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论保险供求关系及市场费率管理

李兰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 300171)

  [关键词]商品价格;费率市场化;供求关系;保险需求
  [摘要]价格的形成以及对价格的管理不仅取决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而且必须依据供求的变化关系来运作。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在保险市场中供给与需求双方交易的价格,必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我国保险供求呈现为低水平的而且是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主要是因为保险机构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批规定,保险专业的特殊技术要求也不允许保险公司自由发展,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规则竞争也制约保险的供给,以及保险消费倾向偏低,保险意识差,保险认知度低等。此外,非市场因素也制约着保险费率的放开。
  
  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在保险市场中供给与需求双方交易的价格,必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供求关系的市场化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放开的限度。
  一、供求关系理论与保险商品价格的联动作用
  商品的价格理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商品的供求关系相辅相成。价格理论就是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说明商品价格的形成及影响。其一,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商品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决定该商品在一定时期的市场价格,通过价格信号又影响商品的需求与供给。其二,价格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称为均衡价格,所谓均衡价格就是某种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处于均衡状态下的价格,也就是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一致时的价格。其三,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除了商品本身的生产价格外,供求关系的变化将引起价格的变动。需求弹性是说明需求变化对价格影响的量化指标。无论价格如何变动也不会引起需求量变动的商品,称为缺乏需求弹性的商品。这是供求关系与保险商品价格联动作用的主要内容。
  从商品的消费规律看,一般商品随价格的升降会产生需求量变化,即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量随着商品价格的上升而减少,随着商品价格的下降而增加。特殊商品需求变化不仅仅取决于商品价格的变化,保险商品就是一种不同于其他生活必需品的特殊商品,这就决定了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不能简单地按照供求关系的变化,随行就市而定。因此,保险供求关系对价格的相互作用也不同于一般商品。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费率的放开是相对于现行政府制定保险费率的现象而言,通过保险费率的放开,促进保险消费。但由于保险商品需求弹性小,保险费率即使下降也不会直接刺激保险消费,这又是由于保险商品属于特殊商品决定的。
  二、保险需求与供给的特殊性制约保险费率的完全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价格即保险费率与保险的供求、人们的消费观念、消费水平密切相关。目前,我国保险供求呈现为低水平而且是供不应求的失衡状态,即需求不足而供给更加不足的失衡状态,构成供给与需求不足的主要因素是:
  1.保险机构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批规定。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因此,对其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办都有明确的规定。在2001年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 对所申请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就资产规模、货币资本、人员配备、高层管理人员的确定等都有具体规定。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成立乃至产品的供给并不是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2.保险专业的特殊技术要求也不允许保险公司自由发展。保险公司是经营特殊商品的企业。保险既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又属于边缘性科学,所涉及知识层面宽泛。每一个险种可以延伸到一个学科甚至一个领域。仅财产险几大类险种就涉足工业、交通、运输、农业等多个领域,既要有经营各个险种的专业技术,还要掌握和运用科学的精算理论,费率的厘订与管理,都有较高的要求。但现阶段保险人才严重短缺,制约了保险供给的发展。
  3.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规则竞争也制约保险的供给。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不尽完善,现有的游戏规则的运用也不成熟,市场信息传递不到位、不对称等外部环境,尚未达到依靠市场机制定价的要求,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保险的供给。
  4.保险消费倾向偏低。由于受住房、教育、社会保险等体制改革的影响,居民预期消费压力较大。近期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在对全国46个城市的22 182个家庭调查得知,居民将保险投资与消费列在储蓄、购房、教育、证券之后,其中,只有4.5%的居民购买商业保险。
  5.保险意识差,保险认知度低。在我国,由于源远流长的自给自足的消费及生活观念的影响,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的意识不强。生活水平低的无力购买保险,生活水平高的抵御风险能力强也不热衷买保险,由此造成个人保险消费需求不足。
  三、非市场因素制约保险费率的放开
  1.在数据资料的积累和采集方面存在明显的缺口。国外的保险费率是放开的,但放开后的费率浮动空间又是建立在一系列相关的条件系数基础之上的,应用这些系数计算其浮动的费率价格;这些数据集投保人情况、投保标的新旧程度、历年出险和理赔情况、续保情况、投保规模、交费方式等形成极为系统、全面的精算资料,相比之下我们在这方面的基础性工作还很不充分。我们基础资料的搜集和整理还很欠缺,特别是精算的基础数据缺乏系统性,使得我们的保险精算工作基础薄弱,操作困难。
  2.保险中介市场的不完善,也制约保险费率市场化。代理人和经纪人是保险展业的中介主体。目前,这两支队伍都属初期发展阶段,由于利益驱动,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可以通过手中的业务无限地降低费率以吸揽保户,而另一方面通过不合规的经营从保险人那里索要高额手续费,加上保险的消费也不成熟,总企图以趋近于零的费率来购买保险商品,这样在消费群、中介群之间形成一个促销怪圈,更使保险人的经营面临更大的风险,从而使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3.保险公司运行体制也制约着费率的市场化程度。现阶段,保险资本市场的发展、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保险公司达到股份化进程以及与此相连的保险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还属于起步阶段,由此也会制约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运作。
  四、保险费率改革的基本思路
  保险市场的管理目标:首先是建立和保持健康的市场秩序,维护合理价格和公平的保险市场竞争条件;其次在于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保险市场的管理。
  1.明确政府的行为职责,适度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排斥政府行政干预的,因为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也客观存在市场失责的情况。从市场经济机制较为健全的国家看,其经济运行也没有完全摆脱政府的干预,政府是通过宏观调控和一系列行政手段对市场实行干预的,特别是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正在诠释着新的内涵。一是要发挥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建立适度的市场监管机制。利用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办等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费率及与保险费率相关的手续费实行监控。因为保险费率和手续费支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经济利益的焦点,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带作用。如果费率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而手续费失控则会变向地影响费率的控制,因此在对费率实行监管的同时要相应建立手续费的监管。二是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以维护良好、公平的保险市场竞争环境。特别是入世后,保险市场放开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如不实行政府监管,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和政策环境将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在保险的市场环境、投资环境、营销机制等还不成熟的条件下,必须有效利用政府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2.保险商品应坚持科学定价原则。保险费率的厘订要严格按照大数法则的原理,运用精算理论进行科学定价。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精算师即经过专门的学习培训,全面地掌握精算学、保险学、风险管理学等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保险精算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承担。经过专业部门应用统计和数学方法,在对经验资料进行科学加工、分析及对未来损失状况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厘订费率;以此为基础并根据不同险种的风险情况制定浮动费率,即保证费率厘订的科学性基础,又不失费率的灵活空间。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力和险种的经营状况,在一定的费率区间内灵活厘订费率。
  3.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保险行业自律与监督的力度。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在各自经济利益基本一致的条件下,保险行业更易于建立同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保险行业的自律。一是从保险商品价格即保险费率厘订入手,按照规定的浮动区间实行监管,配合保监办做好行业监管工作;二是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随时掌握保险市场费率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不断完善保险市场的监管;三是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保险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开展经常性的理论探讨,不断提高对保险费率监管的理性认识和实务操作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费率监管体系。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2—09—02
   [作者简介]李兰若,女,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计划统计处副处长,曾在《保险研究》、《中国保险》等刊物上发表过多篇论文。