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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施救费用的赔偿
陈绛英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518029)
[关键词]责任保险;施救费用;财产保险;赔偿责任;保险金额 [摘要]责任保险的施救费用与普通财产险的施救费用存在较大区别。责任险施救费用包括为减少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对第三者财产的施救费用以及清除事故隐患的抢修费用。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一致,其施救费用的赔偿不能适用同一规定。从保险学原理来分析,责任保险的施救费用,不应在限额之外另行赔付。 施救费用是保险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就传统的责任险而言,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条款均未提到施救费用的赔偿。而在近两年新出现的责任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纷纷承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外以另一个限额(该限额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相等)赔偿施救费用,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筑设计师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供电责任险等条款。为什么传统的责任险不承保施救费用,而新的责任险又承保施救费用呢?这是一种新的突破,还是一种概念上的混淆呢?什么是责任险的施救费用,责任险施救费用应该如何赔偿呢? 一、《保险法》对施救费用的规定 《保险法》第2节财产保险合同的第42条对施救费用作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一条规定,使得保险从业人员对责任险的施救费用有了两种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负责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且该施救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财产保险,一般包括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如此推及而来,责任保险的施救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可以在责任险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赔偿。 《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将第50条第2款与第42条合并理解,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另一种理解认为,第42条的规定中提到施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严格来讲,责任险与其他普通的财产险不同,承保中不存在保险金额,而是赔偿限额。因此,第42条只适用于普通的财产险,并不适应于责任险。责任险施救费用的赔偿以具体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在传统责任险合同中,一般不规定对施救费用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责任险施救费用的赔偿。 二、责任保险施救费用赔偿分析 (一)责任保险的施救费用与普通财产保险的施救费用在确定时的区别 财产保险的施救费用仅仅是针对财产的施救费用,而为减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责任保险施救费用则包括三个部分:为减少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为减少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医疗费用,对第三者财产的施救费用;为减少赔偿责任而支付的清除事故隐患的抢修费用。 1.目前一些关于诉讼费用的赔付规定易产生争议 为减少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用符合施救费用的定义,因此,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在许多新的条款中,如建筑设计师责任险条款,既有对诉讼费用的赔偿规定(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同在一个限额内赔付),又有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规定(单用一个限额),这就使得诉讼费用如何赔付产生了争议。 2.责任险的施救费用包括对人身伤亡的施救费用,此时所谓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很难界定的 如在旅行社责任险中,如果由于旅行社车辆发生车祸,导致旅行人员严重受伤,对旅行人员抢救以及后期治疗的费用是否属于施救费用呢?如果旅客高位截瘫,需要终身护理,旅行社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按每人赔偿限额支付伤者保险赔偿金,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施救费用的限额内支付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以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来进行对抗会有效吗?这一点即使在保险公司内部都可能引起争议。从保险条款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理解,在此例中,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两个限额的赔款。 从财产险而言,实务中碰到赔尽两个保额的情况是很少的。但责任险对人身伤亡的施救则完全不同。对人生命的抢救和治疗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可以降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因此一旦发生严重人身伤亡,赔到两个限额的概率是非常高的。 3.财产险的施救费用一般直接作用于财产,而有些责任险的施救费用则往往也先作用于财产,然后作用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如人保公司供电责任险条款中有一条保险责任承保“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塔错线”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又规定对施救费用予以赔偿,且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那么,对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进行抢修的费用算不算施救费用呢?从条款保险责任看,无疑属于保险责任。因为供电线路如果不抢修,必然造成更大的责任事故,这属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这样一来,供电企业对线路的抢修费用岂不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我们知道,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或建筑安装工程险,那么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线路断路,短路,保险公司应对修复费用负责赔偿;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设计错误、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导致的线路断路、短路,则由被保险人承担。由此可见,责任险的施救费用具有间接性,即一般先对造成赔偿责任并仍在持续扩大赔偿责任的财产进行抢修,再间接减少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责任险的施救费用比财产险的施救费用范围更广。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一致,其施救费用的赔偿不能适用同一规定 1.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保险金额也可依此而确定。施救费用与保险金额采用同一限额,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对财产的施救,并将施救费用依托于被救的财产。责任保险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形的,无法判定其价值大小,而只能根据被保险人的缴付保费的能力和可能面临的风险规模来确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的,将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限额简单地等同于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缺乏依据的。 2.目前有些产品中关于责任险施救费用赔偿的规定简单而不成体系。企业财产保险中对施救费用一般还有进一步的规定。如财产保险基本险第14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外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而在最近这两年设计的责任险条款中,在赔偿施救费用的同时,均缺少这样的规定,即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应承担的责任超过赔偿限额,产生的施救费用也并不需要按赔偿限额与实际赔偿责任之间的比例来赔偿,只要不超过限额就可以了。 (三)从保险学原理来分析,责任保险的施救费用,不应在限额之外另行赔付 美国ISO(Insurance Service Office)制定的责任险条款,包括三大部分:人身伤亡责任、财产损失责任和紧急医疗费用。其中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付包括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和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紧急医疗费用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紧急人身救援费用,一般设一个很低的限额,如1 000美金。从传统的保险学原理和传统的条款中,我们可以这样认为: 1.施救费用中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用是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这个条款中一般有单独的规定。 2.施救费用中为减少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施救费用,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一部分。被保险人从法律上有责任支付费用对自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施救,因此该费用可直接在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内赔偿。如在公众责任险中,第三人在被保险人营业区因被保险人清洗地板而滑倒骨折,发生被保险人将第三人紧急送住医院的费用,第三人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这些费用均属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需将其强行分为施救费用和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两部分。 3.为减少赔偿责任而产生的清除事故隐患的抢修费用,属于被保险人财产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可自行承担或安排其他的保险保障计划。 综合所述,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财产险的施救费用在界定范围和面临的风险上截然不同,保险公司在设计条款时,需对不同责任险有可能产生的各类施救费用进行深入的分析,不宜不分险种不分标准统一对施救费用予以赔偿。 [编辑:钰婷]2003年第2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2003年第2期 [收稿日期]2002—10—14 [作者简介]陈绛英,现供职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