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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发展与监管目标之间的关系
王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 广州 510030)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监管;发展目标;经营目标 [摘要]目前,距离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还剩不到一年的时间了。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规范的市场环境离不开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对整个保险市场的监管。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产生了保险公司发展与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矛盾。本文从阐述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与保险监管目标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保险监管目标的关系入手,来分析这种矛盾的起源、发展以及最终的趋势。 保险业的发展目标:保险之所以能够产生的原因就是由于风险的普遍存在。保险业的最终发展目标是尽可能有效地分散风险,不断提高人类抗御风险的能力,减少意外损失,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保险业务领域,在符合保险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把国民经济中的可保风险置于保险保障之下。我国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一是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市场机制,因为只有熟悉国际保险业的竞争规则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是完善保险制度运行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环境,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大环境的支持;三是保证保险投资的高效性,以及高回报率。 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其经营目标自然与其他企业有相同之处,即是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开拓市场,树立品牌优势。而保险公司作为专门经营风险业务的企业也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在保证实现其最佳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效益,并保证实现其保险职能。 保险监管的目标:其最终目标是保证保险功能的实现,培育保险市场,引导保险业发展。而在其具体操作过程中则有以下几个目标:一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失败;二是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三是优化市场机制,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关系;四是提高保险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保险监管的目标并不是独立于保险业及保险公司经营目标而存在的,相反,保险监管的目标正是由保险行业和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他们之间又具有以下关系: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与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之间的关系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与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之间的联系 可以说,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所以,由于最终目标的一致性,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1.保险公司经营目标是保险监管目标实现的基础 保险公司的良好运作是保险业正常发展的前提条件,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也就是实现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所以,要实现保险监管提高保险业经济效益的目标就必须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另外,保证保险公司的良好运作也是保险监管的具体目标之一,只有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能正常高效运作才能够谈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效益等其他监管目标。所以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是保险监管目标实现的基础。 2.保险监管目标的实现又是保险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根本保证 保险公司若想实现其高效、高质运行的目标首先要有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没有形成的条件下,保险监管正是这种市场环境的提供与保障者。所以,若保险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保险公司违规经营的情况屡屡发生,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也无法得到保证,则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3.无论要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或是保险监管目标都要求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发展 所谓协调发展也就是要求保险经营管理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适应保险监管的要求,而保险监管标准的高低、监管力度的强弱必须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来确定。在前两种关系的条件下,只有在这样的相互制约、共同发展的状态下,才能够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以及保险监管目标。 (二)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的区别 虽然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保险监管有共同的最终目标,他们的具体操作目标之间也有着强烈的依存关系,但是它们并不等同,有着本质的区别。 1.保险监管的目标与企业经营目标的范围不同 由于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对象不同,使得保险监管目标与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也不尽相同。保险公司经营对象是其公司本身,而保险监管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公司而且还包括保险市场及保险市场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包括在保险监管的对象之中,使得保险监管的的目标不仅包括保险公司经营目标,还有其他范围的目标。例如,维护公平交易,保证保险功能的实现,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等。所以,保险监管的目标是着眼于整个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的,而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只是着眼于公司自身,他们关注的范围不同。 2.保险监管的目标与公司经营目标的层次不同 由于保险监管的目标与公司经营目标的范围不同,使得保险监管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他们的具体操作中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举例来说明: 湖南某保险机构在提出如何调整业务,实现业务效益的持续增长的问题上提出了一套方案,其中有一条是“停办高风险或风险不易控制的业务”,指出由于湖南的地理位置的原因,使得它成为一个水灾大省,所以公司要求生存与发展就必须调整多灾地区的险种结构,不承保洪水责任,不搞湖区农房统保和家财统保等。 另外,由于承保地震险的风险巨大,目前,保险系统都对此险种实行逐单报批的制度,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之后才可予以承保。 从以上措施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保险公司关注的是企业效益,所以他们的措施只是考虑如何达到企业收益的最大化。而保险监管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部门则必须兼顾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当这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进行干预与管理,使其在某种程度上达到统一。 二、保险业发展目标与保险监管目标的关系 (一)保险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要以保险监管目标为保证 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有保险监管的支持。保险业要实现其不断提高人类抗御风险的能力,减少意外损失的目标,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险机制,以保证保险功能的实现。而这些前提条件正是保险监管目标的具体内容。所以保险监管正是为了保险业的正常发展而设立的行业,且其工作也是为保险业正常发展服务的。 保险监管所要求建立起来的一套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个层面的监管体系正是为了能够保证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减少人为风险的影响,更好地发挥保险业防御风险的功能。 而从我国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来看,我国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即是培育和发展有效的保险市场,而这一点更加要求保险监管体系的配合。由于保险公司与个人盲目地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必须在保险监管的作用下建立,从而逐步发展行业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整个行业的升级,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我国整个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 (二)保险监管应以保险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最终目标 保险监管是以保证保险事业正常健康发展为目的的。纵观世界保险业发展过程,任何一个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都是经历了长期的严格的保险监管过程的。虽然由于保险商品广泛的社会性和高风险性,使得保险监管成为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监管是为了监管而监管的,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对保险产品的鉴别能力 、保险公司的微观自律能力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都达到相对成熟阶段的时候,就应该相对地放松监管,而不是一味地追求监管的力度,而不顾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所以保险监管要本着“最小干预,最大服务”的原则,为保险业的发展服务,以保险业发展目标为其最终的实现目标。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12—03 [作者简介]王冬,女,经济学学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