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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保险市场及市场准入立法概况

李祝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一、马来西亚保险市场概况
    (一)马来西亚经济基本情况
    马来西亚自1963年独立以来实行了7个五年发展计划,并推行“新经济政策”和“国家发展政策”。在这35年中,马来西亚GDP年增长率为7%左右。经过多年努力,其经济结构摆脱了殖民地经济的不合理性,  以出口为导向的制造业发展很快,  电子产品的出口位居世界前列,  已从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转变为新兴的工业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经济结构中一些不合理因素也逐渐显露,如经济出现过热现象、金融领域机制不健全等。
    1997年7月,金融危机爆发,马来西亚遭受严重打击。经济损失估计逾2 000亿美元,当年人均收入由1996年的4 447美元最低降至2 500美元,经济出现负增长。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遏制了经济恶化的趋势。1999年,全球经济形势好转,马来西亚经济开始复苏,并恢复增长。2001年以来受全球经济不景气及“9.11”事件影响,经济增长再度放缓。总体说来,马来西亚经济在现阶段还处于恢复时期,并已经走上了增长的道路。
    (二)马来西亚保险市场主体情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马来西亚的保险业发展也比较快,是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市场。在上世纪70年代,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数量较多,有150家左右,但规模都非常小,大多数公司的市场份额是1%~2%左右。鉴于这种情况,中央银行冻结了保险公司执照的签发。1993年开始,在马来西亚加入关贸总协定谈判过程中及加入后,冻结有所松动,到1999年共批准了8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之后继续冻结。2002年底,马来西亚有保险机构129家,其中直接保险公司44家,专业再保险公司10家,经纪公司35家,公估公司40家。在监管机构备案的代理人机构,寿险有7 205个,非寿险有51 317个。在直接保险公司中,有7家寿险公司,28家非寿险公司,其他9家为混合型公司。
    (三)业务发展情况
    为应对WTO的挑战,促进金融业发展,马来西亚从2001年开始实施“金融业10年发展规划”。2001~2003年大致为第一阶段,对于保险业来说,主要是增强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中央银行提高了保险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金数额,  由5 000万马币(约1 300多万美元)增加到1亿马币(约2 600多万美元),并欲通过推行并购增强其国内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很多公司资本金达不到这个数额,近一两年内公司并购行为增多。2002年有15家保险公司增加实收资本达到法律要求,并有一家公司退出市场。目前还有13家保险公司实收资本达不到法定标准,正在进行并购谈判。
    1990~2002年,马来西亚总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近40%左右,其中非寿险年均增长20%左右,寿险年均增长56%左右。1998~2001年,总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近19%,其中非寿险年均增长16%左右,寿险年均增长30%左右。2002年总保费收入(不包括伊斯兰保险,下同)约45亿美元,保险深度为5%,保险密度180美元。2002年,非寿险的总保费收入约19亿美元,赔付率为62.4%,管理费用率为21.4%,佣金率为11%,承保利润率在3.4%左右,总利润率为11%左右。2002年,由于国家年金政策调整,寿险的总保费收入比前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约25亿美元,费用率为30.5%。
   (四)条款、费率监管情况
    马来西亚对保险业的监管比较严格,例如,非寿险中的火险和车险的条款、费率都由保险监管部门决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马来西亚保险监管部门将逐步推行市场化、自由化的改革,这也是其履行WT0有关承诺的要求。  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已经开始研究放开车险、火险条款、费率的控制时机和方案。
    (五)产品营销主要渠道
    马来西亚保险产品的销售主要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来完成的,直接业务占的比例不大。代理人主要办理个人业务,经纪人办理非个人的商业性业务。银行保险已经发展成一种很受欢迎的销售渠道,  电子商务也开始发展起来。
    二、马来西亚保险市场准入立法概况
    (一)主要保险立法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继承英国法律体系,属于判例法国家。没有关于保险合同的成文法典,法官判案要援引以前的判例。1996年颁布的《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主要基本法。该法授权中央银行颁布一些规定、命令,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关于伊斯兰保险(与相互保险类似),另有专门立法调整。马来西亚的保险法制比较健全,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处罚的规定非常详细。
    (二)关于保险监管机关的特殊规定
马来西亚关于保险监管机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有特色。马来西亚的保险监管机关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接受设立保险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审查,但是其仅有权签发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执照,保险公司的执照由财政部签发。中央银行内设了两个保险监管部门:检查部和管理部。前者负责保险业的健康运作和经营,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后者负责保险业的总体健康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的保险产业政策、法律,并负责办理保险执照的审查、签发等有关事宜。
    (三)关于保险市场准入的主要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内资保险公司一样,必须是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并且只能是与内资保险公司进行合资,但是,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可以是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未经中央批准,外国保险公司不得在马来西亚设立办事处。
    在注册资本方面,中央银行规定,内、外资保险公司一样,最低实收资本为1亿马币(约2 600万美元)。根据马来西亚外商投资委员会的规定,外商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不得超过30%。如果条件、形势允许或有正当理由,经中央银行建议,财政部可以将外资股份提高到51%。  目前看,近几年内要做到这点非常困难。但是,  已经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外资公司都采取一定的方式达到了控股、掌握控制权的目的。
    在审批程序方面,中央银行在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后,  向财政部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财政部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决定是否批准:一是对马来西亚完善的金融结构产生的影响;  二是对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中央银行将财政部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于保险公司执照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冻结,所以外资只能以战略投资的方式进入。收购现有保险公司、向现有保险公司注资都要经过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的批准,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得到证券委员会的批准。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6—02
  [作者简介]李祝用,法学硕士,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技术专家,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局秘书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