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六成城市居民关注保险信息
 
  城市居民家庭对于保险保障作用的认同感正在逐步增强,对于保险的购买偏见正逐渐减少。中国城市保险市场调查研究课题组新近完成的《2006中国城市人身险市场调查研究咨询报告》显示,2002年,城市居民关注保险产品信息的比例不足三成;到2006年,城市居民关注保险产品信息的比例已经接近六成。
  该《报告》指出,对比2002至2006年所进行的3次市场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城市居民家庭的风险意识、对于保险的认同、保险的购买意识、保险的偏好、保险的购买、保险的满意度等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伴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家庭的观念由过去的“花钱买保险”逐步转变为“买保险挣钱”。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家庭闲置资金首选用于保险领域投资的比例由2002年的9.0%上升至2006年的10.3%。
(北京商报 2007-01-09)
 
                                 学界建议成立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
 
    在各地频爆社保基金大案,参保人员及基金累计日增的现实语境之下,中国急需建立一个怎样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实施全球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计划。”1月9-10日,在“中德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的开场白,将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处境表露无疑。
  与会专家认为,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与构建独立监管机构,将成为未来中国社保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
  五项社保基金累积达8000亿
  中国社保框架的雏形初显。相应的,中国社保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地壮大。
  以养老基金为例,据刘永富透露,1998-2006年间,中国养老基金的参保人数从1.12亿增加到1.86亿,年均递增6.5%;基金收入也从1500亿增加到6100亿,年均递增19.2%。
  刘永富说,单2006年一年,“中国养老保险就增加了三个‘一千’”,即参保人数增加了1100万人,基金收入增加了1000亿,资金增加了1200亿。从1998-2006年,包括养老、医疗等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从800亿攀升到8000亿,年均增长高达33.3%。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入快车道。
  但是去年上海社保大案之后,各地各类“社保基金案件”爆发。
  一时间,传统的社保监督和管理体系成为社会舆论诟病的焦点。
  作为社保基金重要的监管者之一,刘永富在研讨会上正面回应了上述质疑,坦承目前中国社保监管体系正处于覆盖面窄、待遇水平低、管理服务差的发展阶段,存在着“重制度轻落实、重政策轻管理、重资金轻服务的倾向”。
  但他同时也表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评价中国社保体系需充分考虑到当下中国所面临着的人口老龄化、农村城市化、就业多样化、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社保基金监管立法提速
  在政府完善社保监管体制的清单中,健全法律法规被列在了首位。
  刘永富开列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八项工作重点,其中,“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管理”居首。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孟昭喜介绍,该部近期将加快立法进程。
  如在社会保险法、刑法修正案等基本法律中,将对社会保障监督管理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确定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
  “我们现在还在着手研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孟昭喜称,“已经正式列入部里的立法规划,正在抓紧起草,成熟时将提交国务院、全国人大。”
  而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办法也将有望在近期出台,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反欺诈等规范文件也将配套推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努力构建一个功能相对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孟昭喜说。
  其实,之前对于社保监管,中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
  据孟昭喜介绍,仅在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劳动保障部门便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多个规章制度。
  如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但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孟昭喜表示。
  与会专家也建议,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要考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策优先状态仍将持续,社会保障立法时要考虑到如何淡化政府部门利益的问题。
  为此,她提出可以通过强化政府首脑问责制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把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保项目变成任务指标,在首长任内以数量方式向人民报告,从而淡化各个部门从政策制定到立法的功能”。
  成立“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
在最新一轮的社保风暴中,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亦备受抨击。
  研讨会上,主管部门负责官员透露,未来也将着力于依靠制度来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税务、银行、邮政、医院、药店和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等,都应该健全内控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争取尽快出台。
  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应的政策信息披露制度也在抓紧研究建立过程中。
  三是要建立监督管理要情报告制度。中国现行的社保经办体制并非一个垂直的管理体制,隶属于各级政府,因此信息渠道的畅通与否十分关键。
  相对于监管部门对于内控机制的重视而言,与会学者更强调成立一个独立、有权威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来履行为投保人监管资金的重任。
    目前,负责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是各级劳动保障系统的基金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这些机构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仅仅是劳动保障系统和财政系统的一个业务部门,这些监管只能是“左手管右手”,也就是“自己监管自己”,缺少必要的相互制约机制。因此,地方政府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的情形也并不罕见。
  “出现上海社保的问题,不在于哪一个人。”杨燕绥认为,在现有政体不分的体制架构下,作为官僚体制下的决策者,永远有把手伸向社保基金的畅通无阻的渠道。
  “这是一个公共制度安排的陷阱,谁坐在那个位置,谁都有可能掉进去。”杨燕绥说。
从上海等社保基金案件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均表明,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地方政府是当地的最高“权威”,财政部门管理着数额庞大的社保基金,如何确保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不截留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的根本环节。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教授建议:应成立独立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之外的、具有必要权威,并切实承担基金安全责任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教授也表示:如果政府既是执行部门,同时又做监管的话,没有办法完全确保公正中立,“应该成立独立部门来规避利益相关性”。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1-11)

                                    农村低保覆盖24省1300多万人
 
  到2006年末,中国已有24个省、2400多个县初步建立了当地的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对象达到1300多万人。
  这是中国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
  李立国介绍,中国在还没有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方,也实行了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救助制度,救助的人数超过了700万,奠定了向农村低保制度过渡的基础。
    他说,到2006年末,中国城市低保对象达到2233万人,城市低保标准已经从月人均162元提高到月人均169元。中央财政为此投入城市低保补助资金136亿元,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加大了投入,共同保障了城市低保制度较好的实现。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7-01-12)
 
                                  劳动保障部规划地方年金三出路
 
  近日,作为去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 “劳动保障部”)配套实施细则,劳动保障部将就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年金中心重新规划做出明晰的规则、要求和办法。  
  对于存量企业年金明确规定,“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要按劳动保障部23号(即)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的领域。”
  目前,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正讨论起草地方政府社保年金中心重新规划。  
  一位参与讨论的人士透露,焦点问题——未来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年金中心的退出方式——目前有三种模式可循。  
  第一种是以行政强制的方式,将地方政府经办的所有企业年金退还给企业,由企业成为年金的管理主体,去市场上寻找合格的年金管理人;第二种是采用商业化模式运作,合规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年金中心商谈,将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年金交由前者管理;第三种模式则是采用市场与行政相结合的方式,即业内推崇的“辽宁模式”。  
  上述人士介绍,2004年太平人寿参与辽宁企业年金试点项目,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签订协议,把其所承办的近2000万元企业年金存量,一次性的打包给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全部委托其运作。“作为合格的受托人,在企业年金管理流程中处于核心位置的太平养老,有权利去选择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以及相关事务。”
  事实上,此次的重新规划细则酝酿之初,部分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年金中心已开始发生微妙变化。  
  以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年金中心中规模最大的两家——上海市和深圳市企业年金中心——为例,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上海的企业年金中心已经开始‘只退不进’,将存量的企业年金退还给各个企业,不再吸纳新的企业年金;而深圳的企业年金中心则处于观望态度,采取‘不退不进’,不退还存量企业年金也不吸纳新的企业年金。”
  然而,虽然2004年开始施行和曾要求地方年金中心掌握的企业年金要逐渐向规范的市场化方式过渡,但由于缺乏相关细则,相当多的存量企业年金仍在旧体制下运作。
   “过去的两年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地方政府经办的企业年金中心实际上改革力度不大。”前述参与讨论人士称,即将出台的新规划细则,将为年底过渡期前存量企业年金管理转型提供明晰的依据。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