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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介绍及其借鉴

中国保监会考察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100034)

  一、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一)美、加两国保险业的特点
  一是保险市场高度发达。2002年,美国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达10 081亿美元,保险密度3 613美元,保险深度9.65%。加拿大的保险业也十分发达,2002年保费收入为479.1亿加元,保险密度为1 547.45加元,保险深度4.2%。
  二是保险组织形式多元化。经过长期发展,美国保险市场形成了由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交易所、劳合社和健康费用协会及专属自保公司等保险组织形式构成的多元化市场结构。截至2002年,美国共有保险机构5 086家,其中非寿险保险公司3 260家,寿险和健康保险公司1 826家。加拿大共有保险机构34l家,其中财产险公司198家,人身险公司143家。
  三是保险监管高效严密。美国各州都设有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各州保险业务的监管。同时,由各州保险监督官员组成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美国的保险监管中发挥了积极的协调作用。该协会主要负责拟订、修改和公布保险示范法规,为各州保险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加拿大的保险监管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联邦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办公室,主要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和偿付能力等进行监管;第二层次是各省设立的保险监管局,负责制定该省的保险法规和对保险机构进行市场行为监管;第三个层次是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四是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健全。美国从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期间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出政策、政府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到政府出政策、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代理四个阶段,经营体制上则实现了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的转变。经过6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美国农作物保险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和农业参与率不断提高,对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国民福利水平起到重要作用。195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制定了《农场收入保护法》和《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可与每个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的省签定协议,承诺对省级农业保险计划给予财政补贴。通过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作物的总投保面积占全加拿大耕地面积的65%,有力地促进了加拿大农业发展。
  (二)美国保险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通过资金融通与资源再配置,保险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和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从1997年以来,美国保险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度稳定在2.4%左右。
  二是保险业通过经济补偿,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的持续发展。1999年至2002年,美国保险业共支付水灾保险、财产险和意外险赔款10 340亿美元,为减少损失、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做出巨大贡献。
  三是保险业作为养老金和年金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74年美国通过的《雇员退休金保障法》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在企业年金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养老基金保管人和受托人的行为。1978年以401(K)条款确立了主要由雇主发起的养老金制度。30多万家美国企业的4 000多万员工参与了该计划,保险公司成为美国企业年金的主要提供者,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
  (三)美、加两国保险业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用突出
  一是美国保险业在“9.11”事件中积极赔付,有效地发挥了恢复经济和稳定社会的作用。2001年发生的“9.11”事件给美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美国保险业信息机构的统计,“9.11”事件给纽约市造成了约830亿美元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保险业为此支付了约420亿美元的保险赔偿,高于美国历史上任何其他的灾害事故,也大大超过了联邦政府200亿美元的拨款,成为纽约市重建的最主要财务来源。
  二是加拿大保险业在应对非典疫情的社会危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加拿大是遭受非典疫情最为严重的西方发达国家,加拿大保险业在非典爆发的特殊时期,在公司商业化运作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了较好的平衡,保险公司承担起社会责任。多伦多市非典疫情发生后,加拿大人寿和健康险协会即发布通告,破例将SARS 10天的隔离期也包括到短期残疾险给付中来,并对赔付合同进行宽松解释。
  (四)美国政府对保险业的发展给予了必要的政策支持
  美国保险业的高度发达与政府积极的政策扶持是密不可分的。主要体现在坚持不与民争利和弥补市场失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发展政策性保险,完善保险功能和服务体系,同时,在税收和资金运用上积极支持商业保险的发展。
  一是联邦政府的保险计划。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政策性保险体系,积极介入风险大、微利或无利而商业保险不愿经营的领域,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险种。
  二是政府税收优惠。在保险业发展的早期,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分险种收税、保持保险业与银行业税收公平以及对投保人税收优惠等方式,充分地发挥了财政税收杠杆作用,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1981年通过的税收法案,允许个人在保险公司开立退休账户,促进了保险机构养老金业务的大发展。
  三是积极的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美国保险监管法规允许保险机构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房地产和实业投资等广泛领域进行投资。
  四是在社会突发性巨灾危机中对保险业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贴。美国2002年11月通过的《恐怖风险保险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将支持保险公司对未来恐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减少恐怖事件对保险业带来的过重负担。
  (五)美、加两国保险业的现状,标志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美、加两国作为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其发展态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世界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美国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通过综合性的评估、判断保险机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是保险业信息化趋势明显。美国和加拿大都十分重视保险监管的信息建设,其监管机构都拥有十分先进和发达的保险信息系统和庞大的数据库。美国保险信息化系统主要由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两个部分组成。市场信息系统侧重于对保险公司数据的收集、传送和处理,以及保险市场监测,为保险监管提供必要的信息。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财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为保险监管提供有关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依据。
  三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显。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保险等公司混业经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美、加两国对金融混业经营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而加拿大则成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履行混业条件下金融监管职能。
  二、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保险业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就越要求保险业有相适应的发展。在当前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险业对支持经济持续发展、促进改革和稳定社会有着很大的作用空间。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无法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国家和人民分忧解难。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把保险业尽快做大做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注重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占到总人口比重的16%,届时养老金的需求将是目前的10倍以上,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很大。在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个人保障三个支柱共同构成,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支持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避免了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负担过重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需要构筑多层次、立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完全可以在健康、医疗和长期寿险等方面为公众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保障。今后要加快研究商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进程中的角色定位,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商业养老、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发挥保险业在应对社会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使保险业成为社会稳定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和加拿大,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经济方面的补偿主要是依靠商业保险获得,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与灾害造成损失之间的比例达到1∶5。据统计,在我国历次的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与灾害损失之比仅为1∶100,重大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基本都是由政府财政来承担,保险业在分担政府社会管理责任和减轻财政负担方面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应尽快研究将商业保险纳入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之中,建立起地震、洪水、核事故等巨灾保险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推动保险业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从美国、加拿大两国的经验来看,各国都根据本国发展经验和具体国情来确立各自的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分业监管的模式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要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对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信息交流与政策沟通,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国家给予保险业适当的政策支持,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美国保险业发展经验表明,保险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发展的初期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国民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业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国家的政策支持就显得更为必要。建议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保险公司相关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年金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限额以内的部分以成本列支等。
  (五)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解决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和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的矛盾
  美国、加拿大两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相当宽松,保险业的经营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摊经营风险,以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业务的连年亏损,进而实现公司的盈利。目前,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和资金投资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利于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可考虑在遵循《保险法》的前提下,有序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放开保险外汇资金的交易和投资,以活跃外汇市场,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六)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农业发展
  在美国、加拿大,政府除对农业提供一定的直接灾害补助外,主要运用各种政策特别是大力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来对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支持农业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灾害频发的国家。“九五”期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平均每年7.66亿亩,因灾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 000亿元左右。我国政府则主要通过采取直接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来应对农业自然灾害,据农业部初步统计,国家财政直接用于灾害救助的资金2001年为130.1亿元,比1999年增加了49.5亿元,增长了61.4%。为了尽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议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当前农业灾害中过分依赖直接救济“一条腿走路”的局面,将农业保险问题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通过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化农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保障,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七)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水平
  美国、加拿大两国保险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很高,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将整个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快速地反映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并将保险公司运行、被保险人信用状况等数据信息及时公布,促进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和协调,提高了保险信息透明度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目前我国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统一的保险数据传递和分析的通用平台和健全网络,保险信息透明度不高,缺乏保险信用体系和相关制度建设。应积极着力于统一保险业信息化平台、完善保险信息披露机制和健全保险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努力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编辑:郝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