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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 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总结了保险业“十五”期间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实践经验,分析了当前保险信息化发展面临的形势,对保险业“十一五”期间信息化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信息化作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提升了保险业的整体科技含量,成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是保险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规划》深入贯彻《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以信息化提高保险业核心竞争力为主线,以完善信息化治理、加快业务财务系统改造、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构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为重点,是引领保险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这位负责人介绍了《规划》的主要内容,一是总结了“十五”期间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险信息化发展的主要情况;二是分析了当前保险信息化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形势;三是明确了“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夯实基础,深化应用,求实创新,安全可靠”的发展方针和八大主要目标;四是从信息化治理、系统改造、数据资源利用、监管信息化、信息安全等九个方面对“十一五”保险信息化发展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五是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保险信息化发展,加强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这位负责人强调,《规划》加强了保险业信息化工作的整体部署,搭建了未来五年保险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框架。今后,中国保监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引领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逐步建立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的体系,为加快保险信息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6-12-27) 2006年保监会查出近17亿违规资金 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2006年全国范围的专项现场检查结果,共查实3259项违法违规问题,涉及金额高达16.94亿元,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7人。 2006年4月初,保监会启动了自成立以来的首次全国专项检查,历时7个月,共检查了30家保险总公司、796家保险分支机构、435家保险中介机构、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3家托管银行,共查实3259项违法违规问题,涉及金额16.94亿元,共对200家机构、60名高管人员实施343项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7人。 据了解,今后保监会还将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着重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解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第一财经日报 2006-12-31) 保监会出台外币统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日前制定颁发了《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内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币业务实行分币种统计制度。统计所使用的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外币统计信息应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原币的统计信息;所有外币折美元的统计信息;所有外币折人民币的统计信息。 报送时,折美元的汇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报告期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上海证券报 2007-01-04) 保监会负责人解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保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什么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发展状况如何? 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自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公司就开始与银行、邮政等机构开展合作。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14万家,主要集中在银行和邮政行业,这两类机构超过9万家,占总数的67%。前三个季度,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为121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8%。 问:保监会出台《办法》,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需要。当前,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兼业代理机构接受保险监管的意识不强;部分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兼业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误导”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非法兼业代理机构无证开业,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处罚依据。二是适应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2002年保险法修订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事实上由独家转变为多家,但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一直沿用至今,并未作出相应调整。 问:与2000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的最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分类监管是《办法》新增的最主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资质条件和管控能力等标准分成A、B、C三类,由高至低设置,即A 类条件最高,B类次之,C类条件最低。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交纳保证金等方面分别制定分类监管政策。 此外,《办法》在准入资质上作了更严格的规定。首先,申请兼业代理资格增加了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要求,要求申请A类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B类机构为50万元,C类机构则没有这方面要求。同时,要求A类机构在住所所在地的省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都应该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而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而B类机构则把条件降为整个机构持有资格证书的不少于3人,没有网点规定;C类机构持有资格证书的至少有1人。 《办法》将准入条件与监管政策对应起来,总的来说,A类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相对较多,B类次之,C类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要求最严格。如C类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而B类不超过5家,准入条件要求最高的A类机构可与任意数量的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问:《办法》对于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参照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每家兼业代理机构需缴存2万元保证金到保监会指定账户,A类机构每增加一个代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需追加2万元,直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可不再缴存。保证金制度提高了兼业代理的违规成本,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问:针对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的问题,《办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办法》针对保险公司在审核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组织培训、代为报送监管报表、规范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等环节,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以及不尽责时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要求报送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报表。 问:在提高保险兼业代理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办法》实行销售人员持证制度和持续教育制度。规定所有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有关业务人员需持证上岗。其中,A类机构从事保险代理的业务人员都要求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名;B类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C类至少需要1名。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按有关要求对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问:据了解,《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数据。对此,保监会将采取哪些配套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呢? 答:保监会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办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保监会正在组织开发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新系统由以前的单机版改为网络版,按用户权限实现数据共享。这一系统预计2007年4月份上线运行,新系统的上线将方便申报人提高申报效率,还可以实现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的动态监管。 问:《办法》要试行多长时间?试点结束后,保监会可能出台正式规定吗?答:《办法》于12月1日起在北京、辽宁两地试点,大约持续12个月。保监会拟在2007年下半年结合试点情况和反馈意见,在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国务院办公厅 2006-12-30)
上海保监局:旅游保险2007年将“三重变” 2007年,上海旅游保险将“三重变”,旅游意外险条款将载入旅游合同,旅行社责任险条款将统一,市旅游救援中心也将建立。这是上海市保监局日前发布的消息。意外险条款入旅游合同 上海市保监局表示,本市将建立旅游意外保险推荐制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列明旅行社推荐旅游意外险的义务条款,确保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提高旅游者对旅游意外险的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旅行社责任险将统一 上海市保监局表示,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试点)将出台。新实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作进一步明确,投保金额应与旅行社实际经营状况挂钩,个人赔偿限额应根据实际赔偿标准逐步调整。为满足旅行社组织特殊旅游、旅游延误、旅游取消等情况下的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附加责任保险条款。 旅游救援中心将建立 上海市保监局表示,将协作建立上海市旅游救援中心。保险业应积极利用已有救援车辆、营销队伍、机构网络等资源,积极协助做好旅游救援中心的建设。通过上海旅游咨询热线、旅游网络、短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公众及时提供与旅游保险相关的信息,及时提供旅游救援服务。(新闻晨报 2007-01-04) 北京市保监局再度整治电子化航意险 北京市保监局近日召开专题会议,就航意险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重申和明确:不能达标的公司,必须从即日起停止经营航意险业务。 恶性竞争、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一直是航意险市场的痼疾,监管层也做出了种种努力,对航意险进行大力整治。北京市保监局从2005年年底就已经开始酝酿。2006年5月份,北京市保监局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北京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但北京市保监局副局长刘峰表示,目前市场上出现的问题仍比较严重。北京市保监局特别指出,“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必须达到两个要求:一是航意险出单信息必须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控制、管理且物理存储在保险公司的数据库;二是航意险原始保单信息必须于当天进入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不能达到上述两项要求的,必须从即日起停止经营航意险业务。另外,保监局还要求,机场内航意险业务和机场外航意险业务要求一致。(北京商报 2006-12-27)
湖北保监局:禁止捆绑卖车险 12月22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新车保险的疑惑》为题,对武汉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捆绑销售车险、划定各公司的销售份额、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报道。 报道播出后,湖北省保监局高度重视。当晚,就同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取得联系,汇报初步整改措施;23日,保监局相关人士到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省金融办作口头汇报;24日,又到省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并列出整改措施。 12月25日,湖北省保监局专门召集省保险行业协会、武汉新车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整改措施:取消份额划分,增设服务网点,充分尊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和车险产品的自主选择权,严格依照经监管部门审批的车险条款费率,给予消费者优惠。(晨报网 200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