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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电子化管理
谢宪
(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广东 深圳 518001)
[关键词]兼业代理人;电子化管理;代理关系;保险单证;违规登记 [摘要]保险兼业代理人是目前保险市场中机构数量最大,情况最复杂,违规案件最多,监管最困难的部分。主要表现在兼业代理人数量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新《保险法》取消“独家代理”限制后,兼业代理关系更为复杂,手工台账弊端甚多,后患无穷,因此,对保险兼业代理人实行电子化管理是一个方向,条件已基本具备。电子化管理的内容主要是许可证管理,代理关系管理,保险单证管理,台帐管理,培训管理,违规情况登记管理。管理的方法应着眼发展,总体规划,区别要求,分步实施。 一、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从这个定义看,起码可以明确三个问题:一是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有保险人的委托。二是保险兼业代理人不是专业代理人,它是在有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兼办保险业务。三是保险兼业代理人不是自然人代理,而是机构代理。 从法律关系看,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包括兼业代理人)的培训、管理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监管部门不需要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管理:其一,国务院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在这个职责没有改变之间,保监会对各种形式的、所有的保险市场主体都负有管理责任。其二,如果不对保险兼业代理人实行有效管理,则既不能实现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最终监管目标,也不能实现保护被保险人的具体监管目标。其三,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许多关于对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实施制约和处罚的条文,这本身就是对监管机关的管理要求。因此,对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存在要不要管的问题,而是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这和对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管理是同质同理的。 应该说,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机关以及保险兼业代理人自身,都有不同的责任。而要搞好这一特定对象的管理,必须走电子化之路,其理由是: 第一,兼业代理人数量多,分布广,管理难度大,必须充分依靠现代化管理手段。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保险兼业代理人已达7万多家。而深圳市至2002年11月底已有保险兼业代理人1 443家,分布在36个不同行业。它们既是保费来源的主要渠道(深圳各产险公司55%以上的业务源自它们的代理),又是扰乱市场秩序的重要源头。深圳保监办自2001年1月成立以来,共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75起,涉及56家保险机构,全部与兼业代理人的不法行为有关。 第二,取消“独家代理”限制后,兼业代理关系更为复杂。新修订的《保险法》只是规定了对个人代理人的代理限制,这意味着对兼业代理人“1+1”的限制(即只能代理一家产险、一家寿险公司)已经消除。这个规定对充分发挥兼业代理人的作用,鼓励市场公平竞争等都是有利的。但同时也使代理关系更为复杂,传统的登记统计方式已不适合这种变化。 第三,手工台帐弊端甚多,后患无穷。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但从深圳保监办最近对36家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现场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手工台帐存在临时编造、要素不全、数据失真等严重问题。这也使监管部门的其他一些规定如兼业代理人不得挪用或侵占保费,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等全部成了一纸空文。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第四,从保险经营与监管的发展趋势看,信息化管理是一个方向。依据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规律,按照比较成本原理和效率最优化的原则,保险公司的业务来源将越来越倚重于专、兼业保险中介机构。如日本产险业的90%以上来自于全国的57万家财产险代理店,而在这57万家代理店中,兼业代理店又占了90%以上。法国的寿险业务中,仅银行代理就占了60%以上。在这些经济发达国家兼保险大国中,对兼业代理业务的电子网络管理已相当普及。因此,及早研究和推进对兼业代理人的电子化管理,实为势在必行、宜早不宜迟。 另一方面,从客观环境看,对兼业代理人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是可行的。 首先,各监管机关和保险机构已不同程度地使用兼业代理管理软件,虽然层次还不太高,内容还不够完善,但毕竟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其次,在兼业代理人中,银行、邮局、运输公司、旅行社、汽车销售业等占了绝大部分。如深圳市1 443家兼业代理人中,银行类机构占38.6%,汽车销售行占9%,运输公司占6%,修理厂占10.5%,旅行社占3.4%。这些单位由于主营业务的需要,电子化管理基础一般来说都比较好。而且有些单位已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的考虑出发,主动商请软件公司开发管理软件,并投入使用。如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从2001年4月1日起就在全辖142个网点中全面推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软件。并增添了网络交换机、路由器、UPS等硬件设施。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电脑管理,统一手续费标准,统一结算账号,统一分行结算,效果很好。 再次,全国已有一批电脑软件公司介入保险兼业代理软件的开发领域。如深圳市永兴元公司、保网公司、北京高阳公司等。他们所开发的软件已经在一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投入使用,运行情况良好,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第四,兼业代理人电子化管理初级配置的要求并不高。如永兴元公司开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所要求的软件环境为:简体中文Windows95、98或2000操作系统;硬件环境为:586或更高档次PC机;2G以上硬盘空间;64M以上内存;1.44M软件光驱1个;倍速或以上光驱1个;这些条件都是不难达到的。二、电子化管理的内容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大致可概括为:许可证管理、代理关系管理、保险单证管理、台帐管理、培训管理、违规情况登记管理等,基本上涵盖了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监管职能的变化,虽然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会有所变化(例如管理的重点以及管理者角色的转换),但管理内容不会有大的改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其转为电子化管理。 1.许可证管理。主要包括申领、核发、变更、撤销等内容。目前,申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按规定要使用电脑数据盘,并指定了必须采集的数据,这也是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基础。这方面的工作难度相对较小,只要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所要求采集的数据进行适当增减即可。而核发、变更、撤销的电子化管理工作主要在管理机关,难度更不大。需要探讨的是,新修订的《保险法》已取消了对多家代理的限制,因此,原来规定由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办法,就既无意义又不实际了,应考虑改为由兼业代理人自行申领资格。 2.代理关系管理。如上所述,由于取消了对多家代理的限制,代理关系将变得更为复杂。应在原来规定报代理关系数据盘的基础上,明确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要分别报盘。尤其是兼业代理人,每增加代理一家保险公司都要重新报数据盘,在软件程序设置上,可设定为一经核准,新数据即覆盖老数据,以保持最新的数据状态。 3.保险单证管理。这一条目前尚未有管理规定,但随着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具有某项保险业务代出单资格的兼业代理机构越来越多,如银行、运输公司、旅行社、机场、港口等。为加强保险单证管理,防范风险,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兼业代理人,必须对保险单证分别实行电脑化管理,将单证的领取、使用、保管、核销都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 4.台帐管理。这是兼业代理人电子化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按现规定,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兼业代理人要分别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但未要求实行电脑化管理,这就给违规行为留下了很大的活动空间。应考虑重新设置台帐内容,并要求实行电子化管理。内容包括:保单流水号、保单号、保费发票流水号;被保险单位名称、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收入;保费转帐支票号、金额、日期;手续费金额、比例、划出时间、支票号等基本要素。 5.培训管理。这项内容可采取由兼业代理人报数据盘的方式,主要登记兼业代理人接受相关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性质、人员等要素。 6.违规情况登记管理。这项内容由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主要记录兼业代理人违规情况与被处罚情况,作为审批代理关系、代理范围、换发许可证等事项的依据,并可与兼业代理人“黑名单”信息衔接。三、电子化管理的方法步骤 对兼业代理人实行电子化管理,应做到着眼发展,总体规划,区别要求,分步实施。 1.尽快制订电子化管理标准。目前已对保险业务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上都是自己找开发单位,自提需求。开发商由于没有具体标准,所以也是各自为战。致使设定内容、编码规则、使用工具、接入方式等都是五花八门。这为今后对行业的信息化管理留下了很大隐患,所以,制定标准刻不容缓。监管机关可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做法,只负责制订、修改、颁布标准,不指定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换句话说,保险监管部门只管标准,至于哪些软件公司参与开发,兼业代理人用哪家公司的产品,都无关紧要,只要符合标准则可。“标准”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系统模块、软硬件环境、编码规则(机构、险种、行业、财务等分类设定)、数据采集、接口方式、扩展(升级)要求等。 2.由易到难,逐步推进。实施对兼业代理人电子化管理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银行、邮局、铁路等电子化管理程度较高的行业,以及其它年代理保费超千万元、代理业务规模较大且较稳定的单位入手,要求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实行电子化管理,并定期向各保监办或保险行业协会报数据盘方式实行信息互动。目前即可选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以摸索经验,准备推广方案。第二阶段,要求所有兼业代理单位达到电子化管理初级标准,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后方可推迟。第三阶段,通过建立DDN专线等方式实行网络化管理。兼业代理机构与管理部门数据转输实现网络化,达到即时更新、实时监控的水平。管理部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兼业代理数据库,并具有自动生成统计报表、动态查询、风险评估、违规报警等功能。当然,各阶段的具体时间表应由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修订规范,提高门槛。当前保险市场混乱主要表现在保险兼业代理方面,而最乱的往往是那些主营业务规模小、保险兼业代理也做不起来的小单位。在现行规定中,对申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设有四个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很明显,这些条件设置的标准较低,只有第二项条件是可以作出限定的,但偏偏又没有明确“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中,多少才算是“一定规模”,以及这个数量标准由谁来定。因此,有必要修订管理规范,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可考虑授权各地保监办,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不同行业,制订申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必须达到的保费规模标准,同时,要提出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这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如果代理保费规模比较大,搞电子化管理从人、财、物各方面讲都不成问题,保险公司也会乐意提供帮助。 4.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职能。面对数量庞大、情况复杂的保险兼业代理人队伍,如果继续由各保监办进行直接管理,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如果由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又会因利益制约而使管理流于形式。但如果由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直接管理,则可更好地解决各种矛盾。事实上,目前已有一些保监办授权保险行业协会具体承办部分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工作,如对兼业代理资格的初审初核,组织培训,打印许可证等。根据兼业代理人的性质、作用、特点,完全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直接管理。保险监管部门只负责制订法规和政策,组织必要的检查;日常管理则全部交给行业协会。在这个问题上可借鉴香港保监处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经验,香港保险代理人要登记取得资格,或者取消资格,都是由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登记委员会)直接管理的。而申办保险经纪公司,则既可向保监处申请,也可向保险经纪人协会申请。该协会有权依照法规颁发或撤销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目前全港428家保险经纪公司中,只有一家是由保监处颁发牌照的,其余427家都是由保险经纪人协会颁发的。相对来说,对兼业中介的管理比对专业中介的管理要低一个层次,由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应该说是可行的。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更好地用行业自律的方式,解决当前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的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如高比例手续费问题,这是明显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但又是没办法处罚的。因为财政部制订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是针对法人机构而言,而且是以会计年度计算的。并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则可以通过自律方式,对不同险种的手续费标准进行限定,对索要高额手续费的兼业代理人进行抵制,对违反公约的保险机构予以处罚。同样,在推进兼业代理人电子化管理工作中,行业协会也可以通过制订公约,规定保险公司只能与达到电子化管理标准的兼业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这样,也就能从实际上推动电子化管理进程。 总之,信息化管理是今后发展的方向。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说的:“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保险业也必定要朝着这个方向发展,而推进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电子化管理,就是向这个方向迈进的重要一步! [编辑:韩艳春]2003年第2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2003年第2期 [收稿日期]2002—12—02 [作者简介]谢宪(1954—),男,经济学硕士,高级政工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保险同业公会理事,现任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主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