前,由于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保险市场不断出现投保人失信现象,致使有的险种叫停,例如车贷保险,本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却由于投保人或中介人的失信,使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经营风险。为使这项业务重新开展起来,车贷险要以房屋产权或相应的物权作为抵押,如果投保人失信,保险公司可以拍卖车主房屋冲抵风险,以此约束投保人的失信行为。由此得到启示,可以将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等,都以投保人的产权利益为担保,规范投保人的行为,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以产权为基础的一种方式。
  3.以经济利益规范中介人的行为。中介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桥梁,在保险业发展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有的中介人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与投保人合伙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带病投保,骗取保险金;或者扩大保险责任,不讲除外责任,误导保险消费者;或者压低保险费率,提高手续费或佣金。对此,应该建立信用保证金制度,根据中介人业务量大小,缴纳相应的信用保证金,当出现失信行为时,用其信用保证金承担责任,用经济手段制约中介人履行诚信原则。
  (三)建立以法律为保障,以制度为保证的保险信用体系
  法律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强制性规范。它是将人们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强制人们遵守。制度是各行各业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的行为规范,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必须要有法律作保障,制度作保证,才能使信用体系发挥作用。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障信用体系发挥作用。法律的强制性是其它规范不可代替的,法律的权威性是其它规范不可相比的。法律规范是人们实践的结晶,它所规定的允许做什么,惩罚什么行为,是必须遵守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以我国《保险法》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保险行政法规,把保险活动中已经形成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行为法制化,这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根本措施,也是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保障。
  2.加强保险监管,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重要保证。政府监管对维护企业的信用十分必要,企业的信用要依靠有序的社会环境实现,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正是维护社会秩序,是企业实践信用的保证。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所属机构少则几个,多则上百个或几千个,在这些机构中,难免有个别机构或人员受利益的驱使,不守法,不讲信用,损害行业利益,为减少这种现象的产生,保险监管机构要对保险机构加强依法监管,严防保险机构违法经营,误导客户,欺骗保户;严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忽视经营风险;严防保险中介机构违反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等,通过这些监管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建设好保险信用体系,有利于保险业快速发展壮大。
  3.认真履行合同,提升保险公司信用等级。市场经济是在法制基础上的契约经济。合同是当事人的法律。在经济发展中,企业之间的合作,仅仅依靠法律对信用的原则性规范是不够的,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信用,在经济合作中,当事人之间要制订详细的合同条款,规范各自的行为,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当事人有据可凭,从而维护企业的信用,促进企业信用升级。就保险公司而言,经营的就是信用,发展保险业,主要的手段就是卖保单,通过卖保单集中风险与分散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的信用全部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没有信用就看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承诺。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不能过分原则,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就失去合同的约束力,就影响保险公司的信用。为了体现保险公司信用,必须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合同条款要具体详细,才能便于体现保险公司信用。如果合同条款原则化,就容易形成经济纠纷,影响公司的信用,不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也不利于建立保险信用体系。
  4.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树立公司信用的新形象。企业信用是通过各个工作过程和每个员工行为体现出来的,要树立企业信用,就要通过内控机制建设,控制工作流程和员工的行为。在企业的合作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监管手段,或者是合同的约束,都是静态的预约,都不可能对企业之间动态合作事宜进行全面详细的规范,总有不周之处,在这种情况下,要靠企业本着互利互让,共同发展的宗旨,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严格规章制度,诚实做事,加强友谊,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信用树立新形象,得到更多的合作伙伴。保险公司的信用体现在每个机构或每个员工的行为上,而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既统一又矛盾,有的员工为了自身利益可能牺牲公司利益,因此,树立公司的信用,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确保保险公司的信用不受损害。
  5.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确保信用体系的有效性。在保险活动中,对那些不守信用,影响保险业声誉的人员,不仅要在经济上予以处罚,还应从声誉上予以制裁,要象发达国家那样,建立黑名单制度,灰名单制度,对上了黑名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险业。通过这种声誉上的制裁,警戒业内人员诚实守信,也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一种方式。
  总之,建立保险信用体系,要通过培育保险道德,以产权为基础,以法规为保障。有了保险信用体系,就一定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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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韩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