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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保险价值观念促进保险业平衡发展
张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北京 100037)
[关键词]价值观念;业务质量;平衡发展;保险保障;经营效益;服务质量;精耕细作 [摘要]我国保险业一直以来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但在业务规模迅速增加的同时暗含着危机。投资型和长期分红类产品曾占我国保险业务收入的相当部分,然而保险经营代客理财的部分不应计入保费收入。如此,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增长就如同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的我国过去15年GDP的计算泡沫一样,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中也应挤掉水分,反映国民真实的保险保障状况。本文从宏观角度分析了保险业发展所需经历的三个阶段,提出我们需要转变保险的价值观念,注重保障,注重效益,注重服务,走进保险业精耕细作的时代。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保险业在过去的10年中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伴随着市场的完善基本完成了中资保险业的“资本积累”。 我国仍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金融业是经济发展的核心,保险业又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银行业、证券业共同维护我国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但是多年以来,我国保险业为了增加业务规模,扩大社会影响,完成其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并配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在很长时间里一味追求保费收入的规模,并以保费增长率评价一个公司经营的好坏。现在看来,这种做法在短期内确实积聚了资本,扩大了规模,但从长期来看却造成了保险市场资源的大量浪费。特别是近年来盛极一时的投资型和长期分红类趸缴产品,其增长规模最高时可以占到我国寿险业务收入的70%,将其纳入保费范畴,很自然地增加了整体保费的增长率。但是投资和分红类产品所产生的保费概念是否属于专业认可的保费范畴,又是否属于国民为了获得保险保障的支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投资或分红类产品的“保费”构成中有相当部分是保险公司代客理财的资金,如果我们以保险业务收入总量代替保费概念,由此而测算出来的保险密度水分很大,很难正确反映国民真实的保险保障状况。因此,配合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平衡发展经济,改进经济增长质量”的说法,对于保险业,也应当“转变保险价值观念,改进保险业务增长质量,促进保险业平衡发展。” 具体而言,我国保险公司在进一步发展保险业务的同时,应注重衡量保险业务的质量,避免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倾向。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从形成到发育进而完善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的转型,即追求保费收入阶段——追求保险经营效益阶段——追求保险质量阶段。通过三个阶段的转型,保险人应深入理解保险保障功能,逐步完善保险保障意识,并帮助投保人建立健全其保险保障系统,使全民的保险保障水平逐步增加。客观地说,我国现在正处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型时期,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其保险的价值观念也正处于转型期。笔者试图通过对三个阶段进行分析,给予业界同仁在业务快速发展时以借鉴,使得我国保险业的转型相对平稳。 第一阶段,追求保费收入阶段 ,也即保险业务的扩张阶段。在这个阶段里,许多保险公司忙于跑马占荒,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保险市场被几个大型原始公司垄断,小型公司缓慢发展;保险产品同化、保险费率单一,合同条款雷同;业务重规模,无法体现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在过去的20年中,我国保险业第一阶段形成并发展,特别是近10年间,“营销”的概念传入我国,大批的保险代理人推动着我国保险航母向前行驶,至今,我国已拥有128万保险代理人,实现保费收入1 612.83亿元,占全国保费总收入的41.56%。由此可见,保险代理大军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协助我国保险公司基本完成了“资本积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的概念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由于保险代理人规模的盲目扩张,加之保险经营主体的管理不善,致使保险代理人误导、欺骗投保人的事件屡屡发生;《保险法》直到2002年10月28日修订后才对保险代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了刑事和民事的处罚力度,同时明确了保险经营主体的连带责任。但是过去发生的种种已成现实,随着保险代理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于保险经营主体管理的要求更为严格,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代表着保险人,当出现问题时,除了对其进行处罚,我们更应当反思保险人和保险监管机构是否对其行为进行了必要的约束。折射到近年来保险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上,固然保险代理人功不可没,而保险人对于其业务险种的搭配销售则更为高明。先是看准投资时机,在我国居民尚未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推出并大量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由于股市突变,我国的股票证券在一时间迅速走跌,保险机构投资者也无法逃脱厄运,于是痛苦地经历了投资类产品的退保潮;接着又大力推动银行保险的发展,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在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着力推出的是长期分红类产品,这是因为分红型保险承诺的回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同时又可免征利息税,以此吸引投保人。这样一来,使我国居民形成浮躁的保险观念,并使其认为保险并非为了保障,而是为了获得收益,那么一旦收益出现风险,就会造成大众对于保险的质疑。 在第一阶段徘徊和发展中的我国保险业发现了前进中的问题,盲目的规模扩张对于保险经营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于是,在2003年4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管理规定,又于同年10停办了“健康长期分红类产品”。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正由第一阶段迈向第二阶段,即注重保险经营效益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经营者和监管者共同努力,丰富保险产品,完善费率标准,使保险合同和条款更加人性化;同时逐步打破垄断,通过股份制改革使保险经营真正实现商业化和市场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小保险公司迅速成长,外资公司涌入我国并独立开展业务,国有保险公司通过改革轻装上阵,其他大型企业也纷纷通过合资办理保险业务,走上了金融一体化的道路。保险业的“战国时代”将在这一阶段出现,大量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和公估公司纷纷成立,虽然保险中介三方各为其主,但大量主体的出现和发展必将促动保险公司向经营效益型转变,保费收入将仅仅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的一项指标,而更重要的则是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即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这样一来,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主体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维持市场份额,还要注重业务质量,在偿付能力一定的前提下使业务规模稳中有升。保险经营者的投机行为在这一阶段需要减少,因为只有保障性的产品才是一家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对于我国的保险业,面对寿险业务4%的长期寿险承保率,我们不应鼓励发展投资型产品,而忽略我国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更不应忽略资本市场对于资金运转的影响。保险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这一阶段应努力挖掘人们对于长期寿险的投保潜力,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保险价值观念。 当我国保险业完成第二阶段的转型时,就将朝着更高级的第三阶段迈进,即注重保险服务质量的阶段。当然,在前两个阶段保险公司会将服务渗入经营之中,但这一阶段所指的是完整意义上的服务,是完全人性化的服务。通过第一阶段的积累,保险公司已初具规模;通过第二阶段的转变,保险公司成为效益型的企业;但若想真正具备现实的竞争力,则需要经历第三阶段,制定人性化的服务战略。在这一阶段,保险经营将覆盖大众的保险保障,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大众保障覆盖面的竞争。通过第二阶段的转型,大多数存活下来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了自己特定的客户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市场资源已开发殆尽。我国保险业即使进入第三阶段,仍需要面对大众保险保障的根本问题,对于保险经营者来说,也只有不断拓展公众的保险保障区域,努力挖掘人们的保险保障需求,才能真正形成市场竞争力,并进而为社会做出贡献。 通过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三个阶段的分析,我们发现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上是从“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进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所面对的始终是大众,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始终是居民的保障问题。所谓投资或分红类保险,也始终是在保险经营的精耕细作过程中为使产品多样化、经营多元化所采取的经营性调整,但最终成不了保险的主营业务。反思我国保险业的前期发展,投机风潮、规模效益,不但削弱了保险保障的基本功能,还使得居民对于保险产生了反面的认识。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我们需要转变保险的价值观念,注重保障,注重效益,注重服务,走进保险业务精耕细作的时代。 [编辑:韩艳春]2004年第5期保险研究•法律保险研究•法律2004年第5期 [收稿日期]2004—03—29 [作者简介]张超 (1980—),男,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保险理论硕士,现供职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曾在《保险研究》、《中国保险》、《金融时报》等核心报刊发表论文1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