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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办理完毕2006年“两会”代表委员建议和提案
 
  来自中国保监会的信息表明,2006年保监会共接到人大代表建议47件,比2005年增加19件;接到政协委员提案41件,所有建议和提案目前已办理完毕。据悉,农业保险问题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关注的焦点。
  据保监会介绍,2006年人大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内容较广,主要包括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途径和方式,尝试采取政府支持、政策引导、商业运作的方式发展农业保险,增强农业抗风险的能力,强化农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保障器功能;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发挥商业保险在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机制中的作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通过商业性医疗保险,减轻政府负担,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06年政协委员的提案主要包括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科学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保障问题,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发展高风险、高损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障广大高危行业从业者的权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另外,社会各界委员提案还提出加快环境污染、食品餐饮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中的责任保险的发展,缓解各类矛盾;多方合作,共同建立医疗事故保险体系,解决医患纠纷,保障患者利益等。
  保监会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改进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途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办理时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协调沟通。
  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比较集中的农业保险问题,保监会有关承办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调研,并积极与提案人沟通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办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近年来,保监会非常重视农业保障体系的建立,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2006年,保监会进一步深化完善了农业保险试点,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试点运行情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日益显现。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同比增长15.98%。试点地区承保大宗农作物4054万亩,比2005年扩大19.4%。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三农”保险产品达160多个,涵盖了包括种养两业、农民家财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积极协调有关部委制定配套支持政策,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鼓励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优势,通过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为“三农”提供覆盖面更广、保障性更高的保险服务。
(金融时报 2007-03-02)
 
                                      保监会全国严查五大违规行为
 
    2月25日,中国保监会公布《2006年度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06年,各保监局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个人的处罚力度,共对273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比增加58.72%。   
    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64人,同比增加88.24%;对34人罚款118.03万元,罚款额同比增加14.82%;警告175人,同比增加52.17%。
    受处罚高管人员主要涉及以下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或领导责任。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漏洞和违规失察甚至默许。三是放任非理性竞争行为。四是妨碍监督检查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在机构设立和高管资格申请资料中造假。
    2006年,各保监局行政处罚基本情况是共派出1124个检查组15455人次,对2635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弄虚作假、数据不实,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误导消费、同业诋毁,中介机构违规经营,团险业务管理漏洞等五大违规行为仍然是2006年各保监局严格查处的主要问题。
    据了解,共有112家次涉及弄虚作假、数据不实行为,占比26.11%。具体表现:一是业务数据不真实。表现为虚假注销保单、制作阴阳单、违规批单退费、扩大赔案损失。二是财务数据作假。表现为虚增保费、虚列佣金支出、虚增营业费用等。三是资金账外运行。表现为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坐扣、截留保费。
    据悉,共有97家次涉及不严格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等非理性竞争问题,占比22.61%。一是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等手段变相降费。二是擅自修改报备条款,变更承保条件,扩大保险责任,降低承保费率。三是滥用无赔款优待等费率调节系数或违规协议承保,变相下调承保费率。
数据表明,共有59家次涉及误导消费、同业诋毁行为,占比13.75%。一是私自印制带有误导内容的宣传材料。二是营销员解释条款时夸大承诺收益。三是培训中使用误导性材料,宣传和展业时进行片面宣传、诋毁同业。
    数据还表明,共有113家次涉及中介机构违规经营问题,占比26.34%。一是虚开中介发票、虚假批退。二是财务数据弄虚作假。如少计收入、虚列成本、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三是违规开展业务。如与无资格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异地展业等。
据介绍,共有16家次涉及团险业务管理漏洞问题,占比3.73%。一是长险短做,违规退保,退保金不回原单位,现金支付退保金。二是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三是超龄承保,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保险责任。
(中华工商时报   2007-02-26)
 
                                    保监会出台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新规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三个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并向全行业征求意见。这是自2004年以来,保监会首次就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自2001年以来,保监会首次就保险公估机构发布新的管理规定。
  根据新出台的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分别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申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必须在设立申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许可证中载明。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不得少于2人。
  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机构以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保险公估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保险中介机构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为有效控制风险,切实保障投保人利益,《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中介机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必须缴存保证金,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公估机构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5%缴存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保险公估机构缴存保证金达到100万元的,设立分公司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在经营期间要保持该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征求意见稿》有了明确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2万元。其中,保险代理机构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设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资到50万元。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设立时间不低于2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首次设立分公司,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保险经纪机构、公估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3家省内、区内、直辖市内分公司,1年后数量限制放开。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公司的,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首次申请设立保险公估分公司的,应当至少增加保证金4万元。
  无论是保险代理人员、保险经纪人员还是保险公估人员,都只能取得一家保险中介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取得执业证书之前,应该先取得资格证书;其中,保险代理人员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人员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保险中介机构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培训记录将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单次或者累计投资、担保金额达到或者超过该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违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参与或者独立开发、设计保险产品。
(中国保险报 2007-02-27)
 
                                      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年报编报
 
    为明确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年度报告的编报政策,做好新、旧准则过渡期间的年报编报工作的衔接,近日,中国保监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报政策进行了调整。保监会在相关的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
  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的问题,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管理建议书除应对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资产负债匹配、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责任准备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外,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包括公司拒绝调整的分录)也应在管理建议书中单独反映。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报送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保监会在通知中还明确,在境内上市、境外上市、同时在境内外上市以及非上市的保险公司,除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向保监会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年度报告送达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非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客观原因公司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保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就其他报告的报送,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开披露中期报告和与财务相关的临时报告的同时,抄报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的,应向保监会报送在境内市场披露的文本。
(证券时报 2007-02-17)

                                      上海保监局将力推三险发展
 
    上海保监局近日表示,2007年,上海将着力推动世博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旅游保险的发展,加快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建设健康险信息平台,推进寿险业的诚信建设。
  据了解,目前,世博险的商业运作已开动引擎,引进两家顾问公司,有关世界博览会期间的保险体系建设也正在研究中,分析世博会风险管理的普通规则与特殊规则等已具雏形。相关人士表示,如果该方案能够顺利通过保监会、财政部的预审,将送交国务院报批。
  据了解,目前,世博保险中包括财产保险、建筑工程安装险、可移动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四项保险方案的具体内容正在论证中。而上海世博会总体保险方案的制定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专家表示,2010年世博会筹办和举办、撤展期间,大量集中的规模场馆工程建设、参展的展品、艺术品以及高新技术的运用等等方面,都存在产生多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将公众责任险以及与建筑物、设备、展品等有关的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会展活动中断保险、异常天气保险等,“打包”纳入世博会强制保险范围,意义非常。而在上海世博局组织框架内建立世博会风险管理机构,将有利于确定世博保险的法律依据、承保方式、主要险种的制订,以及在世博保险方案下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
(证券时报  2007-02-16)
 
                              山东保监局实施拟任高管任职测试制度
 
    2月28日,山东保监局在辖区内对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测试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山东保监局在辖区内对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测试制度。参加测试的人员包括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测试内容主要是保险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在山东经营的保险公司增加迅速,仅2006年就新增保险公司13家(含筹建),其中包括6家外资保险公司,新增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454家。目前,在山东经营的保险公司(含筹建)已达38家,其中寿险公司19家,非寿险公司19家。经营主体的快速增加需要更多的高管人员,任职测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增强高管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能够有效保证高管人员的素质。
(山东省保险学会  2007-03-01)
 
                           辽宁保监局落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
 
    辽宁保监局作为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政策试点单位之一,认真贯彻落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一是做好组织发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启动会议,开展政策宣传。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起草实施细则,开展专题培训,调整兼业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审核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情况,为保监会提供政策参考。目前辽宁保险兼业代理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市场运行平稳,秩序良好。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7-02-25)

                               新疆保监局去年查处13家违法违规保险机构
 
    今年起,包括误导被保险人、意外险撕单埋单、银保虚列费用和代签名等违规操作一经查实,保险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查处。近日召开的2007年全疆保险工作会议透露,新疆今年将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对不良行为人员实行通报。
    “目前我区保险市场非理性竞争问题较为突出,同时,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新疆保监局长朱江平表示,今年起,新疆将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制定公布《新疆保险业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同时建立不良行为人员通报制度;强化失信惩戒力度。
    据了解,今年交强险费率、商业车险费率执行情况和手续费支付标准的监督检查被列为监管重点。人身保险方面,将重点对寿险误导、意外险撕单埋单、银保虚列费用和代签名、公司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中介方面,将重点查处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问题;整治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接受非法中介业务行为,打击非法中介活动和洗钱行为;对保险经营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不顾长远发展、破坏保险资源的恶性竞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去年一年,我区共查处违法违规保险机构13家。”朱江平介绍,2006年新疆保监局将机动车辆保险和重大项目招标、航意险经营中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欺诈误导、侵害消费者权益作为市场行为监管的重点,严肃查处各公司弄虚作假、违规退费、数据真实性的问题。
    据介绍,目前全区共有保险主体13家,中心支公司94家,县支公司301家,营销服务部566家。专业中介机构38家,兼业代理机构1662家。辖内保险营销员达到2.5万人,持证率达到89.19%。
(乌鲁木齐在线  200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