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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的动因分析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朱文胜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关键词]银行保险;金融一体化;混业经营;制度创新
  [摘要]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下混业经营的产物,是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同一客户群提供银行与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一种安排。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表明,需求变化、竞争加剧、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是推动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银行保险尚处起步阶段,目前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WTO后金融发展趋势,结合国内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银行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地研究和解决,以推动我国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首先,要营造有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其次,要开发适合于银行保险的新产品;
  第三,提高银行保险的信息技术水平;第四,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
  
  银行保险是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同一客户群提供银行与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一种安排。  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下混业经营的产物,是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通过一体化的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销售渠道的共享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银行保险形成的途径按照一体化程度由低到高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销售联盟,即银行通过合作协议的形式销售保险产品;二是合资公司,即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三是兼并收购,即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形成新的公司;四是直接进入,即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银行。   
  一、西方国家银行保险的现状   
  银行保险最初在欧洲大陆兴起后,银行业和保险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银行保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欧洲500家大银行中,46%的银行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保险公司也广泛涉足银行业务,在英国有17家银行为保险公司所拥有;法国9家保险公司控制着12家银行。由于受立法的限制,美国在这方面的发展稍逊于欧洲,但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银行、保险、证券业相互隔离的法律限制被打破,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已成为一种潮流。据统计,美国有4 088家银行已经开始从事保险业务。银行保险的发展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银行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银行保险所获得的利润已经占到欧洲银行零售业务利润的20%~30%,而通过银行保险所实现的保费收入,已占到欧洲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相当比例。在银行保险比较发达的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家,以银行保险方式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45%~70%,在非寿险方面也占到2%~10%(见图1),银行保险在欧洲国家仍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二、银行保险发展的动因分析
  1.消费需求的变化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社会结构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增长率减慢,人均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导致DR指数(Dependency Ratio,指退休人口与工作人口的比例)大幅上升,对欧洲各国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欧洲各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方式刺激私人养老金计划,而工薪阶层也己对国家担保的养老金制度产生怀疑,个人养老储蓄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个人自愿性的养老保险需求迅速增长。欧洲经济的持续繁荣和低通货膨胀率,使资本市场上日益增长的复杂的投资工具比低收益的银行存款更具有吸引力,人们对长期、高收益的金融储蓄和投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欧洲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消费者更愿意选择“一站式购买” 的方式,到一家金融超市便可满足其储蓄、保险、投资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不必分别到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进行购买。人们对便捷、高效且集储蓄、保险和投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消费需求的迅速增长,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开发新产品、设计更完整的解决方案,并逐渐融合为银行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会和成长空间。
  图1银行和银行保险销售的保单比例资料来源:L’argus de I’assurance,April 2002,转引自IBM Business Consulting Services,2002,Making Bancassurance Really Work  
  2.银行保险的发展增强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竞争优势。对银行而言,一方面由于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的利差幅度不断缩小,边际利润下降,通过银行保险不仅可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进入利润丰厚且极具成长潜力的寿险市场,大幅增加销售收入并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而且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产品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对金融超市的消费需求,提高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另一方面,银行保险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资源而毋需高额投入,从而可以降低银行的固定成本,提高员工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对保险公司而言,庞大而密集的银行网络是可以共享的重要资源,银行保险使银行网络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低成本、大批量销售简单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渠道,部分已替代传统上交易成本很高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从而大幅降低保险营销费用,提高营销效率。同时,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可以分享银行所拥有的客户信息优势,通过有效利用银行客户的基础资料,准确分析客户信息,发现客户需求,并据此开发更具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新产品及服务,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成功率。由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均能通过银行保险获得成本节约、适应客户需求和收入的协同效应,增强各自的竞争优势,因而双方都具有进入对方领域并发展为银行保险的内在动力。   
  3.现代科技的进步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通讯和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已在银行业和保险业广为应用,为银行保险的实现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银行保险对大量客户信息的处理能力和处理速度大大提高,节省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费用,可以及时满足客户对综合性、一体化金融服务的消费需求。如果没有现代科技的持续进步,银行保险就只能停留在理论上而无法付诸实施,因此,现代科技为银行保险的实现和发展准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   
  4.金融自由化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传统金融业务分业经营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严重抑制了金融业的发展。放弃不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金融分业的限制,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己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英国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随后日本在1998年通过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美国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些法律都对各自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了调整,废除了金融分业制,确立了金融混业制,力图通过促进金融业的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水平。全球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浪潮使各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传统界限日趋模糊,金融分业制逐步为金融混业制所取代,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实践   
  虽然银行保险是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一体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传入我国并为业界所接受的时间并不长,但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早已有之,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庞大的经营网络成为发展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是我国国内保险业在中断数十年后重新起步和恢复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内保险业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垄断经营,保险业务以财产保险为主。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通过与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合作,依靠国有商业银行对社会金融资源的垄断优势,在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贷款时,获得了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建设工程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得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企业财产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保险赔付的优先受偿权,从而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数量可观的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故而银行也乐意与保险公司合作。这一时期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是零星和局部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各自总部和分支机构对银保合作并无统一的认识和发展模式,银行网络虽然已成为销售保险的重要渠道,但银保双方合作并不是基于客户服务,即满足客户对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消费需求的理念,银行仅仅只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代理机构,因此,当时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银行或保险业都未形成银行保险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银行业和保险业,股份制、区域性银行和保险公司蓬勃发展,中外合资、外商独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纷纷在华成立和设立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区域逐步扩大,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市场结构由国有资本垄断经营转变为国有资本主导、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共同竞争的局面,外资、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对传统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了强烈的冲击,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的争夺日趋激烈,提高服务水平、扩展服务内容和创新服务手段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持续发展,通货膨胀率持续走低,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居民的金融资产迅速增加,在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各项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居民对储蓄、保险和投资等金融消费需求迅速增长。1997年我国寿险业务规模首次超过产险业务,2001年寿险保费收入达到1 288亿元,而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在2001年10月达到7万亿元后,2002年8月就已突破了8万亿元。为了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增强各自的竞争优势,在西方银行保险概念的启示和国内相应理论研究的指导下,从1999年开始,国内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普遍加强了合作,在银行总行与保险公司总部之间及各自分支机构之间,签署了以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资金融通和电子商务等业务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合作协议,而且这种合作并非一一对应的简单形式,而是呈现出多对多交叉的特点。    
  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这种建立在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基础上的全面合作虽然还是简单和松散的,但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的银保合作才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另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股权形式进入对方领域为法律所禁止,但近年来也有所突破。200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亚洲收购中保国际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并计划入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同年10月,汇丰银行以6亿美元获得平安保险20%的股份。这些收购兼并活动为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以股权方式进行融合进而推动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开创了先河。   
  四、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对策建议   
  1.营造有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过程中混业经营的产物,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银行保险难以有大的发展。在全球特别是西方国家放松金融监管、积极推动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下,我国目前仍然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2002年10月修改通过的《保险法》都确认了这一原则。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并未经过充分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大规模修改金融法律体系、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实际。但是,我国金融业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银行与保险在加速融合,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一进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不合适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破除阻碍金融发展的制度束缚,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2.开发适合于银行保险的新产品。由于银行保险是通过银行网络向原有的银行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因此,通过银行保险销售的产品具有与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不同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应具有储蓄、保险和投资等多种功能;二是产品应简单易懂,适合大批量销售。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保险产品主要有三大类:贷款与偿还类产品、储户类产品和简单标准化组合产品。我国在发展银行保险的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双方应在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在产品开发设计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根据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和特点,研究开发出既能满足客户金融消费需求,又适合银行网络销售的新产品,提高银行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成功率。   
  3.提高银行保险的信息技术水平。获取服务的便捷性是客户进行金融消费时的基本要求,因而能够及时快速的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是银行保险得以发展的基本条件。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信息技术水平明显偏低,电子化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保险业,在许多地区的业务处理还是依靠手工操作来完成。同时,出于保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考虑,银行与保险之间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操作,大大降低了银行保险业务处理速度。为提高银行保险的运行效率,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加快电子化建设的步伐,充分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尽快实现联网操作,加快业务信息的处理速度,缩短客户等待时间,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高效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4.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别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监管内容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的传统业务。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银行业与保险业日益融合,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性产品,双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这些变化很可能会引发新的金融问题。因此,势必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以适应监管对象的发展变化,一方面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有效地防范由于银行保险可能导致的风险蔓延,避免金融连锁危机的发生。
  [编辑:韩艳春]2003年第12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2003年第12期
  [收稿日期]2003—10—16
  [作者简介]朱文胜(1970—),男,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市场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