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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
  
    6月16日,在“第三届中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论坛暨《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发布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发布了中国保监会《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9》。

    陈文辉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风险层出不穷,自然灾害风险、人为灾害风险等不断出现,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强化管理。风险管理是全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当积极探索风险管理的市场化实现形式,承担起风险管理的重任。多年来,保险业积极发挥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运用在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和服务优势,逐步成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风险管理的专家顾问,发挥了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重要功能,做出了重要贡献。

    陈文辉强调,在应对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和5.12汶川大地震中,保险业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及时查勘理赔,提供了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下一步保险业要发挥行业优势,切实满足社会风险管理需求。要找准行业发展的着力点,把握行业发展规律,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优势;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

    陈文辉指出,为提高全社会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风险管理的能力,及时总结保险业在风险管理领域取得的经验,探索风险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2006年以来,保监会组织行业专家,出版《中国风险管理报告》,把每一年出现的新的风险问题加以反思、整理和研究,并举办“中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论坛”。论坛的举办有利于增强社会各方面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力地推动了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深圳市与保监会共同主办论坛,有利于双方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推动风险管理研究,发挥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作用,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内在价值。今后,保监会将继续整合保险业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资源,深入开展风险管理研究,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推动保险业全面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提升我国全社会风险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06-16)

                                  保监会加强中介从业人员管理
 
    6月15日,为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进行保险中介行业的诚信建设,保监会向各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

  保监会在该通知中称,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根据实际,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真实性负责。

  另外,保监会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建立继续教育管理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等。

  截至2009年3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39家,兼业代理机构134591家,营销员2468672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2791.11亿元,同比增长19.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5.18%。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217.57亿元,同比增长27.34%。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体盈利1128.69万元。

  不过,保监会在今年1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中也指出了目前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且也明确了后三季度保险中介监管政策取向。例如将加大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利用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纵容放任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挪用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强化保险公司对自身中介业务的管控意识;严厉查处中介机构非法传销和非法集资行为,打早打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保险中介机构销售假保单的行为,发现一起取缔一起。采取通报、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提示风险等。
(第一财经日报 2009-06-16)

                             销售门槛或提高 京沪重拳出击航意险乱象

  由于近期频繁现身的假保单事件,航意险(包括其替代品“公共交通意外险”,下同)再度受到市场关注。为全面了解上海航意险经营情况,上海保监局近日决定大范围摸底调研,同时北京保监局也严阵布防,力表重拳出击航意险乱象的决心。

  这次上海保监局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产品经营情况、销售渠道及管控情况、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和经营风险,以及对规范此类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从这份调研通知来看,监管部门此次摸底较为细化,几乎涉及航意险市场的每一环节。

  事实上,自航意险假保单事件近期频繁曝光后,包括上海在内的各地保监局都在严阵布防。据在京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北京保监局近日召集当地各产、寿险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通报了航意险市场违规的查处实例以及问题所在。据上述人士透露称,会上监管人士当众“点名”两家大型保险公司以商旅卡的形式违规经营航意险,分别处以罚款15万元和20万元、交通工具保险停售6个月,同时有关人员受到行政处分的处罚。

  纷繁的违规伎俩,监管部门早已“心中有数”。北京保监局在上述会议上总结称,“目前航意险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松懈,单证管理失控,造成撕单、埋单问题;对中介机构缺乏应有的管控,对层层转代理无法控制,团险客户的选择上,不了解客户真实信息,对业务性质、客户资料不掌握;承保环节缺少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承保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保障,违法了《保险法》;不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例如,北京某保险公司以每人每年10元的低价承保某银行信用卡持卡人400万元保额的高额航空意外险,涉嫌违规;财务数据不真实: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人支付手续费、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净费操作、超规定比例支付手续费;航意险假保单屡禁不止。”

  “从监管部门的反馈来看,由于不少问题都出在保险中介渠道这个环节上,因此航意险的销售门槛可能会有所提高。”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说,比如,监管部门强调加强业务管控,如实记录业务属性,对于团队购买的相关保险产品必须有真实的所有被保险人的名单,以及负起对中介机构的管控责任、提高数据的真实性管理、严格执行报备的条款与费率。“在监管重压之下,就会导致保险公司会从已合作的保险中介中淘汰掉一部分,犯不着铤而走险。”
(上海证券报   2009-06-18)

                                江苏五项措施治理车险不当竞争
 
    中国保监会统一车险条款和费率,并严格规定费率浮动上限后,车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价格竞争并没有完全“偃旗息鼓”,盲目竞争在很多时候都存在。为此,江苏保监局实施了五项监管新举措对产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的秩序加以整顿和规范。

  江苏保监局为规范车险手续费支付过程,已部署由该省行业协会率先在南京组建车险手续费结算中心,接受各产险公司委托,统一与各代理人结算手续费。同时,针对产险公司在支付对象、方式、比例以及代理公司在手续费入账、开具发票等方面的风险点,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手续费结算行为处于监控之中。

    为了遏制个别公司以降低车辆购置价为手段进行的恶性价格竞争,同时解决由于车价无明确标准而可能导致客户出现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等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该保监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与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联合建立了机动车辆统一车价平台。通过自律公约形式要求全省各产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时,新车购置价以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价格库中显示的“新车价”为标准,不得擅自下浮车辆购置价,从而统一了车损险的计算标准。

  从2008年11月起,江苏保监局结合江苏产险市场实际提出了以“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等“四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为有效解决虚挂应收保费的问题,江苏保监局针对原标准中以转账支票支付保费方式存在的漏洞,要求各公司系统必须根据银行实际收付信息作为打印保单的指令,并要求银行关闭见费出单POS机的反交易功能,从而堵塞了漏洞。同时,明确各公司不得为应付见费出单而采取混结保费、垫付保费等行为。通过推行上述措施,江苏车险应收保费率同比下降了3.43个百分点。 
  (第一财经日报  2009-06-23)

                           福建保监局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批单退费管理

    6月5日,福建保监局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批单退费管理问题向福建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通知》。通知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批改申请手续的规范管理。(一)批改申请只能由投保人提出,各保险公司只有在得到投保人明确意思表示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才可办理批单退费。(二)投保人批改申请的提出以书面为据。投保人为单位的,批改申请书必须由投保人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各保险公司不得受理单位投保人的下属单位或内设职能部门加盖下属单位或部门印章提出的申请批改;投保人为个人的,批改申请书必须由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三)各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批改申请书办理批单退费。(四)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投保人批改申请书、委托书办理批单退费的,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证实第三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才可办理。对无法证实的,不得办理。

    二、各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约定准确计算退保费,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也不得在保单合同要素未作变更的情况下出具批单进行退费。

    三、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批单退费的资金支付。(一)批单退费款项必须以投保人为支付对象。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批单退费资金支付给投保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二)投保人为单位的,退费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投保单位账户。(三)投保人为个人的,退费款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投保人本人银行卡或储蓄账户上,但投保人申请退保部分险种;投保人申请批减保险金额;投保人申请注销保单、终止合同这三种情形,转账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用现金方式支付。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现金支付管理,积极探索资金支付的非现金式管理,严禁以假退保险种、假批减保额、假注销保单方式通过个人业务套取现金。(四)支付批单退费资金时,应按《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确认和留存投保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投保人提出批单退费申请但保费资金尚未缴交到保险公司账户的,各保险公司必须先全额收取保费后才能出具批单办理批改,严禁各保险公司采取直接冲减应收保费的方式处理。

    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通知》下发后,要进一步完善批单退费的管理制度,对批单退费业务流程、核保规程、信息系统控制、财务处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切实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强化内控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通知》下发后仍存在以批单退费方式支付手续费、返还或套取费用,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