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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灾难”保险金给付问题的思考

刘志南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8)

  [关键词]共同灾难;保险理赔;保险金;继承关系
  [摘要]在保险实务中常常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纠纷和案件,牵扯了保险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如在赔付案件中遇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保险金给付问题,因《保险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只好由执法机关来评判。由于某些执法机关对《保险法》理解不深,对保险知识知之不多,判定时常常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而造成错判。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在条款制定或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做出明确解释。
  
  保险理赔中的“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在理赔实务中经常遇到“共同灾难”保险金给付问题,因保险人无法可依,造成争议多、诉讼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和社会信誉。例如:2000年3月20日,李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10 000元,其妻王某为受益人。2001年1月28日,李某和王某因煤气中毒同时死亡,同年2月,李某及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双方又称亲家)均向当地保险公司报案,并分别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身份申请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属意外事故,根据惯例拟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给付,由于双方继承人对保险金作为遗产领取问题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法院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者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领取一半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李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李某为自己利益投保的初衷。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王某法定继承人。
  本案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的保险金给付问题,我国《保险法》无明确规定。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利益投保的初衷。从国外普通法系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8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令》。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然而,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却认定第三种意见为判决结果,法院的判决显然有失公平。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2项之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之规定,推定第二种意见正确。个别地方法院等执法机关,由于缺乏对人寿保险知识的理解,又不以《保险法》为依据做科学推断,难免在判决时掺杂个人主观意志造成判决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没有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出发,有悖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初衷。同时保险人在理赔实务中也缺乏主动与地方法院沟通,讲解人寿保险的原理和国际保险业的通常做法,因此,常常使一些容易判断的案件形成错判。这样的事例在审判实务中已不鲜见。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做到有法可依,减少诉讼纠纷,应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以下几点:在投保时保单应指定顺序受益人;受益人要比被保险人生存更长一个固定的时期才有权取得保险金,或规定在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必须生存;发生“共同灾难”时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以真正维护客户的根本利益。
  [编辑:潮流]
  [收稿日期]2002—12—09
  [作者简介]刘志南,男,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业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