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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北京奥运成功启动重新构建我国的体育保险

李加明

                                  (安徽财贸学院,安徽 蚌埠 233041)

  [关键词]北京奥运;体育保险;国外经验;风险种类;险种构造
  [摘要]体育运动和比赛充满了激烈的对抗和风险,如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安全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分散和专业化运作来承担这些风险。借北京奥运成功启动,我国应积极开发运动伤害保险、体育运动综合财产保险、体育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伤害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卫生安全保险、赛事取消保险、旅行保险等。发展体育保险,必须大力培养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培育体育中介人组织,强化中介组织的沟通作用;设立专项体育保险基金,为体育保险提供资金来源;建立、健全体育保险的法律体系。
  
  随着北京申奥成功,奥运经济不仅会带来许多商业机会,也使得体育保险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一届成功的奥运盛会,往往是各方通力合作良性互动的结果,如果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对成功主办奥运会产生威胁。所以,当组织者承办奥运会时,就意味着将面临多种“不确定事件”,如果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奥运会这种国际性的大型活动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弥补的。现代体育保险的发展则为我们合理分散、化解因主办奥运而发生的各种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
  一、“他山之石”:对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借鉴
  体育保险市场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在我国却迟迟没有起色,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内保险公司对这一领域不熟悉,缺乏一些基本数据,因而无法进行准确测算并确定费率,也就难以开展这项业务。因此,国内保险公司不妨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1.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种类
  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种类大体包括以下几种:(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教练员意外伤害保险和裁判员意外伤害保险;(2)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3)重大赛事保险,包括财务保险、环境损害保险、经营风险保险等。
  2.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对象
  在西方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是各级各类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及其下属的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的会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
  3.西方发达国家健全的体育保险法规
  由于保险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故作为其主要分支的体育保险制度在法规建设方面比较健全。如1984年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负责任投保……该类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5%作为保险费用”。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同时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规定在制度上确保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分析:为体育保险提供承保源
  当组织者承办奥运会时,就意味着面临多种风险。其种类主要有四大类:
  1.人身风险。例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管理人员因意外事故,不能参加比赛项目的风险;
  2.财产风险。(1)在比赛中,由于观众狂热和不冷静,破坏体育设施以发泄其情绪,给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2)自然灾害会给奥运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
  3.责任风险。(1)产品责任风险。“奥运会能带来无限商机”,这已成为社会共识。“奥运会指定商品”,既是组织者创收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商家促销自己商品的有效手段。但是,一旦“奥运会指定商品”的质量出现问题,则组织者的责任也是在责难逃。例如,197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个运动员,在橄榄球比赛中受伤瘫痪。陪审团发现这个运动员所带的钢盔设计不当,对制造商和比赛组织者判决了520万美元的赔偿金;(2)公众责任保险。这种风险是指,由于组织者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在其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中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组织者承担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例如,1989年4月15日,英国荷费尔德市希尔斯堡足球场因球迷骚乱,造成108人死亡,200多人受伤。英国足协为此承担责任,进行经济赔偿。但由于英国足协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其巨额赔偿金则由保险公司负担;(3)职业责任风险。是指主办国的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因其决策失误或工作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进行经济赔偿的风险;(4)环境责任风险。环境的好坏对体育运动的正常举办影响非常巨大,特别是一些水上运动项目受环境的影响较大。
  4.安全风险。(1)劳动卫生不符合安全条件所造成的风险。体育运动会的筹办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在筹办的过程中,因一丝的疏忽而使劳动卫生不符合安全条件,就会给施工人员、体育运动会的服务人员造成伤害,会使主办者承担赔偿的风险;(2)社会安全风险。重大体育比赛安全问题是任何组织者需要重点考虑的。一旦发生一次人为地破坏活动,将会给主办国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如1996年的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的公园炸弹事件,致使法院判决亚特兰大奥委会赔偿35亿美金给受害者。
  三、险种构造:解决体育风险的措施
  面对如此众多的风险,要想成功举办一届体育盛会,不解决这些风险,将会寸步难行。虽然解决风险的方式有许多,但通过保险的方式解决体育风险将是最佳的方式。
  1.针对人身风险,应开发运动伤害保险。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以运动员、教练员为主。当被保险人在平时训练、竞技比赛和往返目的地的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和医疗费开支,则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针对财产风险,应开发体育运动综合财产保险。在整个主办国的风险管理中,对体育设施和财产风险的管理,是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作为主办国应开发一种既能承担观众人为破坏的风险,又能承担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综合财产保险。
  3.针对责任风险,应开发出一种系列责任保险。(1)体育产品责任保险。对于像运动器械这类属于高风险的产品,有关部门除了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加强监督外,还对生产厂家涉及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能力进行监督,通常要求他们投保相应的产品责任保险;(2)公众责任保险。该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与运动会有关的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伤害,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进行的经济赔偿。(3)职业责任伤害保险。承保教练员、训练员和主办者的工作人员因其职业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时,所要进行的经济赔偿。(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育运动对环境的要求非常高,环境的好坏对主办者来说非常重要,一旦因环境问题不能举办体育比赛,将会给主办者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降低主办者的经济损失风险。
  4.针对安全风险,应开发:(1)食品卫生安全保险。任何体育赛事,包括运动员、教练员、服务人员、裁判员和其他人员的饮食卫生安全,对主办者来说可以通过这一保险方式转移出去。(2)赛事取消保险。2002年7月,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召开的“奥运保险国际研讨会”会上,“赛事取消保险”成为众专家演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种种不可抗力,一旦赛事被取消,对主办者来说将会造成灭顶之灾,因此,“赛事取消保险”将能解决这一问题。(3)旅行保险。在不同城市间设立比赛场地的主办国,应考虑购买此种保险,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在不同城市间的运动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四、成功启动:开办体育保险的关键问题
  1.要大力培养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运动员深知投保的重要性,养成了主动投保的保险意识。然而在我国,虽然自1980年以来,保险业的发展非常迅猛,但作为保险业主要分支的体育保险却步履蹒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体育活动的组织者、运动员及广大普通体育健身者在这方面仍缺乏足够的保险意识。所以只有加大体育保险宣传力度,扩大体育保险的社会影响,才能使我国体育保险得以走上一条健康发展之路。
  2.培育体育保险中介人组织,强化中介组织的沟通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活动中,体育保险中介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体育保险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在西方国家一般重大赛事的保险均需由体育保险中介人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国际体育组织对体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主办国或主办地的政治稳定状况、举办时间内的天气、空气污染情况等。此外,保险公司通常委托保险中介人参与对被保险人承办的体育赛事进行监督和管理,尽可能使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降到最低。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经验,大力培育体育保险中介人组织,通过保险中介人对体育保险市场进行调整、体育保险推销、承担体育保险的风险评估、投保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替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协助保险人设计、开发新的险种等。
  3.结合保险伤残给付标准,重构运动人员伤残事故程度的分极标准
  由于体育项目之间的差异和对抗激烈程度的不同,运动员面临的风险也就迥然而异,这就使得各个运动项目的创伤特点各有不同,即使同一项目由于打法与技术特点的原因,受创伤的部位也有所不同,因此只有针对不同运动项目制定出具体、详尽的伤残程度分级标准,才能体现保险等价有偿原则。
  4.设立专项体育保险基金,为体育保险提供资金来源
  由于资金短缺,在短期内多数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都不可能依靠自己或国家得到全面的商业保险。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可以缓解体育保险商业化、市场化发展的困境。其基金来源主要靠:(1)国家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上适当拨出一小部分作为体育保险基金;(2)各大型企业集团对各种比赛的赞助费或个人的捐款,拨出少部分作为该项基金,如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捐款1 500万元,为国家运动员保险建立专项基金;(3)从奖励运动员的奖金中拨出少部分作为该项基金;(4)从电视的转播费、广告费中拨出少部分作为该项基金;(5)从对运动员的培养费中拨出少部分作为该项基金;(6)运动员也应每月限额缴纳保险基金。
  5.建立、健全体育保险的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在体育保险法规方面均比较健全,并且多数国家都明文规定,所有的体育运动组织和运动员都应投保。反视我国,目前仅有国家体委在1998年起草的《国家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这已远落后于现代体育的发展,因此,在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规方面应该先行一步,如《体育运动员投保细则》、《运动员伤残保险标准》等,待条件成熟时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上保护运动员,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6.辟建“体育保险试验区”
  目前各地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地方体育政府的财力、物力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不同的体育保险模式与之相适应。我们可在不同的地区选一个最具代表性的城市,在政策上给以倾斜,最终在比较中择优确定最佳模式。
  [编辑:傅晓棣]2003年第5期保险研究•专题保险研究•专题2003年第5期
  [收稿日期]2003—02—06
  [作者简介]李加明,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保险研究所主任,副教授,保险学硕士生导师,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会员,安徽省保险学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