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马来西亚保险市场及市场准入立法概况
李祝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一、马来西亚保险市场概况 (一)马来西亚经济基本情况 马来西亚自1963年独立以来实行了7个五年发展计划,并推行“新经济政策”和“国家发展政策”。在这35年中,马来西亚GDP年增长率为7%左右。经过多年努力,其经济结构摆脱了殖民地经济的不合理性, 以出口为导向的制造业发展很快, 电子产品的出口位居世界前列, 已从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转变为新兴的工业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经济结构中一些不合理因素也逐渐显露,如经济出现过热现象、金融领域机制不健全等。 1997年7月,金融危机爆发,马来西亚遭受严重打击。经济损失估计逾2 000亿美元,当年人均收入由1996年的4 447美元最低降至2 500美元,经济出现负增长。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遏制了经济恶化的趋势。1999年,全球经济形势好转,马来西亚经济开始复苏,并恢复增长。2001年以来受全球经济不景气及“9.11”事件影响,经济增长再度放缓。总体说来,马来西亚经济在现阶段还处于恢复时期,并已经走上了增长的道路。 (二)马来西亚保险市场主体情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马来西亚的保险业发展也比较快,是有一定发展水平的市场。在上世纪70年代,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数量较多,有150家左右,但规模都非常小,大多数公司的市场份额是1%~2%左右。鉴于这种情况,中央银行冻结了保险公司执照的签发。1993年开始,在马来西亚加入关贸总协定谈判过程中及加入后,冻结有所松动,到1999年共批准了8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之后继续冻结。2002年底,马来西亚有保险机构129家,其中直接保险公司44家,专业再保险公司10家,经纪公司35家,公估公司40家。在监管机构备案的代理人机构,寿险有7 205个,非寿险有51 317个。在直接保险公司中,有7家寿险公司,28家非寿险公司,其他9家为混合型公司。 (三)业务发展情况 为应对WTO的挑战,促进金融业发展,马来西亚从2001年开始实施“金融业10年发展规划”。2001~2003年大致为第一阶段,对于保险业来说,主要是增强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中央银行提高了保险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金数额, 由5 000万马币(约1 300多万美元)增加到1亿马币(约2 600多万美元),并欲通过推行并购增强其国内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很多公司资本金达不到这个数额,近一两年内公司并购行为增多。2002年有15家保险公司增加实收资本达到法律要求,并有一家公司退出市场。目前还有13家保险公司实收资本达不到法定标准,正在进行并购谈判。 1990~2002年,马来西亚总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近40%左右,其中非寿险年均增长20%左右,寿险年均增长56%左右。1998~2001年,总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近19%,其中非寿险年均增长16%左右,寿险年均增长30%左右。2002年总保费收入(不包括伊斯兰保险,下同)约45亿美元,保险深度为5%,保险密度180美元。2002年,非寿险的总保费收入约19亿美元,赔付率为62.4%,管理费用率为21.4%,佣金率为11%,承保利润率在3.4%左右,总利润率为11%左右。2002年,由于国家年金政策调整,寿险的总保费收入比前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约25亿美元,费用率为30.5%。 (四)条款、费率监管情况 马来西亚对保险业的监管比较严格,例如,非寿险中的火险和车险的条款、费率都由保险监管部门决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马来西亚保险监管部门将逐步推行市场化、自由化的改革,这也是其履行WT0有关承诺的要求。 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已经开始研究放开车险、火险条款、费率的控制时机和方案。 (五)产品营销主要渠道 马来西亚保险产品的销售主要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来完成的,直接业务占的比例不大。代理人主要办理个人业务,经纪人办理非个人的商业性业务。银行保险已经发展成一种很受欢迎的销售渠道, 电子商务也开始发展起来。 二、马来西亚保险市场准入立法概况 (一)主要保险立法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继承英国法律体系,属于判例法国家。没有关于保险合同的成文法典,法官判案要援引以前的判例。1996年颁布的《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主要基本法。该法授权中央银行颁布一些规定、命令,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关于伊斯兰保险(与相互保险类似),另有专门立法调整。马来西亚的保险法制比较健全,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处罚的规定非常详细。 (二)关于保险监管机关的特殊规定马来西亚关于保险监管机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有特色。马来西亚的保险监管机关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接受设立保险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审查,但是其仅有权签发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执照,保险公司的执照由财政部签发。中央银行内设了两个保险监管部门:检查部和管理部。前者负责保险业的健康运作和经营,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后者负责保险业的总体健康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的保险产业政策、法律,并负责办理保险执照的审查、签发等有关事宜。 (三)关于保险市场准入的主要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内资保险公司一样,必须是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并且只能是与内资保险公司进行合资,但是,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可以是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未经中央批准,外国保险公司不得在马来西亚设立办事处。 在注册资本方面,中央银行规定,内、外资保险公司一样,最低实收资本为1亿马币(约2 600万美元)。根据马来西亚外商投资委员会的规定,外商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不得超过30%。如果条件、形势允许或有正当理由,经中央银行建议,财政部可以将外资股份提高到51%。 目前看,近几年内要做到这点非常困难。但是, 已经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外资公司都采取一定的方式达到了控股、掌握控制权的目的。 在审批程序方面,中央银行在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后, 向财政部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财政部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决定是否批准:一是对马来西亚完善的金融结构产生的影响; 二是对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中央银行将财政部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于保险公司执照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冻结,所以外资只能以战略投资的方式进入。收购现有保险公司、向现有保险公司注资都要经过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的批准,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得到证券委员会的批准。[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6—02 [作者简介]李祝用,法学硕士,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技术专家,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局秘书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