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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自保问题及转型路径选择
陈杰
(中国保监会郑州保监办,河南 郑州 450008)
[关键词]企业自保;风险管理;其他保险组织;监管立法 [摘要]企业自保是河南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也是全国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本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剖析河南企业实行风险自保的基本考虑、行为特点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并结合河南实际,提出我国企业自保行为转型为自保公司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的意见建议,试图为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企业自保是全国大中型企业比较普遍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经营自保业务,既损害了自身利益,也损害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如何使企业自保业务规范化、合法化、并将其纳入商业保险的监管范畴,我们对河南省企业自保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许昌运输经贸集团的自保及转型问题进行了专门剖析,探索企业自保业务健康发展的途径。 一、企业实行自保的基本考虑 许昌是河南省交通运输业的发源地。许昌万里运输集团(以下简称许昌万里)、许昌运输经贸集团(以下简称许昌运输)是河南省运输行业中组建最早、实力较强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分别于1996、1998年由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许昌万里后又联合其他16个地市的集体所有制运输企业,在郑州市设立了全省最大的运输企业——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里)。三家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在职员工9 638人,总资产6.30亿元,拥有营运车辆30 550台,运输能力占全省运力的15%。其车险资源达1.20亿元,企财险、责任险资源在3 000万元以上。 尽管往年都投保商业保险(见表1),但自1999年9月1日起,许昌万里、许昌运输开始实行自保。其依据是交通部1997年9月2发布的《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7]540号)。该《办法》第16条规定:“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自保名为“车辆安全统筹”,要求凡行驶证为公司的各类车辆,必须参加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事故安全统筹。两公司均设有专门的部门,实施统一的《车辆安全统筹管理规定》。其中,2002年自保收入近3 000万元(见表2)。 利益驱动是河南众多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自保的共同心理和根本动机。两公司实行自保具体出于以下考虑: 1.安全生产责任重。交通运输企业流动性大,辐射面广,事故率高。如不能有效地解决安全生产和运营风险问题,不仅会危及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还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2.企业运营成本高。交通运输企业经营困难,利润率低,加上两公司均为建国初期组建,历史包袱沉重。以往每年投保缴费达500~700万元,企业财务压力大。 3.保险服务质量差。当时市场主体单一,客户投保毫无选择余地。保险公司官商作风严重,特别是理赔速度慢,直接影响了生产经营,更增强了企业自保的意愿。 4.财务核算压力大。两公司历年获得的保险赔款占其所缴保费的74%~85%(见表1)。企业从核算角度考虑,认为购买商业保险不合算,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自保,这样既节省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又能够实现资金的调剂使用和保值增值。 两公司反映,自保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一是企业自主性得到提高。处理交通事故可当家作主、迅速快捷,尤其是通过预付或垫付资金,确保了事故车辆能及时拖走修理并投入运营,伤亡人员能及时得到救治和赔付;二是抗风险能力增强。通过强化安全措施,员工安全意识和企业运营质量明显提高,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安全生产问题;三是经济效益较好。在保证基本赔付资金的前提下,两公司的统筹资金每年均能节余300万元左右。 二、自保行为的特点及面临的问题 河南省的大中型企业自保始于1995年,1999年~2000年间大量出现。据调查,共涉及30家企业,目前仍实行自保的有28家(见表2)。其自保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保险性质强。企业无一例外地套用商业保险的基本原理、条款费率和管理模式,具有很强的商业保险性质。不论是河南当地企业,还是参加行业安保基金的石油石化等中央企业,其自保运作和管理所依据的都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游离于商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监管的范畴之外的同时,自保行为也往往通过账外单独核算或挂“往来账”等方式,隐瞒业务收入,规避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2.行业集中、金额大。自保主要出现在交通运输、石油石化、煤业矿务、水利水电、供销社5大行业,大多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2002年,其总资产达462.08亿元,自保财产均为企财和车辆,业务收入在1.50亿元以上,占全省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的6.42%。其中,自保车辆达21 565辆(不含参加行业安保基金的8家企业),分别占当年全省汽车保有量及已投保总数的1.95%和5.86%;自保业务收入达1.21亿元,占全年车辆保险总保费收入的7.95%。 3.超越自保界限。交通运输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存在跨出企业集团范围,以车辆挂靠等名义承揽一些社会车辆业务的问题,这已成为一种变相办理商业保险的行为。同时,由于普遍存在人为的调控赔付现象,自保行为在对外扩展中容易引发经济纠纷,有的甚至还形成了司法诉讼。 4.企业心态复杂。有的希望保险监管机构抓紧出台有关法规,给予合法的出路。有些则考虑筹建保险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寻求规避风险的新途径。也有个别企业,如郑州市客运公司、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因经营管理问题不得不放弃自保,重新投保商业保险。总体上,自保企业处于观望和等待状态,对外保持低调,既担心保险监管机构追究,又防范税务部门检查,给人强烈的“地下”感觉。 在15家实行自保的交通运输企业中,许昌万里和许昌运输具有代表性,面临的问题也相当典型。 1.抗风险能力低。单一公司实行自保,规模小,资金少,积累慢,潜在风险大。而自保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行为,企业无法通过再保险方式来分散和规避风险,巨额风险只能全部自留。尽管按照许昌市交通局规定,两公司均设有常备的最低赔偿准备金200万元,所幸几年来也没有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但一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某一时期事故频发,所积累的资金只是杯水车薪,容易导致自保行为中止和资金断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 2.专业人才匮乏。目前,两公司均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统筹事宜,以行政命令强制执行,实行简单的收支统筹,风险控制方式简单,专业技术含量低,人为调控赔付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专业的金融保险人才匮乏,从而使自保这一商业行为不得不以行政管理方式来完成。这种情况在其他自保企业中也普遍存在。 为解决上述问题,两公司联合河南万里,于2002年5月开始筹备设立河南万里保险代理公司,试图分散和转移风险。该代理公司于2003年7月初正式开业,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一是股东公司每年新购置运营车辆的保险;二是股东公司员工自有车辆的保险;三是社会上各类车辆的保险业务。截至8月底,已代理股东公司保险业务240万元。 但自2003年8月中旬以来,河南各产险公司相继停办营运性车辆保险,对其自保经营及保险代理都带来了很大影响。一方面,企业深化改革对加强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昌运输正紧锣密鼓地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将与许昌万里合并,待改制完成后争取尽快上市。这大大增加了安全生产和风险管理的压力与责任,迫使企业不得不继续开展营运车辆的自保。另一方面,代理公司的业务量开始下滑,直接影响到业务的发展。为此,两公司已决定,下一步将自保范围扩大到河南万里所有的营运车辆共21 000辆,以实现自保的规模经营,进一步分散运营风险。 三、对企业自保转型的政策建议 为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和稳定大局,并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促进保险组织形式的多元化,进一步发展壮大保险业,应抓紧研究出台有关行政法规,允许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保企业“浮出水面”,转型设立自保公司,并规范自保行为,将其纳入商业保险的监管范畴。 (一)加快其他保险组织形式的立法 根据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或在保险法中设有专门的条款来监督其经营行为,规定自保公司在接受其主管机关监管的同时,必须受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或指导,纳入商业保险的经营和监管范围。我国应依照《保险法》第156条的规定,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要,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有关自保公司的行政法规或监管规章,允许设立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等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组织机构体系。 自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应区分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针对不同的风险程度和经营管理要求,设立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许昌万里、许昌运输自保前后风险保障对比 表1(单位:万元,%)往年投保商业保险情况自保后历年经营情况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缴费赔款赔付率缴费赔款赔付率收入赔付收入赔付收入赔付收入赔付许昌万里运输集团67452377.5947939782.80800不详1 2009001 4001 0001 500许昌运输经贸集团51237974.2024721185.42800不详1 3009001 5001 0001 500说明:1.表中有关自保的各项数据,均来自调研中的侧面了解和收集。 2.1999年投保商业保险情况为1~8月数据。自9月1日起,两公司开始自保。 3.许昌万里、许昌运输1998年投保营运车辆分别为1 528台和1 284台,1999年为1 235和616台 河南省企业自保总体情况一览表 表2序号企业名称所在 地市总资产 (亿元)自保起始 时间自保范围2002年 自保情况(万元)收入赔付1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濮阳401999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1 0002中原油田分公司濮阳1201999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6003河南石油勘探局南阳702000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1754河南石油勘探局炼油厂南阳2000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2385河南油田采油二厂南阳3.592000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886河南油田采油一厂南阳0.2582000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2077南阳汽运总公司南阳0.481997机动车辆1 000辆7008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三门峡2.42002.8企财和机动车辆200台112599三门峡市运输公司三门峡1.42001.4机动车辆150台885710三门峡市供销社三门峡3.72000.5企财35012811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义马矿务局)三门峡382002.10机动车辆700多台20421.812焦作煤业集团公司(焦作矿务局)焦作2519981998年自保机动车辆,1999年起企业财产全面自保。拥有机动车辆540台2106013河南省运输八队焦作52001.3机动车辆2 800台40024814漯河宏运集团漯河0.71999机动车辆1 500台75053015开封运输总公司开封0.81999机动车辆1 500台28017016鹤壁市公交公司鹤壁0.22003.6机动车辆170台4517鹤壁市长途汽车站鹤壁0.62001.2机动车辆385台3018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阳4.22000机动车辆1 600台60019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新乡2.51996.12机动车辆3 000台1 05060020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平顶山12000企财405021商丘市运输总公司商丘2.11997机动车辆1 900台80048822商丘市供销社(棉麻公司)商丘0.681995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15023中国石化洛阳化工总厂洛阳1301996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1 00024洛阳一运公司洛阳0.41996机动车辆3 000台90025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许昌1.31999.9机动车辆3 000台1 4001 00026许昌运输经贸集团许昌2.71999.9机动车辆3 000台1 5001 00027鄢陵县交通局车队许昌2000.9机动车辆120台5028河南万里汽车运输公司郑州5.072002.1拥有机动车辆21 000台,但由于自保刚开始,参加自保车辆很少。3说明:1.许昌万里1998年向保险公司投保营运车辆1 528台,缴纳保费674万元;1999年1~8月,投保1 235台,缴纳保费479万元。 2.许昌运输1998年向保险公司投保营运车辆1 284台,缴纳保费512万元;1999年1~8月,投保616台,缴纳保费247万元。 3.由于自保企业不予配合或配合不积极,表中各项数据均来自郑州保监办的侧面了解和收集。 4.河南另有2家企业曾经实行自保,经营情况不详,现均已放弃自保。其中,郑州市客运公司自保部分车损险,中国石化驻马店分公司自保企财险。 5.截至2002年底,全省汽车保有量达110.52万辆,已投保车险总数为36.80万辆。至于业务范围,不论哪种组织形式的自保公司,可以是综合性的, 即同时开办多种类型的财产保险及相关的责任保险和短期意外险、健康险业务;也可以是专业性的,如只经营机动车辆保险和各种附加险, 以及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业务。 (二)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较低要求的注册资本。国外对自保公司的设立普遍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都比较低。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新加坡的考察了解,其注册资本的门槛为40万新元,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高达2 500万新元。 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相对于我国设立保险公司不少于2亿元的注册资本限额,将来不论设立何种组织形式的自保公司,其注册资本的限额可确定在1 000~5 000万元之间。如果交通运输企业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自保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定为不少于1 000万元的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量、经营规模、 自保范围、风险程度,以及拟设立自保公司的组织形式等,保险监管机构应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新加坡能够建设成为区域性的自保中心,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自保公司的岸外保险业务只需缴纳10%的所得税,岸内保险业务缴纳24.5%的所得税。而普通险、寿险和再保险公司,无论其岸内还是岸外保险业务,均需按24.5%缴纳所得税。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和鼓励发展,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允许自保公司或依法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或减免一定的所得税,但免缴营业税。 3.相对宽松的准入机制。应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但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例如在准入程序上可实行核准制, 申请人只需向当地保监办提供未来营业计划、收支预估计划、风险管控制度和拟任主要负责人等要件,经保监办初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三)明确监管方式及经营规则 原则上,实行偿付能力监管方式。应针对自保公司的经营特点,确定最低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指标。 至于具体的经营行为,监管上可相对宽松,基本不进行干预。但对其经营规则,至少应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1.禁止超出自保界限承保社会上的保险业务。 2.禁止与直接保险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3.禁止承保法定保险业务。 4.禁止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挪用自保公司资金。 5.必须按照自身风险状况,及时向再保险公司分保。 (四)确定实施步骤和发展方向 在具体的实施进度上,大致可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1.在有关行政法规出台之前,可设定几项基本的准入条件,在2~3个省份各选择几家已进行自保的地方性企业,先进行自保公司的试点。 2.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待有关行政法规颁布实施后,再向全国符合条件的自保企业逐步推开。 3.最终从中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性的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机构组织体系。 以许昌三家运输公司为例,可分为以下两个试点阶段: 首先,允许其投资设立专业从事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和自我风险保障的自保公司。业务范围是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特别是营运车的车辆损失险和各种附加意外险。 其次,待条件成熟后,再允许其改制为专业性的保险公司,将业务范围扩大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及货运险、责任险等相关险种,经营区域扩展到周边省份。公司可称为“河南万里交通保险公司”或者“河南万里机动车辆保险公司”。 企业对后者表现出更大的兴趣,希望能够一步到位,直接投资设立一家专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可先核定为河南省行政辖区。他们表示,随后将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包括开始寻求、选择和储备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一旦中国保监会有明确的态度或政策,即积极申报筹建。 实际上,在进行自保公司试点的同时,允许已自保企业直接发起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不失为一种相对稳妥的制度安排。这样做,至少有利于防止因过多设立自保公司,严重冲击直接保险公司的业务和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 编后语:此文虽然是一个省保险自保、互保概况的揭示,但它反映的问题是全新的,可能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揭示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实质性问题,这就是大中型企业通过自保、互保的形式,不参加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的发展原来没有统计过这些业务,自保与互保也未按法定程序申请成立机构,依法纳税,这就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这一问题不可小视。如果将大中型企业自保与互保业务全部纳入统计中,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的深度与密度将比现在统计的数字要高的多,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就不会是不足30%,责任险不会不足5%。因此说,这篇文章是研究保险决策的好材料,类似这样的问题,如责任险、健康险和意外险,在全国各地是什么情况,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将有利于保险决策。2003年第11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2003年第11期 [收稿日期]2003—09—18 [作者简介]陈杰(1965—),男,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监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