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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流责任风险与保险
陈建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天津 300457)
[关键词]物流责任风险;物流产业;综合责任;责任免除 [摘要]物流产业在我国正在兴起,从事专门服务的物流正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如何为物流公司提供责任风险保障方面,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保险解决方案。尽管很多地方在试行物流链条环节中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港口责任保险等,但这些方案都没有着眼整个物流过程,没有着眼于一个真正的物流公司所面临的整体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 一、物流责任风险分析 物流概念的提出最早始于二战期间的美国海军后勤军需物资管理,由于效果显著,战后就应用到了产业界。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从日本引入物流概念的。一般认为物流是指物质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各阶段以及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转移过程中,通过运用与之相关的自然技术和管理技术,从而实现提高物资流动效率,减少全社会物资库存总成本、降低物资流动费用,并最终达到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物资空间位移活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物流服务的专门法律,国际上也没有相应的公约,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但毫无疑问,物流公司的责任较传统的运输领域中的承运人而言,要大得多。这不仅在于物流服务的内涵和外延(运输和非运输服务)远比运输服务要广,在服务时间上,也不是象传统运输那样只运一、两次货物就结束,而是存在一个相当稳定的合同期。并且不同的服务将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如物流公司提供商品包装服务、将计算机的某些零配件进行组装的服务、提供废旧产品的回收以及产品的简单维修服务等等,这些将受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整。有的物流公司的责任还受到商品特性的影响,商品的特性包括:易损坏性、易腐烂性、易被盗性、易爆炸性等,物流公司将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个性化服务。 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过程: 1.运输过程。在长距离物流过程中,物流公司通常把货物运输交给专业的承运人承担。物流公司则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下,物流公司的责任风险主要来自承运人,比如承运人对货物享有责任限制,由于货物特性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得以免责,物流公司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等等。除承运人外,物流公司自身工作的失误造成货物的错发错运也是面临的风险之一。 2.装卸搬运过程。装卸搬运是随运输和保管而产生的必要物流活动,是对运输、保管、包装、流通加工等物流活动进行衔接的中间环节,以及在保管等活动中为进行检验、维护、保养所进行的装卸活动,如货物的装上卸下、移送、拣选、分类等,使用的装卸机械设备有吊车、叉车、传送带和各种台车等。在物流活动的全过程中,装卸搬运活动是频繁发生的,因而是产品损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3.仓储过程。仓储过程中物流公司要提供坚固、合适的仓库,对进入物流系统的货物进行堆存、管理、保管、保养、维护等一系列活动。仓库损坏、进水、通风不良、没有定期整理和维护等过失,都会形成物流公司对客户的责任。 4.流通加工过程。流通加工是在物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流动的过程中,为了促进产品销售、维护产品质量和实现物流效率化,对物品进行加工处理,使物品发生物理或化学性变化的过程。 5.包装过程。为使物流过程中的货物完好地运送到用户手中,并满足用户和服务对象的要求,需要对大多数商品进行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包装。 6.配送过程。配送是物流中一种特殊的、综合的活动形式,分拣配货是配送的独特要求,也是配送中有特点的活动。一般的配送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完成将货物送达的目的。特殊的配送则还要以加工活动为支撑,所以包括的方面更广。配送是现代物流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 7.信息服务过程。现代物流是需要依靠信息技术来保证物流体系正常运作的。信息服务的主要作用表现为:缩短从接受订货到发货的时间;库存适量化;提高搬运作业效率;提高运输效率;使接受订货和发出订货更为省力;提高订单处理的精度;防止发货、配送出现差错;调整需求和供给;提供信息咨询等。 二、物流责任保险的承保方案 1.险种名称:物流综合责任保险 2.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不应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物流服务提供者,还应包括物流中的每个环节对象,一般意义上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承运人、转运场、码头、车站等。所有这些单位都可以单独投保或作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险单中。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即在承保前保险人对其物流合同认可的情况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护的责任范围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责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费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过错、分包人的过错等都可以归入合同责任中。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物质损失和费用。物质损失主要指物流货物的损失,费用则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货物的召回运输费用、再次运输费用等。 4.责任免除: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属于物流公司责任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以及战争、恐怖、罢工及核辐射等。由于物流责任主要对货物的损失和企业经营而言,所以对人的伤害不应包括在物流责任范围内。对物流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引起的非物流货物和人身的损害,应投保公众责任险。物流公司及其分包人自身财产和货物的损坏,也不应包括在物流责任保险中。 5.代位追偿:尽管物流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物流公司的分包人或合同方造成的,物流公司也要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物流公司考虑到长期合作关系,不愿意保险人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或物流公司在与分包人签定的分包合同中就包括了免责条款(如铁路、航空等垄断行业),物流公司会向保险人提出免除分包人或合同方的责任。保险人可以同意这种免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人放弃一切代位追偿的权力。如果与物流作业无关的单位或个人对物流货物造成了损失,保险人还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 代位追偿条款的全面描述如下: (1)当保险人赔付了本保险项下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后,如果其它个人、公司、团体对这种损失、损坏或费用可能负有法律或合同责任,则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所有的向上述个人、公司、团体追偿的一切权利。 (2)本保险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被认为在本保险项下支付的损失、损坏或费用负有责任的任何方提出索赔和进行起诉,被保险人在这种索赔的追偿或法律诉讼中给予保险人全面的协助。 (3)本保险明确表示允许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其它契约放弃为被保险人作业、提供服务,或由被保险人为之作业、提供服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团体的代位追偿权。但这种弃权必须是在本保险项下引起索赔的任何事故之前,双方已在书面作业合同或其它契约中作出规定的情况。 (4)除非本保单另有特别规定,被保险人不得放弃、解除或削弱任何保险人由于支付赔款而获得的代位追偿权或权益转让权,如果被保险人放弃、解除或削弱了这种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在此范围内本保单项下的责任。 6.其它保险:如果物流公司除投保物流责任险外,又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因有可保利益在内)或其它类似保险(如铁路的强制保价运输),物流公司应首先向其它保单的承保人索赔货物的损失,并且物流责任保单项下不应分摊这种损失。因为货物运输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并没有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复投保,两个保单的保险标的是完全不同的。但如果物流公司从货物承保人处得到的赔款不能够补偿其对客户的合同责任,物流责任保险人则应该承担两者的差额。 7.责任限制:物流公司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承运人的角色,同时承运人也可以成为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如果按照相关法律和公约,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得以享受责任限制,那么物流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也应该可以享受同样的责任限制,而不管物流责任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大小。但如果享受责任限制的承运人作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时,物流公司没有享受同等的责任限制,那么物流公司的保险人也不可能享受责任限制。 8.通知和申报:鉴于物流合同对保险人的重要性,保险条款中还应该包括物流合同的变更通知条款,以便使承保人随时了解风险的变化情况。如提供保险人超过一定金额的重大物流合同副本,每季度申报物流业务数量等,以便保险人根据物流公司的业务量增减相应的保险费。 9.责任限额:物流责任保单中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不单指物流过程中由于事故而致损的货物本身的金额,应该是包括物流合同责任、救助和施救费用、诉讼费用和抗辩费用等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除上述几点外,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中还应列明被保险人的义务,事故通知的程序,索赔手续,争议处理等事项,鉴于此类条款可参照其它类似责任险的条款,本文在此不详述。 [编辑:郝焕婷]2003年第4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2003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02—07—23 [作者简介]陈建华(1962—),男,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