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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具特色的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IRB
程惠霞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巴西是拉美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的开放度和自由度比较高。但在保险领域,却始终维持着比较严格的保护,即使在WTO框架内,国内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的联系也处于政府有力的控制之下。作为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IRB在其保险体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一、IRB的成立背景与发展沿革 IRB是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葡萄牙文名称(Instituto de Resseguros do Brasil)的缩写。该公司成立于1939年。当时巴西境内的再保险业务几乎全部为外国公司直接或借助中介机构分到了境外,这种状况影响了本国保险承保能力的提高,而且保费的过度外流不仅不利于平衡外汇收支,还会损害本国再保险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增强本国的保险承保能力,防止保费过多外流,迫切需要建立一家本国的再保险公司。鉴于此,当时的巴西总统盖图约•瓦尔加斯签署法令,建立了IRB。 在此后的几十年中,IRB一直承担着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是巴西再保险业务的垄断者,在巴西保险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不仅经营各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分出的再保险业务,而且管理着多支联邦政府基金和特殊险种的保险共同体,还是巴西国内各保险公司与国际保险市场联络的唯一渠道,甚至还承担着全国再保险监管职能。 1997年,根据联邦议会同年8月13日通过的9482号法案,IRB结束了半个多世纪的垄断地位,转变成为一家股份公司,并且更名为IRBBrasil Re。现在的IRBBrasil Re是一家兼有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但政府通过财政部保持着控股地位。虽然1997年的法案取消了其对再保险业的垄断,但目前IRBBrasil Re事实上仍处于垄断地位。 二、IRB的业务与经营 (一)业务的历史发展 IRB从1940年4月开始营业,最初集中于火险业务。在当时,火险是巴西保险业的第一大业务,保险费约占总保险费的75%。慢慢地,IRB开始开拓一些新的业务,1944年开发了航空险业务。但由于国内承保能力有限,大部分仍需要在国际市场上分散。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洲也卷入了战争。由于战争需要,包括IRB在内的各保险公司把涉及战争险的所有业务聚拢到一起,成立了战争保险共同体,以共同分担战争风险责任。 上个世纪50年代,适应市场需求,IRB的业务范围迅速扩展,相继开办了运输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船舶险、营业中断险、农业险等诸多险种的再保险业务。70年代初,得益于互惠分保政策(该政策要求接受巴西再保险业务的外国再保险机构必须把相当于接受业务量60%的不同业务分给IRB,也就是互换业务)的实施,其业务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1970~1975年的5年间,其业务量剧增了262.7%。1979年,IRB获得了原属联邦财政部的对保险事务的裁决权,从而具有了保险监管职能。 1948年,IRB开始从国际市场接受再保险业务。此前,其与国际保险市场的业务合作仅限于利用国际市场分散自身承担的风险。为了更贴近国际市场,先后在伦敦、纽约设立了分支机构,并收到了良好效果。以伦敦市场为例,1975年IRB来源于伦敦市场的业务量达到了5 000万美元,而5年前,这一数字仅为40万美元。目前,IRB是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一家重要的经营主体,位于全球前30名再保险公司之列。 (二)近期经营状况 进入20世纪90年代,巴西保险市场开始对外资全面开放,以往甚高的通货膨胀率也得到了有效降低,这种变化给巴西保险业带来了有利影响。但是90年代前半期,受大灾事故的影响,巴西保险业遭受了惨重损失,保险费收入一度大幅下滑,IRB也遭遇“寒流”。不过从长期看,这对巴西保险业和IRB也不全是坏事,它使得各机构更加审慎地经营,也促使市场条件趋于改善。 1994年开始的市场化改革为巴西保险业注入了勃勃生机,随着直接保险业的快速增长,IRB的业务亦稳定增长,取得了很不错的经营业绩。 从业务结构上来看,在IRB 2001年的总承保保费中,财产再保险占56%,货物运输及运输工具再保险占20%,人身再保险占9%,财务再保险占11%,其它占4%。这种财产险和货运及运输工具险占绝对优势的业务结构是与巴西整个保险业的状况密切相关的。巴西保险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财产险发展得非常好,来源于该部分业务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超过50%,业务规模在整个拉美位居第一。相比而言,寿险的地位却没有财产险那么显赫。原因之一是,巴西的社会保险计划仍然由政府执行,是拉美为数很少的几个国家之一。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改革,近几年其寿险和养老保险发展非常迅速。 由于不断地感受到市场化的压力,近几年IRB一直在进行内部调整,如:裁减冗余人员,补充年轻专业人员;加强员工培训,强化激励措施;优化组织结构;增强信息基础设施投入等。以雇员为例,自1994年12月至2001年4月,其雇员减少了61%。2001年底IRB共有雇员463名,而1995年约有1 100人。再以员工激励为例,2001年IRB制定并实施了一项类似员工持股期权的计划,以使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起来。有效的内部调整克服了IRB国有垄断机构的某些弊端,使运作效率不断提高。 三、IRB的特殊地位 IRB成立的直接目的就是摆脱本国保险和再保险业对外国再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免受他们的控制,同时培育国内再保险业,扩大本国的承保能力,使再保险费尽可能地留在本国,以利本国经济发展。它是政府意志的产物,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IRB定位于国家再保险公司,政府赋予了它许多特殊的优惠政策甚至授予了一些特权,这使得它在巴西保险市场上具有非常独特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是巴西“法定再保险”的经营者。许多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很重视法定再保险业务,往往通过立法和成立国家垄断经营的再保险公司等方式强制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巴西也是如此,以前巴西法律规定,国内各保险公司必须将规定业务的50%分给IRB。现在,虽然取消了具体的比例,但是法律规定了直接保险公司每一笔业务的最高和最低自留比例,超过最高自留比例的部分,必须向IRB办理分保。IRB再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和业务状况,决定是否再向国际市场办理转分保。 (二)它是巴西保险业与国际市场联系的唯一渠道。巴西法律规定,IRB是巴西保险业与国际保险市场业务交往的唯一窗口,各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向国际市场办理分保。他们除了要按照规定将各业务超过承保能力的部分向IRB办理分保之外,在承保能力以内的部分,如果觉得业务风险较大或以往业绩较差,只愿意自留一个较低的比例,那么在此比例之上、承保能力以下的部分,他们也不能自行向国外分保,而只能向IRB分保,后者再根据情况,如需转分保,再转分到国际市场。2001年,IBR向国际市场转分保的保费占其总保费的52%。可见,IRB割裂了国内保险公司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而自己承担起了国内所有保险公司再保险“总代理”的角色。 (三)它是多支联邦政府基金和保险共同体的管理者。作为受托者,IRB管理着巴西农业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出口信贷基金和巴西核保险共同体。其中只有巴西核保险共同体的业务属于IRB的业务范围,其它都是代管业务,需要单独立帐,独立核算,每年都要接受外部有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它是巴西保险业的监管者之一。IRB最为特殊的一点是,它承担着保险监管职能。直到1999年,它一直是巴西共同保险、再保险和转分保业务的监管者,负有促进巴西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使命。1999年底,根据当年12月20日通过的9932号法案,IRB的保险监管职能被转移到了保险监管署。法案同时要求私人保险全国理事会应制定一些关于再保险经营的指导原则。但是2000年6月13日,巴西最高法院以9932号法案有违宪之嫌,暂时中止了其执行。这样,IRB仍然承担着再保险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IRB的作用及发展趋势 IRB在其长期经营与发展过程中,对于促进巴西保险与再保险业独立自主地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本国承保能力的提高,对于充分利用本国承保能力、防止保费过度外流等发挥了积极而明显的作用。比如:在其开始经营不久,其作用就令人刮目相看:营业仅仅9个月,它就使火险90%的再保险费留在了国内市场。再如:上个世纪70年代,巴西保险业快速发展,IRB顺应趋势,促成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的合并、兼并活动,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市场规模的扩大,提升了保险业的地位,使保险业成为吸引国内储蓄的一股引人瞩目的重要力量。由于IRB推行了互惠分保政策,1975年巴西保险业的国际收支实现了350万美元的盈余,极大地提升了巴西保险业的国际收支地位,扭转了传统的、系统性的国际收支赤字。 但客观地讲,IRB对国内再保险业的长期垄断阻绝了竞争,不利于提高效率、改进服务、激励创新,最终不利于再保险业的发展和繁荣。上世纪90年代初,它雇佣了超过1 000人的庞大队伍,效益不佳。后来尽管业务量持续增长,人员减少了60%,经营却更加富有成效,年年都有净利润。这足以说明,其过去长期的经营是远离“帕累托效率”的。有鉴于此,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巴西保险市场的日益开放和自由化,当局对于IRB也在朝着市场化的方向逐步改革。 1997年12月13日通过的9482号法案结束了IRB政府独资所有的资本结构,使其转变为政府控股的股份合作制公司,并更名为IRB—Brasil Re。当月16日的2423号法令进一步把IRB纳入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计划中。根据1999年12月20日的9932号法案,IRB对再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被划归保险监管署。可见,IRB的政府色彩在持续弱化,一步步向规范化、竞争性的市场主体的目标迈进。但2000年6月13日巴西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法令,认为把再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IRB划归保险监管署违反了宪法,而暂时中止了9932号法案有关条款的执行。 IRB的定位与职能设置是与以往巴西保险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其存在的确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它与发达完善的再保险市场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尽管IRB的市场化改革并非一帆风顺,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随着巴西保险市场的发展成熟,随着其国际化、竞争性的不断提高,IRB的市场化、私营化改革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改革进程还会继续下去。 [编辑:傅晓棣]2004年第1期保险研究•法律保险研究•法律2004年第1期 [收稿日期]2003—09—28 [作者简介]程惠霞(1973—),女,四川夹江县人,毕业于清华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