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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六险企车损险保费有条件上浮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批复,同意太平洋财险等六家保险公司在使用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的情况下,车损险保费可以相应上浮。其中,国产车保费上浮比例为10%~30%,进口车为15%~60%。有分析指出,该批复的下发有利于解决车损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矛盾。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主要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求车辆在出险后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并愿意为此选择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相反,如果车主没有选择该条款,那么车辆因事故损害后,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是作为机动车损失险的附加条款使用。

  近日,全国一些省市统一了车损险的计价基础——新车购置价,而使得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由“价格战”转向了“理赔服务战”。此次批复的下发,缓解险企与投保人之间理赔服务的矛盾,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每日经济新闻  2009-07-14)

违规下调交强险费率 保监会点名批评中煤产险

  7月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09]19号)对中煤产险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了点名批评。

  违法行为涉及中煤产险在2009年1月份经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中,有6笔业务存在违规下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中煤产险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报   2009-07-10)

3000点之上 保监会批准4家险企增设投连账户

  7月7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告,批复中国人寿、长城人寿、信诚人寿、太平洋安泰人寿四家保险公司关于设立投资连接保险账户的申请。在经历了资本市场一轮“牛熊”转换之后,曾经面临过退保风险的投连险再度卷土重来。

  保监会网站7日集中批复了上述四家保险公司共计8个投连险账户,分别是长城精选投资账户、长城平衡投资账户、长城稳健投资账户和长城避险投资账户,信诚人寿专打新股投资账户和季季长红利投资账户,太平洋安泰人寿货币保值型投资账户,国寿避险货币投资账户。

  投连险账户集中获得批复意味着市场上将推出新的投连险产品。上述账户中既有和股市密切相关的“精选投资账户”,也有和债市密切相关的“货币保值型投资账户。”对此国信证券分析师武建刚表示,在经济复苏之下,保险公司判断资本市场收益率向好,因此推出上述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型保险产品。

  投连险主要卖点在于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意外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同时通过投连附加险的形式获得重大疾病等其他方面的保障。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业内人士把其称为“基金中的基金”,因为一般每款投连险都会提供不同的账户进行选择,账户区别主要反映在投资领域(如基金、股票、期货、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投资比例不同,导致账户收益和风险存在差异,可满足用户的不同投资选择。

  正是由于和资本市场密切相连,投连险也随市场行情大起大落。数据显示,在股市红火的2007年,投连险保费收入实现367%的正增长;而在股市走熊的2008年,投连险保费一路下滑,还面临着销售误导引发的退保风险。

  去年多家保险公司高管均表态,投连险不再是销售重点。保监会也发文禁止在银行柜台销售此产品。但今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回暖,去年广受诟病的投连险投资回报率出现了集体上涨,已有超过六成的进取型投资账户收益率跑赢了大盘。投连险正酝酿重出江湖。  (中国证券报  2009-07-08)

江西保监局就格式条款地方立法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

    近日,江西保监局收到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发来的《关于对<江西省格式条款监管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单》后,广泛征求业内保险、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针对该办法要求各级保险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格式条款等与《保险法》相冲突的规定,提出将《办法》中“人身、财产保险合同等关于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删除的建议,并积极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争取法制办有关人员的理解。(江西省保险学会 2009-07-09)

江西保监局制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江西保监局制定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合规性、稳健性、有效性及评价度四大类16个指标,全面评估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内控有效性及市场评价度,拟按照评估分值从高到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一般非现场检查类三类机构,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数据,关注市场反应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实行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包括风险提示或监管谈话、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等其他监管措施;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将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
(江西省保险学会 200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