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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车险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赵东生1许彦峰1徐德洪2
(1.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 济南 250011;2.中国保监会,北京 100034)
一、山东省车险改革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回顾 2003年1月1日,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在全国推行,各财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个性化的车险条款和费率。从一年来山东省车险市场实际运行情况看,车险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切实可行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呈下降趋势,多数投保人得到了降价的实惠。同时,由于社会车辆拥有量急剧增多和承保比例的提高,车险总保费收入仍保持了较稳定的增长态势,车险市场并没因改革而出现大的波动。 (一)车险市场占有率的变动情况 2002年~2003年山东省各产险公司车险市场份额 表1(单位:%) 公司 年份人保太保平安天安华泰太平合计2002年70.1419.908.810.600.5501002003年69.9916.668.573.970.730.08100山东省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产险公司共有6家。2003年1月份,各公司开始推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4月份全部停止使用统颁条款,均按新条款费率出单。从表1可以看出,人保公司占据着70%的市场份额,依然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太保产险因调整车险业务结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天安公司在2003年新设多家地市级分支机构,市场份额增加明显。 (二)车均保费的变化情况 车险改革初期,车均保费变动幅度较大,人保、太保呈下降趋势,而平安、华泰、天安呈上升趋势,表明了这三家公司在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前,实际费率已经有较大下浮。6月份后各公司车均保费趋于稳定,太平公司在进入山东市场的初期,费率有一个明显的下降以求与当地市场实际水平相近。人保公司由于承保了相对较多的营运车辆,使得车均保费相对较高(见图1)。 图12003年各公司汽车车均保费变化趋势 (三)车险赔付率的变化情况 由于车险管理制度改革,使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下降,多数公司的陪付率呈上升趋势。其中平安产险公司赔付率上升最为明显,华泰公司是唯一一家赔付率不升反降的公司(见图2),这与其经营战略、不求速度和规模、追求利润和实施严格的承保政策有很大关系。 图2简单赔付率对比 (四)车辆投保和业务发展变化情况 2001年~2003年山东汽车拥有量及投保率 表2(单位:辆;%) 年度200120022003拥有数量1 163 7051 505 5971 757 376投保数量768 337850 9341 040 223投保率66.0356.5259.19汽车拥有量数据来源:山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 在车险改革前,全国统一的条款费率缺乏弹性,对风险不同的车辆在费率上没有给予科学的区分,导致了部分风险相对较小的车辆投保积极性不高,加上部分大企业进行自保等原因,汽车投保率不断下降,到2002年底,山东省汽车投保率降至56.52%。车险改革使条款和费率更加合理、科学,条款和费率充分显示出了人性化、个性化和差异化,更加贴近市场,适应市场,投保比率有所回升。2003年,全省共承保机动车辆1 303 754辆,其中汽车1 040 223辆,同比增长2.6%,保费收入396 021.74万元,同比上升16%(见表2)。 车险改革调动了各家产险公司自主经营的积极性,纷纷制定车险承保和理赔的规章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内控能力,使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得到有效缓解。但由于受政府采购、企业招标、争抢市场份额及各种利益关系的相互激荡,车险市场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的情况仍屡禁不止。车险平均费率的下降,经营管理的粗放,违规经营,理性竞争的缺乏,导致车险赔付率大幅度上升,全省车险简单赔付率已超过62%,已接近保险公司经营的盈亏点。部分地市的车险经营已出现了亏损的状态。二、车险改革效果初步显现 (一)车险改革促进了产险公司经营理念的转变 车险改革前,各公司都是用统颁的条款费率,公司没有制订条款和厘定费率的权利,竞争主要集中在通过营销增加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因此,各公司对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也都以保费收入为主要标准。为了达到业务规模目标,各公司都进行粗放式的管理,在竞争上不择手段,市场极其混乱,新车手续费返还甚至达到保费的70%以上,共保协议、自律公约和监管机构的稽核检查无法从根本上达到制止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的目的。 车险改革后,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由于费率的大幅度下降,各保险公司已经无力承受过高的手续费返还。各产险公司已经逐渐意识到,单纯的手续费竞争已经不适合市场的发展,由于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了各公司,竞争开始变成全方位竞争,各产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均有不同程度的转变,经营思路由单一的要保费规模向追求保费规模与经营效益相结合转变。一是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车险作为财险公司的最主要险种,其经营策略必须由粗放式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各公司随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变旧的管理体制,压缩管理层,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费用,节省费用开展业务和拓展市场,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外各公司在对分支机构及其领导人的考核上,利润开始占据一定地位,分支机构的费用和领导人的收入水平开始与业务规模和利润两者挂钩,迫使各分支机构改善经营管理,考虑企业效益。二是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内控管理。各公司车险改革后均重新调整设定了原有的业务处理程序。新程序较全面地涵盖了车辆投保的基础资料,在费率使用、保费计算、无赔款优待、退费、手续费等容易发生违规的项目上更加透明化,强化了计算机网络的管控技术,减少了计算机程序中的随意变更因素,同时加强财务和业务数据的对接,使承保业务处理更加规范。各公司还加大了核保核赔制度的执行力度。以上这些制约措施对提高业务质量,合规经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和技术方面的支持,促进了车险业务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 (二)车险改革推动了车险产品的不断创新 车险改革后,各公司迅速出台了自己的车险新产品,产品种类大大丰富,给予了消费者更大的选择余地,满足了不同消费群体不同保障的需要,如人保公司设计开发了8个主险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险条款;平安公司新费率在主险、附加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共引入12项费率系数,通过保费调整系数调节保费总额;太保产险推出了“神行车保”等系列4种产品,涵盖45种条款。新产品也根据参加保险的车辆按使用的性质、新旧状况、驾驶人员及安全保障等诸多因素,作为厘定车险费率的依据,改变了传统的“一刀切”的做法,对风险系数高的营运车辆加大了费率系数的调整力度,对风险系数低的机关团体车辆增加了优惠系数,使保险产品更贴近市场,更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更符合风险管理的要求。 各家保险公司新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障责任的进一步细化,也为理赔服务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同时各公司都把过去那些责任范围混淆不清、难以界定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理赔中相互扯皮解释不清的矛盾。 (三)车险改革强化了公司的品牌意识和服务意识 随着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认识的逐渐提高,保险消费也随之更加趋于理性化,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家产险公司借车险改革之际,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在组织研发、推介、销售车险新产品时,就着重在许多方面体现了差异化、个性化和人性化,为被保险人提供超值服务,推出特色服务,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品牌的含金量。 车险改革强化了公司的品牌意识,提高了服务质量,促进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如各家财险公司普遍注重了营业及服务环境的改善,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制度,实行承保、理赔一条龙服务,加强对车险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等。强化对车险产品销售人员的诚信教育,提高队伍形象的正规化和业务宣传的规范化,杜绝诱骗和误导保户的现象发生。 (四)车险改革提高了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 为确保车险改革的成功,山东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的要求,组织各家产险公司签定了《机动车险自律公约》,成立车辆自律领导小组,进行了车险自律情况检查。针对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的不规范行为制定了《财产保险投标暂行规定》,组织会员单位审议标书,多次召开自律协调会。上述各项工作的开展,对稳定车险市场,确保车险改革的成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保险行业协会协调、自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提高了产险公司的自律水平,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车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三、车险改革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企业招标中还存在违规行为 由于车改后各公司在条款的制订上差别不大,加上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中的违规竞争,使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看到了实惠,利用招标大幅压低保险费的做法有蔓延趋势。参与保险投标、竞标的车辆,由于保费动辄几十万,收入非常诱人,成为车险市场争夺的焦点,同时也造成了同业间明争暗斗、相互残杀。有的采取降价承保,乱用优惠比例。例如:不是电话投保的使用电话投保优惠系数;只要是较大一点的单位投保,都按100台以上车辆数给予30%以上的优惠;有的采用现金和坐支保费的方式违规给予高额回扣;有的采取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的方式(提高到10%~15%);还有的采用开据虚假或阴阳发票的方式,多开少收等一些严重违规手段,从而达到抢占市场的目的。 (二)代理手续费缺乏明确、完善的依据,支付行为混乱 在2003年9月12日之前,我国执行保险代理手续费规定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人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实收保费的8%各公司普遍反映不够支付代理费用,市场实际代理费用估计在实收保费的10%~20%,新车业务和大单业务可能更高;二是在执行上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工商行政部门认为,单笔业务和所有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比例均不得超过8%,监管局有时也使用这种理解,但这显然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出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文,调整保险企业代理人手续费税前扣除标准,规定“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虽然将手续费从代理实收保费的8%调整为全部实收保费的8%,但对超过的部分仍没有明确说法。规定的不完善和各种理解误差,使监管局在执行手续费监管时不能做到明确的有法可依,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手续费支出上的混乱现象以及由此引起的恶性竞争。 (三)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仍存在很大漏洞 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外部环境需要改善是一方面原因,但这只是外因,最根本的原因,也就是内因在于各保险公司长期粗放式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模式。省级分公司为了完成总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往往对地市级公司的各种违规行为听之任之,造成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长期处于失效状态,总公司的各种政策往往经过层层传导后,到基层执行就偏离了预先设定的目标。目前有些公司在纵容分支机构的违规经营的同时,自身已隐藏了巨大的财务风险。例如,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各公司或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即使有也存在落实不力的现象,是由业务部门还是财务部门催收经常扯皮,相当规模的应收保费实际根本就不会去收或收不回来,但这些巨额的应收保费又不能出现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办法只有一个,就是采取各种方式,使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各种会计信息。另外,调查还显示,应收保费账外记载、不按正常程序打印发票和手工开具发票、保费收入不及时入账导致部分保费被挪用、甚至任意更改承保业务电脑系统数据、向无代理资格的中介包括内部员工支付手续费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表明公司在技术和制度上并不能防范分支机构采取各种手法设立“小金库”、挪用、转移和蚕食公司财产,满足部分机构或者人员的私利。 (四)产品开发能力仍然薄弱,对市场的需求反应仍显迟钝 车改后,各公司都迅速推出了自己的车险产品,供消费者选择的种类大大丰富,有效地激发了消费需求,从表面上看各公司都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但仔细分析则不尽然。首先,各公司条款之间的同质性非常强,包括保险责任在内几乎没有什么差异,这也是导致费率和手续费竞争的原因之一。其次,各公司条款虽然都实现了根据车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安全性能等从车因素来厘定费率,但在从人因素方面还须加强,比如驾驶员的驾龄、交通违规和肇事纪录,以往的赔付纪录等都应该考虑在产品设计当中。再次,一年的实践证明,各公司厘定的费率都不够准确与合理,例如,针对个体大货车和出租车等营运性车辆的产品,赔付率过高,平均在90%以上,而针对机关、企事业团体等的非营运性车辆,赔付率又过低,一般在40%左右。从产品设计和市场推广的角度考虑,各种产品赔付率和利润率必须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赔付率过高将使保险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赔付率过低又将影响保户投保的积极性,都是不合理的。 目前,各公司为控制风险,普遍开始对个体大货车、出租车等高风险车辆产生拒保倾向,经过媒体反复报道,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其实对于高风险车辆,保险公司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不是拒保,而是修改产品条款,比如增加免赔额和免赔率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同时合理地调高费率。 (五)规范中介机构缺乏依据,违规现象较为普遍 在每一波不规范竞争浪潮中,各类保险中介都充当了推波助澜的角色,行业口碑极其不好。各种合法的、非法的保险中介,经常一方面向保户许以高额返还,掌握客户资源;一方面拿着通过各种办法得到的保单,挨家产险公司寻价待沽,以返还高低为唯一追求目标。许多中介甚至与保险公司员工串通在一起炒单卖单。各公司虽然对中介的行为痛恨之极,但利益的驱使又使他们离不开各类中介。目前对中介的监管,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也缺乏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对他们的监管非常薄弱,中介市场要达到合理、规范的状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四、推动车险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大力推进产险公司体制改革,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市场化经营理念 恶性竞争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各保险公司以市场份额和保费数量为导向的经营理念。这种经营理念决定了总公司在对分支机构下达任务指标时,保费总是在考核中占据核心地位,并且年年高速增长。不管利用什么手段,完成任务就是英雄,完不成任务,轻则警告批评,重则撤消职务,这些不切合实际的保费任务,使基层主要领导为完成任务指标在某些时候不得不违规操作业务,相互压价,恶性竞争。 但企业运作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实现所有者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车险改革一年多的实践来看,费率下降导致利润空间被压缩,加上众多公司上市或正在上市的契机,各公司的经营理念都开始转变,利润指标开始在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中占据一定地位。可以预见,一旦总公司开始强调向分支机构要利润,手续费也就是费用的竞争将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 因此,推动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到海外股票市场上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推动股份制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是推动车险市场甚至整个财险市场规范经营的治本之策,也是推动各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的机构改革、增强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完善企业内控制度的动力所在。 (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探索合理的手续费监管标准 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违规行为的普遍存在,监管机构对各种市场行为包括代理费用进行严格的管制是必要的。但从目前中国产险市场的实际发展来看,8%的手续费监管上限标准是否合理确实值得研究。 因此在以下几个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保监会应该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行协调,适当进一步放开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上限,让市场调节机制在手续费确定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一,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不仅仅进行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更要进行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类似美国的FAST和IRIS,及时掌控各公司的财务状况变化并进行差别对待监管;第二,各公司以利润为导向的经营机制初步树立,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能够避免各公司盲目抢占市场份额所带来的系统风险;第三,各公司内控机制初步完善,各种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目前后两者正向良性的方向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步伐。 (三)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要改进处罚手段,加强对保险公司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当前,保险监管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对公司的罚款,在行业内通报,要求进行整改等方面。这些处罚手段,确实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以上监管手段慢慢显现出力度不够,加强保险监管应将对高管人员的处罚放在首位;然后是对违法违纪人员的个人罚款;最后是对违规公司的处罚。按上述方法加强监管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加强中介的规范、培育与发展,完善对中介的各种监管规定及实施细则。像从业资格管理问题,经营行为监管问题,中介费用标准问题,不同中介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关系问题,违法经营的处罚问题,经营范围和种类问题等等,无一不需要进一步明确、严格。同时应主动联合工商管理、税务部门等有关方面,共同对保险中介及其经营活动,严格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推动行业协会建设,使其在行业自律中发挥更大作用 行业性社团组织是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越发达,行业组织的功能就越强大,行业自律是完善的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为保证车险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进一步强化自律机制。各协会要进一步完善、细化车险自律公约,突出自律的重点,加大处罚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协会应在开展手续费标准自律的同时,加大在手续费支付方式、手续和统一手续费票据方面的自律力度,使得资金流向清晰可查;建立车险高风险和不良客户的信息共享机制,把单一公司无法操作的工作通过协会统一进行,使得车险产品的精算费率更加合理科学,促进全行业的长远发展。 [编辑:郝焕婷]2004年第5期保险研究•窗口保险研究•窗口2004年第5期 [收稿日期]2004—02—18 [作者简介]赵东生(1963—),男,河北满城人,本科,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许彦峰(1973—),男,山东沂水人,硕士,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徐德洪(1978—),男,四川南充人,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